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之爭 #狗咬狗滿嘴毛 #自動送上門的各項缺失 #主管機關通通一起上吧
東元、東安、光元三股東聯合敬致菱光科技全體股東的公開信全文。
一、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董事代表人連昭志董事、余信達董事及林久真監察人「即將於2021/7/9卸任菱光公司董監事職務,任內揭發董事長黃育仁涉嫌背信、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刻由金融監督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經濟部及偵查機關調查中。卸任菱光公司董監事後,仍會繼續就黃育仁先生於第八屆董事長任內涉嫌之不法情事予以究責,以彰公義,並維護菱光科技及股東之權利。
二、就菱光股東權益提昇一事,強烈提出質疑和建議,務必要求董事長、董事會和經營團隊,應予正視改善:
1、黃育仁先生個人並未持有菱光公司股份,卻以菱光公司資源,對外號稱代表東元電機創始五大家族,爭奪東元電機公司經營權,此舉明顯以公司資源圖個人利益,實非正當,請黃先生如欲爭取東元公司經營權,應個人自行出資,才是正辦。
2、菱光科技營運績效比同業差:
菱光科技過去五年主要競爭對手亞泰的營收年年持續成長,但菱光科技卻節節敗退,短短四年少了近10億元營收,菱光公司引以自豪的「市佔率世界第一」,已經拱手讓人!董事長動用大量公司資源爭奪東元電機的經營權,顯然因此怠忽經營菱光公司,以致,技術、業務都落後同業。
獲利表現更是落後同業且差距年年擴大,2020年菱光EPS 1.5元,亞泰EPS超過5元! 2021年第一季最慘,菱光的淨利4.3%,遠遠落後亞泰的9.1%!連續五年的業績慘敗,黃育仁先生應該致力於菱光公司的經營管理改革,重返世界第一的榮光,並將營業獲利超越同業,才能符合菱光公司股東們的殷殷期待!
3、提升菱光公司的經營,強力建議應該立即由不合理的支出下手:
(1)營業費用>9%,亞泰4.5%;
(2)研發費用每年1億元,亞泰6000萬元;黃育仁先生一向對外宣傳重視創新改革,試問,菱光創新投入資源比同業高,成果為何遠不如人!?
4、公司治理面:
菱光科技之治理評鑑向來得分很差,今年更是跌到最後段,呼籲公司可以從最簡單的方式進行加強公司治理,譬如遵守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7日前通知董事合法召開董事會,勿常常藉口緊急事由而臨時召開,影響董事們參與會議執行職務,又,請勿動輒以利益迴避為由,限制董事參與議事的權利,尊重董事,尊重股東,此乃最基本的公司治理要求!
5、近日有關調查菱光公司以一億元的費用,委託元大證券徵求東元電機委託書,黃育仁先生應跟所有股東報告支付1億元,而且去年即預付元大證券約3、4千萬之必要性,與市場行情相較之合理性。支出一億元,接近菱光公司股本8%的資金,鉅額費用支出,對於增進菱光股東權益究竟有何實質效益?主管機關對於任何投資均要求公司應能評估其必要性、合理性和 效益。姑且不論,前已述及,以菱光公司資金,遂行黃育仁先生個人爭取東元電機經營權的不正當性,就支出1億元徵求東元電機委託書,嚴正要求評估對菱光公司股東權益影響的重大性,並防免擴大對菱光公司及股東權益之損害!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東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光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違反公司法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投資股票不能靠『內線』,內線交易罪3要件,報給你知!
前兩天光寶創辦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調搜索,起因於董事長知悉敦南科技併購案,在併購前將消息告知他人,購買該公司股票,併購消息公布後股票漲,在賣出股票獲利,報載估計有6000萬元價差,疑似觸犯內線交易罪。
另外有一則新聞,上櫃公司擎邦科技公司去年2月發布重大訊息,取得中油工程標案,公司高階人員得知消息後,有告知親友,在消息發布前或當天買進股票,之後股票漲就賣出,其中有人僅獲利6000元,被依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起訴。
這兩個案件還沒法院確定判決,還等待司法調查,所以無法評論其內容。
我們投資股票都會想要知道『明牌』或『內線消息』,但我們真從關鍵人物得到消息時,該不該下單呢?
