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貫徹勞動契約仲裁條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本週又做出一解決巡迴法院高度爭議的決定性判決:如勞動契約中有個別仲裁條款,則勞工不可未經個人仲裁提出訴訟,尤其不可以提出集體訴訟(class suite)。
聯邦巡迴法院對於勞工是否可以跳過個別仲裁條款,直接針對勞資爭議(wage theft)提出集體訴訟,素來各地標準不一,形成訴訟權上的不平等。而最高法院此判決等於明確地立下判例法,禁止勞工跳過個別仲裁條款隨意提出集體訴訟,最高法院本身以5:4通過此項判決,顯見內部也存在意見分歧。
美國勞動契約可以使用個別仲裁條款的歷史淵源可回朔至柯立芝總統(Calvin Coolidge)1925年簽署的Federal Arbitration法案。此法案本來是希冀減少商業紛爭的訴訟成本,讓「仲裁制度」具備一定法律效力,使得紛爭雙方可以用較低的代價解決。後來一系列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把該法案的效力拓展至消費者與勞工身上。
這也是為什麼本次勞資紛爭在原本勞動契約架構下存在個別仲裁條款時,最高法院認為不可跳過仲裁的重要原因。幾位法官共同指出:過去幾十年來聯邦最高法院不斷盡力地駁回各種本該走仲裁程序的訴訟案件,就是為了維護仲裁程序在法律上的優越地位!本週聯邦最高法院正是以此理由,同時駁回三件勞資紛爭訴訟案。
此三件訴訟案牽涉的勞動契約都有個別仲裁條款,且都於契約中禁止勞工提出集體訴訟。三案的告訴勞工均主張此契約條款侵害他們的司法訴訟權利,顯然最高法院不這麼認為,要求勞工應遵守契約,予以駁回。法官Gorsuch更於判決中寫明:「國家勞工關係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 Act)只賦與勞工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權利,但並未規範法院或仲裁程序怎麼處理勞資紛爭。」
當然,不同意見中有法官認為:「此類勞動契約的個別仲裁條款未得到勞工同意。」(我認為這是明顯左派放屁言論,不同意就要求更改契約條款,或乾脆不要接受這份工作。『什麼叫契約我簽了名但我不同意?』若最高法院接受這種見解,那契約還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言嗎?況且契約條款並未剝奪勞工在勞資糾紛時尋求第三方公平介入的權利,只是要求先走仲裁程序。事實上走仲裁程序費用還比走法院低廉)
我的看法:
此判決在經濟彈性上給了美國雇主很大的助力,同時也減少美國制度下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要知道,美國有一種contingent fee lawyers,專門沒事找事地利用各種小糾紛發動集體訴訟,藉由代出訴訟費用與事後賠償分成的方式營利。這種律師在美國又被稱為「ambulance chaser」,就知道有多難看。
動不動讓勞工跳過原本雙方合意、契約明載的條款控告雇主,加上此類流氓律師搧風點火,雇主經營成本或營運風險必然大增。即便雇主事實上沒做錯,但進了法院結果如何沒人說得準。為了加班費有沒有算對,雇主浪費在司法程序上的時間費用很可能遠超過短算的加班費,且正經事也因此耽擱,更是機會成本。
釐清「一對一」的紛爭已經很麻煩了,要釐清「一對多」就更加撲朔迷離,尤其contingency之下不排除集體訴訟中塞藏許多「其實沒糾紛者」,要個別挑出排除的耗時耗力,可以想見。這也是contingency律師所圖:因為太麻煩,且面對被鼓譟的群眾,有錢雇主最好妥協支付高額和解金消災;沒錢的主兒就只能宣布破產。美國許多中小企業經營一半就被這類訴訟搞到結束營業。台灣盛香珍在美國的小果凍噎死幼童案,我認為也是被如此操作下結果共被判賠$40億新台幣,盛香珍被迫全面退出美國。
律師這麼沒良心?是的,很多律師就是如此死要錢。
如此運作不但不是幫助解決紛爭,而是副作用地產生的莫大社會成本,我認為這絕對是弊大於利!所以喜聞樂見此次最高法院終於清醒,重申「仲裁的優越地位」與「契約合意本該被遵守」等基本遊戲規則。
PS. 本案其實Gorsuch法官還有項意見,雖是針對Epic System v. Lewis訴訟案本身,但我認為根本是打臉現在的蔡英文政府。該意見強調:
「法律之解讀必須以國會立法時的文字為準,而非以法官或行政單位自己的政治立場偏好決定。」
「法律之解讀必須以國會立法時的文字為準,而非以法官或行政單位自己的政治立場偏好決定。」
「法律之解讀必須以國會立法時的文字為準,而非以法官或行政單位自己的政治立場偏好決定。」
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遠目拔管案
#遠目以核養綠公投被駁事件
文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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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uccy (......)》之銘言:
: 明天期中考可能會考...
: 美國那案子..盛香珍敗訴..
: 不知道他有無投保產品責任險?
: 如果有保 會賠ㄇ
產品責任保險不保險?《現代保險雜誌》
文/現代保險雜誌編輯 鄭雅雯
還記得盛香珍蒟蒻果凍在國外引發的一連串噎死孩童的案例嗎?今年七月,美國法院判
決盛香珍須賠償死案受害者家屬五千多萬美元的天價,引起社會大眾關注。
此事在許多人看來,都認為是「產品使用說明不當」造成孩童不幸喪命,因為盛香珍並
未在產品包裝上仔細說明,且廣告皆以孩子為訴求,讓父母誤以為孩童可以自行食用。
不過,即使盛香珍有針對此責任投保產品責任保險,這個案例也不一定可以獲得理賠。
為什麼呢?
因為台灣一般產品責任保險,在保單不保事項中的第三款即約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
險產品因設計、製造程式、規格錯誤或使用說明不當所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而盛香珍的賠償例子即是因「使用說明不當」所致,必須額外加保,才能列入承保範圍
。因此,若忽略了加保動作,就算盛香珍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仍舊無法獲得理賠。
保險的主要目的就是轉嫁風險,可是國內一般的產品責任險,除了將使用說明不當列為
不保事項外,設計錯誤和規格錯誤的危險承擔通常也被排除在外,造成產品責任險僅承
保製造錯誤的風險。所以,如果保險業務員沒有詳細告知承保範圍,加上消費者對保險
認知不足,將來恐怕是理賠糾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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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不如我們幸福的人,永遠是一切美德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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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54.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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