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控訴聯電違反營業秘密保護法,衍生集體訴訟案和解了。
代價是聯電要支付一筆 300 萬美元的集體訴訟和解基金。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中科院,眾所皆知,其業務範圍與國防息息相關,其主要業務為: 1.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2.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3.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4.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5.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6.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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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國安層級的惡意竊取營業秘密】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議程為審查「營業秘密保護修正案」,增列經濟間諜條款,但主管機關經濟部態度保留。
面對中國的紅色供應鏈,惡意竊取營業秘密,有必須提升至國安層級,在於討論營業秘密保護時,要從專利、營業秘密、國家安全三個層次來看。企業如台積電擔心營業祕密外洩,反而不願申請專利,因此,在修正營業秘密保護法時,要考量企業的顧慮。
1,保密是重點,罰則是其次
2,挖角不犯法,洩密才犯法
從調查局分析,營業秘密案件不起訴的態樣如下:
1,相關技術已申請專利即非營業秘密。
2,告訴人與被告和解後撤回告訴。
3,競爭廠商為被動收取郵件,而非主動指使洩漏,且未使用該營業秘密。
4,企業未構築合理保密措施,平時任由員工將營業秘密置於公務筆電攜出公司,至其轉職至競爭廠商後,才主張為該員工擅自重製等。
5,濫訴,一籃子認定數百至數萬筆資料均屬營業秘密,耗費大量人力及鑑識資源。
因此,
1,支持增訂間諜條款,刑責另訂條文。
2,必須保留台商竊取機密域外生產的加重刑責條文:(第十三條之二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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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林廿二條措施,沒有惠台、只有利中】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邀請農委會等機關進行專案報告,題目是「如何防範臺灣農產品品種、技術外流與加強外銷競爭力」。
我的結論是:
農作看天吃飯,水資有限,自給為主,精品外銷。
剛好,昨天中國國台辦公布「農林廿二條措施」,引發國人對於農業敏感品種與技術外流中國的憂心。早在2005年,國共論壇:「引進台灣的農業品種、技術和生產因素等資源」、以及「提供生產基地,引進台商的資金和人才」等共識意見。結果,使得台灣敏感果樹種苗等農漁品種及相關技術「失控性」的加速外流到中國。
國台辦公布「農林廿二條措施」,陳吉仲主委批評這是「名為惠台、實為利中」?但真實情況,沒有惠台、只有利中,真要惠台;採購就好,封殺鳳梨;是何道理。
因此,農委會要利用營業秘密保護法的設計,強化農業營密秘密保障,以重罰遏止品種與技術外流。
而最近又面臨缺水問題,許多水稻田停灌休耕,有許多人質疑,這是犧牲農業扶植工業。但是看看台灣水資源利用,農業佔去71%用水,光是水稻種植就用去農業用水的54.7%,佔台灣水資源分配38.8%。但水稻總產值只有398億新台幣至佔GDP比重0.2%,目前稻作直接補助一年預算為8億9915萬元,加上公糧收購達產量21.2%,預算達100億。結果,公糧吃不完,最後只能當飼料,等於是一種浪費。
目前水利法第十八條的用水順序:一、家用及公共給水。二、農業用水。三、水力用水。四、工業用水。五、水運。這是在民國52年制定,已經不符合目前國情,因此,需要檢討修正。
我的具體政策建議
一、用水標的之順序修正:
1、家用及公共給水,2、工業用水,3、農業用水,4、水力用水,5、水運。
二、工業水費常態撥補,設立水稻停灌休耕補償基金,不必再停灌休耕時再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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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眾所皆知,其業務範圍與國防息息相關,其主要業務為:
1.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2.軍民通用科技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
3.國內外科技之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
4.國內外科技之技術移轉、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
5.國防科技人才之培育。
6.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7.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
因此,中科院員工的職務範圍,常就是軍事機密。
團隊之前查詢相關法條,《中科院組織條例》第二條載明其為「行政法人」,故無法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且國密法主管機關 - 法務部也未有函釋解釋可供查詢,引起我們對國安方面的憂慮。後來經團隊追查,法務部僅在去年7月9日以一紙公文,將中科院納入國密法規範。
雖然《中科院設置條例》有規定,執行業務有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國防部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之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本院保護機密之責。
但即便法務部有了這一紙公文,日前同為外交國防委院會的趙天麟委員發現,去年從5月到9月之間的5個月內, 中科院涉密境管人數竟從5697人變0人;在這5個月間中科院統計資料竟有413人次出境。
移民署事後追查,這5個月空窗期間,有302位涉密人員出境。離境的302位裡,第一站前往香港計有15人,柬埔寨計有3人,但中科院掌握柬埔寨只有2人次,根本就是管制不實,且若從第三地前往中港澳地區,更是無法掌握。
若依據國防部解釋,中科院應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為何還是出現中科院下架員工出境管制資料的問題?既然確定中科院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我們要求國防部此類下架出境管制人員名單的事件不應再發生。
國軍的體質要強健,除了機密的漏洞要補上,還要留意傳染病的預防。
這個月17日,美國五角大廈傳出了37例確診,美國防部正副部長被隔離。 同時間中共軍機頻繁繞台, 美軍也頻繁出現在台灣周遭,台海局勢風起雲湧。
在全球防疫關鍵時刻,中國輸出不合格的防疫設備、用大外宣方式想轉移武漢肺炎的責任,或持續對台進行武力威嚇,顯示他們並沒有世界居民的認知,並不想參與防疫,反而極可能藉疫情趁火打劫。因此維持台灣軍力、隨時備戰非常重要。
目前國防部防疫物資狀況,應包含口罩、耳溫槍、酒精等消毒用品、防護衣等,大多來自原本儲存的戰備物資,目前需求也主要交由部隊自籌。至於口罩來源,目前有原本戰備庫存與中央配給兩部分,中央配給10000片/日,主要配給門口管制人員、密閉空間工作人員等。
以這次疫情說,時間已持續兩三個月,甚至還可能更久,全世界傷亡人數很可觀,對我個人來說,我覺得這已是準戰爭狀態,只是我們的對手是病毒。面對戰爭,要提高我們的警覺性,不能讓基層的官士兵、第一線的戰鬥人員,讓這些台灣戰士,覺得物資不足,或是有群聚感染的煩惱。
國防主管機關在聽取建議後,後續也允諾積極投入防疫物資的補強,我和我的團隊,樂見其成,並在此感謝行政主管機關的配合,更感謝在台灣第一線的將士官兵,你們就是台灣之盾,台灣最前線!
武漢肺炎就是準戰爭狀態
面對中國國安機密也是準戰爭狀態
戰爭中要冷靜更要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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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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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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