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黃偉民易經講堂
香港的盛筵已過,很多人魚貫離場。
但總要有人留下來,打掃收拾的。
人散後,一鉤新月天如水。
鄒幸彤留下來,告訴你,香港土生土長菁英的追求。
菁英的意義,不在於學歷,不在於收入,而在於他們的追求——
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
粉身碎骨全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
這些年,很多人都被林鄭搞糊塗了。
她愛標榜自己小學中學階段年年考第一。
香港大學畢業後又考上AO政務官,做高等華人。
她終日乾乾,每日工作十六小時,一星期工作七天。
她斷六親,和丈夫都少溝通。
她刻意告訴你,她不懂用八達通坐地鐵:她不知道7-11沒有廁紙賣……
這些都是你們的日常生活,她全不懂。她做的事更重要,她是菁英!
到鄒幸彤的新聞出現,我們才見識到什麼才是香港菁英。
她因支聯會副主席的身份被捕。
新聞界才開始注意到她的學歷背境。
她有沒有像林鄭一樣中小學年年考第一?不知道,她從沒有提及。
記者從舊剪報中,得知她的A-level成績,是全優5A,拿獎學金,入讀劍橋大學。
2008年因為汶川地震的義工工作,她看到人間的需要,她轉攻法律,做一個人權大律師。
她沒有將這些掛在嘴邊。
她背起支聯會的工作。
1989年,北京天安門的大屠殺,他們要拉他們自己的總書記、國家主席下台。不惜動用軍隊,血洗在天安門靜坐示威的學生。
整個香港沸騰,所有香港人都投入了這個時代的洪流。
但鄒幸彤當年只有四歲,今日為什麼要背負起這個沉重的歷史包袱?
我曾當面問過她這個問題,她淡淡的輕聲說:
總要有人做。沒有人接力,她便攞來做囉!
她輕描淡寫,沒有化解我的不安。
青山個個伸頭看,看我庵中喫苦茶。
佛教的本義是蓮花。
蓮花出於泥濘之中,但卻可以一塵不染。
佛教行人的修行在骯髒的淤泥,但他們的目標是蓮花。
淤泥,只是成就他們心中蓮花的養料。
愈是骯髒不潔的泥濘,愈能開出燦爛一塵不染的蓮花。
不在乎際遇的苦難,因為這些都是滋養你心中的白蓮花開。
這也是《周易》乾卦的總結論:
用九。見群龍無首,吉。
九,是陽爻。
乾卦六爻都是陽爻,都是九。
人間六個階段,六種際遇。
初九:潛龍勿用。懷才不遇。
九二:見龍在田。虎落平陽。
九三:終日乾乾。埋頭苦幹。
九四:或躍在淵。知所進退。
九五:飛龍在天。大權在握。
上九:亢龍有悔。眾叛親離。
六支陽爻,支支都是九。用九,用那支九?
乾卦的結論苦口婆心,教我們用九,不要為九所用。
際遇可以變,但你不能變。
際遇,是成就你的養料,用它,不要因際遇影響你的追求。
因為際遇是動態的,群龍無首。
無首,即是無尾。
無首無尾,即是一個圓圈,周而復始。
任何的處境,都可以成就你的追求,任何的處境,都可以幫你開出你心中的白蓮花。
方法是用坤卦的精神。
坤卦六爻皆陰,陰就是六。
坤卦的結論是:
用六,永貞吉。
用六,不要為六所用。
乾是天理,坤是人生。
人生要因應時勢,無論是那支爻,那個處境,用它,不要被它左右。
精神基礎是:永貞吉。
這個貞,是坤卦的大原則,牝馬之貞。
母馬永遠要跟著雄馬走,不能因形勢而超越。
乾為天,為馬。
我們在人間,要因應形勢,但大原則,是跟著天理走,不能超越天理,這樣便永貞吉。
跟天理,盡人事,無論那支爻,那個六,都永遠吉祥。
乾坤兩卦,教我們用九用六,就是這個意思。
任何處境,都可以用,都可以成就我們的理想。
儒家教我們頂天立地,做中流砥柱。
《論語》中,子路說:
君子之仕也,
行其義也。
道之不行,
已知之矣。
子路認為,在亂世中,很多人,潔身自愛,做隱士,忘記時代,忘記自己,把自己身心人格搞得很清高。但這樣做,將社會的責任,人倫的角色,搞亂了。
只計算自己一塵不染,對時代,對社會沒有盡責。
一個頂天立地的大丈夫,行其義也,見到要做的便做了。至於利害得失,理想能否實現,沒有計算,已知之矣,心裡有數的了。
與鄒幸彤有十幾次的碰面之緣。印象中,她都是低調沉默,坐在一旁不說話的。原來,此鳥不飛則已,一飛沖天;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是一個有絕藝傍身的俠女!
