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整理幾篇期刊,其中一篇講到不認同實務上發展出來的超法規補強法則。
不認同的理由,除了沒有類推的基礎、類型恣意以外,另外一點,沒參與過實務的同學或剛考上的律師,我想只能用背的,無法體會。
也就是這樣的適用,等同解除了某個程度的法院調查義務。
一個性侵案件裡,幼童的證言,如果是有受到成人的影響,在法院澄清義務概念下,當然要去調查如何的受影響。否則就有可能落入應調查未調查之違法。但如果調查完而確認沒有受到不良的影響,並可以依該證詞確信被告犯罪,在不需要超法規補強法則下,就能判處被告有罪。
但使用超法規補強法則後,該名幼童的證詞如果沒有補強證據,在法官的立場,根本不用再去調查上述是否受到影響,依照這個法則的數學公式,無罪判決。
這樣的適用對於發現真實,或許反而是個妨礙。
簡單來說,在解決事情的手段上,大家選擇了不同的途徑。這其實才是學法律好玩的地方。
只不過,在沒有一定累積程度的實務經驗下,學習這種東西,99%的學生沒有意義,因為只能死背。
要提高律師、司法官水準,考個超好笑的法學倫理能解決事情嗎?何時才能夠大學部取消法律系,何時才能落實必須要一定實務經驗才能轉任法官?
從我踏入台北上大學開始,就不斷聽到司法改革,這麽久過去了,整個司改的決心,難道只能拿出國民法官?人本身的改革呢?
回想當年在大學的法扶,不知道害了多少人,狗屁亂講一通。絕大部分大學部的法扶,頂多只能去事務所當觀察員的角色。實體法,訴訟法都是背的。
教師節那天看完文章,居然有點失落感。趁著心裡還有靠爸靠爸的心情趕快寫出來。
另外,教師節那天你應該沒去殺當初教你死背的老師吧。算了,大家都沒勇氣。
近期唯二高興的是,猴子參完展回來了。還有,要出新年度讀書會很活的考題了。
同時也有1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1月01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lPLxH_Zs0ik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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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法判決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法官違法判決 在 天下雜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蘋果沒有輸? 與Epic Games的訴訟戰,下一步怎麼走?】
《要塞英雄》開發商Epic Games控告蘋果壟斷,初戰結果出爐,法官說蘋果「成功並不違法」,蘋果法務長更直言,這是蘋果的一大勝利。
不過,細看法院判決,情況並沒有蘋果想得樂觀?這場訴訟戰,下一場要怎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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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法判決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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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2020年改變了全世界,一場百年不遇的世紀疫情,令以往理所當然的日常,忽然變得可望而不可即,國際格局本已處於歷史十字路口,現在更是迷霧遍佈,看不清前方;香港憂患重重,不少人感到前路茫茫。新一年來臨,否極泰來、大破後大立,當然是人心所欲,然而每况愈下、破而不立的可能性,絕對不能低估。新年伊始,疫苗面世、白宮易主為世局發展帶來變數,然而疫症大流行何時方能受控、環球經濟是否真能強勁反彈,仍是未知之數;拜登上台,中美角力進入新階段,香港無法置身事外;發達國家印鈔救市所掀起的股市狂潮,究竟是高處未算高,還是埋下泡沫爆破伏線,同樣影響香港。
蘋果頭條
高等法院上周批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保釋後,受官媒及左報文革式攻擊。中聯辦控制的《文匯報》和《大公報》一連8日向法庭發炮,轟主審法官李運騰批准黎保釋是「有違法理傷害法治」。官媒《人民日報》也發文稱批准黎保釋對香港法治傷害太深,於終院處理上訴前夕「警告」司法機關「作出正確選擇」。終院終在今午(31日)裁定黎智英需要再次還押,民主派相信有關裁決是官媒以文章向法庭施壓、及本地建制派瘋狂批鬥法官的結果,形容連日評論形同「恐嚇」,擔心黎日後未能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
東方正論
黎明前的黑暗最漫長,回歸後香港滿是亂象,去到2020年最後一日,早上大家仍然忐忑不安,究竟大漢奸黎智英會否獲得保釋,繼而潛逃他方,幸好終審法院沒有冒天下之大不韙,決定接受律政司上訴申請,黎智英須暫時還押牢房,待2月初再審理。這個判決,讓全港市民對司法界仍抱有一絲希望,過渡到新的一年。然而前面的路依然荊棘滿途,原因是司法制度根深柢固的問題從來未被正視,深層次矛盾尚待解決。
星島社論
世紀疫情來襲,港人走過不平凡一年,差不多整年也要戴上口罩,與人保持社交距離。二〇二〇年的除夕也變得與別不同,寒夜下少了市民在街上倒數玩通宵,大部分倒數派對取消,食肆生意減半,酒吧常客亦提早在下午到蘭桂坊的食肆小聚自娛,但晚上十分冷清。艱難的一年正式畫上句號,市民及商界都異口同聲期盼疫情減退,新一年可回復正常生活。而全港最大型的旅發局除夕倒數活動,首度將活動移師網上。不過,維港兩岸雖人流大減,但仍有大批市民湧到海邊倒數,當中有市民大喊新一年願望,盼可盡快疫情消失除下口罩生活。
經濟社評
