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文章 4—2020/07/24
《平民投資王》網路版---劉鳳和 著 無版權—可大大分享
老天爺啊!我要被拉出去槍斃了
那誰才是真正的主課? 不知道!在日本!接下來重點來了,工廠在哪裡? 我們吵著要去看工廠。
利慾薰心,當真可以把我們每個人薰成一隻隻的大恐龍。從事情開始到現在,已經快兩年的時間,出了大簍子,我們這才醒了,哪裡有想到要去看工廠。哪裡有工廠!根本就沒有組裝廠。老天!事情走到這個地步,我們該找誰負責?當然要找那個學弟!
學弟一直跟我們推說他很有誠意要解決問題,他也在拚命想辦法找他的上線。但是學弟的上線只出現一、兩次,然後整個人就神隱了。怎麼辦?當時的通訊不像現在這麼發達,隨時隨地可以call人,故意不接來電的話,就奪命連環call。反正人就是從地球上不見了。只有這個什麼問題都解決不了的學弟還在。
完了!教我拿什麼顏面去面對我的下線,他們都是我最親愛的家人。我哥也是這次事件的受害者,當時,他決定要幫我出口氣去找學弟談判。我還記得,當時我們是約在台北汀州路金石堂的地下室,說是大家出來談一談,了解一下狀況,果然還是沒有什麼結論。
我哥說,因為我是軍官不方便,要我別再插手這件事,這事他來處理就好。當晚我離開之後,我哥就把學弟帶回學弟家,跟學弟的父親報告這件事情。雖然當時我們已經二十五、六歲了,但是當遇上事情沒辦法解決的時候,我哥覺得總是要先跟父母報告,所以哥哥想看看學弟的父母有沒有辦法彌補一些。
找學弟父母出面一起商量,這事聽起來挺合情合理的,不是嗎?後來學弟的爸爸確實也出來了解整件事情。當時我們一心以為,最起碼已經跟對方的父親稟告過了,接下來就等著看對方怎麼表示。結果真是晴天霹靂,兩個星期不到,我家居然收到一張法院傳票,告我跟我哥兩人「擄人勒索」!民國七十幾年,擄人勒索還是依照陸海空軍刑法來審判,它的刑責是死刑,唯一死刑。我自己賠上也就算了,還殃及我的親哥哥,真恨不得一頭撞死!
我的泡湯人生!
這就是人生,一步錯、步步錯!記得我去開庭的時候,嚇得魂飛魄散。就算再怎麼見過世面,當時我也還只是個二十幾歲的年輕人,平白無故接到唯一死刑的傳票,就算再不懂法律,還是懂得害怕的。我該怎麼辦?面對法官的時候,我兩條腿完全不聽便喚都在發抖!
那次法庭的場面我印象太深刻了,記得當時的檢察官就是大名鼎鼎的許阿桂檢察官,她是我生命中的第一位檢察官。她當庭把我們通通都訓了一頓 :「你一個軍官不好好幹你的職業軍人,為什麼搞一些有的沒有的亂投資?」 當時我最大的恐懼除了是第一次上法院外,更害怕自己會被當庭收押,然後「ㄅㄧㄤˋ!ㄅㄧㄤˋ!」兩聲,我這輩子就突然結束了。這是多麼荒謬的人生!我的兩條腿大約不停地發抖了半個鐘頭後,戲劇性地出現大逆轉,最後我們不但沒被收押,也沒被禁見,我和我哥以及學弟,三個人居然站著走出了法院。
接下來因為我是職業軍人,我的這部分案情轉到國防部軍事法院完成後續。當時每一個報考軍校的年輕人,都懷著一個偉大的夢想,就是要成為一個「將軍」,
想要肩膀上有一顆星星。可是我連上尉都還沒有升到,就搞了這麼一個大烏龍,不要說將軍了,能不能升到少校都有問題。貪哪!你看, 「貪」和「貧」長得有多像,分明就是對雙胞胎。我人生第一次投資失敗,竟然跌得這麼大一跤,我該怎麼面對周遭的親朋好友?這兩百萬我要還到什麼時候?我幾乎無法想像自己接下來會有什麼樣的人生。
這回,我又成了叛國賊!