杜甫有一首七言古詩,記述一位武功絕世的女劍客。
《觀公孫大娘弟子舞劍器行》
昔有佳人公孫氏,一舞劍器動四方。
觀者如山色沮喪,天地為之久低昂。
霍如羿射九日落,矯如羣帝驂龍翔。
來如雷霆收震怒,罷如江海凝清光。
絳脣珠袖兩寂寞,晚有弟子傳芬芳。
臨潁美人在白帝,妙舞此曲神揚揚。
與余問答既有以,感時撫事增惋傷。
先帝侍女八千人,公孫劍器初第一。
五十年間似反掌,風塵澒洞昏王室。
梨園弟子散如煙,女樂餘姿映寒日。
金粟堆南木已拱,瞿唐石城草蕭瑟。
玳筵急管曲復終,樂極哀來月東出。
老夫不知其所往,足繭荒山轉愁疾。
詩的開頭八句:
昔有佳人公孫氏,一舞劍器動四方。
觀者如山色沮喪,天地為之久低昂。
霍如羿射九日落,矯如羣帝驂龍翔。
來如雷霆收震怒,罷如江海凝清光。
從前有位女劍客,公孫大娘,她的劍法震驚天下。
睇過她出劍的,都神色驚訝;天地間都隨著她的劍氣而起伏低鳴。
跟著杜甫用神話來描述他當年所見的:
好似后羿射日,一招接一招,連綿不斷;又好似天神騎龍,在天際飛翔。
出劍時,勢如雷霆萬鈞,令人無法呼吸;收劍時,萬籟俱寂,像江海風平浪靜,水光清澈。
絳脣珠袖兩寂寞,晚有弟子傳芬芳。
臨潁美人在白帝,妙舞此曲神揚揚。
與餘問答既有以,感時撫事增惋傷。
但自從公孫死後,江湖寂寞了,再沒有見到這樣的高手。幸好,原來她晚年收了弟子,傳承她的絕藝。
今次在白帝城,重現公孫劍法。和她一席傾談,始知她劍法淵源。但這樣一來,又引起詩人杜甫的無限回憶了。
先帝侍女八千人,公孫劍器初第一。
五十年間似反掌,風塵澒洞昏王室。
梨園弟子散如煙,女樂餘姿映寒日。
由這位弟子李十二娘的劍法,勾起了杜甫初見公孫神劍的往事。當年仍是開元盛世,玄宗成立教坊和梨園,單是人數就有八千人,而公孫就是第一高手。
一場安史之乳,大唐由盛而衰,由開元轉天寶,也像詩人自己,由壯年已變衰弱,也像九七後的香港,繁華不再。
五十年如反掌便過,見過繁華,如今憑弔衰敗,多麼令人神傷。人才四散,往事如煙。
用師徒兩人舞劍,襯托人世盛衰,就像今日香港人憑弔往事,不勝滄桑。
金粟堆南木已拱,瞿唐石城草蕭瑟。
玳筵急管曲復終,樂極哀來月東出。
老夫不知其所往,足繭荒山轉愁疾。
全詩結尾,杜甫感慨的說,當年盛世時的皇帝,玄宗已經死了六年,在金粟山上的陵墓旁的樹,已雙手才能拱抱了。我這個玄宗時代的小吏,今日流落在蕭條的白帝城裡,唔知做乜!
今夕又一曲急管絃歌,但人散後,一鉤新月天如水,自己盛年年已過,世情又衰敗,四顧茫茫,行不知所往,止不知所居。雙腳生滿雞眼,本來就寸步難行,心情沉重,反覺得自己是否腳步太急呢!
