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07LIFE 如何買一間會『省錢』的房子?1000萬元內搞定所有花費...10秘技不藏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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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買到便宜的房子」並非我的強項,因為太便宜我也不敢買。由於我打算長期置產,把買房當存錢,所以關於「如何買到會賺錢的房子」也沒想那麼多;可要是說到「如何買一間會『省錢』的房子」,這我可就拿手多了。
首先我把預算確定下來:1000萬元內含全部花費。意思就是含服務費、代書費、契稅、履約保證費用等等,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換句話說,成交價最多介於950萬元上下,在這樣的預算前提下,再設定其他條件。
圖說:如何買一間會『省錢』的房子?含服務費、代書費、契稅、履約保證費用等等,最多不超過1000萬元。
電梯
台灣人口高齡化,新房子都已強調無障礙空間,因此「電梯」不僅是趨勢,更是最基本的條件,而無電梯的老舊公寓等於是逆勢而為。可是我又同時受限於預算考量,讓我只能選擇小套房。
有人質疑,套房那麼狹小,這樣好嗎?其實我一點也不擔心。理由是,我在最刻苦時曾經住在僅5坪的隔間套房長達3年多,至今我租的房子使用空間含陽台也才接近10坪而已。所以,我的觀念是:再小的房子肯定都有人住,尤其在高房價的都會區。
從省錢的角度,套房跟公寓相比空間較小,裝修成本較低,家具、家電添購的花費也較少,由於先天性收納空間不足,日後買東西的慾望也會「被迫克制」。
就房屋稅而言,公寓雖然趨近於零,但土地持分較多,地價稅較高;相較之下,套房的建物跟土地坪數都很少,所以房屋稅與地價稅都不高,每年的持有成本較低。除此之外,套房的社區管理費也比較便宜,卻還是能享有管理員與垃圾處理等服務,另外,水、電、瓦斯的消耗量也會比大空間的公寓來得少。
天然瓦斯
9成的套房社區都是規劃電熱,試想,如果連煮飯、洗澡都要用電,那電費計價「級距」就很容易往上跳;相反的,如果煮飯、洗澡可以用天然瓦斯,自然能將電費的級距拉低,因此我不太考慮純用電的社區。
不過我知道買房總是要妥協,所以,我可以接受廚房用電,但洗澡堅持用瓦斯。因為我遇過太多案例,包含自己也曾住過電熱水器的套房,往往洗澡洗到一半熱水就不夠用了,在冬天尤其惱人!
總之,讓瓦斯幫電分擔辛勞,除了讓電費維持低級距之外,同時多了一張繳費收據,也就多一張發票可以對獎喔!
採光至少2面,廁所需開窗
通常套房的採光只有一面,由於室內面積不大,白天原則上不用開燈,長期下來也能省下不少電費。只是,空氣無法對流往往是套房的缺點,這只能靠空調解決,所以我很堅持兩面採光,而要符合這樣的條件往往只有「邊間戶」辦得到。空氣流通,住了才健康,室內也會比較涼爽,冷氣的開銷無形中亦會降低。
另外,我堅持廁所開窗,這樣比較能保持乾燥,雖然可以安裝暖風機解決,但暖風機也要用電,這不又是額外的花費嗎?所以,有開窗的廁所是天然又省錢的乾燥方式。
衛浴不需要浴缸
我發現浴缸總是在一開始特別迷人,但根據我的經驗,一年中使用浴缸泡澡的頻率極低。而且萬一發生漏水,有浴缸的廁所在修繕上很麻煩。
另外,以洗澡的時間來說,淋浴肯定比泡澡短,洗澡所花的時間越少,瓦斯、水、電費也就越省。
近捷運
逐捷運而居的軌道經濟已是趨勢,若房子的地點至捷運站步行時間超過10分鐘,甚至是要搭接駁公車才能抵達,未來不僅難以保值,脫手性也會越來越差。
