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低動能遊戲用槍標示基準修正
近日有不少玩家在網路上熱議有關經濟部將修改「低動能遊戲用槍標示基準」,排除原條文中的2-3焦耳玩具槍。玩具槍協會在此跟大家報告我們跟經濟部溝通的情形,也一併補充部分不夠完整的資訊。
1.經濟部要修改標示基準,其動機、合理性和引起玩家疑慮的部分,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等單位自己有責任跟社會大眾說清楚,玩具槍協會不便代勞。在這個修改槍砲條例的當下,政府任何對玩具槍限縮的舉動,都會引來溫水煮青蛙的聯想,建議有關單位要更努力傾聽外界聲音。
2.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法、低動能遊戲用槍標示基準是目前和玩具槍較有關係的法令,但主要的對象是玩具槍的製造和陳列販售(業者)。對於一般玩家而言,除非持有玩具槍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的殺傷力標準,或是持玩具槍做不當行為,否則依目前法規,不存在違法或查禁的情形。
3.現行的國家標準只訂定6 mm塑膠彈和2焦耳以下動能的規格。但實際上以 6 mm 為例,要超過5.7焦耳才有違反槍砲條例的可能。2焦耳以上但不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的玩具槍,目前找不到相關管理或限制的法令。
4.低動能遊戲用槍標示基準實施以來,業者如生產販售2焦耳以上玩具槍,或非使用 6 mm塑膠彈空氣槍,在沒有標示基準可遵循,又被強制要求貼警語標示的情況下,目前多比照低動能遊戲用槍標示基準貼標籤。
5.法令修改以後要怎麼做?玩具槍協會第一時間致電相關單位,但未得到明確回覆。日前也正式發了公文,希望將來如有機會跟相關單位好好討論。或者也可依協會的建議,對於合法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玩具槍,由業者基於社會責任自行設計張貼商品標籤和警語。
(圖片是協會發給經濟部商業司的公文)
玩具槍 焦耳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是一個跟菸害防治法同天送入立法院(2017/10/02)的案子,今天被逕付二讀開黨團協商,雖然感覺不太妙....希望各位的權益能爭取成功,加油💪
槍砲條例修正案今天中午要進行黨團協商,很多立委不知道其中的爭議性。我們要提醒他們。
槍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查,修正內容從內政部草案預告迄今,一直很難獲得玩具槍業界與消費者的普遍認同。主要的癥結在於部分修文的不夠精確,特別是在於模擬槍的定義是否確實排除空氣推動的玩具槍,以及未來如何公告查禁模擬槍的程序,官方也一直未有詳實的說明。
雖然經過多次公聽會及非正式場合溝通,行政院定稿的草案在模擬槍的定義上增列了「火藥式擊發裝置」,且修正條例第7條部分文字,拉齊持有改造與制式槍枝的罪刑。
但是經過這段時間的互動,我們也發現警察部門一直意圖保有較大解釋法律的權力,對於法條的明確化很抗拒。不僅這次有關模擬槍定義(20條之1)修法有這個問題,整部槍砲條例對於玩具槍這類商品,長期以來也存在類似問題。
槍砲條例沒有任何條文提到玩具槍。如果被問到玩具槍的問題,警政部門的答覆多半是,玩具槍不受槍砲條例管制。但實情真的如此嗎?生存遊戲圈內的業者和玩家,感受應該不一樣。
由於本屆立法院已到最後一個會期,且預定在十二月中旬休會。在20條之1條文仍有疑慮,其他有關玩具槍的管理也付諸闕如的情況下,玩具槍協會最近幾個月拜訪了多位立法委員,就槍砲條例修正,提出一些建議。
簡單的立場是,在時間壓迫且行政與立法部分未能充分討論的情況下,不建議匆促修法。如果執意要完成修法,協會彙整多方且專業意見,也提出了一些建議條文,可一併討論納入修法範圍。
我們相信大部分接觸過的立法委員都能理解槍砲條例修法,是有可能影響玩具槍業者與玩家的權益,但我們在拜會的過程中,的確也碰到一些立委,表示這個法案與玩具槍無關,槍砲條例不管玩具槍,「這是警政署說的」。
今天中午,立法院各黨團要就槍砲條例修法進行協商。協會力量有限,無法溝通到讓每位立委都能明瞭槍砲條例的爭議性,所以請各位玩家也一起來關心這個議題,別讓你們所支持的立委做出了錯誤的決定。