香港無論在行政、立法、司法,都在急速衰敗之中。百多年多賴以生存和信任的法庭,都成為香港良心的奪命之所。
你和我都是杜甫,借鄒幸彤的一劍而神傷之中。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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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張桐銳老師於分析實務案例後,提出自身法律見解,例如申報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事後救濟之類型。本文以行政實務見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論理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工保險、申報制度、行政契約、公法上法定之債
✏摘要:
本文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為例,檢討勞工保險行政與審判實務所採行之所謂「申報制度」。實務上基於大量案件調查之困難,關於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原則上以投保單位之申報為準,縱使受雇勞工未離職,而雇主申報其離職退保,勞保法律關係亦停止。本文認為,申報行為為事實行為,而非意思表示,勞保法律關係係公法上之法定債之關係,而非行政契約關係;勞保法律關係之發生或停止,固然原則上以申報為準,但雇主之申報(通知)內容如與事實不符,被保險人應得透過訴訟救濟予以推翻,至於救濟之訴訟類型,應為確認訴訟。
✏試讀
🟧申報制度之概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
行政實務上認為勞保採申報主義,其規範基礎在於勞保條例第11條以及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當時施行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判中,最早出現申報制度或申報主義之用語者,為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判字第2762號判決,惟該裁判中係勞保局於答辯中主張勞保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並非最高行政法院援引申報制度作為駁回上訴之理由。事實上,於該裁判中,勞保局係主張勞保加、退保雖係採申報制度,勞保局依據投保單位所送加、退保表作書面審核,惟事後發生保險事故,經勞保局調查其資格有不合上開加保要件者,勞保局得依勞保條例第24條規定,以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而依法追還保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因此,本案之爭點係原告是否確係受僱於投保單位員工之認定問題。換言之,在勞保行政實務上,投保單位申報不實,如屬退保之情形,亦即被保險人仍在職,而投保單位申報退保之情形,以申報為準,勞保法律關係即告停止,事後不得舉證推翻,亦無法透過法院確認勞動法律關係始終存續之裁判而加以改變。
🗒全文請見: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張桐銳,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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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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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原則意思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公開無罪,監督有理‼️ 唯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
新竹環狀輕軌講了兩年半多,市府一場說明會都沒開。日前我好不容易透過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辦公室向交通部鐵道局要到市府檢送的簡報,摘要整理後公布在網路上,市民才終於知道輕軌的規劃進度。
我代替市府向民眾說明,結果上周在議會卻遭到執政黨議員批評我未經允許就公開,還指控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恐造成民眾置產損失,甚至質疑我違法。
市政公開透明,本來就是政府該做得事情,連林智堅市長都在臉書上講「只有公開、透明的政府才能讓民眾信任」,並強調民主抗體的重要性。
但是新竹輕軌可行性研究從 106 年 9 月發包出去,至今二年半多過去,市府除了開記者會,提供幾張簡報給議會外,一場公開的說明會都沒有。
新竹市政府推動新竹輕軌計畫,市民居然是透過媒體報導新竹縣長在縣議會答詢的內容才得知最新進度,不覺得很諷刺嗎?
難道如此重大的公共建設,新竹市民一點知情權都沒有嗎?甚至市議會也沒有監督權,這樣合理嗎?
#公開未定案計畫資料違法❓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是公開透明,不是以「限制或不予提供」為原則。就算是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在法規上也有但書,「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連法務部都有行政函釋表示:「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因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形成,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 (法律字第 10603512970 號)
#公布未定案路線造成民眾投資損失❓
執政黨議員認為我公布未定案路線,會造成經濟學上凱因斯的預期理論,來新竹市就學、就業的外地人,如果依照路線資訊置產,預期未來會有利潤空間,但假如最後輕軌沒有經過附近,那他們個人利益的損失要向誰索賠。
我的天阿!同樣身為是清大計量財金系畢業的,居然講得出這樣的話,要求政治人物為個人投資利益負責,實在令人傻眼。
經濟學講的是完全競爭市場,但是現實生活中,充滿著「資訊不對稱」,也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投資商品能百分之百確認利潤空間,通常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內線交易。
難道等到路線百分之百確定之後,市府就一定會蓋嗎?公布確定路線後,結果最後沒有蓋,民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這兩個問題,連市長都沒辦法回答了。
況且,等到真的百分之百確定要蓋了,誰會先知道呢?還不是有權有勢的人。
桃園之前蓋機場捷運,就被爆出有鄉長和四位資深議員透過友人優先購買捷運站預定地的土地,獲利數億元。
市政公開透明,多少能夠弭平上述說的資訊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盡可能杜絕有權有勢的人,利用職務之便,炒地皮、牟取暴利。
#促進公民參與才能計畫更完整🆙
市政在推動過程讓公民有參與空間也相當重要,像我將新竹輕軌計畫路線放上網之後,就獲得許多有建設性的提問。
以下列舉幾個例子:
1️⃣ 馬偕醫院應該要設站。
2️⃣ 特二道 30 年未開闢,輕軌卻規劃走這條路,代表未來開路有望?
3️⃣ 輕軌希望是全線高架,不然道路更塞。但要如何穿越國道呢?
4️⃣ 台鐵六家線如果被輕軌取代後,市區到高鐵更久怎辦?
交通處在可行性研究或是未來的綜合評估的過程,都應該廣泛搜集民眾的意見,將有建設性的建議或意見考量進去,讓計畫更完整。
#市府務必做到市政公開透明
「推動市政公開透明、促進公民參與」是我競選的政見之一,所以我相當在意。
質詢最後,我要求市府未來在推動重大公共建設時,於可行性評估或是基本設計階段,就應該要廣開說明會,讓市民有參與的空間。相關的文件資料和計畫進度,也應該定期公布在網路上,讓有興趣多了解的民眾可以檢視。
只可惜市長未能當場承諾,只回應說「新竹市政府一直都是一個讓新竹市民信賴的政府」。
我想就如同市長一直強調的:「好還可以更好」,期許市府在市政公開透明上面,也能夠更加把勁來做。
法律優位原則意思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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