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3種制度大不同!2021/0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1/7/2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境內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房地超過5年,稅率20%。
該局近來接獲營利事業詢問電話,表示110年度出售之土地該如何判斷及適用何種稅制,稅率及申報方式有何差異?該局說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3種課稅制度,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其出售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而出售房地合一稅1.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維持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至於出售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則需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無論是出售舊制、房地合一稅1.0及2.0之房地,申報期間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惟房地合一稅2.0之申報方式,原則上係採分開計算稅額及合併報繳方式,僅有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採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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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2.0修正重點報你知2021/07/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1/7/1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房地合一稅2.0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業經總統公布,自110年7月1日起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房地交易適用範圍: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地交易課稅。
二、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35%。非境內居住者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稅率35%。
三、營利事業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交易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稅率45%;持有房地超過2年,未逾5年,稅率35%;持有超過5年,稅率20%。
四、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五、調降推計費用率,並增訂上限金額:為使稽徵機關對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基礎更符實情,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萬元;如實際支付超過該上限者,仍得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六、獨資、合夥組織交易房地,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交易之房地,修正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修正後改按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110年7月1日起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所有權人如為個人,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避免逾期申報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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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贊助體育運動可減稅嗎?營所稅稅率為?
(一)可以。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二)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
個人贊助體育運動可以減稅嗎?
可以。
一、個人未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認定為對政府的捐贈,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個人有指定捐贈特定的運動員時,將視同對所得稅法第11條第4 項所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相關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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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合一是什麼?
房地合一為2016年上路的房地交易新稅制,與作為「持有稅」的房屋稅不同,性質屬交易稅,出售房地才須申報,有獲利得進一步繳稅,凡2016年後取得房地,出售時均得適用。
與房地交易舊制差異在於,需就房屋、土地出售所產生的實際收益一併課稅,為更健全的稅制設計,並自有一套適用稅率規定,並對「短期交易」課以35%或45%重稅。
二、房地合一2.0版與1.0版差異為何?
房地合一1.0版上路5年多,因應資金寬鬆氛圍下快速升溫的房市,2.0版預計今年7月1日上路,前後差異有4大重點。
1.拉長「短期交易」重稅期:由持有1年內出售課45%,延長至2年內,並將持有逾1年、未滿2年課35%規定,拉長為持有逾2年、未滿5年。
2.提高境內企業稅率:由原本出售房地一律課20%,改為需適用「短期交易」重稅,持有逾5年以上出售,稅率才能回到20%。
3.課徵對象納入預售屋:持有5年內出售都得適用重稅,在預售屋一般持有期間僅2至3年情況下,效果等於一網打盡,只要轉賣預售屋獲利,就得負擔35%或45% 稅負。
4.補足1.0版避稅漏洞:新增規定交易未上市櫃、未興櫃股票或出資額時,交易額度若超過總股份或總出資額的一半,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50%以上是由國內房地構成,也得納入2.0版課稅,防堵假借公司股權移轉之名、行房地交易之實的避稅行為。
並訂定計算稅額時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及明訂未能提供費用證明文件情形,只能以成交價3%作為費用,上限新台幣30萬,避免有心人士藉墊高成本、費用避稅。
三、房地合一2.0版的適用範圍、上路時程?
2.0版適用範圍與1.0版一致,為2016年後取得房地,不過在上路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後出售案件,才須以2.0版課稅,若在7月前賣屋,仍可適用1.0版規定。2016年後取得、先前已出售並以1.0版課稅的交易案件,完全不受2.0版上路影響,不會回溯補稅。
四、房地合一2.0主要影響對象為何?對自住族是否有影響?
2.0版修法重點在打擊短期炒作獲利者,一般買房後長期持有的自住族,不受影響;若為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超過6年出售,稅率僅10%,並有免稅額度400萬元。假設是因故需於同年買賣預售屋,只要沒獲利,也不會被課以重稅。
五、是否有特定出售房地情形,可排除適用「短期交易」重稅?
