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監試法》規定,國家考試時監察院應派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監視國家考試;監試時,如果有發現舞弊,監試人員應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歷年的國家考試,都沒有發現任何的舞弊情形。若發現舞弊時,第一時間送司法處理,監察委員做的是事後的行政責任的追究。況且,現在的監視系統這麼發達,還要監察委員在場監試,實在沒有必要。
去年考試院辦理的19次國家考試裡,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共計112人次。」,監試委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考選業務基金支出,費用大約1-2百萬。省下來的錢,可用在更有意義的地方。
其次,監察院在2005年至2008年,總共3年5個月的時間,是沒有監察委員的,但並沒有影響國家考試的進行,證明監試委員沒有必要一定要由監察委員擔任。
另外,我認為《監試法》恐有違憲之虞,最大問題,是破壞權力的分立。 《監試法》是考試院主責的法律,但《監試法》所規範,所拘束的對象,卻是監察委員;依據憲法,監察委員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考試的監試,本來就不是監察委員的法定業務。
所以,我認為應立即廢止《監試法》,並修正《典試法》,將監試的相關規定回歸到《典試法》裡,監試人員可考慮由法院公證人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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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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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證人考試 時間 在 [心得] 107司特公證人職業+筆試+口試分享-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本篇代po)
去年參加了司特公證人上榜了。關於公證人的工作內容以及考試,網路上的資料並不多。
所以想說如果有幸上榜就來完整的寫一篇,供以後有志於公證人的考生參考。
(雖然也有參加民間公證人考試,不過因為考得不好,本篇就單純分享法院公證人的訊息
,不過兩個考試八成類似,民間公證人也可參考這篇。)
壹、 公證人在做什麼?
1. 有家人在參與公證人工作,所以就以旁觀者角度分享。
2. 如果對於律師業務有點了解的,就知道律師其實常常會想靠X當事人
當初契約訂的亂七八糟,現在交律師費就想勝訴是怎樣?(以下省略各種律師常見OS)。
3. 公證人的工作最主要就是在當事人訂定契約前,以法律專業先看過契約
本身沒有問題,以公證人身分蓋章後給這份契約書加上一定的效力
(可以當證據阿什麼的)。甚至可以讓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時候,
另一方直接依據這份契約書送法院強制執行(原則就不用經過訴訟了)。
對於減少司法院堆積如山的案件而言,是非常良好的制度。
(粗略來說就是不斷蓋章啦)。
4. 法院公證人工作時間固定朝九晚五,起薪在五萬到六萬間。
工作壓力小,環境也相對好,
只不過升遷機會不如法官(據說在法院地位裡面也不高)。
相對於法官和律師的工作,法院公證人的CP值在起跑線根本屌打。
如果期待穩定的生活、自由的時間(以及想要保留年輕的肝),
法院公證人是相當好的工作。
貳、 公證人考試好考嗎?
公證人在法律系畢業考生中其實不夯(可能因為部分考科實在是太冷僻了)。
程序上分成筆試與口試二階段。
以107年來說,報考人數264人,到考133人,
筆試錄取24人(今年錄取特別多不知為啥),錄取率18%;
口試參加人數23人,除了預計錄取人數8人外,
今年又增額錄取5人,錄取率超過一半!
參、 背景與口試筆試成績
1. 大學是貓空大學,大學時極混還好各教授大發慈悲讓我畢業(淚);
現在就讀公館大學法研所,正面臨論文以及人生的焦慮。
大學畢業那年有上律師,那時有補糕點面瘦,不過因為從貓空到北車的距離
不管心靈和距離上都太過遙遠,所以其實只有完整上過民法和公司法,
其他科目都支離破碎,之後也沒補習了。
2. 筆試成績
國文(普通科目) 56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81
法學知識與英文(普通科目)82
民法 72
英文 80
商事法 57
民事訴訟法 53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47
兩個普通科目分別*0.1+專業科目平均*0.8=65.8(錄取標準: 55.9分)
3. 口試成績以及加總
第一試成績 65.8
第二試個別口試 85.3333
筆試*0.9+口試*0.1=67.75分(錄取標準: 61.8分)
肆、 筆試準備
一、 前言
1. 個人偏差:覺得法律雖然很像是背誦的學問,但是最重要的真的還是理解!
(個人記憶能力超差QQ)觀念通了,才能正確理解考題,以及操作法條與實務學說見解。
2. 準備考試:先打底,再寫題目。
要強調的是,寫題目的經驗最重要,寧願書看了五成就開始寫題目
(在覺得自己廢到炸的同時會極快成長的),
也不要書全部看完了才開始寫(法律的書看完真的不容易…)。
以司特來說,建議至少寫完前二年的考古題,並反覆檢討。
至於各科目之間的時間分配,建議以分數占比安排。
3. 司法人員特考:與律師司法官不同,公證人除了強制執行法與民事訴訟法,
其他科目不附法條。其重點仍然是法條與基本概念,打底的時候把握這兩者就可以了。
下面會點出個人認為特別重要的部分,但不代表沒提到的就不會考!!
