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疫苗以後,我怎麼彎都痛!我想救濟!】
▌故事是這樣的
這是甲跟衛生福利部之間的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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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就讀於新北市的國民中學,在期間接種了「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第2劑」後,自同105年10月6日起陸續出現雙膝後膝膕痛、雙肩痛、雙手肘內側彎曲痛、定踝痛等症狀,疑似接踵疫苗誘發「幼年型關節炎」,因此向衛生福利部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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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衛福部內部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第134次會議審定結果,依103年1月9日修正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7條之1第2款規定(這條已經被修正掉了,現行法沒有這條囉!),認甲的幼年型關節炎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所以決議不給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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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是就開始漫漫的救濟之路了。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要說到這個救濟制度,我們先要來看看疫苗接種的目的。它的目的是要提升社會成員對於傳染病的抵抗、預防能力,以防止疾病的蔓延,有助於公共衛生,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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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疫苗接種也有風險,疫苗施打於人體所引發的副作用、併發症及傷害,仍有醫學上未知難測的一面,無法避免。如果有人因為政府推廣、輔導或強制接種疫苗,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時,是為了全台灣人的福祉而產生的「#特別犧牲」,這樣的特別犧牲不應由個人承擔,國家有責任要建立 #社會補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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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就是指一個「#負擔平等」的要求,因此如果國家基於公益要求我要做A,而做了A的我卻可能因此蒙受損失(比如徵收我的地等等),我受到的損失就是一種「特別犧牲」。雖然國家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總要給受損失的人補償,畢竟如果為了大家好就搶我的地,國家就會變成一個無敵的強盜!
▌北高行怎麼說?
第一,法院說:「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如果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過於嚴苛,或在訴訟的舉證責任上課加請求人過重負擔,反而會讓人民對於接種疫苗感到卻步。」因此對於因果關係不明這種不利益,是行政機關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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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之前也沒有過類似病症,是因為接種疫苗之後才會「怎麼彎都痛」,那甲的病程跟接種時間接近,從時序上來看,確實無法完全排除與疫苗接種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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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仿單所載的不良反應,只是疫苗製造商對受試者施打疫苗後,或疫苗上市後的使用情況,統計可能是因接種該疫苗而出現的不良症狀,並不能因此排除人民產生仿單記載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期的症狀。因此,不能以甲所患症狀未載明於仿單上,即認與疫苗接種確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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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說補償數額是行政裁量的範疇,因此應該讓衛福部做決數額的決定。
▌你怎麼看?
有醫師跳出來反對法院的判決,認為「痛痛女孩」在世界各地都有類似的抱怨,但都沒有得到醫學證實,如果因此造成大家對預防接種產生不信任而卻步,是不是剛好跟預防接種想要達成的公益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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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是認為,既然我們對於藥害救濟的定位是社會補償,那就像法院說的,對於這種因果關係不能證明的不利益由行政機關負擔,讓人民在面對預防接種時能放心施打,因為背後有完善的社會補償制度支撐著,或許也一樣能達成公益目的,死守對於補償金的嚴格發放,對於已經受到藥害的人,無異就像是國家在說:「這是你自己身體的問題,跟我無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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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雖然不知道能不能康復,但希望這位小朋友以後身邊都只發生好事,願所有好的都降臨在你身邊!
▌這次有三篇文章都跟藥害救濟有關!點進來看看啊!
📍釋字週記|釋字767解釋:這個法條夠清楚嗎?
https://buff.ly/2Zrinlx
📍黃俐菁|到底要不要乖乖聽話打針阿?關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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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韋摯|沒照藥品說明書用藥,發生藥害怎麼辦?https://buff.ly/2IIVa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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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制度 在 漂浪島嶼--munch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其實覺得守護藻礁團體已經很理性了!
面對專家人選有異議,開發計畫有問題,加上始終提不出完整資料,每次都是跳針審查,為何不能提出異議?
守護藻礁團體願意每次自己花時間、花金錢,來到環保署,屁股黏在椅子上,苦口婆心遵守時間的冷靜發言,其實已經很理性了!