因此,如果是台北市,我可以接受步行至捷運站8分鐘內的房子;如果是新北市,則必須控制在步行5分鐘內可以抵達捷運站。
不買毛胚屋
我不偏愛精裝,因為過多的裝修不僅會反映在賣價上,還可能有一時沒注意到,或被隱藏起來,等入住後才發現的缺點。
但我絕對不要毛胚屋,因為交屋後房貸就開始計算了,時間就是金錢,我無法接受一邊繳房貸還要一邊花時間、花錢裝修。
警衛管理可有可無
我可以接受沒有管理員的華廈,因為台灣的治安算好,而且沒有管理員的社區也會安裝監視器輔助。
但如果社區有配置管理員,我偏好二度就業的退休老伯伯任職。依照我的經驗,那些號稱高級的物業管理,太過嚴謹,規矩過多,往往對住戶或拜訪的友人造成干擾。相反的,有個退休老伯伯幫忙看顧、整理信件、收發包裹就足夠了,而且管理費也比較便宜。
垃圾處理可有可無
有,會反映在管理費上;沒有,就配合環保局的垃圾車時間。或許剛開始會覺得有點不方便,但久了,習慣就好。
屋齡盡量新
台北市:不限,雖說地震很恐怖,但至今還不是一堆古蹟沒倒。我想,只要當初蓋得好,應該就還好,當然這也跟我的預算有關,不然我也希望能買新一點。
新北市:只買921大地震之後,建築法規修改過後才蓋的房子。畢竟都買在新北了,條件當然要比買北市嚴格一點。
堅決不要夾層
我還是菜鳥房仲時,看到夾層屋總是特別喜愛,因為那是多出來的使用空間,格局有新奇感,許多年輕人也都偏愛「魔術空間」的夾層屋。
只是隨著年紀增長,我的喜好也跟著改變,加上過往的經驗,有夾層的房子偶爾讓我不小心踢到樓梯,爬上去時偶爾撞到頭,那種連伸個懶腰都被侷限住的擁擠感讓我無法放鬆。如果連在家都覺得拘束,又如何愛上回家?
回家就是要休息,要上夾層處就得爬樓梯,有樓梯就必須小心翼翼以免腳踢到、絆倒、摔倒而受傷;縱然是挑高4米2或4米5的房子,人在夾層處雖可站直無須蹲爬,可是單層高度不夠會有壓迫感,手往上伸就會摸到天花板,越想越不愛。
後記
2020年7月28日,是我考取營業員證照也就是從事房仲滿10年的日子,在這個特殊意義的日子,我想買間房子留念。由於我希望簽約日就訂在7月28日,所以是屬於非買不可的剛性需求,因此絕對不會出芭樂價,縱然找不到非常滿意的,我也會從不滿意的房源中挑出一間可以接受的。至於最後我會買在哪裡?我也不知道,一切就看緣分。
本文摘自遊讀世界《省出一棟房:24招易上手的存錢絕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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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漏水調解書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0713買一間會省錢的房子@文/陳泰源
【前言】
如何買到便宜的房子?這並非我的強項,畢竟太便宜的房子我也不敢買;如何買到會增值的房子?由於我打算長期置產,把買房當存錢,所以也沒想那麼多;可要是說到如何買一間會省錢的房子,這我可拿手多了。
首先把預算確定下來:1000萬元含全部。意思就是1000萬元內含買方服務費、代書費、契稅、履約保證費用等等,最多不得超過1000萬元;換句話說,成交價約莫介於950萬元上下。在這樣的預算下,我請房仲同業開始幫忙找尋。
【什麼樣條件的房子會省錢?】
《有無電梯,決定我買公寓還是套房》
首先,電梯是趨勢,所以我一定挑電梯。可同時受限於預算考量,所以只能選擇套房。
