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摸寧星期二給自己一個閱讀的機會
上週,在粉絲團上介紹到這本書,有聽眾的留言告訴阿啾:
「批評司法已經被很多有心人士操弄成為賺錢或爭名的利器,希望可愛的阿JO不要成為有心人士的打手才好…」
我堅定地回應了以下的話語:
如果你有看這本書,裡頭問話筆錄的方式,你一定能理解我所在意的,不是要成為誰誰誰的打手,而是,我們有沒有一種可能,是藉由這真實事件,思考,並捫心自問:「自己的正義感是不是用在對的地方。」
然後,透過閱讀這本書,於是我們未來在釐清真相時,是否可以 #用開放式問答來尋得答案,而不是在已經預設立場的前提下,指引對方說出你想要的答案,縱使你想要的情境根本沒發生。
因為我已看完,理解這本書不是為了批評司法而撰寫,而是,透過事件的檢討,來預防下一件冤案的發生。
沒有人存心冤枉人,他們只是不知道自己可能犯了錯,所以,讓工具與時俱進,減少詢訊問誤導而造成的誤判,是我們可以一起共同努力的事情:)
這本書不是只有為了要幫那些莫名被冠上罪名的人說話而已,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但,那些證據,是怎麼取得的?方法是否得宜?這本書的心意是這方向,真的很值得一讀喔。
我在乎的事情,與我可愛與否無關,也與我是否被誰使用成為誰的打手無關,
裡頭講的事件,跟我最近推薦的犯罪心理學小說《初戀》相似,一樣都是在回應大人期待的孩子。只是《初戀》小說裡的孩子 ,長大後殺了他爸,而《無罪的罪人》裡的孩子,因著大人的指引,使得讓無辜的人光明前程從此家庭破碎。
如何讓孩子不再因著「#回應大人的期待」,於是做了自己也難以相信的行為,以及成年人如何不以「#預設立場」的前提去質疑一件事,這才是我想好好在乎的事情。
「話說警察辦案技巧確實有待改進,常常端出一盤屎要法官們吃下去。性侵案件在學校通報社工介入後,社工的態度也會影響到證詞,所以真的很難。」聽眾提出了這樣的回應。
書裡面提到的觀念對阿啾來說,都是可以套用在生活中去解決難題的方法之一,也是能試著把傷害降到最低的方法之一。
所以呀,我們先拿掉各種與司法有關的相關行業,講生活周遭就好:如果,我們是要端菜的人,那,端屎,還是端出營養,是端的人可以決定的。
同理,一本書,咀嚼後,消化後的說出來的,是真理,還是屁話,你覺得,是誰決定的呢?
我一開始看到這本書,跟你的擔憂相同:「幹,是要幫這些性侵犯說話嗎?」
殊不知,書裡的當事者,
他是不應該被冠上這罪名的人。
拿掉成見,在看這本書之後,真心覺得,能學的事情真的太多了,
尤其是法律系的人,真該好好看這本書,裡頭寫到的一群人,都是希望未來能將傷害降到最低的人,像是書裡頭提到的台大趙儀珊,她特別關注兒童證詞的污染以及性侵案詢訊問方式的缺失。
正義不是工具,它是看不到、摸不著的,但需要堅持的價值;但法律是工具,它必須符合科學與時俱進。執法者必須正確地使用工具,否則一不小心,將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
冤案是我們生活的日常,
沒遇到,算你運氣好。
但生活在一個必須憑運氣好壞,
才能證明自己清白的社會,
究竟是幸,還是不幸呢?
試想有一個人,
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而失去了他的工作,
他的家人,他所擁有的一切,
他成為一具軀殼,
忘記了尊嚴,只剩下痛苦。
他找不到任何的語言文字來表達承受的屈辱,
於是,他變得愈來愈沈默,愈來愈沈默⋯⋯
當流言蜚語充斥,
集體情緒凌駕一切,
真相常被每個人的預設立場、刻板印象所遮蔽,
被每個人的成見、意氣與憤怒矇住了雙眼。
孩子為何要做偽證?
