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一月初,行政院長吳敦義召開了「全國人力培育會議」,將把目前的教師實習期限由「半年延長為一年」,並改採「先檢定、後實習」的方式,且實習一年期間沒有津貼,部分人說「先檢定、後實習」是正確的改革方向,但教師實習從2007年開始,就已經將原來實習教師每月8千元、每年共9萬6千元的「實習津貼」完全取消,改為「無薪實習」。
官方自此將實習教師定位為「學生」,在實習期間校方還得要求學生繳納4學分的學分費。彷彿稱為學生,不給薪就變得理所當然、甚至可要求其付學費,97年度全國幼稚園至高中職各階段的實習教師,共有1萬589人。過去每年的實習教師約莫都在1萬人之間,這些大量的實習教師們在學校現場裡,儘管往往也得接受上級差遣、承擔大大小小的工作,卻一毛錢也沒有,為了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只得忍耐著這一切。原本私底下經常出現的「實習教師可代課賺錢」的狀況,近來也被教育部明令禁止,斷絕了可能的收入來源。如今甚至被要求從「半年無償勞動」,增加到「一年無償勞動」!
這種名義上是「實習」,實際上就是「剝削」,有參與勞動、卻沒有拿到應有的勞動報酬的狀況,越來越廣泛運行,光是這樣改為「無薪實習」,並延為實習一年的話,相對於過去,教育部和各級學校就至少從這群廣大的實習教師身上,剝削走了10億元左右(每人9萬6千元),如果要求以「同工同酬」的標準來計算,更遠遠高於此數字。
到學校現場實際觀察,很容易就可以知道,目前多數的實習教師,在學校中的確得接受指派,協助學校各式各樣的行政工作,應付各種教育局舉辦的競賽、觀摩、評鑑、展覽等的時候,實習教師成了校方最方便好用的勞動力,上級吩咐什麼瑣事就得照辦的實際處境,越來越多實習教師經常戲稱自己的工作和「工友」無異,「當兵至少還有8塊,當實習老師給人當狗管一毛都沒有」,但很明確的是,實習教師們不論在客觀工作或主觀認同上,都日益和一個受薪工作的人員幾乎沒有差別。
教育部不但沒替實習教師沒有基本工資、缺乏應有福利、甚至同工不同酬而叫屈,還帶頭取消實習教師應有的報酬,成了剝削實習教師的元兇,如果實習活動是一種「純學習」,不但不用參與任何勞務、甚至不受任何支配,那可能就和僱傭關係無關。但如果實習已經不只是「純學習」,而進入到了提供勞務、接受支配、甚至和一般員工無異的時候,儘管實習人員經驗不足、生產力較差、或需要有人從旁協助指導,那仍然是不折不扣的僱傭關係!而這名實習生就是法律上的「勞工」,該獲得應有的勞動保障!台灣越來越流行的各種實習工作,或例如像是實習教師的處境。
目前政府在勞基法的適用對象,一直都是處於一種「喊價決定」的狀況,誰的聲音大、影響力大,就決定某種職業是否適用勞基法。外籍看護工、公部門臨時人員、約聘人員、 私立學校臨時人員等身分是否受勞基法保障的爭議上屢見不顯,官方實際上根本視客觀的法律適用標準於不顧,這種嚴重違背法治國原則的脫法狀況,必須在勞動人民一再的抗議下修正過來。
教育部早已規範許多「建教合作」或「產學合作」專班的學生,於在學期間倘若從事實習工作,必須受勞基法保障,至少應取得基本工資,那為何可以大小眼,一般建教生實習都能獲勞基法保障,教師實習就無?官方恣意區分的正當性究竟何在?
實習工作者,長期以來以「學習」、「實習」之名,被剝削了根本應有的薪酬,根本不具備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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