為避免傷及無辜,設有多項排除條款,例如個人、企業若因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出售持有期間5年以內房地,或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5年內出售,均可適用20%稅率。
至於何謂「非自願因素」,現行僅就個人訂有6種排除情形,如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賣屋、無力償債遭強制執行房地、需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等,後續財政部將針對企業、預售屋特性,訂定排除情形並對外公告。
此外,為避免影響房屋供給、都更進程,放寬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首次出售房地,以及個人、營利事業參與都更或危老分回房地,在5年內第一次移轉登記,也可適用較低的20%稅率課徵。
六、房地合一2.0上路後,是否會產生稅損?
財政部評估,上路初期,交易量將下滑,造成所得稅淨稅損4.74億元,其中企業部分因稅率提高,營所稅將微增0.71億元,個人綜所稅則有稅損5.45億元;但以中長期觀察,稅收將緩步回升。
資料來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409013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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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稅改上路 台灣應密切留意
美國稅改在許多方向與台灣相同,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至37%,企業所得稅降低至20%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也是拉近。部分民眾擔憂美國稅改將造成廠商出走,這一點單純在稅捐比例上沒有太大差別,應不至於太過擔心。
美國稅改有一樣值得學習的地方,公司盈餘所得匯回國內給了很多優惠。目前台灣法制在公司海外盈餘分配的狀況下需要雙重課稅,所以許多公司將海外盈餘留在外國,帳面上的盈餘以向銀行舉債的方式分配利潤給股東。這情況導致公司選擇資金留在海外而不匯款回來,國內銀行帳目上卻舉債連連。財政部或可參考美國稅改研究解決方案,如海外未分配盈餘匯回稅捐可以分年分期繳納稅款、可以保留研發投資抵減,這一類的改革可以幫助這類巨量海外流動資金回到台灣,不說促進經濟發展,至少可以還掉在銀行的舉債,增加國內可運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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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臉書在英國創下了700,000,000英磅的收入,但是僅僅繳了4327英磅的所得稅(corporate tax)。這個骸人的數字對比,引發英國社會嘩然,促使英國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面對英國納稅人的大反彈,FB一開始雖淡定地表示「我們依法納稅」,不過嗣後也公開宣示其就英國大戶的廣告銷售,不會再繼續繞路至FB國際總部所在地愛爾蘭收取(愛爾蘭的公司所得稅率為12.5%,遠遠低於英國的20%)。
僅管如此,時至今日,FB在英國帳戶的數字依舊未真實反映其在英國的真正收入,「不透明的財務運作」(Exercise in Opacity)的批評聲浪持續不斷。
那在台灣的情形如何呢?
FB在台灣的廣告收入,市場上流傳的金額,每年均超過100億新台幣。不過,有多少廣告銷售,是實際列於台灣帳上,又有多少是列為FB登記於愛爾蘭的國際總部,則不清楚。實際的納稅金額,也非公開資訊。
但是,FB的個案,卻提供一個機會,讓我們審視目前財政部適用現行法規的合理性。
具體而言,FB這個境外公司,其所提供的廣告服務被界定為「提供技術服務」,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得直接以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不必依一般原則計算所得(即「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然而,FB的「所得」真的只佔其「營業收入的15%」嗎?
遠遠不只!
依FB所公佈2016年的全球財報,其收入總額為276億3800萬美元,扣除成本費用152億1100萬美元後,營利所得為124億2700萬美元,其「營業利潤率」(operating margin)實高達45%!
既然如此,財政部又為何要核准FB可以便宜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直接以過低的15%「營業利潤率」,作為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準呢?
如此顯然的過度低徵,真的符合「租稅公平」嗎?財政部難道不應該進行重新檢討嗎?
用FB的發文,檢討我國政府對FB過度優惠的稅捐稽徵,看起來似乎有點諷刺。筆者是FB的使用者,也很希望台灣有朝一日能打造出像FB這樣的企業。但是,如此過度優惠FB,對在台灣納稅的企業,情何以堪?
喜歡FB歸喜歡FB,租稅的公平正義,還是必須貫徹!
營利事業 所得稅 20% 在 Re: [新聞] 今年前10月新生兒僅12.56萬,台灣1年消- Tech_Job 的必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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