「為了呼應大人的期待」
當時我也曾對自己的不誠實感到不好意思,但是那個年紀的我只要父母要我做什麼,我都願意⋯⋯
如果只因為害怕被社會批評,
僅以自保為前提做出判決,
人民的公平正義與事實的真相,
該找誰來維護呢?
或許,冤案中一連串荒腔走板的發展,
並不是來自檢警或法官的惡意,
而是他們出於一心想要伸張正義的善意。
每思及此,總讓我不寒而慄。
書 名:《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作 者:陳昭如
出版社:春山出版
書籍連結:
https://reurl.cc/3zQ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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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存心冤枉人,他們只是不知道自己可能犯了錯,所以,讓工具與時俱進,減少詢訊問誤導而造成的誤判,是我們可以一起共同努力的事情:)
這本書不是只有為了要幫那些莫名被冠上罪名的人說話而已,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但,那些證據,是怎麼取得的?方法是否得宜?這本書的心意是這方向,真的很值得一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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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警察辦案技巧確實有待改進,常常端出一盤屎要法官們吃下去。性侵案件在學校通報社工介入後,社工的態度也會影響到證詞,所以真的很難。」聽眾提出了這樣的回應。
書裡面提到的觀念對阿啾來說,都是可以套用在生活中去解決難題的方法之一,也是能試著把傷害降到最低的方法之一。
所以呀,我們先拿掉各種與司法有關的相關行業,講生活周遭就好:如果,我們是要端菜的人,那,端屎,還是端出營養,是端的人可以決定的。
同理,一本書,咀嚼後,消化後的說出來的,是真理,還是屁話,你覺得,是誰決定的呢?
我一開始看到這本書,跟你的擔憂相同:「幹,是要幫這些性侵犯說話嗎?」
殊不知,書裡的當事者,
他是不應該被冠上這罪名的人。
拿掉成見,在看這本書之後,真心覺得,能學的事情真的太多了,
尤其是法律系的人,真該好好看這本書,裡頭寫到的一群人,都是希望未來能將傷害降到最低的人,像是書裡頭提到的台大趙儀珊,她特別關注兒童證詞的污染以及性侵案詢訊問方式的缺失。
正義不是工具,它是看不到、摸不著的,但需要堅持的價值;但法律是工具,它必須符合科學與時俱進。執法者必須正確地使用工具,否則一不小心,將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
冤案是我們生活的日常,
沒遇到,算你運氣好。
但生活在一個必須憑運氣好壞,
才能證明自己清白的社會,
究竟是幸,還是不幸呢?
試想有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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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家人,他所擁有的一切,
他成為一具軀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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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找不到任何的語言文字來表達承受的屈辱,
於是,他變得愈來愈沈默,愈來愈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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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呼應大人的期待」
當時我也曾對自己的不誠實感到不好意思,但是那個年紀的我只要父母要我做什麼,我都願意⋯⋯
如果只因為害怕被社會批評,
僅以自保為前提做出判決,
人民的公平正義與事實的真相,
該找誰來維護呢?
或許,冤案中一連串荒腔走板的發展,
並不是來自檢警或法官的惡意,
而是他們出於一心想要伸張正義的善意。
每思及此,總讓我不寒而慄。
書 名:《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
作 者:陳昭如
出版社: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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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話技巧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花美男?>
"這個男生是不是很帥?"
某律師提到某個案件當事人時,提出這樣的問題~
k:不帥不帥一點都不帥!
某律師:那怎麼會在這麼短的時間內這麼頻繁跟這麼多女生發生關係?
k:這你要去問那些小朋友勒~
接到一個性侵案件,
故事很簡單,
一個小男生跟一個小女生(滿16歲)在某公寓樓梯間發生關係,
事後女生告性侵,
既然有發生關係也不需否認,重點在於有沒有強迫,
有強迫,強制性交罪,最低消費額:7年,
沒強迫,無罪
以手邊的資料,顯示出雙方應該是自願的,
不過勒,可能要用一些訊問技巧,讓對方吐實~
開庭當天,
小女生在另一個房間(性侵案都會做的保護措施)接受法官問話,
法官問完,換k上陣,
法官:大律師,提醒你一下,這是被害人...
