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幼班法律普及常識時間:
「助理教授」是教授,不是助教;「候補檢察官/法官」是檢察官/法官,受公務員保障法保障。
請見前文:https://bit.ly/2Hb1vum
至於「實習司法官」是指通過錄取率不到1趴的司法官特考後,在司法官學院(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兩年的學習司法官。
「實習律師」則是指通過律師高考,依律師法規定受「職前訓練」者。
當過二年(包含「候補」「試署」)檢察官,免經律師訓練(不必當實習律師)得直接轉任律師。
這是律師法明文規定,背後代表的意義就是立法者認為當過二年「候補檢察官」的人,當然有當律師的才調,所以不用去當「實習律師」。
另外,本來就有律師證後才去當檢察官的人,離職後當然還是有律師資格,而且不會因此變成「資淺」。
考試院的頭銜說明是針對取得憲法「終身職」保障的要件,候補也好、試署也罷,都是檢察官/法官。
一般的司法官不管有沒有「實任」的「終身職」保障,都是正常辦案;
事實上,檢方書類一向都送經主任和檢察長,只要遇到正常的主任,書類「格式」沒什麼大錯,書類送審也罕見沒過的。
只有沒本事還想要混吃等死的人才會每天汲汲營營想著要怎樣才不會被趕走。
被敲盤子的三盲不懂就算了,大律師也不懂就不知道怎麼回事了。
說錯話就算了,但是為了面子不要裡子,繼續瞎掰硬拗就不好看了。
話說律師證號10*年開頭的律師是跟9*的戰什麼資歷啦!
好煩。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的推薦目錄: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閒聊] 法官轉任律師者更容易承攬業務嗎? - 看板Lawyer 的評價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法官轉任律師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 最新趨勢觀測站 的評價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法官轉任律師的推薦與評價,FACEBOOK、PTT - 最新趨勢觀測站 的評價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一起讀判決- 律師轉任法官有兩個路徑: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 的評價
- 關於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司法院推多元進用方案從律師、檢察官、學者找人才轉任法官 的評價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果各位道長還想「同行相挺」,以為拿塊遮羞布蓋起來就可以維護住搖搖欲墜的「尊嚴」,那你們跟那些過去你們批評違反正當程序還要「挺警尊嚴」的警官、無視政治責任「官官相護」的政府官員有什麼兩樣?】
------
以下全文引自作者個人臉書:
昨天晚上跟同學聚會,話題是「人類和動物的區別」,也討論到政治議題(大家比較有興趣的是聽我討論台灣與中國的問題),這麼枯燥的話題也可以聊得太嗨,灌了一堆啤酒,真的不多,就大概大啤酒杯3大杯,結帳掏出歐元時才感覺心痛。
還好啤酒不算酒(?)一大早還是可以爬起來開完視訊Meeting,接著出門跟同學拿資料,回來的公車上看手機,就發現訊息好熱鬧。
大家都在討論最近雙寶網紅律師們的拆卷事件以及誤導解剖程序事件,還有不約而同提到聽說最近又有一個地院也發生「拆卷事件」了——這問題或許已經不是某些大律師試圖輕描淡寫的「偶爾的疏失」,真的就是律師倫理的問題,再加上據說司法院也收到民眾寫信相要求「保管好卷宗」,連帶影響的就是未來規定是否要更加嚴格的芻議。
我上禮拜才跟某位跟我討論一個警方實務問題的某位隊長說:「我已經辭職了,不要叫我檢座,還有不要提醒我以前on call的日子。」不過叫什麼「座」的,是警察圈的習慣,他們就是改不了的。
粉專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當初命名時就跟編輯討論過,為什麼強調3年多,是因為資歷真的不長,3年多就覺得應該離開,事實上,我在進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時就決定2年訓練+3年「義務期間」完畢,就要離開。
多那9個月反而是一場意外,GG專案在我滿第三年時剛動,要收尾。
為什麼說是一場「(噩)夢」,粉專簡介那邊都有說明開宗明義說明,編輯也是不斷強調「粉專沒有檢察官,大家對檢方有什麼不滿請不要錯棚」「對個案起訴或不起訴不滿,請依法律途徑處理」。
在職期間,不少同僚就覺得我「太過敢言」,也有實務老師和主任提醒我小心,也有主任跟我說「體系內的檢改注定是一條失敗而且跌跌撞撞遍體鱗傷的路,20年前就是如此。」
離開不一定是「逃兵」,而是人各有志。
不然,這麼有正義感的話,大律師們何不轉任檢察官?為何每年申請轉檢的律師少得可憐?
