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合法寵物店販售病犬?近60起陳情案件遍及全臺,至今仍有民眾受害!
#窩動保時事 #寵物店 #犬隻販售 #病犬 #犬小病毒
幼犬精神不佳、嘔吐、拉肚子,被診斷出犬小病毒或嚴重腸胃炎⋯⋯2021年2月17日新北市議員戴瑋姍發布facebook貼文指出,日前農曆年間陸續有民眾自新北市板橋及新莊區內的寵物店購買到生病幼犬,而這非單一事件,甚至受害者已經遍及全台。
戴瑋姍也指出,過去在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大量販售病犬爭議事件後,新北市動保處曾全面稽查板橋地區所有的合法寵物店,亦發現萌萌噠寵物生活館曾與其他店家彼此有犬隻晶片轉讓(換狗)的現象、或進行A店販售,簽B店合約,聯合販售幼犬的行為;而查閱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亦可發現,南雅西路寵物店(南雅寵物坊)的專任人員,同時為推薦寵物店(龍泉寵物店)的負責人。
【販售病犬非單一個案,多年買賣紛爭仍未解?】
「萌萌噠寵物生活館」的爭議要從2019年說起,先是民眾於9月向該寵物店以7600元認養狐狸犬,三天後犬隻卻被診斷出感染犬小病毒並死亡;2020年亦發生多起民眾上門購買幼犬後最短不到3小時,同樣因犬小病毒、嚴重腸胃炎等原因死亡。
戴瑋姍指出,手邊接獲相關陳情案件累計達60起,最遠至高雄、離島金門皆有受害者,遍及全台。從新北市動保處調閱的資料也顯示,2020上半年內已多達26隻自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售出的犬隻辦理死亡除戶記錄,死亡比例明顯偏高,但相關裁罰案件,卻僅有2019年10月一次,因店家無法交代犬隻來源而違反動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而處最低罰的四萬元。
然而,萌萌噠寵物生活館也曾向購買者提出陳情書,申訴戴瑋姍多項指控不實,聲明每筆買賣均有明確告知消費者契約內容與提供的保障、亦提出2020年截至7月為止販售了785隻犬隻,僅18件客訴案,健康正常的犬隻為97.71%,仍佔多數;極少數飼主買回發病,很可能是新手飼主照護不周所導致,並非業者販售罹病幼犬。
隨著事件的爆發,2020年7月後新北市動保處展開大動作稽查,才發現萌萌噠寵物生活館多次違反動保法及特寵法規定,像是無提供專任人員每日照護記錄表、晶片使用情形表(包含新生犬貓註冊晶片號碼登記、來源處及母犬貓的晶片號、售出日期等)、未開立寵物檢驗證明書,甚至2020上半年販售上百隻犬隻,其中僅3隻有施打基礎疫苗等,最終因情節重大而遭主管單位於2020年8月廢除營業許可。
【合法僅是最低門檻,品種犬貓市場仍存未爆彈?】
品種犬貓買賣目前雖有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出繁殖與買賣相關的申請規定、條件,以及需要遵循的法規,但根據窩窩大專題【品種犬貓繁殖買賣】的深入調查後發現,實際上仍暗藏著許多隱憂。
像是業者應提供購買者犬隻來源的種母犬貓晶片號、健康診斷書或檢驗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但實際上購買者並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且不乏部分業者未主動提供。此外,法規雖規範業者繁殖前需替種犬貓進行遺傳疾病篩檢,卻未表列出需篩檢的項目,以至於未能落實育種管理,或保障品種犬貓的健康。
而合法業者也可能進口非法寵物來源、飼養環境不符合動物福利規範等,但由於縣市動保處人力不足、跨縣市稽查不易,往往直到發生消費糾紛或經民眾檢舉,才察覺有異狀。
【寵物買賣並非商品交易,善用消費者知情權】
面對涉及生命與動物福利的購買行為,唯有站在動物福利的角度,將動物視為主體關心,慎選賣方,將「消費者知情權」發揮到最大,才有可能保護每一個在供應鏈上的犬貓,更切勿衝動購買,因為你的選擇將左右牠們的一生。
➤妥善做功課:做足品種相關知識,找尋具有該品種專業知識的業者。
➤篩選業者:查驗業者是否合法,像是確認寵物店內是否有商業登記及特寵許可證、上網查詢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店家特寵許可證字號是否屬實、營業地址與登記地址是否相符。
➤實際拜訪:親自前往查看育種業者、了解與關心種犬貓健康狀況、生活環境與照護方式。同時也應詢問是否有執行品種相關的遺傳篩檢、健康檢查等相關報告證明書。
➤再三確認:挑選動物前應查看動物是否有精神與活力、眼睛是否明亮、鼻子是否濕潤無鼻涕及分泌物、是否能自主進食,有無施打基礎疫苗、體內外寄生蟲等。也應確認幼犬貓與其種母是否具晶片號碼、來源特寵業名稱及許可證號。
➤簽訂契約:確定購買前,事前也應了解或與業者協議「特定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的內容、保障項目,切勿放棄或忽略簽署,或因而簽下不平等契約。
➤檢舉異狀:若在購買過程中發現有動物健康狀況不佳、環境髒亂、照護不當等問題,也應拍照、錄影存證,透過電話或線上等方式向所在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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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菸酒牌的紓困標準是什麼?#實際營業的認定標準為何?
#營業衰退50%的認定需要什麼資料?