黨團協商會議今天中午12時開始,國會頻道會直播。以下為直播連結。
https://ivod.ly.gov.tw/Demand/Meetvod?Meet=103503
另外,附圖的開會通知上有各黨團辦公室電話,也可以透過這個管道表達對此議題的關注。
以下的文字是協會建議藉此次修法,能一併討論玩具槍分級管理的說明。希望將治安關連度很低,卻辦案績效很高,經常造成困擾的一定動能之間的玩具槍能排除刑法追訴,比照模擬槍改列為行政罰。希望大家能一起支持這個修法方向,早日促其實現。
本次槍砲條例修法,玩具槍協會提出的版本中,在20-1增列單位面積動能20-120焦耳/平方公分的專業用途遊憩用空氣槍條款,其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內政部修改模擬槍定義同時,也能落實空氣槍的分級管理,讓長期存在爭議,虛耗司法資源的玩具槍涉入刑事追訴但定罪率極低的問題,能全面性解決。
相關條文並未剝奪警察單位准駁20焦耳/平公以上空氣槍製造販售的權力,警察單位如認為目前管理能量不足,仍可維持現行不予核准的態度。
台灣現存的法律與執行問題,是空氣動能玩具槍(BB槍)未明列於槍砲條例中。依照警方說法,槍砲條例對BB槍不予管制,但在條例第4條與第8條,卻又對具殺傷力的空氣槍定有刑責。然何謂殺傷力於法條中並未明文化,法律實務則以刑事局鑑定單位面積動能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作為判定標準。
但此標準相當荒謬,法條亦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以此次內政部提出的修法說明為例,模擬槍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改造槍枝,動能可達274焦耳/平方公分,可致人於死,因有治安疑慮,所以未經許可製造模擬槍要罰150萬元。而BB槍如果動能超過20焦耳/平方公分,就會依槍砲條例第8條移送追訴,刑責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20焦耳/平方公分是指在最近距離(約50公分)可讓人皮膚破皮(刑事局是以活豬做實驗,且實驗結果為24焦耳/平方公分才能在豬皮上打出傷口。
未經許可製造販售不法改造手槍用的模擬槍罰150萬(行政罰)。
BB槍與氣候因素(因氣體熱脹冷縮效應,夏季壓力較大,廠商冬季出口,夏季退運抵台,結果超標了)。
玩家改槍超標(通常是為了打更遠,不小心超標一點點)。
警察幫業者改槍(例如最近無罪定讞的怪怪廖董事長,警方竟然自行更改該公司的產品規格,採用較大直徑彈丸及較高壓瓦斯測試,得到具殺傷力的結論。)
前述的BB槍五年以上起訴。
就是這些不合理的事證,才使生存遊戲界對警方長期不信任,導致行政院修法得不到生存遊戲界支持,甚至反彈強烈,包括網路連署、直播留言等,幾乎是一面倒反對行政院修法。
此次玩具槍協會提出條文,在20-1增列空氣槍相關文字,是希望透過此次修法,逐步建立行政部門、執政黨民代以及玩家圈的互信關係,讓不同動能的空氣槍或玩具槍各有合比例的規範與罰責。如此,一方面符合大法官669號釋憲文的精神,同時也讓民間對於行政院修改模擬槍定義一事,也能放心支持。
為了此次修法,警政署依程序曾邀請業界代表參加說明會,但歷年來警政署從不願在公開場合(警政署說明會不允許開放直播)和業界討論,更不願在民代面前互相檢視資訊的真偽。因此,如果此次修法仍依循往例,由警方採私下溝通的方式,不僅警方得不到玩家圈的信任,參與修法的民代也可能因為採信警方的單方面訊息產生誤解,連帶遭到玩家誤會。
畢竟台灣的生存遊戲人數超過十數甚至數十萬人,業界從業人員數萬人,這部分的民意還是要得到應有的重視。
玩具槍 焦耳 在 李臻 Oscar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網民則估計,牙簽弩威力或已達當局界定的槍支標準(槍口能量達1.8焦耳或以上)…『如果用來射豬肉,能插入豬肉4厘米』…」
如果冇記錯,香港的玩具槍能量不能高於2焦耳,高過2焦耳而唔攞牌已經係等如非法管有槍械…
呢支牙簽弩已經非常接近犯法邊緣,冇可能係「玩具」﹗試想在學校或人多的地方發射有幾危險﹗
邊個人咁毒,發明呢啲「玩具」?當局係咪要管一管?
無論如何,家長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