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秋節,同時,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的 22 週年。
大家都希望社會上能把犯罪行為完全杜絕,但現實的問題是,在這個社會上,不可能完全沒有犯罪事件的發生。
因此,一部完整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便有它存在的必要性。
當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的無助與徬徨,一般人若沒有經歷過,通常難以體會。我們希望透過法律的完善,保障被害人及家屬的權益、尊嚴與隱私,賦權被害人及其家屬回復平穩生活,以及社會參與的自主空間。
接下來幾天,我想跟大家分享幾個故事。希望能讓大家更了解,身為犯罪被害人,目前所面對的困境與阻礙,以及國家究需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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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有一對老夫妻,他們唯一的孩子,週日早上騎摩托車出門要參加籃球隊練球,卻在路上,被一名酩酊大醉的駕駛撞死。
當時犯保協會將此案分派給律師,請律師幫忙寫狀紙、提民事訴訟。在查過肇事者的財產後,發現對方名下沒有任何一毛錢,肇事的那台車也不是他的,是他的雙胞胎哥哥的。
事發前晚,肇事者和哥哥兩人一起喝酒,之後,哥哥把車借給弟弟開回家,沒想到卻在路上撞死了人。
老夫妻一直哭,他們只有這個兒子,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他們不知道該怎麼辦。
律師在寫狀紙的時候,因為肇事者名下沒有財產,若單純請求民事賠償,也毫無作用。於是,律師想到,事發前晚和肇事者一起喝酒、借他車子的哥哥,在酒醉後借車的行為是否也有責任?而且,哥哥名下是有財產的。
於是,律師參考德國的案例,連同哥哥以共同侵權行為一起提告,但過去台灣幾乎沒有以這樣理由提告的先例。
當時犯保給予這對夫妻的協助僅到這裡,就是請律師幫他們寫狀紙。
但律師不放心,開庭那天還是坐在旁聽席。
沒想到,當天在法庭上,法官劈頭就斥責這對夫妻:「這狀紙誰寫的!為什麼連同肇事者家屬的財產都一起扣押?這請求權基礎何在?」
老媽媽流著淚、轉過頭望向坐在旁聽席的律師。因為他們根本聽不懂法官在講什麼,也回答不出法官的問題。
當時,被告的律師同樣認為這種告法莫名其妙,被告在一旁,也彷彿兩袖清風般地說:「我沒錢」。
開庭結束後,氣憤的律師在法院門口向這對夫妻說,「你們來我事務所簽委任狀吧,我不會收你們費用,以後這個案子就讓我來處理,你們也不用特地出庭。」
最終,法官參採了律師提告的理由,判決被告必須賠償這對老夫妻 3 百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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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有太多狀況,法官可能會問問題、對狀紙不滿,若沒有律師在場幫忙,一般人根本難以應對。
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立意良善,但仍需加強力道,以此案來說,僅提供請律師寫狀紙的協助,對剛失去家人、對法律過程一知半解的受害者家屬,是遠遠不足的。
這也反映了目前我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保障不足的情況。但法律協助,應該是被害人與家屬的基本權益。
為了保障被害人與家屬的法律協助需求,在司法程序的不同階段中都能夠銜接,我們在修法提案中訂定法扶與犯保,應該積極溝通與協調,以提供被害人與家屬全程法律協助為原則,協助他們渡過漫長的訴訟過程。
(照片為示意圖,非當事人照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理由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第十屆第二會期優先法案記者會_2020-09-23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於今(23)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第二會期共 26 個優先法案,涵蓋深化立院職權、落實援港行動、踐行司法改革、維護新聞自主、守護人民食安、保障兒少權利、守護社會弱勢、促進性別平權、強化環境保護、貫徹土地正義、推進轉型正義等 11 個面向。
黨團總召邱顯智委員表示:
為了深化立院職權,從美豬美牛議題中顯示《行政程序法》的不足,因此我們將目前函釋入法,規範行政命令預告原則上至少 60 天,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情況可以另行討論,但須敘明理由,且經過行政院會議通過。同時,從今年臨時會監察委員審查的過程,也可以看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針對人事同意權的規範,仍有許多完善補強的空間,因此我們也已經提出相應修法。
而在落實援港行動部分,上會期已推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讓救援受迫害的港人可以有更具體的操作標準,以實際行動聲援香港。
另外,踐行司法改革的部分時代力量黨團已提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也針對《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不法關說罪、不法餽贈罪。此外,在維護新聞自主的部分,時代力量長期主張應盡速通過《反媒體壟斷暨多元維護法》的立法,只有明定制度防止媒體壟斷,並確保媒體生態與文化的多元環境,才有最低底線的新聞自由,沒有新聞自由就沒有當代的民主。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委員接著表示:
針對美豬美牛的議題我們推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禁止食用場所、相關標章,以守護人民食安。
在保障兒少權利方面,上會期已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希望新會期有機會排案,同時因為網路發展導致兒少性剝削的影像有逐漸上升的現象,也希望透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能給予更多保障。
