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出軌事故的肇事者李義祥,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一開始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並成功後,法院始改裁定羈押禁見。
在一開始法院裁定交保時,很多民眾議論紛紛,認為法院如此輕易以50萬元交保,「1條人命只值1萬元」這樣的聲音不絕於耳。
然而這樣的說法是對的嗎?法院後來裁定羈押的因素又是什麼呢?🤔
首先大家要先建立起的觀念,「羈押」、「交保」都只是一種保全刑事偵查審理程序可以進行的手段,避免案件辦到一半時被告落跑,
📢與被告到底有罪、無罪、要關多久、要賠多少等等這些判決結果,沒‧有‧關‧係!
先建立起這樣的概念,我們才能繼續談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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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且被告還有下列三種情況的話,就會裁定予以羈押: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罪名,如涉犯放火、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及恐嚇危安、竊盜等罪,而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也可以裁定羈押。
看得出來嗎?🤔
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在預防被告逃跑,或是湮滅證據,或是與證人勾串,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或是證據遭到破壞,事實無法重現,或是預防被告一再重複犯罪等等,與被告有罪無罪,真的沒有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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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交保?
交保的意思,就是法院認為被告也有上述種種情況,但是沒有到要將被告關起來才足以確保的程度時,這時法院就會命被告繳交一筆保證金,保證他會配合法院審理不亂搞。如果被告最後都乖乖配合法院審理,那麼等判決確定後,法院也會將這筆保證金還給被告。
所以新聞中稱李義祥50萬元交保金為「1條人命只值1萬元」,邏輯上完全不通!因為這筆錢並不是李義祥要賠給受難者的賠償,哪來的1條人命只值1萬元的說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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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法院一開始裁定李義祥可以交保,後來卻又裁定羈押禁見的原因,依瑩真律師的推斷,很有可能是一開始在證據還沒十分充足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本案肇事原因為單純的工程車墜落意外,但是在後續證據一一曝光,顯現李義祥不僅在承包身分上就有違法情況,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也似有內情,而且案發當天可能不只李義祥一人在場,因此而有與他人串供、湮滅證據的風險存在,符合羈押要件,法院才裁定羈押了。
另外大家都非常關心的,這次事故台鐵到底有沒有賠償責任,或是承包商、監造單位應該賠償受難者的問題,瑩真律師將會在今晚8點的影片中為大家說明,記得準時收看囉!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9萬的網紅XMEN330 身心靈學源,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Om shrim hrim klim glaum gam ganapataye vara varada sarvajanamme Ganesh 象頭財神咒 ~每天聽,跟著念,財源廣進,大發利市~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Ganesha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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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意思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日前發生震驚全台的花蓮台鐵出軌重大事故,造成多人死傷,檢察官經過調查後,認為軌道上方包商的工地經理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向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雖有羈押原因,但應有其他可替代的手段。因此裁定具保 50 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兩個月,也禁止與本案相關人士接觸。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遭花蓮高分院撤銷,發回地院,花蓮地院法官裁定羈押。
說了這麼多,到底羈押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什麼又是具保、責付?不予羈押是否就是偏心壞人,就是恐龍法官?有錢人是不是真的如傳聞中的比較不會被關呢?
羈押只是一種確保司法程序能夠順利進行的手段,只是要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並不是最後確定的判決;換句話說,受羈押的人,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其實最後有可能是清白的,沒有被羈押的人,最後也有可能經有罪判決,入監服刑。
另外,因為羈押一關就是三個月,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的手段中最為強烈的,所以一定要有非常高度的懷疑被告會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才能羈押被告,如果只是輕微的懷疑,法院也可以責付給一定之人,受責付者,需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有點類似保證人的概念。
至於具保,就是強度介於羈押和責付之間的替代手段,這邊也有一個很常被大家誤解的地方,就是具保並不等於罰金!具保的意思有點類似保證金,只要被告在審判程序終結前沒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行為,是會全額退還的;而具保的金額,法院會參考被告為上述行為懷疑程度以及被告的資力決定,所以具保金額多寡跟最後審判結果是完全無關的喔。
其他替代手段:
還有其他像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都是屬於羈押以外的其他替代手段喔,往往也會與具保或責付搭配裁定,以確保在保障被告權利的同時也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
最後,來做個小小的結論,其一,羈押與否取決的是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跟實體犯罪的審理是完全無關的;其二,交保的金額多寡,也不代表犯罪的輕重,其性質趨近於擔保的概念,以上兩點小小的法律觀念借最近的新聞跟大家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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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院的具保裁定引發不少批評聲浪,又有群眾開地圖砲罵法官、把司法當沙包打了。
但大家與其抹黑式的謾罵,不如就事論事地針對花院新聞稿來理性討論法律爭點:
花蓮地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2號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如圖(黃色為我們劃記的重點)
案件在偵查中因此事實與證據不公開,在此不討論事實細節,僅說明院方見解的意思。
簡單來講,法官認為本案「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但是因為以下理由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1. 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
(這點毋寧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沒人知道卷宗內容以及現場證據、事實,因此不宜輕率評論;但是有無勾串可能性,應該是羈押原因?)