如果在過去,在其他縣市,可能已經拍桌痛罵或是翻桌抗議,直接呈現按耐不住的火氣。
心理學上談歇斯底里,不理性的情緒,其實背後都有著冷靜的暴力,理性的結構壓迫,才會造成被欺被壓被騙者,看似不理性的反彈。
用不理性抹黑捍衛程序正義,用不理性關上依法能夠參與會議。
誰才不理性?
回應4/18【環保署呼籲保留觀塘藻礁專家會議專業討論空間】之聲明
【嚴厲譴責環保署剝奪公民旁聽權及與專家互動的辯證權,讓執政黨的民主價值蒙羞!】
【要求環保署應立即道歉並重新開放公民團體出席4/27的第三次專家會議延會!】
守護環境,原本是公部門應盡的義務,當重經濟輕環保的不當開發計畫提出時,橫向聯繫的把關機制就應發揮功能。但觀塘開發案的各項審理過程中,公民團體很早就要求中央及地方保育機關劃設「藻礁保護區」,他們本應基於權責劃定,卻一再推遲,並且在環評審議場合提些不痛不癢的建議,等於默認要當橡皮圖章;而內政部海審會也無視海岸管理法「自然海岸零損失」、「濕地補償」的基本精神放了水;之後在相關環評審議的過程中,甚至連一級保育類的柴山多杯孔珊瑚新事證出現,開發單位隨便提出所謂「迴避替代方案」呼嚨,這些該基於權責把關的單位仍然配合演出,讓審議一路奔馳,珍貴藻礁即將走上被不良設計的環評大會制度活埋霸凌的結局,讓人民徒歎奈何。
藻礁保育在2007年中油對觀音藻礁開腸剖肚到2014年劃設觀新藻礁野生動物保護區期間,國人已逐漸認識藻礁的價值。如果中央和地方保育主管機關善盡職守,大潭藻礁應在一年半前就透過審議會通過劃為保護區;很遺憾的是,這一年半來,兩個單位都怠忽職守推遲劃設。應有的專業和職責全都遭到開發派強勢逼壓而自我閹割。才讓民團為了守護國寶級地景而焦頭爛額。
在這麼明顯不公平的爭戰裡,對弱勢的公民團體來說,「程序問題」就是很重要的正義。他們也只有在各種會議裡不斷找到可能翻轉的題材,要求應有的程序或是疑慮澄清後才可以繼續進行審議;這不是對曾是環運先鋒的詹副署長應該有此同理心看待的搖尾乞憐;而是基於「任何與本案相關的源頭問題應該都可以要求釐清再審的程序正義」。
4/13專家會議延會,公民團體係基於本開發案確有「不當黨產交易」之嫌提出程序問題,也幸經賢明的主席裁示討論,並徵詢在場專家同意做出請開發單位提出報告再開延會的處置。專家嗣後可在後續延會繼續聽取民團意見,顯然並未剝奪專家藻礁生態系相關因應論述時間。不解環保署何以小題大作,甚至以剝奪公民參與權作為懲罰,讓執政黨的民主價值蒙羞。
程序問題之二的「專家小組組成不公」,也是主席應該正視並處理的問題。本次專家會議的專家名單規定由四個單位推薦各推薦2位合計8位組成,中央和地方的保育主管機關各推薦2名,開發單位和公民團體亦各推薦2名。公民團體僅守環保署所訂下的遊戲規則,主動避嫌,不僅沒有推薦長期ㄧ起研究與守護藻礁與珊瑚的專家,更費盡心思尋求立場中立,真正藻類與海洋生物專家與會。但是遺憾的是,由保育主管機關所推薦的專家名單來看,很明顯的就是不對等的會議。事實上這些被推薦的專家裡,多人曾經接受中油補助做調查研究,皆有利益迴避之嫌;尤其職司中央保育機關農委會推薦的人選竟然是去年10月遭媒體踢爆收取開發單位中油公司300萬諮詢費的中興大學林幸助,如此安排如何服人?不面對自己的不公平處理,卻一再的跳針表示專家們會秉持專業、公民團體應該理性云云,這根本是顧左右言他的踐踏公平正義,其誰能服?