(意思就是別問一些太過份的問題避免刺激被害人)
我知道有的律師會問一些讓人難堪或窘迫的問題
(諸如:性交過程, 之前性經驗幾次, 有幾個性對象),
試圖讓對方答不出來,或感到羞辱,
如果這樣做有用,也無妨,
但是這不是k的style,
況且,在性侵案對被害人做太多的攻擊,
不見得會得到好的效果,反倒會激怒法官,
畢竟,只要是人,都會同情弱者(被害人),
再者,證明了被害人生活淫蕩又如何?
難道她就失去每次性交的自主權了嗎?
k:請問身高體重?
(確認被害人體型,以判斷是否可能被被告壓制~)
被害人:175公分,75公斤
k:請問你跟少年走到那個公寓前,走了多久?幾公尺?一個大概數字?
被害人:250公尺~
k:你說你跟他晚上走到偏僻處,是因為你覺得是朋友,
以後還要見面,拒絕對方不好意思?
被害人:是~
k:你跟對方走上三樓,也是因為這個緣故?
被害人:是的,
k:在你跟少年上三樓之前,你有很多跑掉的機會,你都沒跑,為什麼?
被害人:因為覺得是朋友,以後見面會尷尬~
k:最後一個問題,
少年脫你褲子的時候,你還有最後一次跑掉的機會,為何沒跑?
對方都脫你褲子了,你還有什麼好客氣的?
被害人:...............(沈默~)
這個案件後來法院認定沒有性侵,所以不處理~
但法官還是很不爽,
法官:我一直要給你機會,結果你還有另外一件!
少年:.......
k當場傻眼
(k的os:這個小孩也太有魅力了吧?)
後來第二個案件還是由k辯護,
還是成功說服法官沒有性侵事實,是合意性交,
不過勒,小女生未滿16歲,所以還是構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罪
(這個k就沒辦法勒)
最後少年被判要接受輔導2年~
乍看之下,這是兩個性侵案件,
其實,只是一個寂寞的少年與兩個寂寞的少女的寂寞的故事而已,
故事裡,只有寂寞,只有性交,沒有愛,那是他們心裡最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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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判決書內容更新)
案件簡述:
原告與被告建商簽訂專任委託書協助建商整合,與建商持有土地相鄰之地主洽談合建,
整合期間建商不但自己去找地主還私下與地主簽訂合建契約,
原告於是依照合約中條款
「若建商與地主自行達成合建,視同原告協助完成,建商仍須給付服務費」向被告請款,
法庭上被告律師答辯稱合約分為兩個整合階段,
因原告未完成第一階段就向被告表示放棄整合且再無聯絡,
故就算在第二階段私下與地主簽約也與原告無關。
然而原告在準備書狀中提出重要的證據,
表示原告在整合第二階段仍應被告要求持續整合,
並有被告交付給原告之地主合建分配表與建築師設計圖為證(上有日期與被告公司名號)
證明被告說謊。
然法官在判決書中竟然完全沒有提到原告所提的關鍵證據與主張,
就只採信被告說詞,認為原告未於第一階段完成整合故無權請求服務費。
另外補充說明 原告覺得法官審按程序上有疑慮的地方:
1.
問案態度雙重標準 (雖是原告個人感受但有聽錄音的話應該就知道了 )
2.
原告聲請證據要求調「被告」與銀行之間的信託契約與附件,結果法院給銀行的公文寫要調「原告」與銀行的信託契約
3.
法庭問案時講一大堆,結果筆錄只寫一點點,而且法官疑似態度偏頗的問話都沒記載
4.