要構成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要符合3條件,有任何1項不符合就不成罪,給投資人瞭解概念(如有需法律判斷,仍請參看法律條文,或詢問律師):
1. 符合明確的重大消息
對於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相關消息,不管是好消息,像是併購、新採購案、新科技發明、增加產能、擴廠、國外資金挹注…等。或是壞消息,公司侵權、違約、業務緊縮、重要人員異動…等,會影響股票價格的消息,都
算是重大消息。
消息要『明確』才算,不明確的消息不算,至於是否『明確』往往是法律攻防的重點。
2. 符合處罰對象
簡單說來:公司的負責人、因為職務知道消息的人、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10%)、喪失上面三種身份的人未滿6個月、從以上四種身份的人獲知消息的人。(詳細範圍詳參文末所附法條)都是法律所規範的對象。
因為在公司內部的人最容易接觸到內部消息,為了健全投資市場,所以不讓這些公司內部人,以及從公司內部人身上得到消息的人,利用內部消息去買賣股票,賺得不當獲利。所以內線交易是處罰特定的對象,你得到的消息『來源』是誰?決定了是否觸犯內線交易罪。
3. 符合交易時間
在重大消息明確後,未公開消息『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所以我們如果得知重大消息,是從『內部人』傳出來的確定穩漲或穩跌的消息,符合了法律處罰對象的條件,在法律規定不准交易時間內買賣股票,就處犯了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
但我們從司法調查的角度來說,不管內線交易有多少,就算是只有幾千元的獲利也會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獲利達1億元以上,刑度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相當的重,而且還會併科罰金並沒收獲利、民事賠償等。因此,要投資股票千萬別採到內線交易的紅線。
#投資
#平安得財富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
#內線交易
#光寶
#敦南科技
證券交易法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涉嫌違反公司法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康友到淘帝,KY還有多少未爆彈?金管會還有什麼未盡之處?】
淘帝KY被指涉及掏空、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案,近日遭檢署北檢漏夜複訊後,諭令王冠華、施景彬、江明南等6名被告交保候傳,繼去年康友案之後,KY公司關於會計師出具不實意見書及背後受中資控制等疑慮再度浮上檯面。
⭐️康友案的前車之鑑
「今日康友,明日街友」,去年8月,康友深陷掏空疑雲;高層落跑、哄抬股價、財報不實,讓1.1萬名小股東血本無歸,且在全案爆發後,外界也才驚覺康友的核心經營階級及財務長、獨董全都來自中國,骨子裡就是中資企業。
當時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曾信誓旦旦的表示:「康友僅為個案,並非所有KY公司的問題。」,如今相隔不到半年,淘帝KY再次被爆出以類似的手法淘空公司資產,而曾涉嫌替康友做假帳,被北檢交保候傳的勤業眾信會計師江明南、施景彬,竟又涉以虛偽意見書協助淘帝掏空公司資產近15億,顯見KY公司的問題絕非個案,甚至積弊已久。
康友案後,乃至本次淘帝掏空案,金管會總是宣稱要加強監管、重新整頓KY,但在縱觀金管會提出的改革措施後,嘉瑜認為仍有許多為德不卒之處……
⭐️加強KY中資管控,才能防患於未然!
中資控制在台掛牌公司的爭議不斷,經濟部因而於日前宣布中資新定義:中資股東持股30%限制改為「逐層認定」,以避免中資藉由層層投資稀釋持股比率。而有知情官員表示:「目前已在台上市的KY公司,仍都符合新中資定義,尚無不符規定須調整的問題。」
但觀察此次淘帝案細節,其原本的董事會組成是由台籍董事4席、中國董事2席,再加上港籍董事長周訓財;這個周訓財是何許人也?他可是「福州市港澳台政協委員」,且於去年11 /29,4席臺籍董事全部辭職,僅存的3席董事早已直接控制董事會。
然而,針對上述淘帝早在11/29即受中資實質控制之情形,金管會及證交所卻無法立即確認其違反「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中資限制規定,嘉瑜不禁好奇金管會認定中資的程序究竟為何?若早在11/29即確認其違法,是否能更早地防患於未然呢?
嘉瑜認為,金管會及證交所對目前所有在台上市的KY公司是否都符合新中資限制規定,似有重新審酌之必要!
⭐️應嚴格禁止中資在台徵求委託書!
前開4席臺籍董事辭職後,於12/15兩名中國籍董事加上福建政協委員周訓財竟利用董事缺額、審計委員會無法組成之際,透過「議價」的方式向「周訓財控制的中國公司」,購買耗資15億新台幣的口罩設備,藉以掏空公司資產!
雖說證交所當時有函請淘帝KY針對上開交易案,須於重新選任獨董後提請審計委員會。然而由中國籍董事過半控制的董事會所提名的董事及獨董,當選後難道就不會受到中國籍董事控制?嗣後由此些成員組成之審計委員會是否具有公信力?想也知道不可能!
更甚者是,具有實質中資身分之周訓財除了擔任淘帝KY的董事長,同時也是Topwealth公司的負責人,而Topwealth作為唯一一個在淘帝KY股東會擔任委託書徵求人的股東,等於有中國背景的周訓財一手控制淘帝KY現任3席中國背景董事提名繼任的董事,另一手則操作Topwealth公司在市場上徵求委託書,最終淘帝KY還是脫不開中資直接控制董事會的疑慮。
嘉瑜認為,中資背景股東進行委託書徵求的案例一開,國安單位與金管會若放任不加管控,之後中資必然循此模式,以外國公司名稱來台上市,雖然在審查時號稱遵循審查規定,但上市後即得由中國背景企業徵求委託書使中國背景董事當選而控制我國上市公司。
而在1/21,淘帝所召開的「由發言人當主席,完全違反公司法208條及股東會議事規則」的「違法股東會」,在沒有任何董事被提名人出席的情況下,最高票仍為董事長周訓財,可見這5席董事即便人沒到,也成功當選,足證周用中資Topwealth來徵求委託書,一旦徵求就會超過50%,則原先限制中資的30%將變得毫無意義。
因此,杜絕、禁止中國背景企業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並且認定所徵求或受託的委託書無效、不得行使投票權,顯然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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