有人質疑,有些套房空間小不拉機的,這樣好嗎?其實我一點也不擔心。理由是,我和另一伴兩人曾經共住一間使用才5坪的隔間套房長達3年多,至今我們租的房子使用空間含陽台也才接近10坪而已。所以,我的觀念是:再小的房子都肯定都有人願意住,特別是在高房價的都會區。
從省錢的角度看套房:
套房相較於公寓,空間比較小,裝修成本比較低,家具、家電添購的花費也比較少,以後買東西的慾望也會被克制,畢竟收納空間不足。
而公寓雖然房屋稅趨近於零,但土地持分較多,地價稅會比較高;相較套房,建物跟土地坪數都很少,所以房屋稅與地價稅都不高,每年的持有成本較低。
除此之外,社區管理費也會比較便宜,卻還是能享有管理員與垃圾處理的服務,另外,水、電、瓦斯的消耗量也會比較少。
《天然瓦斯,助省電費》
很多小套房社區都是規劃100%用電,試想,如果連煮飯、洗澡都用電,那電費計價「級距」不就容易往上跳;相反的,如果煮菜、洗澡可以用瓦斯,自然可以將電費的級距拉低,所以,純用電的社區,我不太考慮。
但我知道小坪數總是需要妥協,所以,我可以接受廚房用電,但洗澡堅持用瓦斯,我遇過太多案例包含我自己也曾住過電熱水器的小套房,往往洗澡洗到一半熱水就不夠了,冬天的時候特別惱人。
總之,讓「瓦斯」幫「電」分擔辛勞,將電費維持「低級距」,同時多一張繳費收據,也就多一張「發票」可以對獎喔!
《兩面採光,通風免開燈,省電又健康》
小套房通常採光只有1面,由於室內面積不大,光線通常充足,白天原則上不用開燈,長期下來也省下不少電燈費。
而空氣無法對流往往是小套房的缺點,這只能靠空調解決,所以我很堅持兩面採光,而要符合這樣的條件,通常只有「邊間戶」可選。空氣流通,住了才健康,室內也會比較涼爽,冷氣的開銷,無形中也會降低。
另外,我很堅持廁所開窗,這樣比較能保持乾燥,雖然能安裝暖風機解決,但,這不就又是另外一筆花費嗎?何況暖風機也要用電,所以,有開窗的廁所,是最天然、最省錢的乾燥方式。
《浴缸,不需要》
我發現浴缸總是在一開始的時候可以迷惑消費者(包含我也是),但根據我的經驗,當入住衛浴有浴缸的房子後,1年當中使用浴缸泡澡的頻率極低(可能1年才泡1次而已)。而且,萬一發生漏水,有浴缸的廁所,還比較麻煩(要開挖)。
另外,依洗澡的時間來說,淋浴肯定比泡澡快,洗澡所花的時間越少,瓦斯、水、電費也都會比較省。
《步行至捷運站的距離》
如果是台北市,我可以接受步行至捷運站8分鐘內;如果是新北市,則必須要控制在步行至捷運站4分鐘內,步行所需時間以google地圖計算為準。
畢竟「逐捷運而居」已是趨勢,步行至捷運超過10分鐘以上甚至只能搭接駁公車的房子,不僅難以保值,未來脫手性也只會越來越差。
《屋況,絕不要毛胚》
不一定要精裝,陽春可接受,過多的裝修不僅會反應在賣價上(羊毛出在羊身上),還可能會有看不見的缺點一時被隱藏起來。
我絕對不要毛胚,因為交屋後,房貸就開始計算了,時間就是金錢,我無法接受我一邊繳房貸、還要一邊花時間、花錢裝修,這對號稱「省錢達人」的我而言,是絕對無法接受的。
《警衛管理》
可有可無,如果有,不要太嚴格,退休老杯杯即可。
在我的經驗看來,那些號稱高級的物業管理,往往對住戶造成干擾,太過嚴謹等於規矩過多,相反的,有個退休老杯杯幫忙看顧、整理信件收收包裹,其實就可以了,而且這樣管理費也會比較便宜。
《垃圾處理》
可有可無,有,會反應在管理費上,沒有,就配合垃圾車時間,久了,「習慣」就好,其實不會干擾作息。
《屋齡》
台北市:不限,雖說地震很恐怖,但,至今還不是一堆古蹟仍沒倒?只要當初蓋得好,應該就還好,當然,這也跟我的預算有關係,如果我沒有預算限制,我當然希望買新一點。
新北市:20年內,921大地震過後才蓋好的房子,畢竟都買新北市門牌了,條件當然要比買台北市門牌嚴格一點囉~
《夾層》