關於程序問題之三,主張「工業專用港無開發許可」之挑戰,可解釋的方向很廣,「導致目前審查中案件失去標的」的結果也需要接受新時代環評價值觀的考驗;深澳電廠荒謬過程的通過卻引發更大的爭議即為最佳範例。否則開發單位何須一變再變的提出「迴避替代方案」?現今的替代方案都難以讓人接受;上個世紀的原案要直接開發,將引爆什麼樣的爭端?這樣的爭端難道只是公民團體的課題而不是職司環境保護的環保署的課題?
環保署新聞稿中表示「不要讓不理性的程序問題造成環評會議民眾參與良善制度之崩解。」特別讓我們感慨。只是開放民眾旁聽發言,不願正視開發正當性的程序問題處理,這算什麼良善制度?我們很難想像被稱為民主國家的公部門說得出這種違背開會基本常識的話語;若不是環保署一意要配合開發單位希望及早通過環評的壓力,「本案讓研究調查資料完整出爐再審,不才是各方視為允當的做法?」環保署有基於這種認知用心為環境把關嗎?如今落得要公民團體犧牲色相,不時脫序演出,就像一場籃球比賽,我們在乎球是否能投進籃框,這些更重要的主力隊員卻在旁嫌棄我們投籃姿勢不佳,和裁判爭權益是態度不理性?誠為本末倒置之論斷!
觀塘工業區開發案從1996年東帝士集團成立「東鼎公司」開始,其複雜的政商關係就爭議迭起,及至2003年未標得大潭電廠天然氣供應權而引爆財務糾紛,陳由豪債留台灣數百億潛逃中國、中華開發董事長劉泰英身陷囹圄,觀塘早就是一塊是非之地。其後財團要解套、國營企業扮演白手套、地方政府背信忘義再到學者當門神,這些事實背後都指向開發案有重大疑點。在這個號稱民主的國家等不到真相,我們弱勢民團到現在還再為有世界自然遺產價值的地景生態系奔波求告,誰以致之?此刻又還有誰要來替環境正義、世代正義伸援手?
旁聽環保署各項環評相關會議,是公民的基本權益。我們要請問4/27第三次延會當天「不再開放民眾團體進行旁聽」是誰的建議?誰的決定?是符合哪一條法令?是這個綠色執政要民主倒退嚕的宣示嗎?
我們會在4/24當天竭盡可能表達對藻礁生態系的論述,但絕不認同現在的專家小組組成是公平的;我們也對扣公民團體「不理性」帽子的環保署表示遺憾,甚至以封建的姿態把公民團體當小孩,用【拒絕公民團體參與】當懲罰表示嚴重抗議,並要求環保署應立即道歉並重新開放公民團體出席4/27的第三次專家會議延會!
文/搶救大潭藻礁行動聯盟
註:【環保署呼籲保留觀塘藻礁專家會議專業討論空間】原文出處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
延伸閱讀:
20000802 大潭電廠天然氣 東鼎抨擊台電訂下中油條款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scandals/Summary/htm/89080201.htm
20030705搶標落空東鼎面臨解散 http://forums.chinatimes.com/…/sca…/Summary/htm/92070501.htm
20030822 開發觀塘東鼎爆官商勾結 (中時) http://forums.chinatimes.com/…/sca…/Justice/htm/92082203.htm
20031120 四千億的東鼎觀塘大夢從陳由豪到劉泰英都白忙一場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392-126614
20040728 東鼎投資案已到解密時刻(自由) http://old.ltn.com.tw/2004/new/jul/28/today-fo6.htm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制度 在 睡外面,露營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閱讀&思考
究竟山難國賠事件到底是啥狀況....
