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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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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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爆裂物刑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刑法》裡的兩種「恐嚇罪」差在哪?如果聲稱「將隨機彈人額頭」會觸犯恐嚇罪嗎?】
根據新聞報導,近期北捷接連收到兩件恐嚇信,一起宣告將在古亭站殺人,另一起則宣告將在大坪林站放置爆裂物。
警方獲報後迅速循線逮捕,兩人都聲稱是心情不好才做出此行為,最終皆被依恐嚇罪送辦。不過大家知道,平時所講的恐嚇罪在《刑法》其實分成兩種不同的法條嗎?
#台北捷運 #北捷 #刑法 #恐嚇罪 法操FOLLAW
爆裂物刑法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加強監測管制 填補社會安全網漏洞
楊士隆/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特聘教授兼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嘉縣民雄)
民國102年4月高鐵發生行李炸彈案後,高鐵下令加強站內與列車安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鐵路警察李承翰值勤時遭殺害,引起立委、民眾與政府高度關注,紛紛提出加重殺警刑責、籌建司法精神病院、延長監護期間、強化司法鑑定證據力及公信力等主張。這些興革作法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但從犯罪學者角度觀之,仍無法補足當前社會安全網遺漏的缺口,加強大眾運輸場站刀械與爆裂物管制才能減少憾事。
根據研究,犯罪之發生往往與行凶者是否攜帶刀械與爆裂物密切相關。例如一○一年曾姓凶嫌持瑞士刀在台南湯姆熊割喉十歲男童、一○二年四月胡嫌在高鐵放置行李炸彈、一○三年五月鄭捷在台北捷運瘋狂連殺四人、一○五年三月王嫌在台北內湖殺童、一○五年七月林嫌在台鐵松山站以土製炸彈攻擊造成廿五人受傷、一○五年七月郭嫌在台北捷運中山站電扶梯隨機砍人,以及一○八年七月三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台鐵嘉義站登上自強號處理補票糾紛,遭情緒不穩男子持刀刺死等,都是凶嫌攜帶刀械或爆裂物搭乘公共交通運輸系統,如無法在前述地點做好刀械與爆裂物管制,短期內仍無法防範悲劇再次發生。
香港地鐵(後改名港鐵)二○○四年期間疑似精神病患者引發首宗縱火案,特別禁止攜帶易燃物品,違者可罰款或監禁。美國大眾運輸署指出,抗制恐怖活動應有錄影監視器、非法闖入之偵測警報、電子偵測與管制系統、通訊設備、X光機、防爆裝置、瓦斯偵測器等設備。九一一恐攻後更在科技創新運用、緊急事件因應及強化邊境與運輸安全上投入巨額經費。
日本亦在九一一、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與新幹線無差別殺人犯罪發生後,在警察執法部門添購檢測與防護器材,如行動金屬探測器;二○一六年公告禁止攜帶易燃液體帶上新幹線,鐵道警察與站務員亦針對大型液態容器進行嚴格監視,並在各個車廂加裝錄影監視器。
台灣社會已歷多起震撼社會之嚴重治安事件,社會安全防護網已被這幾件犯罪事件戳破,而不易建立與維護。目前政府各項作為針對社會不如意者,諸如經濟情況差、無穩定工作、缺少朋友離群索居、患精神疾病及隱疾等對社會不滿之孤狼式攻擊行為仍無法短期內解決,但如能加強對高鐵站、火車站及捷運站等進行刀械及爆裂物之科技監控、感應與管制,將有助於減少事件之發生。
目前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及鐵路法雖對攜帶危險爆裂物有處罰規定,但並無太大預防作用,有必要加強公共運輸系統之科技偵查與管制作為,讓乘客必須經過X光等監測設備始得進入候車室,確保鐵道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