2020年即將結束之際,中國跟歐盟談判7年的投資協定取得重大進展,而且是在美國候任總統拜登就職前達成共識,無疑是打亂其聯歐制華布局,為明年與美國周旋成功造勢。盡管中國積極爭取與歐盟簽協定,但箇中存在變數,尤其是歐洲議會中的反華勢力和美國,令形勢變得錯綜複雜,猶如三國時代的魏蜀吳之間博弈。國家主席習近平昨晚與歐盟領袖舉行視像會議,宣布談判完成。據悉,中國在市場開放、公平競爭環境和可持續發展三方面作出實質性承諾,例如向歐盟投資者開放金融、醫療和雲端服務業,並承諾加大對中國國企補貼的透明度,爭取與歐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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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藝人丁小芹一騙再騙不見棺材不掉淚!涉販售假名牌包詐騙買家,瞞天大謊遭法院依加重詐欺判刑2年6月定讞!下場出爐讓演藝圈譁然,曾經的當紅明星如今神隱消失變成遭通緝的詐欺罪犯,令人不甚唏噓。#丁小芹#賣假包#女明星#新聞挖挖哇#階下囚#真相#醜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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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法判決 在 [法律][刑事]最高法院有關「被告之處置行為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 [本文轉錄自 huangguo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標題: [法律][刑事]最高法院有關「被告之處置行為,뤠…
時間: Wed Oct 15 14:09:02 2008
作者: huangguo (施比受更有福~) 看板: SHANGGUO
標題: [法律][刑事]最高法院有關「被告之處置行為,對人體具有侵入性,已
時間: Mon Oct 13 13:39:17 2008
《 醫療 》 最高法院有關「被告之處置行為,對人體具有侵入性,已逾民俗療法許可之
範圍,原審合乎推理、演繹邏輯規則,尚非主觀推測,難謂認定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刑事判決一則
2008-10-13
裁判字號:97年台上字第3038號
案由摘要:違反醫師法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339 條(97.01.02)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96.12.12)
要 旨:所謂「論理法則」,係指推理、演繹之邏輯規則;所謂「經驗法則」,則
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原審斟酌
上開證詞及證物,再審酌被告坦認其僅係高中普通科畢業,並未取得合法
醫師資格,其以薄荷、蘆薈、龍鬚草或其它不知名的青草製作青草水,復
將該青草水滴入李某眼睛,並以針筒將該青草水自系爭等人鼻子注射入體
內,及提供該青草水予彼等服用等情,因而認定被告確有未取得合法醫師
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係合乎推理、演繹之邏輯規則,尚非原
審主觀之推測,難謂原判決之認定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另按審判期日調
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
連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不能調查,
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甚或
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依聲請為無
益之調查,皆無違法可言。末按,被告使用青草水之處置行為,不論是滴
入眼睛或注入鼻子,皆對人體具有侵入性,業已逾民俗療法許可之範圍,
原審因認被告違反醫師法,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0三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蕭世光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
七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五四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飊文
上訴駁回。
理闻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
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
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一)原判決對於檢察官上
訴書所述判決太輕之理由未予斟酌,且未說明何以不可採之理由
,有已受請求未予判決之違法。(二)原審認第一審對被告甲○
○論罪科刑固非無據,卻又主觀認為第一審量刑過重,而未說明
過重之理由,亦嫌理由欠備。另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
稱:(一)被告調製之青草水既非乾品而屬「鮮品」,各該青草
成分及綜合青草水均與「中藥(材)」、「西藥」或「藥品」無
涉,故凡青草水之買賣及侵入與否之各種處置行為,應均非醫療
管理範疇。則被告雖有使用青草水於告訴人身體之行為,仍不得
認係醫療行為或執行醫療業務。原判決徒以單一行政函釋寬泛認
定醫療管理範疇,又狹隘解釋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衛署醫
字第八七○七五八七九號函,以為「被告並非單純買賣青草,其
對李○○等人使用青草水之處置行為對人體具有侵入性,超逾民
俗療法許可之範圍」,實乃誤會,有適用實體法則不當之違法。
(二)原判決認定李○○等人依現金及匯款方式向被告支付醫療
費用。就「現金」部分,其證據無非為李○○等人之金融機構存
摺明細或交易明細而已,僅憑「金融機構提款紀錄」不能證明提