絕對不要!我剛開始做仲介的時候,看到夾層屋總是特別喜愛,畢竟那是「多出來的空間」,格局也比較「新奇」,事實上,許多年輕人也都喜歡夾層屋。
只是,隨著年紀增長,喜好也跟著改變,加上在我過往的帶看經驗裡,有夾層的房子,偶爾會讓我踢到樓梯,也覺得好像連伸個懶腰都被侷限住,那種無形的「壓迫感」讓我無法放鬆,我問自己:如果在家都被「侷限住」,又如何「愛上回家」?總之,我對夾層膩了。
【結語】
2020年7月28日,是我考取營業員證照也是從事房仲業足足滿10年整的日子,在這個特殊意義的日子,我想買一間房子給自己留念。由於我希望簽約日就是訂在7月28日,所以是屬於非買不可的剛性需求,因此絕對不會出芭樂價,縱然找不到滿意的,我也會從一堆不滿意的房源中挑一間勉強可以接受的。
以上就是我的購屋條件,如果房仲同行有人看見了我的需求,並且願意幫我找房,該付的服務費,我可是不會「含扣」的,至於最後我會買在哪裡?我也不知道,我相信「房子在找人」,一切都是「緣分」,就看28號當天我會跟哪一位屋主簽約囉~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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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調解書 在 [問題] 說好支付漏水費用,和解書雙方卻無共識- 看板PttLifeLaw 的必吃
我方與被告房屋有一邊屬於共用牆,隔壁重蓋房屋時屋頂沒有遮蔽,造成我方牆壁漏水。
經調解後同意某日後被告工程仍未完成時,我方可自行修繕,被告願支付修繕費用。當時
要修繕時,有告知為一萬五千元,被告也同意我們先修繕。
修繕好之後要跟被告拿15000,被告以忙碌、住院等原因拖延大約一個月,最後一次見面
給我們一張和解書希望我們簽名
第三點關於他們之後漏水我們要無條件負責,媽媽覺得這跟我們這一次漏水沒關係,而且
我們覺得那只是磚塊的顏色差異,不是漏水,但對方說我們不簽這個和解書他們不給錢
目前我方發出支付命令對方異議已經準備要開民事庭簡易庭
以下是我們準備的理由狀(確切名字還在研究
民事答辯狀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5,000元
原告XXX
為房屋漏水修繕履行協議事件, 提出答辯事:
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於2017年6月間,因增建房屋未確實做好防護,連日大雨(牆面水泥皆敲除造成
磚牆裸露雨水直接潑灑及大雨期間樓地板積水未清),導致我方房屋漏水。經2017年8月7
號鄉公所調解後,被告承諾將於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工程,屆時若工程尚未完成,同意
我方可先行修繕受損牆面(切結書請詳附件一)。
二、 我方於2017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修繕廠商報價,並經被告同意後方請廠商進行修繕
作業。(詳附件二)
三、 修繕完畢後,經多次催討,被告仍遲未付款,故寄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支付承諾之
修繕費用。惟被告提出異議,主張為我方不願和解,針對此部分說明如下。
四、 被告於和解書上第三點表述:「106年11月11日經雙方共同測量證實甲方(本案之被告
)一二樓磚牆長期潮濕為我方廁所位置(房間內牆至廁所外牆4m處)甲方若有壁癌現象乙方(
本案之原告)同意做好修繕之義務」(詳附件三)。
