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行政法】釋字653、681、691、720之後,還是發生6名受刑人的事件,只是證實特別權力關係還存在非常多人的心中,立法機關遲遲不修法、法務部力挺監所的各種作為、法官的腦海裡只想把監所案件推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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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釋字691號解釋出爐後,於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關係不服假釋被駁而起訴之案件共19件,其中有18件經法院「起訴不合格式」駁回。換言之,法院根本還未實質審理,究竟監獄駁回假釋聲請是否適法正當,聲請人已被駁回,起訴不合格式的原因有「未繳納裁判費」、「未經訴願」、「未載明原、被告」等基本之程序瑕疵,沒錢繳裁判費、缺乏法律諮詢,而收容人收送與寄發的所有信件均須經過監獄長官「檢閱」,這位有權檢閱的人正是你訴訟上的對手,在在顯示這場法庭訴訟注定是場不對等的戰爭。
19件與假釋准駁有關的訴訟僅有1件曾經由法院實質審理之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假釋准駁屬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事項,司法應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尊重機關的裁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99號)。
在假釋訴訟之外,也有收容人提告請求移監到家人所在地的監獄,就近接見,法院說移監是矯正機關基於獄政管理而正當行使職權,收容人無權請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11號);對於因違規遭停止接見,法院說監獄內所施加的懲罰是國家刑罰權的一環,並未創設新的規制效果,只能向法務部申訴陳情,不能向法院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號);有人寄信,監所以妨害監所紀律為由擋下,行政法院說這與刑事訴訟有關不應走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14號);有人聲請保外就醫被駁回,刑事庭則說這屬於行政救濟,收容人應該去找行政法院(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大法官跟收容人說法院的門隨時打開,但在大多數情況法院仍舊依法關門。需補充的是牽涉監所法治的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均制定於民國35年,當時首都在重慶,監所人權4個字自是不曾出現於立法者腦中。"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貪污數千萬的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通過彈劾。但是,案件移至司法院「職務法庭」後,竟然持續地擺爛不審理。讓貪檢陳玉珍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爽領6年乾薪。 司法院以「開庭時陳玉珍均請假」、「不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等理由搪塞。然而,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規...
法務部申訴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貪污數千萬的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監察院早在2013年就通過彈劾。但是,案件移至司法院「職務法庭」後,竟然持續地擺爛不審理。讓貪檢陳玉珍可以什麼事情都不用做、爽領6年乾薪。
司法院以「開庭時陳玉珍均請假」、「不符合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等理由搪塞。然而,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規定,對於經再次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法院明明就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司法院根本在胡扯。
2.前法務部長邱太三關說桃園地檢檢察長彭坤業的醜聞,邱太三說「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彭坤業談及參審、陪審等議題」,根本是胡扯。
事實上,邱太三在法務部長任內對人民參與審判根本拒絕表示意見。對此,我要求法務部發函各地方檢察署調查,有多少檢察長被邱太三以「國安諮詢名義」約詢?
➡️4月10日法務部回函「無涉檢察行政業務事項,難以回應」;當天下午,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問題不明確,難以函詢各地檢署」。
➡️我自行發函給各地檢署要求回覆,陸續有地檢署回覆「4月8日已呈報法務部」。請問法務部蔡清祥部長,為何要說謊?
3. 目前高檢署調查報告指揭露一半事實,邱太三發出的第一份聲明中,自稱「收到陳情人申訴」、「併同陳情人書面資料陳情書」、「移轉給桃園地檢署」。第二份聲明再改口說:「將當事人提供之書面資料,以通訊軟體方式提供給」彭坤業。
請問高檢署,為何逕自認定「邱太三即為陳情人」?背後真正的陳情人是誰?陳情書到底在哪邊?為何這麼基本的關鍵事實沒有釐清?到底在保護誰?
對此,高檢署王添盛檢察長不斷以「調查已經結案」迴避質疑。
附註: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 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記者會
https://reurl.cc/1OLk8
2019-4-11 消失的陳情書、特製的簽陳——高檢署再度打臉邱太三——
https://reurl.cc/mYbpM
2019-4-1 史上最貪檢察官陳玉珍、憑什麼坐領乾薪超過6年?
https://reurl.cc/A3W33
法務部申訴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今日我再度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卻改口說「新聞內容不精確」。
請問司法院:為何不去函要求媒體更正?難道是心虛嗎?司法院還要再進行這種「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嗎?
2.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涉嫌在一件犯罪金額超過5億的逃稅案件中,施壓檢察官必須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的醜聞。有檢察官質疑承審法官也涉入其中,對此,承審法官也出面澄清。
請問司法院,審查庭是在處理何類型案件的何事項?審查期限為何?依照今天司法院的說明,如果審查庭是在處理案情單純較不複雜的案件,為何本案審查庭卻說是複雜案件、要鑑定、因此要求延長期限,而在延長期限後又在討論認罪協商?
根據《地方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延長審查庭辦案期限必須經過院長同意,屬於司法行政監督事項。對於「承審法官有無涉入」、「審查庭制度有無遭到濫用」,司法院必須徹查到底。
3. 法官陳鴻斌多次性騷擾助理,引起社會譁然。為此,司法院許宗力院長甚至率院內同仁,帶頭上性平教育課程。
然而,我接獲檢舉,臺中地院副法警長在內部會議對內出現極不妥當的性騷擾言詞。事後,臺中地院性騷擾申訴處理審議委員會竟選擇包庇,這是司法院支持的立場嗎?
附註:
2019-3-23 這樣的司法、還能不改革嗎?
https://reurl.cc/OrvLg
2019-3-22 基層檢察官的控訴:請法務部徹查到底、切勿包庇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posts/1140354109480162
2019-3-22 基層檢察官沈痛的控訴
https://reurl.cc/rv5WZ
2019-3-20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先射箭再畫靶的司法改革
https://reurl.cc/ZVWqQ
法務部申訴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日質詢重點:
1. 陳鴻斌的職務法庭再審判決遲未公開,判決於3月8日宣判後未在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早已違法。為何遲至今日質詢前,司法院仍未公開再審判決?司法院呂秘書長允諾將調查處分。
(後註:今天嗣後公開的判決,真的是在3月8日作成的嗎?還是倒填日期?)
2. 針對該前法官性騷擾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轄下雖設有「性騷擾申訴委員會」,但為何沒有發揮功能?直到院內有法官看不下去,才由「法官自律委員會」啟動調查。
3. 更離譜的是,該法官因性騷擾案件被移送後,居然還繼續承審其他性騷擾案件,如此能讓其他案件當事人與受害人心服嗎?呂太郎秘書長雖承認不宜,但坦承目前欠缺管控機制。
4. 《法官法》第31條規定,司法院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的,應移送個案評鑑,法務部檢察官亦適用相同規定。2014年耗費龐大資源所作出全面評核結果,居然「完全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2016年我曾公開批評該評核結果,讓不適任司法官淘汰機制形同虛設,當時司法院表示將會檢討改進。
今日詢問司法院及法務部有關2017年全面評核結果,居然再度「完全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請問司法院及法務部針對全面評核制度真的有檢討改進嗎?還是讓全面評核制度再次形同虛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