出款項已經由何人收受,且不足以辨別究竟係因何原因而為支出
。原審率以單方面之聲明及不相干之提款紀錄認為各該金錢已由
被告收受,有違論理法則。(三)原審依李○○等片面之詞認定
被告「誆稱」青草水具有療效、藥草來源為大陸山上,係比附某
種證據而為不合理之推定,且其證據欠缺妥當性,其判決違背法
令。(四)原審僅憑李○○「一人」之病歷紀錄,疏未論述鄭美
嬌之肝炎及鄭○○內臟萎縮等病情是否於使用青草水後愈見改善
,其判決違背論理法則。(五)原審認定被告曾自李○○等收受
現金,卻未記載不採納證人李華庭、鄭志宏及李○○對於被告有
利陳述之理由。(六)證人鄭○○陳稱被告住處原無招牌及醫療
器材,即如針筒(注射器)均為被害人自行購置,核與被告陳述
「李○○為求試用被告青草水注射鼻腔而使用之注射器、衛生紙
,全係李○○自己買來使用」相符,被告係以「汽車配件買賣」
為本業,足徵其僅為分享養生秘方,主觀上既非出於反覆為之之
目的,即非以施用青草水為業務行為。(七)「李○○視力有無
改善,從而因眼疾治癒出於答謝而匯款」乃被告是否「以詐術使
人為物之交付」之重要待證事實。原審未依被告聲請將李○○病
歷送請鑑定,因該鑑定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
行調查,即「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
決為違背法令。(八)李○○等人之匯款是否「股票投資款」,
原審未就系爭證券交易帳戶之出入金額及日期進行比對,因依法
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九)李○○等多次匯款與楊玲玉,其動機未必係為支付醫療費
用,彼與被告間因索求青草水秘方、代購茶葉、每日餐食招待、
答謝治癒眼疾等緣由多有金錢往來之必要及可能,原審疏未依被
告聲請對鄭志宏、李○○、鄭○○、鄭○○為相關詰問,自屬違
法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
用,認定被告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
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依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論處被告未
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刑(處有期徒刑二年)
。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對於被
告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青草水是其在馬來西亞國,由一個醫
生取得的,其自己當作保健使用,是李○○主動要求才拿給他試
用。且伊將青草水注入李○○、鄭○○、鄭○○鼻孔,就如同一
般清潔鼻孔,並非醫療行為。一般青草店以鮮品青草為交易標的
,非為中藥醫療管理之範疇,伊使用青草水,自非執行醫療業務
。又鄭○○、鄭○○則是因為在李○○治療後,覺得不錯,才自
己加入治療,且李○○事後確有視力變好的情形,伊並未向李邦
平等人要求給付醫療費,都是他們為了答謝才給的,且伊亦未收
受現金。另李○○等人所提出之匯款通知單之匯款係要用來買股
票,伊與李○○等一起合夥作股票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不可採,已分別在判決內詳予指駁,並說明其理由。原判決
所為論述,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
情形。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且查:(一)認事採證、證據之取
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
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又供述證據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事實
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
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
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
依憑證人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判斷之證據,自屬合法,不能謂所
認與供述證據之部分不符,即指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
本件原審綜合被告及證人鄭志宏、李○○、鄭○○、鄭○○、李
珊如等人先後之供述,並斟酌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
九日衛署醫字第八二○七五六五號公告、李○○之華信銀行存摺
明細、華信銀行匯款單、萬通商業銀行電匯通知單、鄭○○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楊玲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開帳戶之
交易明細表、鄭○○之郵局、台北銀行及華信銀行存摺明細、陳
蓮華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世華銀行存摺存款交易查詢表、大
眾銀行存摺明細、台北市信義區公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北市
信社字第○九三三○六一○九○○號函及其檢附之李○○身心障
礙鑑定表、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九十二)新醫醫字第一五八號函附之病歷摘要紙、診斷證明書
及該醫院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九四新醫醫字第一一四號回函暨函