部隊裡案子還是繼續進行,我的單位也因此從原來的鳳山調到台南,在台南新化一個野戰部隊單位服務。新來乍到,身邊沒什麼朋友,心情不好也沒人可以傾訴,問題一直壓在心裡無法解決,左思右想想破了腦袋,得到的答案,還是「無解」兩個字。
那個時候,我心裡頭轉來轉去只有一個想法:最好趕緊想辦法退伍。這樣我就可以白天上班晚上兼差,能做二十四小時,就做二十四小時﹔我還能去當舞男,只要能多賺點錢還債,什麼事情都願意做。但是想歸想,一切都是不可能,那時候的職業軍官都要服役滿二十年才能退役,我才畢業沒多久,怎麼可能讓我退伍?但是我沒辦法還錢,總不能在這邊混吃等死啊!愈想愈不對,自殺、自殘的字眼開始浮現在我眼前。一死,一了百了!可是我又死不了—因為我不敢!
忽然有一天,我想到一個好法子:我把黨證寄到中央黨部去,表明自己要退黨不就成了?其實我的目的很單純,只是要退伍,趕快去還債。不能退,就用開除的方式讓自己被開除掉,然後平安退伍,我才有生路。多麼天真的想法!雖然那時黨禁和報禁都陸陸續續開放了,但是一個軍校的畢業生居然會把黨證寄到中央黨部去,上層的人多少都會產生很奇怪的聯想,認為這是一種叛黨叛國的行為。
哇!事情愈搞愈大條。黨證寄出去後的幾天,軍中的保防部門、監察部門、政戰部門,陸陸續續約談我﹔師部、軍團、軍部的長官,也都來找我約談。談談談,疲勞轟炸,我跟每一位長官重複交代了不知道多少遍,可還是退不了伍,每一個人都認為我是罪大惡極的叛黨叛國。頻繁的約談,讓我累壞了,無心工作,也混不下去,究竟怎麼辦?自己難過,更拖累全軍的長官﹔尤其是都知道我們最近幾期的同學、學長學弟,大概人人都知道我的事情,我連頭都抬不起來。當然,我不是故意的,我是在走投無路找到最笨的方法,卻自己以為很聰明。
有一天,記得是二月二十七號晚上,因為隔天即是「二二八紀念日」,是禁止外出的。但是我沒想那麼多,只是想在晚上跟同單位的同學去吃薑母鴨,順便散個心。我們大概在晚點名的時候出去,一兩個小時後就回來了。結果第二天一早,我就被軍法部門叫去約談,竟然當場收押。我人還在迷糊著,一旁的憲兵把吉普車跟手銬都準備好了!
我只是一個很單純的畢業生,因為受到金錢誘惑,因為走錯了一條投資路﹔因為被別人騙,因為想退伍,結果做出了很笨的事情,最後竟然落得被銬上手銬收押。當時我看著收押票,上面清清楚楚寫著「抗命」兩個大字。一條「擄人勒索」都還沒結束呢,現在又罪加一條「抗命」!但是,我抗誰的命呢?原來二二八當天是重點時間,任何人都不得外出,但是我違反了這項命令。哇!大條了!真的大條了!擄人勒索唯一死刑,抗命罪最少十年以上徒刑,這兩條罪加起來,我可得死幾次才扯得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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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以往各地檢署對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等重要文書,都以雙掛號方式郵寄,開庭通知、行政簽結則多以一般平信寄出,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地檢署開庭傳票,將全面以掛號寄出,避免信件丟失或未收到,導致開庭時被告或證人未到。」
想法:
1.這個錢從哪裡來?
檢察長應該會很傷腦筋吧?
2.對律師而言,
傳票用平信或掛號,根本沒差,
林北最卑微的要求,是早一點通知律師,
律師發現有衝庭,可以准予改期,
這樣就很感恩了!
3.有的地檢署開庭通知,
星期一寄到,星期三就要開庭,
除非律師沒案子很閒,
不然要隨傳隨到,實在有困難!
人家法院一個月前就訂星期三的庭,
檢察官ㄧ紙通知就要插隊,這樣其實很不好。
不過最厲害的還在後面,
星期三早上臨時電話通知律師下午開庭,
星期三下午開庭結束,星期四才收到開庭通知,
這種穿越時空的傳票,
即使用雙掛號,也是沒意義的!