請看這一篇
#金門菸酒牌申請紓困方案
#國庫署長親向玉珍報告
因金門縣菸酒批發及零售業有地區性之特殊背景,有關申請紓困補貼案件之「實際營業」及「營業額衰退達50%」可提供之佐證文件,財政部國庫署已做出決議,國庫署長蕭家旗並於日昨親自向玉珍報告。
「實際營業」之佐證資料以:
1.「108 年 1 月至 109 年 8 月按月自金門酒廠進貨明細」
2.商號營業現況(內、外觀)照片,應有店面(門牌號碼須與稅籍登記營業地址相符)
3.酒品陳列,及菸酒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之販酒場所警示圖文
為準。
「營業額衰退達50%」的佐證資料則視個案情況,足以勾稽證明者,舉例來說,包括:
1.未經重製之原始收支帳、銷貨證明(如買受人簽收單據、貨款入帳證明等)
2.進銷存明細表(應含進貨、銷貨紀錄 ),
3.存貨佐證照片與倉儲地址及#其他足以勾稽佐證營業額真實性之資料等
皆可做為佐證資料之用。
國庫署長也特別提出幾點呼籲:
第一、自結營收報表經切結後,如發現內容有謊報情況將會依法舉發,委託代辦者同負法律責任,希望鄉親在申請紓困之際,仍須注意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目前所有紓困案件仍在申請收件中,尚未進行實質審查,而此次紓困係針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如果員工為本人,則自營者必須確認是否有在其他公司加投勞保,甚至有在泛公務機關裡頭任職,一旦財政部進行實質審查後,與勞保局勾稽比對後發現有投保事實,屆時財政部恐將會依法舉發,而申請紓困業者也將面臨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罪責,即使是委託代辦者,也共同負擔相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財政部絕不會故意刁難民眾,但也請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有困難的財政部一定全力配合紓困。但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玉珍希望財政部做出相關認定標準後,仍請財政部多加宣導與溝通,切勿讓地區鄉親因不懂相關法令規定而觸法,能提前撤回申請的就撤回,不要強硬地想以法令來處罰鄉親,這樣反而紓困沒紓到,卻引來更大的民意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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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珍召集財政部開會,要求限期對菸酒牌照紓困做出審認標準。
針對金門地區專營菸酒批發零售業者紓困申請案,金門立委陳玉珍今(10)日 邀集財政部國庫署及北區國稅局等單位共同研商,會中達成3項結論:
第一、請國庫署於10日內確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有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
第二、對於營業額衰退50%之認定標準,請國庫署儘速於一週內給出答案;
第三、金門菸酒商近幾年營業收入已大不如前,針對小規模營業人請國稅局覈實降低查定銷售額。
由於財政部與金門縣政府對於金門地區實際營業之專營菸酒批發零售業者認定標準不一引發疑義。立委陳玉珍今找來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及北區國稅局兩單位進行再次研商。國庫署組長李貞芳表示,目前金門地區已送案件數約為1300件,除有兼營情況或已領取其他紓困津貼者有退件外,其餘案件均仍在審查中,並未有因審認標準問題而退件的情況。
上週四金門縣政府也已針對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提出包括:(一)商業登記地址最近一年營業用水或用電繳費證明或營業用房屋稅繳費證明;(二)金門酒廠進貨證明;(三)商業登記負責人經營菸酒批發零售業個人綜合營利所得證明;(四)商業登記地址商號營業現況照片等標準,國庫署說已收到函文,將內部討論後再函覆縣府。對此,陳玉珍請國庫署儘速於10日內確認專營菸酒零售業者有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
除實際營業之審認標準外,另一大爭議則是營業額是否達衰退50%,這部分玉珍在會中表示,也請國庫署一併儘速於一週內給出答案,以加快後續相關行政作業,能辦就趕緊加快紓困進度,不能辦就跟鄉親講清楚不能辦,不要讓鄉親辛苦申辦後,卻因為根本沒有辦法取得營業額衰退50%的證明而無法申請紓困。
財政部國庫署也再度強調,政府紓困金涉及公款補助,不論是代辦人或本人,若申請資料涉及不實填報,恐涉及偽造文書及加重詐欺取財罪,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罰金,呼籲鄉親應據實依法申辦。另已領取其他政府之紓困補貼、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如農漁民生活補助金)均不得重複申領。
營業地址登記不實 在 [問題] 逃漏稅及營業登記不實-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幾週前在新竹某餐館吃中餐,
五個人吃完後,近兩千元。店家沒有給發票,當時,忘了和店員拿收據。
後來,我們推估一家餐廳的來客數及翻桌率,
營業有超過20萬元。我估計,店內七個人,一個人月薪28K好了。
每個月店家還要交水電費、租金。營業額會超過20萬元。
怎麼沒有發票呢?
試了線上檢舉後,寄來了如下的回覆。
經查該商號核定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本案尚無臺端所述之違章情事。
再繼續追查下去,使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用地址查詢,
原地址登記是冰果店、冷(熱)飲店(562111),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查詢,無統一發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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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下來打算打電話到國稅局去詢問,這樣是怎麼樣的情形?
以下是財政部賦稅署的網頁內容:
三、適用對象: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
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
四、前點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五、稽徵機關核定第三點之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方式如下:
(一)應於實地訪查後填註「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訪查報告表」
(如附件),必要時得請營業人之負責人在訪查報告表上簽名。
(二)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發函通知領用發票,並載明開始使用日期及相
關規定。
(三)營業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財政部九十
九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九九○○二三五五一○號函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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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3760235.A.C71.html
除此之外,店家符合兩項開統一發票的情形。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 編輯: aihosea (111.251.230.221), 09/14/2016 23: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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