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浪搏命怪現象
#如何消除部分民眾的巨嬰意識?
文:洪正 Âng Chèng
這幾天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旗津外海掀起大浪,然而,前幾天才發生宜蘭內埤、南澳、東澳沙灘多起遊客被浪捲走慘劇,週末卻仍有不少遊客戲水或接近岸邊觀浪,全身被浪打濕,險象環生。
颱風雖未襲高,但在颱風距離颱風距離外海1000~1500公里時,易有長浪發生。吹東北風時,東北角常出現長浪,吹西南風時,西南沿海則需注意。雖然這幾天未到農曆大潮,且旗津並不算大浪好發區域,但9月18日前,西南部仍可能有長浪發生,加上颱風後水質均會變差,請大家切勿接近海邊戲水。
#白目巨嬰有法可管嗎?
另外,大家可能會想到:這種屢勸不聽恐生危害的行為,有沒有法可罰呢?而「沒事我最大,出事怪政府」的巨嬰想法,又怎麼消除呢?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實施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等事項。 違者可以開罰5萬至25萬元罰鍰。
而若違反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各級政府得就搜救所生費用,以書面命獲救者或可歸責之業者繳納。
然而,過去經驗是「遊客根本不聽柔性勸告」,而執法單位因種種理由,開罰比例非常低。 另外若災害預期不大,尚未到達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標準,則恐難適用災防法。這對於長浪這種潛在危害就難以預防。
#建立規制化的防災意識
我們認為,現況膠著於「災害應變中心」是否開設的問題,可透過檢討自治條例,納入「長浪即時訊息」等各種易生危害特殊狀況,在動員最小額外人物力下,賦予地方政府放寬「劃定警戒區域」的權限。而提前進行警戒,也有助管理災害預期外擴大之風險。
例如,在颱風影響不大時,高雄內港風浪尚小,外海則有大浪,此時在不影響居民與觀光客來往下,透過行動裝置推播、現場告示與廣播、渡輪站與跨港隧道動態告示等方式,讓所有民眾收到封閉旗津海水浴場、風車公園等臨海全線消息。遊客仍可在海灘與海堤以外範圍活動。
而政府若已做了妥善公告與現場告知,接下來民眾要去搏命戲浪,就該落實《災防法》,在已盡到「命其離去」的構成要件下,直接重罰,若被沖走了不論生死都應負擔搜救費用。在相關資訊系統完善化,和新聞報導一次次取締實績下,市民防災與遵法意識就會被逐漸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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