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風相談:我們與🧠精神鑑定 的距離⁉️
【#有話好說】2020.05.05(二)
▶️節目連結:https://bit.ly/2WmIp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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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病就可以到處殺人」❓
「精神病變成免死金牌」❓
「殺警可以判無罪,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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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 #李承翰 去年在火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男子持刀殺害。嘉義地院將鄭交付 #精神鑑定,認定鄭患有 #思覺失調症,在行為當下沒有辨識能力,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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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判決引來眾多批評聲浪,也再次顯現司法在處理精神病犯罪時各方面棘手的問題。
▶️有話好說|乘客刺殺 鐵路警察殉職(2019/07/04)
https://bit.ly/3aMbobj
▶️有話好說|火車刺死警察判無罪(2020/04/30)
https://bit.ly/3fojN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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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爭議延燒,「精神鑑定」專業也受到關注。精神鑑定到底怎麼進行?只做一次鑑定夠嗎?精神醫學如何辨別行為?又如何看待精神病犯罪的處理?
司法精神醫學專業的 #王俸鋼 醫師,將在今晚節目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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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精神鑑定回到司法層面,法官又如何根據鑑定結果來判決?
從 #鄭捷 案、#王景玉 案、#湯姆熊 案等重大刑案到這次的台鐵刺警案,判決結果從死刑、無期徒刑到無罪都有,司法又如何面對這種情形?法院有足夠的專業和資源來處理嗎?
參與許多重大刑案辯護的 #黃致豪 律師也將跟我們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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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除了恐懼與憤怒,社會又要怎麼一起冷靜思考,看見真正的問題和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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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困難的題目!已經很久沒有用一整集的時間來探討疫情以外的議題了...,而今天的主題,絕對值得好好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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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
王俸鋼(彰化基督教醫院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
黃致豪(律師)
#最逆風的談話節目
#今晚八點不要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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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點有話好說,帶您深入分析
💬 歡迎一起收看臉書直播,參與線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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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上 可以補票 嗎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們與惡的距離 - 法理情的判斷依據
在2019年7月,鐵路警察局警李承翰晚上在自強號列車上,處理補票糾紛時,遭鄭姓凶嫌持刀刺傷、臟器外露,在擔憂車上乘客受到波及後,仍努力壓制兇嫌,經送醫急救,隔天上午宣告不治,全國一片譁然。
而鄭嫌2020年4月30日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
一時之間,各種聲音與不同角度的探討蜂擁而上,許多言論間彼此爭鋒相對,我也在第一時間收到上百則訊息希望我能夠探討這起事件與判決,為了能夠全面且完善的將整起事件給完整寫出,這篇文章特別請教了我的好朋友,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林京鴻律師,跟我討論不同面向的想法。
警察單位 -
警察單位身為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必須面對各方壓力,以台灣目前的司法環境,警察的配槍基本上可說是裝飾,非到必要與生命危急關頭都不能使用,且第一槍還得對空鳴槍示警,但在處理糾紛時,根本無法預料兇嫌會使用何者武器,特別是距離7公尺以內,槍械的反映絕對比不上刀械。
警察值勤相當辛苦,不只每日得面對生命的壓迫,面臨到許多刁民更有可能被投訴服務態度不佳,在種種的原因之下,今天一名優秀的警界同仁在執行的過程中受到殺害,台灣法律竟然判處無罪,對警察同仁的士氣是一大打擊。
受害者家屬
仍記得最後的一通電話中還提醒著他要注意安全,沒想到再次接到電話時卻是天人永隔,警察是充滿危險的工作,更也是台灣維持秩序的核心,身為家眷的他們當然也是提心吊膽,今天當自己的家人離去時,再多的慰問金補助款都於事無補,都換不回至親的親人回來,如今只能依靠司法來讓兇手受到應盡的懲處,兇手無罪的同時也代表著自己的家人是無辜犧牲,卻找不到對此負責的人。
法官
一名有崇高理想且公正的法官,判決的依據必須根據法源來做判決定讞,不應因社會大眾的關注程度,以及社會輿論風向來改變判決結果,而這次判決的結果主要是以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作為依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
法官根據法條,根據專業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作出判決。
精神科醫師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而後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奇美醫院表示,病患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案發當下精神疾病已發作:
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案發當下妄想有人害他:
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精神鑑定犯案當下處於急性發病:
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醫院根據其專業,對被告當下的情況做出專業診斷判決。