但無論如何、不管在院、檢、律、或是從事其他法律相關工作、媒體或出版、演藝等,學校裡學的基本的風骨還是要有。
一位律師學姊的臉書提到專門職業人員的形象等話題,她昨天跟我討論此事,我想起一件往事,跟她分享,討論時仔細想來,也許我在兩三年前曾經有點誤解了一位檢察長,嚴格來講,不算是誤解,而是價值有點衝突。
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很多人對於司法、特別是對於偵查不公開所以「好像很神秘」的檢方有不少誤解——真正應該務實改革的議題,卻反而被視而不見。當時幾位院方學長組成的法改司跟公視合作司改國是無雙會客室節目( http://bit.ly/2YtgVS4 )。他們找上當時還在澎檢的我。
我第一時間拒絕,因為我當時才剛分發一年多,我曾經想過平平順順的就把三年「義務」服滿,然後出國,不要去沾染什麼改革的議題,自找麻煩。
後來是兩位當時還不認識的學長私下發訊息找我談,剛好當時的主任晚上加班(晚上8-10點加班在地檢署是常態),看到我這間燈也是亮的,敲門來聊天,我就跟他提到法改司相邀的事情,但是我還沒決定。
我們討論了一下,當時整個氛圍對檢察體系很不利,覺得總是要有檢方向民眾說明一下檢察官的工作、改革議題到底在吵什麼、什麼是誤會、什麼又是真正應該改的事情。他說這種對外發言的事情 #必須陳報檢察長,所以主任就去找檢察長了。檢察長第一時間沒有決斷,我聽主任轉述是說,檢察長在思考這事情 #是否應該報法務部。
大概一兩天後吧(隔了多久我忘了),檢察長下來找我和主任,他說他想了一下,考量了承接這個節目是有公信的媒體、節目的出發點是公益,如果透過非官方的討論、新興的臉書直播、Youtube播放,或許能夠讓民眾更能了解檢察官——「這個出發點很好,所以我贊成。」
不過,檢察長要看節目的內容訪綱,我印給他一份訪綱,沒多久後,他跟我說同意,但是對我在節目上的發言內容,甚至包含語速(一直提醒我講話不能太快,他說:「妳的語速和思維方式有時連我都跟不上」)、服儀這些小細節都提醒。
討論的過程中,我曾經認為檢察長「相對保守」。
我去台北錄製節目前一週,檢察長知道這節目車馬費很少(我忘記多少了,只記得當時跟公視笑說,台北澎湖來回飛機機票錢都還不構),但是檢察長跟我說,要我自費注意服裝打扮穿著,他的意思是「雖然這不是官方節目,但是在外人看來,人家就會覺得你給人的印象、談吐的專業程度,會影響檢察官的形象。」
他還跟我說:「妳不要穿著這一身(指我在澎檢辦公室裡短袖上衣+短褲+拖鞋,因為很熱!)就跑去節目,至少要有個套裝吧?」
我當時真的覺得檢察長有點古板,因為前幾集的法官、立委就比較隨意。
結果我回到台北下飛機後,另一位檢方學姊約我去百貨公司,害我花了5000多買了新外套和襯衫(不過學姊不承認是她害我的,她堅持是我自己也想買,事隔已久又沒有證人,我們只好各說各話)。
所以當時我的外套和襯衫都是新的,看起來比我穿著短裙在澎湖趴趴走的生活照老很多,我當時還覺得為什麼要故意「裝老」。
唯一讓我感覺比較自由的,就是事前沒有備稿、只有題綱,完全無稿談話,讓我感受到還有一點空氣可以發揮(?)
