你是正版軟體的受害者。
「破解drm保護」的推薦目錄:
破解drm保護 在 李忠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之前有些國外的判例,認為破解自己合法購買的電子訊號是無罪的。像是美國法院就認為iPhone使用者不想被綁定在特定的電信商而破解蘋果的保護是無罪;更早在2003年時挪威的強納森因為破解DVD的保護被起訴,但奧斯陸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是他破解的DVD是自己合法買來的,破解後的檔案只有供個人欣賞。
但在台灣著作權法裡,第80-1條規定,「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同時,第80-2條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刑法裡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也有一些相關的罰責。
所以,按照我國的法律,即使是破解後自用不外流,依然是違法的行為。
依照現況,基本上你選定一個平台之後,就是綁定在那個平台上,如果有某本你想看的書該平台沒有,那麼你只能去別的平台購買,同時在別的平台裝置上閱讀。』
破解drm保護 在 時尚科技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臉書上擁有3萬多人的電子書討論社團,站長日前宣布要將該站關閉,起因是有人在社團內發言,召募網友成立另一個社團,以「分享」書籍的名義,集資購買電子書破解DRM保護,再分享給社團內的「股東」。
破解drm保護 在 如何突破Netflix DRM 版權保護? 破解截圖黑畫面問題... - 哇哇 ... 的必吃
如何突破Netflix DRM 版權保護? 破解截圖黑畫面問題https://ez3c.tw/8902. ... <看更多>
破解drm保護 在 [問題] 關於智慧財產權DRM保護的問題- 看板LAW 的必吃
今天聽了一位政大李教授的演講
李教授說 移除DRM保護有刑事責任
關於這點我覺得蠻納悶的 問了一位保智也是一樣的答案
所以想來請教大家一下
1. 關於著作權法80-2第一項我找不到刑事上的法律效果,只有找到民事上的法律效果
民事的侵權責任有加了 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 這個要件 感覺就合理多了
那刑事責任是規定在哪條呢?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
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2. 單純移除DRM就要負擔刑事責任的話 愚見以為 實在是相當不合理
例子一:使用者某甲擁有正版音樂光碟 將其重製成mp3自用 可因為合理使用阻卻違法
卻因為著作權人將原本合法使用的音樂檔 加上DRM保護 以至於使用者要合理使用時
得先移除DRM保護(例二)
例一與例二都是從事相同目的
而例一立法者不處罰原因 愚見以為 是無侵害法益
或是立法者亦想保護某甲合理使用的權利
可是相同目的 換到例二卻不保護了
如此一來 會有許多奇怪的事情發生
例如:鼓勵著作權人都加DRM保護 資訊傳播更加困難
單純移除DRM動作並還未有法益侵害 因此立法者應是用危險犯概念去立法
只要對於著作權有危險 就提早處罰
那XP是不是也構成了危險? 使用者有可能拿作業系統來作重製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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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7.66.167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137.66.167 (10/23 16:29)
因為今天的主題是"The legal battle of P2P"
講到快結束的時候 才順便聊到了DRM保護
我才又發問 移除DRM是否有刑事責任 還連問了兩遍
老師兩次都很確定的說是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4 01:04)
否則詐欺不需要有損害 那我唬爛我朋友我很帥 就構成犯罪了?
破解DRM不需要有損害就處罰 不就也一樣不合理?
我沒破要怎麼主張合理使用 印個pdf還被鎖在原先的那台電腦印
萬一原本電腦沒裝印表機我不就掛了?
聽個音樂還得特地去買支援DRM機種的 麻煩死了
所以李老師跟保智的講法小弟才覺得很不合理
尤其保智又是執法人員 竟然還會有這種看法 令人訝異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0/2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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