跟法院的人說要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拿了對方給的法院制式表格填寫申請書送件,結果法官公文下來說沒寫申請理由所以不准,若要抗告請再付1000元重新申請,問題是制式表格根本沒有填寫申請原因的項目欄位啊!!!
(後來知道應該寫"申請狀"好吧這就算我沒經驗吃悶虧但是法院也沒有善盡告知啊,自己發的申請表格卻不能用是怎樣?)
而且申請書和法官拒絕交付光碟的判決書都沒有在閱卷(全卷)的卷宗內
5.
證人到庭作證後就約定宣判時間,要調筆錄查閱證人證詞結果說因為要宣判了筆錄都在法官那裏不能調,要到宣判後才能調,叫我應該當庭確認證詞無誤,問題是沒人告訴我最後一次開庭到宣判前都不能調筆錄,而且就算我當庭確認了,誰知道筆錄還會不會再變動呢?
(這也算原告沒經驗吃悶虧,但總覺得是被故意欺負的...)
6.
被告答辯狀再三強調A證人沒有出庭必要,法官就說因為傳票寄到「被告公司」,但是A證人已經離職了所以被退件沒辦法傳,問題是寄傳票前就已經知道A證人已經離職了卻還是堅持要寄到「被告公司」又是怎樣?
7.
原告所有申請調查證據的書狀,法官全部都再寄給被告一份,包括調閱被告社區的訪客登記記錄表。
(雖不知道是否正常但總覺不妥,被告不會因為被通風報信就搶先把證據銷毀或變更嗎?)
至於其他可以在網路上查到關於這位法官的相關恐龍事蹟就不列入了
以上~
請問各位大律師
如果遇到這樣的法官
不管你在法庭上的主張與陳述再有道理
被告的主張都被你一一駁倒無話可說
但法官都像早已預設立場非要判你輸不可
原因不清楚但可以揣測
那麼律師能有什麼辦法呢?
或者應該這樣問:
如果律師們自己以及多數人都同樣判斷沒有理由會輸的官司結果卻輸給了法官
那還有甚麼辦法呢?
懇請推薦有辦法解決這問題的律師或任何人
可站內信~
感謝
====================================
(更新)
感謝鄉民的來信推薦與建議
有幾位不錯的律師我或許會找時間去請教他們
對台灣的司法透明度一向沒有信心
法官的權力太大幾乎沒有有效的制約與退場機制
也許是我個人的偏見
也許案情確實不單純
但是面對不公的判決(至少我覺得)
我寧可當追求真相堅持公義的刁民也不要當逆來順受任人宰割的順民
我知道這裏有些法官出沒
敏感尖銳的言辭也許讓公正廉明的法官們看了不舒服我很抱歉
但是除去害群之馬也是洗刷恐龍之名最有效的方式~
至於有些習慣要看法官臉色討生活的律師會看我不順眼我也可以理解
但臺灣應該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對法律的適用與理解應該要有同樣的標準
如果決定判決的法官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對律師來說難道會是好事嗎?
話說回來,如果法官個人的好惡就可以決定官司的勝負,那律師存在的價值又在哪裡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38.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8359755.A.433.html
題?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01:27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35:42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43:20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56:55
※ 編輯: sportseer (61.230.200.47), 11/26/2015 06:55:10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2:53:47
→ RayKer: 有看到在LAW版的PO文 民訴302都能被你理解成民法302 [m11/26 13:12
原告知道自己缺乏法律專業與經驗,但難道就因為不是律師,法官審案態度就應該差很多嗎?
原告已經很認真很努力在請教律師和自己查資料了,原告初創業微型小公司就遇到廠商賴帳,
因為被賴帳所以也沒有多餘的預算一開始就找律師這樣也是原告的不對嗎?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3:48:22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4:22:24
徵求律師不難,難在遇到有先入為主想法的法官時,律師又能怎樣?