五、 針對上述事項,我方說明如下(本項相關照片證明請詳附件四):
1. 被告所指長期潮濕位置,經我方水電師傅勘查現場,並無潮濕之情形,屬磚牆本身顏
色。誠如一開始所言,甲方進行增建工程期間,將牆面水泥及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敲除,導
致連日大雨期間磚牆皆暴露於大雨之中且地面積水皆未清除故方導致我方牆面滲水(本案)
,導致磚牆面表面呈現深灰色如潮濕狀,但現場觸摸皆無潮溼感;另舉證被告於2018年1月
5日再度進行配管作業時,有敲打部分磚牆,磚牆內部皆呈現磚塊原有之顏色,證明該處
並無長期潮濕之事實。
2. 另被告不斷質疑是我方廁所漏水造成被告牆面潮濕一事,我方於修繕牆面期間有敲除
廁所下方牆面檢視,管路或牆面內部皆無漏水之情形;且若確實係我方廁所造成有漏水之
情形,不可能只有被告牆面會潮濕,我方牆面同理應也會有漏水之情形,但我方牆面皆無
此問題。再次證明並無被告所指之情事。
3. 另為配合查明是否是因我方廁所漏水而有造成被告牆面潮濕之情事,我方已於2017年1
1月起便再無使用過該廁所。但被告牆面仍呈現深灰色,故回到第1點所述,被告於1/5再
度敲打牆面配管時,所拍下照片顯示磚塊內部仍呈現粉色,表示牆面之顏色屬原有磚牆上
之表面水泥因大雨期間吸水後之變色,而非被告所指為我方廁所漏水所造成。
六、 本案訴求為被告依約支付承諾之修繕費用,就算雙方有其他爭議待澄清,也不應作
為被告不支付本次修繕費用之理由。
七、 被告於調解期間口頭告知工程將於2~3個月內便可完成,但至今仍未完成工程,現場
建築條件仍未改善,工地現場有多處開口,每逢大雨便會導致樓地板積水,進而再次造成
我方於2018年1月13日因大雨而再度發生牆壁漏水之情形發生(詳附件五照片),此部分將
另案求償。
八、 被告改建房屋雖屬被告之權利,但被告也有應盡保護且避免損鄰情形發生,若不幸
發生損鄰情形,也應積極處理後續修繕作業。但被告每次皆說工程很快就會完工,所有問
題都要待工程結束後才願意進行修繕,但被告的工程行為於2016年11月起至今已近1年多
,要我方如何等待遙遙無期的工程完工?憲法賦予人民有生存權,但每逢大雨便要提心吊
膽的擔心房子內哪裡又會漏水,實際上已侵犯了我方安全居住環境的權利。
4. 被告於先前調解時,請求為方便其施工,要求我方提供車庫屋頂供鷹架搭設,並承諾
工程數月內便會完工,但至今工程仍尚未完工,且因鷹架過重,導致我方車庫屋頂變形,
每逢大雨便嚴重漏水,故本次另提出被告須於本次調解後7日內將鷹架拆除,並負責修繕
復原車庫屋頂後交還與我方。若屆期未將鷹架拆除,我方將不另行通知,鷹架拆除交由廢
鐵回收,被告不得異議,並須支付車庫修繕費xxxx元。(調解前我們請廠商先估價並提供
報價單作為依據)
—-
想請教大家,目前兩方最大的問題應該就是被告認為他們家漏水是我們家造成,但我們認
為那不是漏水,我不知道在法庭上我們需要解釋為何我們認為被告那個不是漏水,還是直
接請對方另案提告?我們希望不要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被告造成我們漏水在先,卻以另
一件事情拒絕付款。
我們覺得如果最後法院判被告的漏水我們廁所造成,那我們願修。
不知到這種案子在簡易庭該如何主張陳述比較有利?目前被告主張他願意付錢,但我們不
願簽和解書,而我們則主張被告漏水應另案處理不該作為不支付的理由。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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