也請把爬山當兒戲的遊客想想
自己將造成多大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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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定義山搜的「濫用」:
我認為,比較常見的有:越級打怪、功課沒做、裝備不足、沒帶圖針/GPS、小傷自以為嚴重(如水泡事件)、天氣差硬闖…等,在這些情況下出事求援,基本上我認為都屬「濫用」的範疇。
沒出事的話,沒差,政府不用管到這麼媽寶。
有事,請自己買單。張博崴事件他中了幾個?大家心裡都有數。
《 看起來超愚蠢,但居然能成案,山難國賠到底在告啥? 》
沸沸揚揚的山難國賠事件,經過6年後終於又浮上了檯面。到底為什麼這麼「理所當然不可能賠這種鯛民」的案件,可以在一審勝訴,然後開始打二審呢?
今天就讓我們先忍一下,好好的對這個事件抽絲剝繭一番吧!不然我們一邊罵,他們一邊告,這不是很杜爛嗎?
看過柯南的人都知道,一個案件沒有所謂「理所當然」,人家滾筒洗衣機都是一層一層去思考、去推論,最後才非常精彩的把整個殺人事件重整還原。哪有只看標題,就能對一個案件下定論的呢?
來吧,價值觀搖滾趴,開始囉!
1. 法官是恐龍嗎?
當然不是。
請不要忘記法律系是一類組第一志願,腦袋精的勒。法官判決一定要有法律根據,對一個普通的鯛民,法官犯得著作出違背常理的判決,來自毀職業生涯嗎?當然不會。
所以,一審會贏,代表政府真的有問題。
2. 所以政府有什麼problem?
有,而且超級大,大到比這個國賠案還更浪費你我納稅錢,但我得先來個背景提要。
在這裡要先跟大家說明:當年張家把「所有」和山有關的單位全部都告一輪了,但只有消防的這個成立,其他全部駁回,因為很明顯其他人都沒有疏失(如倒霉的林務局被告沒有維護步道,WTF,那是白姑大山耶!)。
他們根本完全不知道要告誰,所以直接開地圖砲去掃,碰運氣,結果還真給他碰上了。因為消防是真的有疏失,才會被他們叮得滿頭包。
那麼,消防有什麼疏失?去救人還要被告,這簡直奇恥大辱耶!不不…請先冷靜,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消防在這個事件裡,確實有「指揮不利、搜索生疏」這些疏失,所以才會一審敗訴。當然,連消防自己都知道,當年他們根本對山搜完全外行,不要說找人了,那時很多人是連爬山都不會就被丟上去,你說要多有效率呢?
一審會贏,是因為「國家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這不是幹話,這是憲法寫的,就跟保障你可以罵空心菜,而不會像在中國罵習包子然後就蒸發了,是一樣的權利。至於白目鯛民國家要不要保障他的生命?我後面會提到,先等等。
消防有疏失,但這件事絕對不等於是消防的錯,更不是指現場的搜救人員不認真。
「有錯的,是法律和政府本身。」
3. 法律怎麼了?
首先,讓我們看看消防隊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消防法第1條:『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這是消防法的開宗明義,簡單來說,消防隊是救火救災的,不是「搜索」的,所以山搜關消防屁事。
本來啦。
但消防法第16條:『各級消防機關應設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統籌、調度、管制及聯繫救災、救護相關事宜。』
因為現行的「山域搜救」,完全沒有一條法規能適用,這一條是最相近能硬套進去用的了,然後照著災害防救法中的規則執行,所以才有辦法調用空勤總隊的直昇機,環環相扣。
發現怪怪的地方了嗎?消防業務裡根本不包含山難搜索,只因為有第16條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就硬要消防隊吃下「所有有關救人的事情」,不管他們有沒有辦法勝任,真是萬能好棒棒呢!
意思就是說,當年我們的法律與上級,是強押著一群「連山長什麼樣子都不知道」的消防員,去山上找一個失蹤的屁孩。消防長官當然也不知道山長什麼樣子,更不可能懂「搜索」,指揮當然亂七八糟,怎麼可能有效率可言呢?
