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交通部航港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28~110/10/01
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兼具外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
(二)年齡:不拘(惟約僱人員年滿65歲強制離職)。
(三)學歷: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專業能力:熟練Word、Excel軟體及電腦操作。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歡迎身心障礙朋友踴躍報名。
工作項目:
(一)出納作業
(二)自貿類業務
(三)財產類業務
(四)其他交辦業務
工作地址:
840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2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ytliu@motcmpb.gov.tw
聯絡方式:
(一)報名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0 年10月1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請於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採線上報名如下: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完成註冊並重新登入填寫履歷及上傳最高學歷、相關工作證明或專業證照文件(男性併檢附兵役或免役相關證明文件),且自傳不得空白。履歷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者,恕不通知補件。
2.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
(三)甄選方式: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除正取1名外,並得依甄選結果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
(四)本職缺僱用期限至被代理人延長病假銷假前1日止。以約僱5等進用,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4,916元。本職缺係有急迫用人需求,如經甄選通過者經通知需立即上班,無法配合者切勿報名。
(五)連絡電話:02-89782778人事室。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
無 公務人員任用法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徵才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五等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27~110/09/30
資格條件:
1.專科以上獸醫相關科系畢業具獸醫師證書。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執行機場貨運站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執行入出境旅客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作業、辦理動物檢疫行政業務、需配合業務於清晨夜間或假日執勤、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shmily@mail.khbaphiq.gov.tw
聯絡方式:
(一)檢具下列文件:
1.履歷表(請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下載空白格式)
2.最高學、經歷及獸醫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等文件(以上證件應自行具結與正本相符)。
3.自傳。
4.男性請附兵役證明文件。
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名稱、確實之通信地址及聯絡電話,逕寄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2-2號人事室收,資格符合者擇期面試,錄取與否均不退件。
(二)本職缺為職務代理性質,代理期間:自實際代理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被代理人銷假上班前1日止,於人事行政總處及本分局網站公告。
(三)僱用報酬: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暨相關規定,每月以280薪點標準(124.7*280=34,916元,尚需扣除勞保、健保、勞退等自付額)。
(四)報名日期:110年9月 27日至110年9月30日。*面試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事宜,另行電話或書面通知。
*本分局甄選外補人員作業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錄用,不接受請託關說。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無 公務人員任用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徵才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女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9/22~110/10/12
資格條件:
【報名簡章及相關資料詳本署網站資訊公開\電子公布欄下載使用】
(1) 本職缺限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參加甄選。請應試者參酌本職缺之工作內容,審酌評估自身障礙等級與障礙類別,以避免工作內容超過身體負荷程度。
(2)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畢業。
(3) 身心及體能狀態足以勝任本項職位指派之工作者。
(4) 品行端正、熱忱務實、態度積極、擅於溝通協調、配合度高且具高抗壓性者。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情事者。
工作項目:
1、採尿業務:依法務部頒「地方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之規定,完成尿液採驗程序,並包含以下事項:
(1)受理並引導受採尿人進行尿液採集作業。
(2)填寫尿液採集作業相關表格及電腦資料登錄。
(3)全程監看女性受採尿人之採尿過程,確保尿液檢體無調包或攙假情事。
(4)檢測及記錄尿液檢體溫度。
(5)負責採尿檢體之封緘及標籤。
(6)負責採尿檢體之冷藏、監管、回收及登錄。
(7)尿液檢體送驗業務(含聯繫檢驗機構及盲績效相關作業)。
(8)採尿業務相關報表及數據統計作業。
(9)其他採尿程序相關指派事務。
2.遵守公文機密維護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3.處理採尿相關文書作業、採尿處所環境清潔及安全維護。
4.其他本署交辦之業務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高雄市橋頭區經武路868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報名簡章及相關資料詳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使用。
2.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式問題,請於本署上班時間洽鄭觀護人,聯繫電話:07-6131765轉3315(或毒品助理員王嬿婷,分機3375)。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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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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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公務人員任用法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終結黨職併公職 提案說明
1971年9月17日,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發函考試院,以「業務係受政府委託辦理」,「實質與公務人員並無差異」,一紙文書就要求考試院於其專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服務年資得採計為政府公職年資。在無任何法源依據的情況下,當時的考試院長孫科批示「准予照辦」,開啟黨職併公職的大門,讓國家45年來平白無故地替國民黨,負擔其黨工黨職期間的月退俸及18%利息。
黨職併公職從頭到尾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本法所稱退休之公務人員係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公務人員年資應指依法任用為公務人員後之年資,並無任何合併其他社會團體服務年資的空間,黨職併公職明顯違反上位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以胡志強為例,他的教職與公職年資合計不到15年,依法原本僅能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併入10年11個月的黨職年資後,胡自強便得以請領月退休金,一來一回就多請領5406萬元。針對這個問題,我也特別在第五條中明訂,重新計算年資後若從月退變成一次退者,應該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
至於重新核算退休年資、溢領繳還,有無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25號說得很清楚,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黨職併公職自始違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其信賴當時不值得保護。
本次我和時力的版本,其實大方向都一致,只不過有些處理的細節上不同,其中兩個比較大的不同是「名詞定義」與「追討對象」,針對這兩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第一,我的第二條,與時力的第3條,我用的是「附隨組織」,時力是直接列出團體。考量「附隨組織」已成為不黨黨產處理條例的專有名詞,而要成為附隨組織需要經過認定程序,我認為本條可以以時力的版本去修改。
但應該加入我的第三款,將「優惠存款利息」列為退職、退休給與的一部份,不然會有定義上的疑慮。
第二,我是向「政黨」與「受領者」追討,時力則是向「受領者」追討,我認為有兩個原因,應該用我的版本:
1. 黨職併公職的背景是威權時代,國民黨當然要負上最大的責任。
2. 不管是黨職年資或公職年資,受領人本來就都可以依據不同法令請領退休金,只不過國家替國民黨付掉了黨職年資的部分(勞工與公職計算方式不同先不論),既然國家替國民黨付掉,所以當然是向國民黨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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