2. 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不高
(但從以上兩點來看,這指的應該是「羈押原因」?前面已經認為「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了,後面又說滅證可能性不高,似乎論理上有些矛盾)
3. 〔這點應該是院檢見解的最大差異爭點〕勾串證人/潛在被告的風險:
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因此有勾串風險;
但院方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接著就句點了,沒有說明為什麼認為不重大,或許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考量,但此等眾所矚目之事,且檢方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案件,如果話只講一半還完全沒有理由,也不是妥適的發新聞方式,反而讓人民更仇視司法)
4. 〔這點應該才是羈押必要性的討論-其他替代手段〕
法院認為可以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裁定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但是要如何「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這點花院新聞稿也沒說。莫非是法官當庭跟被告說:「乖喔!」然後被告就在家裡自我隔離、遁世?
5. 〔新聞稿中沒講的事情〕#過失致死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有沒有可能這才是法官衡量的因子?也就是說,被告有沒有必要因為刑度五年以下的案件而冒著風險逃亡、勾串......如果從這方面切入,也許稍微會多一點的說服力。
然而新聞稿中未見說明,無從得知。
網路上的鍵盤法官們固然很多三盲言論讓人傻眼;
然而綜觀花院的這份新聞稿,不但混淆「羈押原因」(到底是有沒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與「羈押必要」(其他替代羈押的有效手段)的兩個層次問題,前後怎麼看都矛盾,不但未能在兼顧偵查不公開與澄清法律見解上,有理有據的說明法理,反而讓人越看越摸不著頭緒。
如果連圈內人也看得一頭霧水,那也很難怪圈外人亂開砲了。
面對這樣的矚目事件,法院的發言人應該要更有sense才是。
評論:這是一個失敗的新聞稿。面對這個全國矚目的案件,花院明知群情激憤之下司法可能面對的攻擊,卻仍然提出這樣的新聞稿,也讓人感到失望。
圖片擷取自花院:https://bit.ly/3rLev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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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 shrim hrim klim glaum gam ganapataye vara varada sarvajanamme
Ganesh 象頭財神咒 ~每天聽,跟著念,財源廣進,大發利市~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嗡。嘎那巴底耶。梭哈。」
Ganesha象頭神
創始之王;障礙之王;賜福之神
也稱為:Ganapati
屬地:印度
象頭的象頭神可能是現代印度教萬神殿中最受歡迎的神靈;被數百萬尊敬。他也被佛教徒,耆那教徒和新異教徒援引。他對所有人都是仁慈和慷慨的。
創始之王,在創辦任何新企業之前,都要先尋求象頭神的祝福。
象頭神也是障礙之王,儘管有時也會引起憤怒,但有時只是為了吸引更多的崇敬,因此消除障礙但也創造了障礙。 Ganesha的另一面是,必須在新的冒險活動之前將他消氣,以免他在您的道路上放置障礙。
Ganesha向奉獻者們授予成功,勝利,繁榮,物質安慰,浪漫,愛情,更好的性愛以及超自然的力量和技能;但是,他也可以阻止所有這些事情,如果它受到侮辱和激怒,. Ganesha 是一種慷慨,富有同情心的人,很快就會給予幫助。 脾氣暴躁,但也很快冷靜下來,可以得到撫慰和安撫。 (但請記住一句古老的諺語:大象永遠不會忘記!)