我記得該節目是事前錄製剪輯,之後某週一集臉書直播。我負責的這集直播時,我跟朋友出去吃飯然後看花火,花火結束後回到辦公室,看到一位學長的訊息:「我竟然看到你們老闆在線上看直播,他比妳緊張。」
我有什麼緊張的?都錄完了。隔天檢察長說:「我有上臉書看完直播,表現很好。」
我當時聽前幾集錄節目的學長說,庭長或是院長沒有這麼「關切」,所以我覺得上一輩的檢察官跟院方相較之下,更保守。
在我今天收到的訊息以及眾多關於律師倫理、相驗與解剖、網紅作秀等議題的討論中,我覺得最值得分享的,是一位檢方資深學長的肺腑之言,也是他在體系中奮鬥了幾十年、到現在來沒有當「逃兵」的真心話,他是針對網紅律師對於「相驗與解剖」的誤導內容提出的評論:
〔話說這些明知實務經驗不如檢察官的律師都還懂得「尊重」,不然還知道藏拙,不敢如此跟檢察官對著幹,反唇相譏。現在是真的把檢察官當稻草戳,口無遮攔,沒料到會被前檢察官洗臉,這也是 #為何一再挑妳的前檢察官身分的原因,因為看準了「現職的」自顧不暇,還有 #倫理規範綁手綁腳,才會 #任人作賤至今〕
學長認為,如果不懂相驗與解剖,就不要拿著律師的身分胡說,甚至說什麼解剖「殘酷」 。
不過讓我覺得有意思的是,他對「為何一再挑妳的前檢察官身分」那段的解讀,這還是我沒想到的。
我在想,學長口中的「倫理規範」是不是就是當年檢察長心目中所想的「形象」問題,最後變成過度的「謹言慎行」,連對於外界對於程序的誤導與誤會都默不作聲。
有些體會在心中朦朧的形成,這確實是價值衝突的問題。
但我一時也說不清感受,只覺得可悲。
我不論在離職前或離職後,我對於體系內的問題,都是願意說出來的,從來沒有害怕得罪大官、學長姊,法務部長也好、某些檢察長也好,對於他們的問題,我也公開批評甚至投書過了。
我從來沒有因為自己曾經待過檢方就不討論檢方的問題,反而是針對律師市場逐漸沉淪、反智與愚民化的作秀市場、市場無法進行公平的選擇導致劣幣驅良幣的文化有意見但卻隱忍不發很久了。
律師做為司法程序重要的角色,偏偏這個作秀文化不斷惡化,人民被敲盤子重金聘用的律師,卻往往反而是司法程序中讓人頭痛的角色;在我看來很多表現亮眼的律師,因為沒有站上作秀舞台,反而默默無名。這才是對於司法的斲傷。
我之前承辦一件上新聞的案件,曾經遇到幾次律師嚴重違反倫理規範,而且作秀到侵害當事人權益的情況,曾經和當時所在地檢署檢察長陳報是否應由地檢署送懲戒,檢察長也認為嚴重,但是 #考慮該律師背後勢力龐大,還是忍耐息事寧人。畢竟「事不關己,何必樹敵」。
為什麼我過去針對這議題一直沒有直接正面破題提出,為什麼一直忍著委婉地講?因為這個市場問題因素太過複雜,背後涉及很多很多複雜的制度、人性議題,很難一次講完。
更不要說,律師圈更加人多嘴雜,什麼惡性攻擊、造謠抹黑都有,連跑去跟教授講不實內容(但事實上已經三審定讞還有新聞報導)的事情都幹得出來。說實在話,連律師圈的前輩也都不想惹。
直到最近的這一連串荒腔走板事件,拆卷也好、未卜先知鐵口直斷公務員責任也好、甚至是說解剖殘酷說家屬應該去看韓劇也好……太過荒謬,是值得討論這個議題的時機了。
過去的鄉愿,確實是錯誤的。正是因為大家的鄉愿,助長了這股歪風,變成嚴重影響法律人形象的妖氣在作亂。
如果各位道長還想「同行相挺」,以為拿塊遮羞布蓋起來就可以維護住搖搖欲墜的「尊嚴」,那你們跟那些過去你們批評違反正當程序還要「挺警尊嚴」的警官、無視政治責任「官官相護」的政府官員有什麼兩樣?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受不了「檢舉」!前319槍擊案檢察官怒提行政訴訟
「檢舉魔人」惹人怨,連名律師都受不了!前319槍擊案承辦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森榮,因不滿開車時2度遭「檢舉魔人」檢舉交通違規,罕見地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舉發違規,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且違反比例原則,向高雄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台南市交通局撤銷2份交通違規裁決書。
王森榮是中央警大碩士,司法官第36期結業,曾任前副總統連戰隨扈,曾任職台南地檢署10多年,偵辦過前立委廖福本賣奇美假股票案,衝到立法院搜索,也承辦過319槍擊案,後來調任高雄地檢署,在2010年辭職轉任律師。