有問題的,從頭到尾都是我們的法規,硬把山搜塞給消防。
所以才會動員大批人力,搜了51天也沒結果,這才是真正的資源浪費。
不是消防不認真,是消防「不是拿來搜索」的,當然更「沒必要會」!而很多人都沒發現問題的源頭,全都在罵提出問題的人,雖然他白目在先就是了。
一間醫院強押一個廚師去開刀,開一半病人就掛了。這醫院當然有疏失,因為他們居然找廚師去開刀;但這絕對不是廚師本人的疏失,人家是無辜的。
消防基層當然也是無辜的,而政府就是這間爛醫院。
所以,人家一審才會贏,整件事情的脈絡是這個樣子的:國家體制荒謬在先,他們家小屁孩荒謬在後,是個雙重荒謬的悲劇。
4. 國賠告的,是「公務機關的過失」
人都會犯錯,政府是人組成的,當然也會犯錯,除非他們都是Seafood.
國賠,是憲法第24條保障的人民權益,初衷是保障人民不受政府欺負、並且能督促政府改變,賠償後「改進缺失」,讓國家進步。
「改變」才是重點,賠償只是表面。這原本是個迫使政府認錯的手段,讓他們承認自己的錯誤:壓迫廚師去開刀是不對的。但今天政府機關,竟因為這個國賠案,做出更荒謬的事——開始逼廚師去讀醫學院,然後飯也要煮的一樣好吃、刀照開,休假和錢都一樣,然後制定更多的規則讓大家進來醫院都先被扒幾層皮。
WTF???有病要找醫生啊!!!
5. 還我打火英雄,終止政府以消防進行山搜的荒謬作為
這樣分析下來,有沒有覺得水落石出呢?罵張家鯛民的同時,是否忘記我們英勇的打火兄弟們,正在被這樣的惡法所殘害著,「被自願做功德」?這可是比捕蜂抓蛇還要可怕的爛攤子、一個有山難全隊就要停休的大夢魘。把不會爬山的消防隊員丟上山山搜,超無助的好嗎!未來居然還被要求去學山搜,簡直欺人太甚,火都甭打了。
不管我們怎麼罵,世界永遠不缺白目,現行體制中消防隊就是要被自願上山做功德;大家都很心疼消防隊辛苦救難還要被告,但問題是,他們根本就不該被派上去!最該罵的,其實就是逼他們上去的政府呀!
敬請支持
「山搜不是消防的事」
「成立專職山域搜救隊與透明的收費規則」
這才是能治本、終止資源浪費的作法。其他什麼荒謬的登山地方戒嚴條例等,全都是本身就違背上級法律的髒東西罷了。地方官員訂這種東西只想開罰與卸責,登山安全、消防員權益,What's that?
6. 那消防隊員要不要賠錢啊?
保證不用,公務員有「個人」疏失才要自己賠錢,系統性的疏失是由機關買單。
7. 隨便一個人都可以告國賠嗎?
當然,如果國家真的有明顯疏失造成你的損失,而你又在體制內救濟途徑中得不到補償,任何人都可以提國賠。前提是於法有據、你講得有道理才會成立,沒有那麼容易成案,成案了也不一定會勝訴,你要花這個時間嗎?要一直請假跑法院,想清楚喔。
8. 那面對這種白目鯛民,我們該怎麼辦?
Q:回之前的問題,國家有沒有義務保障白目鯛生命安全?
A:很遺憾,absolutely有。就算你是笨死的,這個國家還是有義務去救你,憲法說的。
Q:那我們可不可以叫登山出事的人自己出搜救費?
A:很遺憾,台灣的搜救目前上都是一毛不收的。說要收的,都是講幹話而已,他們都只想「罰款」,不是「收費」。繳罰單和購物是不一樣的概念。
Q:那要怎麼遏止白目浪費資源、亂花納稅錢?