在守護社會弱勢方面,我們推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提供符合被害人需要的個別化協助讓司法不再冰冷、而《精神衛生法》則是希望在憾事發生前就能預防。
另外在促進性別平權方面,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規範一定規模以上企業,沒落實托嬰設施要有對應罰則,以及《就業保險法》修法讓育兒父母得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 。最後在《跟蹤騷擾防制法》規範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警告命令、防制令及緊急防制令機制及內容,以及行政罰、刑事處罰等,具體周全保護跟蹤騷擾之被害人。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委員最後則是提到:
在強化環境保護部分,提出《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彌補行政單位執法能量不足之問題、《能源管理法》明定政府單位節能與使用綠能等作法,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協助減緩地球暖化、《水土保持法》則希望公開水土保持審查的資訊並公開審查、《銀行法》將赤道原則入法,規範有涉及違反環保等法規的企業,不予補助。而《礦業法》更是時代力量長期關心之議題,要實踐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並落實礦權展限之環評。
在貫徹土地正義部分,攸關實價登錄2.0的三個法案,《平均地權條例》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在第一會期已提出修法,本會期會繼續提出《地政士法》的修正草案,落實房地交易透明化,遏止炒房行為。而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有許多漏洞,尤其在聽證部分除了特定農業區之外,其餘並無相關規範,因此提出修法。
在轉型正義部分,因為現行國徽和國民黨黨徽非常相似,國人期待已久的護照封面更新仍存在這個國徽,社會各界都認為應該進行修正,因此應該要盡速針對國徽國旗法進行修法。此外,中正紀念堂的轉型,是轉型正義推動的重要議題,台灣社會討論已久,國人期盼甚深,且目前文化部及促轉會也都已經提出相關方案到行政院,因此我們希望組織法的部分也盡快修正,回應社會各界的期盼。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理由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德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保障非常值得我們參考,希望台灣被害人未來在訴訟地位能有真正的提升。」
第一次遇到連教授,是2年前,在台北律師公會犯保委員會所舉辦的「告訴人程序地位之過去與展望」座談會上。
當時的我,其實對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上,應該會有什麼權利、保障等等,都非常陌生,所以在座談會上,我就是以自身的角色,去談我們在事情發生之後的所有處理過程上中,所遇到的不舒服、不妥適。
雖然會議上,對於犯罪被害人在法庭上的角色應該是什麼樣子,有著正反兩方不同的意見,但會後連教授特地來找我,和我分享了許多他在德國所看到的狀況與經驗,也和我們打氣,要我們不要放棄,繼續堅持替被害人爭取在法庭上應該要有的角色。
如今3年多過去,進入立院後,犯罪被害人保護一直是我們想努力的一大重點,我詢問連教授,希望能夠借重他熟悉國外犯保的相關經驗與專業,來一起參與我們的行動,她也一口答應了。
連教授在記者會上分享了許多觀點,對於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會涉及到我們的刑事訴訟。到底如何看待被害人的地位,傳統的刑事訴訟或者台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原則上仍是以被告為中心,對於被害人的理解,就把他當成證人、提供證言,只是一個被調查的客體。
而我們所談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必須要在法律面上做整個觀念的轉變。我們過去的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但大家不要忘記,犯罪的對面、這群被害者,同時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響最大的,甚至很多的後果,都是他們要去長年承受的,因此,再談被害人訴訟參與時,應該也要去承認他是訴訟上的主體,進而保障他的人性尊嚴。
長期研究德國刑事訴訟法的連教授,比較了目前台灣和德國,對於犯罪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的各種不同權利;台灣在去年12月,通過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在修法理由中我們可以明確看到,它是要為被害人設計一個程序參與的主體地位,使其能夠藉由參與程序去了解訴訟的經過,以及維護人性尊嚴。
我們贊同這樣的方向,台灣的刑事訴訟終於注意到要提升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但同時,也很遺憾的,其內容以及賦予訴訟參與的權利其實很有限。
像是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還有獨立上訴的權利通通都沒有訂,跟目前的現況,改變並不是很大。
最後,其實有一個很簡單的動作,卻會是提升被害人權利保護很重要的環節,就是告知義務的問題。刑事訴訟中,我們對被告有告知義務,告知他有緘默權、告知他可選任辯護人、告知他是因為什麼事情被指控。
但什麼是對被害人的告知義務?在德國法上其實非常仔細,包含刑事訴訟內與刑事訴訟以外的權利,國家或系統應該給予的協助,都明確地規範,我們希望至少把所有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護的資訊,可以做一個整合,而且刑事追訴機關有告知義務。
「德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保障,非常值得我們參考,希望台灣被害人未來在訴訟地位能有真正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