• Ganesha 是印度教儀式中首先崇拜的神靈。
• 他是所有遊行隊伍中頭一個的形象。
•他是所有印度教儀式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除了喪禮。
歷史證據表明,象頭神早在公元前1200年就已為人所知。然而,在公元四世紀之前,倖存的描繪很少見。大約在公元五世紀左右,他才加入印度教萬神殿。
據信,Ganesha已開始化身,成為叢林部落尊敬的亞利安前大象精神。除了他的其他禮物外,他還被要求保護免受象群侵害。他被吸收到印度教萬神殿中,成為希瓦(Shiva)和帕爾瓦蒂(Parvati)的兒子。
• Ganesha 治愈身體,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疾病。
• Ganesha 有能力從前世的業力中解放出來。
• 他會被孤兒召喚
象神(梵語:गणेश,音譯葛內舍;梵文拉丁轉寫:Gaṇeśa)印度教中的智慧之神,主神濕婆與雪山神女的兒子,戰爭之神室建陀的兄弟。由於象頭神負責統領眾伽那(gaṇa,一群侍奉濕婆的、喜歡搞怪的小神),因此他又名群主(gaṇapati,意即伽那之主)。他的外形為斷去一邊象牙的象頭人身並長著四隻手臂,體色或紅或黃,坐騎是他的老友、一隻狡獪的老鼠。在各種雕繪中,他一般是盤坐著或是翹起其中一邊的膝蓋。
對象頭神的崇拜非常廣泛,不侷限於原始的印度教與更早的婆羅門教;早期在佛陀時代,印度北方已經盛行原始密教,後原始佛教結合密教,出現最早的密宗,其中更演化出各大神祇的不同於當地教派思想、與修行之法,尤其在中原隋唐左右初期,印度高僧紛紛傳法向東遠播至中原隋唐朝,以及東瀛日本,向北則是由印度高僧有第二佛陀之稱的蓮華生大士傳播至西藏。
後中原密教經過滅佛行動,如今佛教中只剩西藏與日本仍保有像頭神的祭祀與修行之法,而中國各寺廟已不復見。
在早期印度密教,和在婆羅門教不同的是,以佛教"出離"與"解脫"為主要思想主軸,但卻有各種術法,其義旨在於幫助修行人"方便"修行。象神在大藏經"佛經密乘部"記載多處,其威能與術法不可思議,其旨,以方便法幫助修行者得其所需,印度密教翻譯的佛經其名號在中文翻譯為 "大聖歡喜天"是為善神。
其起因是在久遠前象神曾向"密教祖師金剛薩埵"與"觀音菩薩"投誠皈依,發誓護持密教行者。後更與十一面觀音化身結為夫妻;其本尊法門被密宗的祖師集結,由印度早期發展而成完整的系列(後佛與密教因教義高深,不被當世接受,消失於印度史),由印度高僧傳至唐朝(唐密)再傳至東瀛(成為東密)。後來唐朝政治因素而滅佛,中國的密宗信仰湮滅,象神信仰亦然。
但從佛經佛典當中,仍然記載許多法門以及其思想,尤其是《金剛薩埵說頻那夜迦天成就儀軌經》或《大聖歡喜雙身大自在天毘那夜迦王歸依唸誦供養法》等等。可見當時的印度密教的象神和原始婆羅門教以及至今的印度教,象神的信仰已有差別。《天神乘與佛乘之別》
其身有單身(二臂、四臂甚至多臂),在平常期多以財神(單身)之姿護佑眾生,若在密教圓滿次地上,則現雙身像以教化之(另一身是觀音)。
其本尊乃王者身、善神,經典更記載:象神源始自"大日如來",經雲《此聖尊自在天。即摩訶毘廬遮那如來。為饒益無福眾生。權化示現此像》;亦提到,此神有善身與惡身之別(乃深秘義旨),本尊王身是善神,其亦化身邪神(常隨魔、障礙魔)以及驕傲的天神之姿,常被密宗金剛神(金剛薩埵、觀音菩薩、大日如來的化身)踩在腳下,象徵征服自我邪念、魔難、障礙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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