二、 各科書目以及準備(普通科目略)
1.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1) 公證法:我有稍微看過鄭雲鵬的公證法,可以提供公證法的背景了解。
不過只要公證法法條純熟,基本上這科就沒問題。
最最重要的條文就是第13、70、71、72、100與101條。
考前我有查一下公證法重要實務見解以及看施行細則,
但似乎用不著。
這科法條我只擠出了個大概(考場上我真是的用盡生命在回憶),但應該法條引用正確以及論述通順,
就可以拿一半以上分數。
(2) 非訟事件法:主要也是法條,背景建立覺得看喬律師民訴前面的非訟原理原則
應該就夠了。本票裁定是熱門大考點,第194條與第195條各項如何適用,背後的學理
以及立法理由看熟大致就沒問題,再來個人放的重點是抵押權相關法條(第72條到
第74條)以及與程序保障相關(第4節)的條文。
2. 民法
(1) 財產法:大致上是民總、債權、物權各一題。
考題仍然是著重法條操作與基本概念。
推薦張台大,用他的上課講義複習就已經很夠了。
(2) 身分法:我是沿用之前考律師用的身分法精要,這本架構和傳統教科書不同,
直接就可以寫在考卷上且不會遺漏爭點(遺產計算最怕哪個地方沒注意到就整組歹了了@@
。
但初學者可能要對身分法傳統架構有概念後服用會比較好。
這科在司特考試主要考的還是法
條操作與重要基本概念,這本的學說時間不夠應該可以省去。
3. 英文
(1) 這裡容我小抱怨一下,當初大學念法律系就是想說終於可以不用念英文(竊喜)
,結果研究所考試還是要英文(眼神死),
公證人考試又要考英文(口吐白沫),
公館大學法研所外文畢業門檻已經將我整死…(歸天)。
(2) 公證人英文這科考古題看起來很難,但是改題老師分數似乎給的十分大方。
出題內容從歷屆考古題來看我實在抓不出什麼出題規律QQ,
但是公證相關的英文字至少要會拚得出來(考公證人總該知道Notary是啥吧),
考前我有把公證法的英文版印出來看看(變相在念公證法)。
除此之外應該真的是靠平常累積了,著重在寫作能力。
4. 商事法
(1) 公司法:這是我唯二在高點上完的課,大推程政大,個人很喜歡他信手拈來
天外飛來一筆的風格。其講義內的學說爭議在公證人考試是比較少出現的,
時間不夠可以省去。
(2) 票據法:這科我只有在考貓空法研時有大概念過,當時念得很沒心得
(好在當年考的超難的樣子大家都不會)。
這次公證人考試發現米奇的票據法,個人覺得寫得很好,書末還有依照星等挑選重點
題目,方便考前複習。
(3) 保險法:用的是海青的保險法題型破解,公證人題目考點多是傳統爭點。
(4) 海商法:平常考試根本沒考海商法,這次完全臨時抱佛腳。
推薦辛律師的海商法,載貨證券那部分死活也要看過(考前一天在某家全家狂嗑)。
5. 民事訴訟法
(1) 民事訴訟法:有附法條在考場上真的安心許多,考題也不像司律這麼恐怖。
平常對於重要法條概念與操作有理解,考場上翻到法條操作拿個基本分應該是沒問題
的。參考用書承襲考律師時的喬律師。
(2) 家事事件法:沒!有!附!法!條!ㄚㄚㄚ阿。
我前一天死活在那裏背法條,
家事事件法的法條你知道的(世紀難背)。
背後的法理又很邱(派),念得時候個人覺得不好掌握,但最後分數不錯。
可知法理和條文如能正確引出,大致就可以拿到好分數(吧)。
啊
對了,武律師的家事事件法整理的很好!!
6.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1) 強制執行法:有附法條。打底是用喬律師的強制執行法,是說個人覺得喬律師
的書雖然都很厚,但是蠻多是在法條以及概念解釋,念的時候把握法條後面的精神以及
重要實務見解,是可以濃縮的。
(2) 國際私法:這科我分數拿得不好,近年來似乎愛考外國賭債的定性以及法律
適用。書的話可以用劉律師的國際私法一本通。
涉外民事法律法條的適用類型個人覺得很複雜,考前幾乎都死盯著法條。
伍、 口試準備以及內容分享
1. 筆試通過後去參加了糕點的免費講座,了解一下書面報告要怎麼與寫口試的
基本狀況。
2. 口試當天只有大概擬了自我介紹就去了(那時也不知道會問什麼QQ)。
一進試場就是三個嚴肅的考官,猜測應該是一個是法官與兩位學者。
向老師們問好後等待指示做下,報
告准考證號碼後開始口試,共二十分鐘。
3. 口試題目基本上應該是出自設計好的題庫,
好幾題考官都是直接照念,但有幾題也會針對書面報告的內容問。
列出幾個印象比較深刻的:
(1) 如果當事人在公證過程中大聲爭執,彼此吵得面紅耳赤,你會怎麼處理?
(2) 如果當事人對於你在公證過程中的處置不滿意,到法院申訴並且到PTT與臉書
針對你謾罵,如何處理以及回應?
