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獎勵金資訊 】 ※PO文內容歡迎分享
福利說明:
鼓勵本市市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減緩少子化現象,並減輕家庭養育子女經濟負擔。
申請條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補充說明:
一、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二、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三、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補助內容:每一胎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承辦單位: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應備證件:
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二、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三、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申請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申辦
交付方式:
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
處理期限:
1.戶籍地辦理:9天
2.跨區收件服務:3天(不含收件後戶籍地作業天數)
3.經審核符合資格,約7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備註欄:
1.新生兒之母親或父親均可為申請人。
2.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設籍時間可參照http://www.ca.ntpc.gov.tw/PageContent/List?wnd_id=36)。
表單下載:
http://e-service.ntpc.gov.tw/hypage.cgi?HYPAGE=download_CIVIC.htm&suid=02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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