附之主治醫師意見函、李○○病歷資料等證據,認定被告有本件
罪行。對於被告之辯解,認不足採;證人鄭志宏於第一審之供述
,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已分別在判決內詳述其認事採證、證
據取捨及判斷之理由,核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為其職權之適法
行使,揆之上開說明,難認僅係依李○○等人片面之證詞而為判
決,自不能指為違法。(二)所謂「論理法則」,係指推理、演
繹之邏輯規則;所謂「經驗法則」,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
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之推測。原審斟酌上開證詞及證物
,再審酌被告坦認其僅係東海高中普通科畢業,並未取得合法醫
師資格,其以薄荷、蘆薈、龍鬚草或其它不知名的青草製作青草
水,復將該青草水滴入李○○眼睛,並以針筒將該青草水自李邦
平、鄭○○、鄭○○等人鼻子注射入體內,及提供該青草水予彼
等服用等情,因而認定被告確有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
醫療業務之犯行,係合乎推理、演繹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
之推測,難謂原判決之認定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三)審判期
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
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
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連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
而為不同之認定,若不能調查,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當事
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甚或就同一證據再度聲請調
查,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依聲請為無益之調查,皆
無違法可言。被告於原審雖聲請傳喚鄭志宏、李○○、鄭○○、
鄭○○到庭對質詰問,並將李○○病歷送請鑑定,但原審已敘明
上開證人等於第一審業經被告對質詰問在案,且李○○之視力狀
況有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回函暨函附之主治醫師意見函
、李○○病歷資料可稽,無再送請鑑定之必要(見原判決理由二
之(一四),因認本件事證已明,而未依聲請為無益之調查,亦無
審判期日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違法可言。(四)原判決已說明
第一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尚嫌過重之理由,因而認第一審檢
察官循李○○等人之聲請,認原判決量刑過輕,而上訴前來為無
理由(見原判決第十一頁),顯已說明檢察官上訴何以不可採之
理由,亦無已受請求而未予判決之違法可言。(五)被告使用青
草水於人體之行為,係以治療李○○眼疾、鄭○○肝炎、鄭○○
全身臟器為目的。而其使用青草水之處置行為,不論是滴入李邦
平眼睛或注入李○○、鄭○○、鄭○○鼻子,皆對人體具有侵入
性,業已逾民俗療法許可之範圍,原審因認被告違反醫師法,亦
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六)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並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
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
已在事實欄明白認定,於理由內詳加論斷,並敘明審酌被告素行
、犯罪之動機、其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危
害,利用李○○眼疾亟欲求醫之心理弱點及對其為佛教徒之信任
,以詐術騙取李○○等人交付鉅額之醫藥費,詐欺金額多達五百
多萬元,迄今未返還被害人分文,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而
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自
難指為違法。其餘上訴意旨所指各節,或為單純事實之爭執;或
不影響全部犯罪事實之認定而可認於原判決之主旨有影響;或原
審已加審酌、論斷,屬原審得本於職權裁量之事項,已於判決內
詳述其認事採證及證據取捨、判斷之理由,為其職權之適法行使
,並無違背證據法則之情形。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徒憑己意任
意指摘原判決關於違反醫師法部分違背法令,核與法律規定得為
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應認該部分之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論罪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列不得
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與之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違反醫師法部分之上訴,復不合法,無從併為實體審理
,故此部分之上訴,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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