王森榮今年2年28日開車行經高雄市國道一號北上楠梓旗楠路出口處時,因轉彎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遭民眾錄影後檢舉交通違規,被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月4日他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與建軍路交叉路,未打方向燈又遭民眾錄影檢舉違規,被裁罰1200元。王雖向高市警局申訴,警方依台南市交通局裁決書認違規屬實,仍予裁罰。王認為權益受損,提起行政訴訟。
王森榮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賦予民眾檢舉違規,牴觸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及「比例原則」,已違憲侵害人民權益,且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
他強調,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有嚴格規定,包括執勤地點、項目應事先經主管核定,非經主官核准,不得以「便衣執勤」,而如員警以「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應每3個月於警察局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如有異動並隨時更新公布,且若以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竟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拍照或錄影方式,無時無刻、無處不可的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任何人均可行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勿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憲法規範保障人民公共場域基本權利、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
他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於警力有限情況下,藉由民眾透過適當管道檢舉,以舒緩警察負荷,但結果卻造成民眾常態性之檢舉,甚至於將其視為營利管道而牟私利,也因警方接獲民眾檢舉,即有舉發義務,而無任何裁量餘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負擔,顯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並衍生社會之紛爭與不和諧。該規定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屬違憲之法令,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一起讀判決- 律師轉任法官有兩個路徑: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 的必吃
律師轉任法官 有兩個路徑:公開甄試及自行申請,今年的時程是從110年2月17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受理。 有興趣的律師朋友,記得提出申請喔。 根據司法院公告需用的暫定 ... ... <看更多>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司法院推多元進用方案從律師、檢察官、學者找人才轉任法官 的必吃
為增加 法官 人力,除了考試,司法院陸續推行多元進用,從 律師 、檢察官、學者等領域,尋求人才 轉任法官 ,能用較快的速度,填補 法官 人力,不過, ... ... <看更多>
法官轉任律師規定 在 [閒聊] 法官轉任律師者更容易承攬業務嗎? - 看板Lawyer 的必吃
認識的一個老學長是現任法官
聽他說計劃在退休後轉任律師
由於律師法規定,曾任檢察官、法官者,得檢覈成為律師。
法官法第九十七條也規定,法官得免試取得律師資格。
想請問,這樣的法官轉任律師
對於承攬律師事務所業務上
會比較有幫助嗎?
一般社會大眾是否會更傾向將案件委託給這樣的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21.2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62952089.A.F57.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