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覆
要依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的規定
四十、農田水利會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在納入建築法第三條所規定適用地區前(即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及上列地區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建築物),已建有房舍,其建物所有權人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加收占用期間五年之使用補償金後,建物所在基地得予處分,並以公開標售為之,其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一)建物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占用為附屬建物以主建物完工日期或建築改良物勘測結果認定)。(二)戶口遷入證明(設籍戶籍資料或門牌編定證明)。(三)完納稅捐證明(房屋稅繳納證明)。(四)繳納自來水、電費或瓦斯費證明(包括裝設水電證明)。(五)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證明。(六)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出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被占用之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依建物所在基地分割後所餘無法單獨使用者,得全筆處分,並以公開標售為之,其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不過要注意的是,水利地不一定是農田水利會所有的地,要去調閱謄本確認
另外,日治時期就已經使用的土地應該不會有刑事竊占的問題,最多就是被告民事請求拆屋還地加計5年租金補償而已
梁律師您好!!! 以下事件需要您的協助
縣議員蔣月惠感恩您!!!
有關
日據時期老屋位於地上,可以購買或承租嗎?
因是日據時期留下的,
算是家族成員共同繼承,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在 台北。生生不息。王閔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6/2總質詢2:
山坡地公告地價直逼金店面商業區 現住戶應繳補償金過高,合法但不合理
景美的仙跡岩西側山坡、屬於公園處的市有土地上面,住著一些住戶,居住的歷史相當久,由於一些歷史的因素,以致於土地的所有權移到市府身上,被稱占用戶。
按照市府的規定,一年的使用補償金是用公告地價84272元/㎡ × 面積 × 5%計算,每一戶都要繳納上百萬的使用補償金。但是這個不開闢無開發價值的公園用地,住戶甚至每天爬上百階才能回家的這塊土地,公告地價竟然跟景美捷運站旁邊的商業區黃金店面的公告地價93500/㎡、量販店、住商大樓的公告地價85800元/㎡相去不遠。
地政局雖然在民政委員會及民政部門質詢時承諾將會修正公告地價價格,但是按照規定,公園處收取過往五年的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仍然是按過去不合理的地價計收。不合理的情況仍然存在!
因此我要求市長能正視這個「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形,是否能由市長來專簽處理,由市長統合財政局、地政局以及公國處,給予我們現住戶一個公平的補償金。
市長表示這個現象不合理會以專簽方式辦理,地政局長也承諾將以合理的地價回溯過去五年的不當得利,用合理的金額來收取使用補償金。
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 在 市議員 劉耀仁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劉耀仁質詢:【市府紓困大小眼、苦等減租乾瞪眼】
上禮拜五財建部門質詢,我為東門市場旁信義路上9間承租市府房屋的店家發聲。他們原本是國產署的優良房客,但卻因緣際會變成了市場處眼中的非法占用戶。也因此,近期市府為因應武肺疫情,將公有市場等場所3月到5月租金減半的德政,這些因疫情慘淡經營的店家並未受惠。
在40年前,這些店家的房東是國有財產署而非市場處,但在1993年4月,市場處為了改建東門市場,搶在原有優先購買權的店家之前,向國有財產署辦理有償撥用,買下該處土地。當時市場處自以為改建在即,便未與店家簽訂租約,只撥給店家拆遷補償金,並約定店家在改建工程開始動工前就必須搬離。(事實上,東門市場到現在都還沒改建。)
但一直到2011年,市場處某一天突然驚覺自己這塊地都沒收過租金,於是興訟狀告店家,後雖然和解,但店家除了往後須按月繳「使用補償金」給市場處外,還須繳五年不當得利,支出壓力頗沉重。
武漢肺炎讓許多店家受害,這9間店家也不例外,他們並不會因為繳的是「使用補償金」而不受疫情影響;但市場處卻執著於並未與店家訂有租約,故不予紓困。與店家訂租約其實是市場處的職責,但後果卻要由店家承擔,實在令人費解。
原本立意良善的租金減半德政若因為市場處對房客大小眼而變得為德不卒是相當可惜的,所以我在議場上明確告知,如果市場處跟財政局近期無法做出回應,我將在6月9日總質詢時直接質詢柯文哲市長,讓市長來判斷,究竟這些店家是房客還是占用戶?究竟每個月向店家收錢的市場處該不該與以紓困?為什麼對市民要大小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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