法律並非是自然界用來規範人類的束縛,而是人類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修正來試圖做到最貼近人類生活狀態的當下,而這個過程是不斷地滾動式修正的,正因如此,法律也從最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代,不斷的進步,但法律從來判決的就不是非黑即白的正義,而是一種邏輯與哲學的思辨。
就如同名譽損害與言論自由,本身是種互斥的價值觀,如何從中畫出一條界線,而這條界線我們就稱之為法條,所以當台灣過去的立法機構對於法條三讀通過後,法官便依據法條來做出判決,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這條法條已經不合時宜,自然可以聯繫立法委員做出修正。
今天台灣發生如此憾事,沒有人願意看到這種結果,英勇的警察犧牲,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的依據來自於法條與醫療團隊的檢驗報告,做出一審的無罪判決,並且強制送醫五年,這個判決不是將兇嫌無罪釋放,而是在他生病的狀態下做出不對的事情,應該治療其心理疾病,並且加以管束以免造成社會的緊張。
最後還有些話想說,我哥哥就是思覺失調患者,他過去從未傷害過人,最後卻因不想造成任何的負擔,決定離開了這個世界,我很懊悔也很傷痛,當時沒有好好的多聆聽他的訴求。
他常告訴我,這個社會對於心理疾病患者相當不友善,今天當他疾病復發時,他自己也無法控制自己,更不清楚自己做了甚麼,而後的懊悔與心理苛責,更是壓得他喘不過氣,一旦他在生活上、工作上、感情上遇到任何情況,向對方表明他罹患心理疾病時,仍可明顯感受到不信任與質疑。
「現在裝病就能殺人無罪嗎?」
「精神病都是騙人的脫罪之詞。」
「只有不知足才會有憂鬱症。」
「想開點就好,情緒低落都是自找的。」
有太多太多的言語,都在不斷的刺痛受傷的人,沒有人願意生病,許多人與其家屬也很努力的讓它們恢復到正常的生活軌跡,就像我們過去的台灣戲劇中「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面的應思聰,哭著倒在姐姐的懷裡吶喊著:「為什麼是我?為什麼只有我有這樣的疾病?」
我想這也是許多心理疾病患者心中不斷對自己的吶喊與苛責。
我無法決定每個人看事物的想法與觀點,這也是我粉專至今正巧日更經營15個月以來,我無法下結論的文章內容,但我更期盼這個社會可以多一點理解、關懷、溝通、擁抱彼此,而不是用著各式的仇恨言論來攻擊彼此。
這篇文章也將會是第一篇,全部留言不回覆的一篇,我歡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表達不同立場與看法,台灣的民眾在看待這件事情的同時,也很急迫需要一個情緒的出口,我不預設立場,也不干預表達,只希望在溝通的過程中,能夠聆聽與你不同立場的聲音,並且思考立場為何。
學會思辨問題,才能學會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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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NPA 署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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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床就看到報章媒體斗大聳動的標題,
作為一個有水準的閱聽人,
當然是要點進去看內文才行。
雖然只是一審判決而已,
檢察官也表示收到判決書後絕對會再上訴,
還沒定讞的案件,被翻盤的機率都很高;
精神問題無罪宣判、50萬交保強制就醫五年,
這結果實在與社會大眾的期待大相逕庭。
既然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
和各位討論一下,所謂「原因自由行為」,
翻開刑法第19條第1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通常原因自由行為適用在酒駕與吸毒後的犯案,
指你的行為並非無法控制,而是自己招來的,
例如說喝酒或吸毒是自由意志下所作之行為,
無法在酒駕毒駕後辯稱無法控制身體而肇事,
法律規範限制這些人無法利用這個法條減刑。
但既然有規範,當然就有例外,
刑法第19條第2、3項條文如下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至其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兩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檢察官認為鄭男雖患有精神疾病,
但尚有辨識自身之能力,建請判處無期徒刑;
法官則認為鄭男於行兇時處於「發病」狀況,
認為其精神狀態逾越可以控制自己的程度,
符合「不罰」之要件。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說明,
鄭姓男子在99年有就診紀錄,
醫師診斷鄭男有思覺失調症,
但從106年後即未有看診紀錄。
假設精神疾病可以以藥物治療控制,
那自兩三年前起就沒有看診紀錄的行為,
能否算是原因自由行為呢?
因為很窮,沒辦法看醫生吃藥?
因為不爽,不想去看醫生吃藥?
還是因為任何原因,沒有去看醫生治療控制?
如果不去看醫生沒有藥物控制的行為,
是因為「生病無法控制」「沒錢看醫生」,
那我覺得法官這樣判決,合理但依舊無法接受;
如果是其他可控制原因而沒去看醫生吃藥控制,
那這樣的判決我就無法理解了。
我翻遍的各家報章媒體,
沒有人在這個區塊多作解釋,
把焦點全部放在民眾的憤怒與家屬的不解,
持續造成社會與扭曲司法的對立。
怪兇手嗎?
因精神疾病持刀搭火車北上要找人理論,
在補票時與員警發生衝突而失手捅人,
你要說他預謀殺人或蓄意殺人,
在法理上是無法成立的;
怪警察體制嗎?
為何在處理精神病患持刀糾紛,
未著相關應勤裝備、未在充沛人力狀況下面對,
這不是一時半刻能解決的問題;
怪法官嗎?
在事發後只要判決不符合大眾期待。
找一個對象把全部的負面情緒加諸,
這個社會就會更好了嗎?
還是,殺人償命,
判他死刑、判他立即槍決、
槍決後順便斬首示眾,
這樣就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了呢?
人都會有情緒,
對於這樣的判決我也無法接受,
覺得很無奈的同時,也覺得自己實在太過渺小,
想透過自己的力量想要改變這樣的體系,
除了發發牢騷外,還能做點甚麼嗎?
李承翰學長,下輩子就不要當警察了吧。
然後,TMD防彈背心到底什麼時候才會來啊?
#一線三的日常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Written by 一線三
Photo by NPA署長室
Ps.這張照片實在太衝擊了,
若照片真的本人或NPA認為不妥,
請來信告知,將立即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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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翻了文章打了關鍵字找不太到
想要請問大家
如果正在排隊買票 但是車子來了
可以先跟站務員講說先上車 再主動去找列車長補票嗎?
或者是利用售票機先買一張短程區間車證明自己是從某站上車的
因為小站的售票機 好像沒辦法劃位
所以大家都去窗口排 才排這麼久﹨(╯▽╰)∕
我記得有貼告示說 無票乘車者要加收50%
但我爸說那是針對惡意逃票?
還說可以先上車再補票
自強號上車後還可以劃座位?!
還罵我笨= =" 搭不到車還被罵笨....
我記得補票就是一張單子 沒辦法劃座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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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165.251.252
既然這樣不行有位子 那就還是排隊等下一班車ˊˋ
※ 編輯: candy0101 來自: 115.165.251.252 (11/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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