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tney Spears 受監護宣告 13 年,各種法律行為都受到監護人父親 Jamie Spears 的監管和限制, 小甜甜布蘭妮的父親於今日呈交請願書,提出要終止對女兒的監護權,意味著 Britney 很可能於近期重獲自由,不再受到法律監護效力🔥
#翰編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到法院,聲請停止高端疫苗的緊急使用授權,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雖然回應,尊重個人法律行為,但也嚴詞回批,自己不打就不要打,希望不要呼籲大家不打疫苗。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8543 - 由台灣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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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法律行為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25: 那要如何找到這個軍事同盟終止代管?ROC可自行終止代管嗎?! 應該不行吧!?
A225: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
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
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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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在 108小時搞懂民法總則- [觀念通知] 民法上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一 的必吃
[觀念通知] 民法上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一、法律行為: 1.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 2.目的在使內心之意思藉由意思表示表達,進而發生其所 ... ... <看更多>
法律行為 在 Re: [問題] 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 引述《JimmyWr ( jimmywr)》之銘言:
: 因為距離考試大概也只剩一個月時間
: 於是便直接上來發問
: 其實只是一個小小的地方定義弄得不是很清楚而已
: (已經爬過文,但找不到相關的答案)
: 我看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100年版)裡面
: 關於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的差異,
: 有提到了準法律行為 "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所以我在寫這系列的考古題的時候,也會打算放這一句話
: 但在王澤鑑民法概要2002年版本第82頁看到了一點點矛盾的地方:
: 上面數來第三段,比較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王老師說到:
: "準法律行為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狀態於外部為特徵,和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相類似"
: 這樣是在描述準法律行為還是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但非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沒有矛盾,其實也不必想這麼複雜。
法律行為的效力來自於至少一個以上(如契約可能兩個),且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
所謂要件完備的意思表示即包括:
「行為意思」:你知道你在做這個行為。
「表示意思」:你知道這個行為的法律意義。
「效果意思」:你知道並希望發生該行為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可能是法律有明文,也可能是無中生有(例如無名契約),但只要當事人有滿
足前開要件,因為效力主要仍來自於當事人的意思,本於私法自治,仍然有效。
至於準法律行為,它在外觀上和意思表示很像,都是要行為人去發出某個意思以表達內
心想法,但其效力則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於這方面又和事實行為較為相近(所謂事實行
為,即只要有完成這個行為即發生法效力,不管當事人有否意思)。
因為介於二者之中,我們才會稱他是準法律行為。也因為是法律直接賦予效力,所以若
行為人對上述三個要件有所欠缺時,「不一定」會對該行為的法效力產生影響。
: 又
: 看過一些網路上的講義,在比較 事實行為和準法律行為這麼寫到:
: 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均以當事人之"一定表示"為成立要件,事實行為則否;
: 這樣,我們到底可不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一定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還是說,準法律行為下的定義,意思表示只是這個準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 而非最後形成法律效果的生效要件?
我是覺得,應該不必拘泥於什麼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我好像也沒聽過有人這樣去解釋
的......Orz
畢竟準法律行為永遠只會考那三種,就是王老先生書上提到的那三個XD
意思通知:催告。
觀念通知:社團召集通知。
情感表達:通姦罪的寬恕。
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有明文的,其效力也因此一經傳達而當然產生。
所以縱使老婆不清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如何,但只要她表達出願意原諒
老公,則仍然立刻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得再為告訴。
那如果老婆實際上是被詐欺或脅迫,或是老婆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呢?
學說通說則是採「類推適用」意思表示之規定說,不過到底能類推到什麼程度,我就
不太清楚了...可能必須個案去做判斷吧。
: 故我們還是可以說:準法律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 這高點民法概要熱門題庫裡面,提到這樣的分類,關於到底是什麼意思表示的核心
: 是不是還要再說明更清楚一點?
: 王澤鑑是這樣分類:
: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 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內容
: 我覺得讀法律是不是還要在高度培養自己的國文的語感邏輯...
: 單純課文上語意的地方想做更明確的定義,
: 因為畢竟是要寫到考試卷上的答案!
: 謝謝各位!
用最簡單的說法:
在外觀上,法律行為和準法律行為比較相似,都是要行為人做出一個足以傳達內心
概念的行動。
在內涵上,準法律行為又比較像事實行為,其法律效力來自於法律直接明文賦予。
所以你說準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為一定表示作為成立要件,好像也沒錯,畢竟你沒說
出口的話,則根本也不會發生法律明文的效果。
但它確切仍不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王澤鑑在其書上也只是說:「在一定範圍內得類推
適用」而非直接準用或適用,即是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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