A:其實,救護車濫用浪費的金額遠比山搜高太多,因為數量非常龐大,大到變成家常便飯,記者也懶得報了,讓你以為沒有。不信?若有任何一個消防隊或醫院的朋友,問問便知。
所以我們需要的,是「遏止急難救助資源被濫用」的一個一體適用、有強制力的法規。而不是大小眼,抓山難小的,放掉救護車大的假裝沒看見。
政府必須訂立一個判斷準則,並成立委員會,判定由一線人員回報有爭議的案件,到底有沒有濫用資源。一定確定濫用,那麼就追討所有費用,並依法重罰。
這才是法治文明國家的玩法。「全部自己出」、「有種上山就不要求救」等說詞,都是不夠了解法律才會說出的話。畢竟我以前也主張過「山難全部自己出」的論點,但等到了解透徹後才明白,這個國家的本質就是照顧每一個人,不管你是大眾,還是一個特別的小眾。不管你用的是救護車,還是直升機,國家都會照顧你,是在溫馨個毛喔…
真正有用且可行的做法,就是逼政府生出一套防止濫用、逞罰濫用的規則來。
其他的,都是風涼話。
敬請支持
「建立急難救助資源濫用審查標準與委員會」
9. 請定義山搜的「濫用」:
我認為,比較常見的有:越級打怪、功課沒做、裝備不足、沒帶圖針/GPS、小傷自以為嚴重(如水泡事件)、天氣差硬闖…等,在這些情況下出事求援,基本上我認為都屬「濫用」的範疇。
沒出事的話,沒差,政府不用管到這麼媽寶。
有事,請自己買單。張博崴事件他中了幾個?大家心裡都有數。
10. 那張家是英雄還是狗熊?
Well…
養出一個白目,濫用搜救資源,然後他用生命揭發了政府山搜體系嚴重的問題,最後父母出來逼政府解決問題,但卻把政府逼上了邪路。
故事大guy 4這樣 。
國賠事件是點出了政府的問題,也的確讓消防隊的搜救態度與技術更加積極進步。
但是,消防員更被壓迫、叫廚師去開刀的老問題沒變,反而是他們用強硬固執的態度去緊逼政府,更導致了地方龜縮自保、每每發新聞稿抹黑山友、緊縮登山權益、最後挑起大眾熊熊怒火的結果。
最嚴重的是,因為消防隊「不會、沒必要會,也沒時間去學」山搜,所以地方消防局在面對山難事件時,所採取「看起來很積極的作為」,就是「極致的浪費」去衝KPI——無限趟次直升機、人海戰術、蜘蛛網般的GPS軌跡,來讓搜救過程「變得很好看」。
這樣一來,不管有沒有找到人,搜救過程都是完美無瑕,不會被告的呢!比起賠他們家那兩百多萬,因為他們而讓消防局卯起來浪費的錢,那才叫才可怕。
我個人不認同博崴媽媽這個人,因為她的理念或許良善,但到處對政府機關施壓,卻又沒有條理,什麼都要管的行為,搞到大家都怕她挑毛病告國賠,最後讓整個政府對登山極度壓迫、走戒嚴回頭路。她對登山極度外行,只會紙上談兵;想以自己為號召推動面山教育,卻聽不進他人的建議;覺得自己看過很多文獻就變成專業,卻連消化吸收都做不到只會照本宣科,令人搖頭。
汽機車強制險之母柯媽媽之所以能成功,不只是因為他兒子的犧牲,還有她的學習與堅持。假如只剩堅持,那就變成「固執」了。
如果有登山人會選擇去相信一個連山都沒爬過,態度強硬也聽不進他人建議的人,以及她所陳列出來的未整理資料…
那麼我尊重他的選擇,也祝福他。
11. 懶人包:
敬請支持
#山搜不是消防的事
#成立專職山域搜救隊與透明的收費規則
#建立急難救助資源濫用審查標準與委員會
不要再為難消防、搜與救分離、建立制度審查濫用,台灣的山搜體制才能杜絕浪費、有個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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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6月哈崙山搜一梯收隊一景
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制度 在 出題老師不要這樣!#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法律性質竟然有 ... 的必吃
,自享有#特別犧牲補償請求權。 . (3)另有論者採#社會補償 說: 人民接種疫苗而 ... 又或是應細分為前階核定救濟給付為一種行政處分,而核定後所撥付之救濟給付則為損失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