(追問)會不會到PTT回應該謾罵或是發文澄清?
(3) 據說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在見解認定上寬嚴有所不同,你認為該現象
是否妥適?
(追問)你認為兩者可以透過什麼平台來化解分歧與交流看法?
(4) 溝通能力之於公證人工作相當重要,你會怎麼溝通?是否有善於溝通的人可以
作為你努力的目標?
(第二題在問什麼我其實聽不是很懂,當下向考官確認問題內容時空氣瞬間凝結)
(5) 就工作與學習上的壓力,你平常都如何放鬆以及娛樂?
(6) 中間有穿插一些輕鬆題目,譬如我在書面報告說我曾經獲得音樂比賽的獎項,其中一
位考官就問我還有沒有在玩啊?最喜歡哪位演奏家阿(強烈懷疑這位考官也會玩XD)。
4. 通篇我都在盡力回答(唬爛),通常考官問了一題我就會扯個三分鐘以上的回答,很
多時候我都會擔心我自己講太多了QQ(譬如很愛舉例自己最近看了書裡面說了什麼、或是
電影有什麼有趣的想法,本來想引起一些熱絡氣氛但考官還是很嚴肅,所以還是趕快收回
正題)。大致上我的回答方式就是先下結論、推論或是舉例、最後收尾。
5. 來分享一段印象太深刻的對答好了。考官問了上面(2)的問題後,我首先回答依照法官
不語的原則,應該是不必去回應當事人在網路上的謾罵。基本上回答到這邊就好了,但我
當下竟然繼續闡述個人看法(回頭想想覺得自己真的很敢…),說近來法官不語原則似乎
有些鬆動,包括越來越多法官不甘於沉默而見報於媒體,最近公投通過同婚不能用民法只
能專法後司法院還發新聞稿強調修法不能違反J748等都可以看出端倪。我認為現在司法不
被人民所信任的情況與司法與人民缺乏互動似乎也有關係…(以下誑語省略)。學者考官
好像覺得挺有趣,但中間的考官臉色似乎不對勁。最可怕的是,當這題結束後又問了其他
幾題,中間的考官突然問我:「你知道法官不語是什麼意思嗎?」我:「(回答)。」考
官:「所以阿,還是盡量不要去回應當事人的謾罵,知道嗎?」我(囧爆):「是,謝謝
老師。」(被考官當場打臉啦ㄚㄚㄚㄚ)
6. 口試結束後,想到這部分的對答總是惴惴不安,但好在後來口試成績還是可以
的(汗)。
到底這串對答對於分數是好是壞我不確定,但真的太過刺激是肯定的(再汗)。
7. 話說回來,個人覺得口試主要還是放輕鬆去面對,
自我介紹與題庫類的題目當然要事先準備,但進去除了注意禮貌外就當作平常在聊天吧!
畢竟都到這一關了,就坦然面對吧!
陸、 感想
1. 這篇我有要求自己盡量不要太多廢話,希望不要給讀者太大壓力QQ
。自己會不會真的去當公證人也還在猶疑中,但希望能藉由這篇讓大家對公證人
多一點了解。在書面報告裡我有寫一句話
「認為公證是個十分值得推廣的領域,其預防訴訟的功能尤其對於司法普遍過勞的現況
有所幫助」,這段看似拍馬屁,但我是真心的!(淚)
如果能在締約時把契約立好,就可以很大程度的避免事後紛爭以及司法資源的付出。
公證的相關議題在台灣其實已經進行很久了(像是公證人是否全面民間化、民法166-1
施行和張無忌回大都的日期到底哪個先,到最近洗錢防制法的實施等)
如果更多人能投入公證業務,也許就能更加推動台灣公證的相關議題以及社會關注。
2. 大學畢業後幾年考試已經考到麻痺,為了考試而唸書應該可以排上人生不喜歡
的前幾名事情。平常還是喜歡亂讀一些與法律毫無相關的書籍,如果人生可以大量的
耍廢和睡覺,不知道該能有多幸福(誤)。
3. 最後,由於本身也有帶過轉學考與課輔,想說一些關於心態的事情。
真的不要因為自己現在所處的位置不如別人,而很大程度的畫地自限!
我在鄉下念的國高中,那時從來沒想過會念到一般人認為還不錯的大學與研究所,
全然是憑著懵懂無知衍生來的無畏而來到這裡。
有些人或許天生能獲得的資源比較多,但是那並不代表著結果。
我們可能容易羨慕含著金湯匙出生的人,但遊戲不往往是在拿得爛牌卻打得好局
的一刻,才是最意思的嗎?
關於考試的準備,其實不要想太多,盡力準備就是了。考試沒那麼可怕,可怕的是
準備過程中不斷懷疑和否定自己的心魔。
上不上榜所獲得的標籤並不真正代表個人,每天的生活才是真實你的樣子。
這些都是我在考試準備過程中會拿來跟自己說的,
剛好最近天氣比較冷也給大家發發雞湯XD。
最後的最後,祝福大家除了準備考試的過程順利之外,也能開心的過著人生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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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oomei (1.164.172.5), 01/10/2019 23: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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