這是制度的問題~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4:32:25
其實原告也非常好奇判決理由會怎麼寫呢~
但是話說回來就算大家都覺得法官判決不公又如何呢?還不是只能吞下去!! 難道律師還敢批評法官的不是嗎?不都只會指責敗訴者的毛病說法官判決沒有不合理嗎?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4:43:25
※ 編輯: sportseer (106.105.190.120), 11/26/2015 15:12:36
初發文時內心激憤用詞真的有些偏激,如有冒犯處在這裡跟大家說聲失禮了請見諒~
否則如果真的是我個人的偏見,公布當事人恐怕會有誹謗之虞,目前還是都以匿名處理為宜
請見諒~
[1;37m推 DoughtyArIAn: 嗯? 判決已經上網了嗎? 11/26 23
真不好意思,不是我在拖延,發文當天宣判,我也不知道幾時才會公告上網,聽說宣告後十
※ 編輯: sportseer (61.230.200.47), 11/27/2015 07:30:30
※ 編輯: sportseer (61.230.200.47), 11/27/2015 07:31:40
看了頂新劣油被判無罪的報導,真心覺得以後律師大概只會剩下當財團的法律代理人這種用途吧!反正法官就能決定一切,律師好像裝飾用的。
既然律師對伸張法律正義與決定官司勝負幾乎沒有多少影響力,那麼委託人又要基於什麼理由花錢請律師呢???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1:24:29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1:40:06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05:12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19:51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24:41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29:26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38:42
誰又能保證上訴的法官就一定沒問題?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47:49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2:57:56
我奇怪的是律師竟然把有法官判案自由心證哪怕有違法律世俗觀點而被稱作恐龍這件事視為理所當然而無任何做為只會吞下去甚至反過來指責受害方?!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3:59:43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4:35:27
當專業的律師遇到不專業的法官,律師有再多的專業又有甚麼用呢?真是傻了才去考律師,要也是去考法官啊,說不定還可以官官相護....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40.158), 11/28/2015 15:38:46
也許真的輸在這一層關係~
真的,請大家不要討論法律的問題以免無辜被水桶,這也不是我貼文的目的。法律的問題我會自己找律師詳細諮詢,當然是付費的。
律師絕對有其不可取代的專業價值,這是不可否認的。我要說的是身為一般民眾面對訴訟紛爭時對律師的期待。
我想如果不是覺得自身權益嚴重受損了且別無他法,一般民眾是不會想要主動跟法院或律師打交道的,就是因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權益受損了,所以想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解決紛爭找回公道。這也是法院為人民存在的目的。律師則是為幫助不懂法律的民眾能夠利用法律來爭取自身權利解決問題而存在。
但如果律師本身對法庭上的公平正義毫不在意的話,當事人又要如何期待律師可以來幫助他們實現司法正義,找回應有的公平對待?
如果公平正義不存在律師的心中的話,身為受害者的當事人,要如何期待透過律師來爭取他們想要的公平正義?如果法庭上不存在公平正義的話,那麼請不請律師對受害者來說會有什麼差別嗎?更甚者,上不上法院有差別嗎?
我很抱歉這系列文有很多個人主觀的想法或許傷害了律師,律師是無辜的,但是真正有問題也不是法官而是制度,因為法官被賦予了過大的權力與過重的責任,所以很容易成為司法不公的箭靶,而律師在這樣的制度下無可避免的將難以彰顯存在價值與功能,但這真的不是律師的錯,甚至可以說律師也是這個制度下的受害者,要律師去爭取去解決這個問題好像也說不過去,但是對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來說,不靠律師又能靠誰呢?
再次道歉,律師是無辜的,我不該以偏概全否定律師的價值!
我知道有很多為弱勢發聲的律師團體,法扶會,民間司改會....也有很多基於服務與回饋向民眾熱心提供免費諮詢的律師,我要向這些為理想奔走奉獻的律師們致上最大的敬意!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6:29:48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6:43:22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7:58:11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41), 12/02/2015 14:00:53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2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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