你說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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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219綠色恐怖事件滿一個月,看到台北律師公會和台灣人權促進會在立法院召開的座談會。去年事發的第一時間,台北律師公會便公開譴責檢調濫權,如今台灣人權促進會也從此事探討台灣司法改革問題,我相信他們並不是為哪個特定的人或事件發聲,而是藉由我的直播,揭發長久以來檢調執法存在的積弊,因為我們每一個人民,都可能面臨公權力濫權的侵害。
誠如大家應該都了解的,我和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意識型態並不相同,但這些問題與藍綠統獨無涉,而是法治社會落實「無罪推定」、「程序正義」的問題。今天這場在立法院的座談會,提出了應該讓證人被搜索時可以有律師陪同,以及拘票必須回歸法官開立的觀點,我願再從自身經歷的1219事件,提供以下主張:
一、除了拘票應回歸法官開立外,對於目前規定就是由法官開立的搜索票,到底是否該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法官簽名」,必須嚴格追究。因為《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而其它關於筆錄等文書的規定則是「簽名、蓋章或捺印」,顯見《刑事訴訟法》認為簽名與蓋章不同,否則不需要寫那麽清楚。現在台北地院聲稱「蓋章等於簽名」,引用的是民法,卻置《刑事訴訟法》於不顧,這是長期違法的便宜行事。又,即便退一萬步說,蓋章可以等同簽名,那法官開立搜索票的蓋章可有統一格式?畢竟搜索票如同古代之抄家,是對人民身家財產侵入性的傷害,豈能沒有嚴格標準?
二、對於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進行搜索,《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要符合「必要性」,但實務上卻是檢察官請法官開搜索票後,可以不給任何「必要性」的理由。我個人在事發後,即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撤銷搜索處分,但台北地院卻予以駁回,也不要求檢察官說明「必要性」為何。又,對於證人的扣押物,也應該說明與案件的關聯性為何,電腦、手機更不應扣押(法律明文規定只能扣押電磁記錄,如連硬體都扣押,則涉及栽贓或植入駭客程式的問題)。我個人的經歷,即是扣押物至今滿月仍不歸還,明明已向檢方聲請返還,檢方卻回覆法院沒收到聲請。
三、關於三票(證人傳票、搜索票、拘票)齊發的作法,法學界一致共識皆說不可,因為證人傳票應該事先寄達,證人屢傳不到才能拘提,但檢調實務上卻經常這麼做,上演「證人轉被告」的慣用劇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傳票須於到案時間24小時前寄達,證人才能事先安排行程,除非是「緊急時」才能例外。但我個人的例子,卻是證人傳票(含檢方的傳票及調查局的通知書)早在12月14日就開好,可見並無緊急問題,卻一直沒有寄出,而是12月19日當天連同搜索票一起上門,這種預設證人為犯罪嫌疑人的手法,完全違反《刑事訴訟法》及無罪推定原則,檢調在實務上卻可以恣意執行,無需給任何解釋。
關於我在1219綠色恐怖事件中遭遇到的違法對待,我第一時間就向高檢署要求查辦地檢署違法,但高檢署仍將案子推回地檢署,地檢署則來函稱:「雖然被告對象即是本署檢察官,但並不表示本署其他檢察官不能持平偵辦。」既然如此,我也只能期待地檢署其他檢察官能秉公辦理。此外,我也會向監察院提出陳情(雖然才剛通過的監委引起社會很大爭議),並在窮盡一切救濟手段而未能解決時,向大法官請求解釋法條。
我要再次地聲明,我之所以如此堅持將本案違法濫搜的問題追究到底,並不只是為我自己,而是希望為《刑事訴訟法》的執行建立典範,未來可以形成標準一致的通案。經過這次事件,我也會更加關心台灣司法不公的問題,即使尚未擔任民意代表,亦會盡我的力量,時常與大家分享法律常識,維護我們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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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我被詐欺已經到派出所報案提告了請問最近會不會有資料寄到戶籍地知道的人能告訴我嗎謝謝- ... B4 一定要抓到人才會有傳票啊不然你要跟誰上法院?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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