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桃園地院「法院不是給你這樣玩的」裁罰濫訴人6萬元裁定:https://bit.ly/3eTkohf
本粉專收到當事人之一的投書,分享個人切膚之痛的經驗談。
原來,這個讓法官認定濫訴人快樂「玩法院」的案件,還有背景故事:
這位被法官認定是「濫訴成性」的黃姓濫訴人,其實是桃園地區交通警察的「常客」。
據報載,這兩年來,在桃園地區跟其他騎士「三不五時發生小擦撞」,接著請求鉅額賠償--例如兩兆元。
對於警察不滿,告警察、警局、警政署;民事庭法官依法要求繳納裁判費,他不繳,被程序駁回後,反過來告法官。
大大小小的告訴案件,多達上百件。
訴訟,是人民的基本權。
人民對於權利受到損害,可以提起訴訟,救濟自己的權利,但前提是,必須遵守程序規定:要依法律規定請求與主張,並且,民事訴訟要繳納裁判費。
透過這個案例,或許可以讓大家一起思考:
依照我國法規,民眾提出刑事告訴,不論告訴有沒有理由,都不用繳納任何費用,並且由檢警啟動偵查,成本是由國家支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等於可以免費告到底。這本來是國家的刑罰權,以及為犯罪被害人伸張正義。
但日常中時常發生的交通過失傷害案件,仍然適用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在某些人濫用權利下,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
甚至有時,受傷的人(「被害人」)才是肇事主因,問題是,在刑法上,百分之一的過失,也是過失,形成了「誰有受傷誰就贏」的局面。
這樣的制度設計,合理嗎?有沒有改善空間?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純粹是立法政策的思考題。
除了制度問題外,我們應該思考一下——制度被濫用,這是否也是人民素養的問題?
---
💭延伸閱讀: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http://bit.ly/33Z9UYx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三):被「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人們〉➡ http://bit.ly/2QXJ13C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法院 裁判費 標準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費、鑑定費、律師費可不可以要對方負擔?>
一般民眾如果要打官司,都會付出一些費用,
(打官司就是打仗,打的是錢糧!)
最常問律師的是,
萬一我打贏了,這些錢可不可以叫對方負擔呢?
1.打刑事官司,官府是不收費的!
不管是裁判費、驗屍費用、履勘費用,都是國家買單!
(有的假律師還用這個名義騙錢喔!)
不過因為不用錢,有太多人濫訴,
金錢糾紛都告詐欺,欺騙感情也告詐欺,
搞得檢察官非常肚爛,
所以現在立法者有研議要限制濫訴者的訴訟權或罰錢,
這是後面的事情~
2.刑事官司,不管是被告或告訴人,請律師的費用,
都不能要對方負擔!
3.民事官司,鑑定費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就看你請求的金額跟後來法院判賠的金額比例來跟對方分攤~
比如:館長告三斤,請求賠償500萬元,裁判費5萬元,
(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的1%,二三審大約是1.5%)
中間因為鑑定花了15萬元,
那訴訟費用就是裁判費5萬元+鑑定費用15萬元=20萬元
最後法院判250萬元,
那表示你要求的數字有一半是對的,
那訴訟費用20萬元部分,就是各分攤一半,
原告負擔10萬元,被告負擔10萬元。
可是因為官司過程裡面,
原告是要先繳交裁判費跟鑑定費用的
(註:有些情況下因為是被告聲請鑑定的,會要求被告先繳)
那原告已經先支付20萬元給法院及鑑定人了,
法院跟鑑定人也不會退錢給你,
那怎麼辦呢?
法院的判決就會寫50%訴訟費用由對方負擔,
那原告就可以向被告請求250萬元+10萬元=260萬元
4.律師費部分,
民事一二審請的律師費用都不可以請求對方負擔,
不管你是勝訴還是敗訴,都一樣,
但民事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算是必要訴訟費用,
如果最後勝訴,可以要求對方負擔的!
(1)時效:15年,雖然律師酬金時效是2年,
但那個是律師向客戶收錢的時效(我都先收錢,沒這個問題)
如果是當事人間請求,時效就是15年
(2)向誰聲請?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
(3)不過最高法院不會照單全收,
他們會依照「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
核定一個合理金額,通常是會打折,
如果你三審請律師花了10萬元,可能只會核定8萬或更低,
(4)這個核定是按照案件數量而不是依照律師人數,
你一件三審請了3個律師,最高法院還是依照一個案件核定
這樣清楚了嗎?
#裁判費
#律師費
#鑑定費用
#訴訟費用
#負擔
法院 裁判費 標準 在 小粒的勞工健康服務手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分享今天同事傳的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7013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6,勞訴,27
小粒覺得大家可以看看判決書的原因有:
1. 勞工主張,公司沒有執行職安法的預防措施。而公司確實在原告離職前,沒有執行。🧐
2. 公司曾經幫勞工配工,但是勞工不接受而離職了。🛠
3. 勞工經鑑定,腕隧道症候群的部分,確實屬於職災。而頸部HIVD因與暴露標準不符,所以不算職災。而左右肩部粘連囊炎本來就不在職業病種類表列中。💊
4. 所以,法院認為公司因讓員工身體健康受損,且未能舉證證明其無過失,所以判賠。😔
5. 不過當然沒有賠原本勞工要的500多萬元這麼多,而是依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去計算。最後公司須賠償61萬多。📉
換個角度想想,公司如果拿這61萬做新興職業病預防,應是會有一些不錯的效果。而勞工看似打贏了一場官司,獲賠61萬,但還要扣除裁判費以及律師費用,還有兩年的光陰......☹️各位職場的夥伴們,你們怎麼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