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高檢署老檢權力大過天:https://bit.ly/2UwT3cq
「法務部要求高檢署將一份
[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審核意見表]發給各地檢,
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
一律要列為未達良好並排序陳報高檢署,
再由高檢署審核後加註意見送法務部。」
然而,「審核意見表中,
就有高檢署審核你的再議案件
及業務檢查時對你案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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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的質疑,高檢署的腦殘回應如圖所示。
都當到高檢署檢察官了,#開庭睡覺、「#無卷蒞庭」、跟 #警政高層一起亂搞專案作秀紊亂偵查……這些劣跡司法圈內人盡皆知,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不會辦案就算了,還長期以來不讀書,連最基本的檢察學都不知道,#分不清楚檢察一體vs檢察獨立之間的分野與分際。
那種回應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好騙的愚民?
只要稍有智識與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目前檢察一體被濫用,造成 #地檢署檢察官的思想箝制、製造 #寒蟬效應,甚至不乏有高層將魔爪伸入地檢署個案,要個別檢察官違背良知,一味服從的例子。
如果說這群混帳是垃圾,都還是侮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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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覺得「高檢署認定再議案件重大缺失」很嚴重,地檢署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改善」?
那麼大家首先要先了解 #高檢署老檢的素質,還有他們是怎麼胡亂審核再議案件、胡亂督導「函退補正」的。
以下隨便翻出兩篇2-3年前的「土檢日誌」給大家欣賞:
1.日誌一:「被」高檢署自白的無辜被告
有一件偵續案件是這樣的,我們偉大的高檢署,社會經驗進化到連「GPS追蹤器」和「行車紀錄器」是不同的東西都不知道,人家被告說自己是從「行車紀錄器」發現外遇證據,結果高檢署發回說被告自承在車上安裝「GPS追蹤器」。
可憐的被告,就這樣「 #被自白」了。
我前手和檢事官還被唬攏了,前手批進行單叫檢事官寫起訴書,差點送去院方,然後被我9月初到時攔下來.......
土城小檢抱著「即將辭職的決心」,在簽呈裡面指導高檢署如何使用GOOGLE: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命令意旨可能誤以為被告於陳報狀所述之「行車紀錄器」即為告訴人所指述之GPS追蹤器,實則,此兩種器材用途相差甚遠,行車紀錄器之主要用途為對行車中之車前狀況為錄音錄影,GPS追蹤器則為描繪行車路線,#此為任何有相當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有本署檢察官網路查詢GOOGLE引擎輸入關鍵字「行車紀錄器」及「GPS追蹤器」查詢結果附卷可佐』
2. 日誌二:分不清楚同一案件的腦殘老檢
有一件案件,原本是我們分公司別股學長承辦,辦到一半發現無管轄權移轉A地檢和B地檢, #高檢署也准許移轉了,
移轉後一兩個月,告訴人似乎不知道,寫了 「告訴理由 #補充 狀」,本署分他案,問過學長 #確定是同一案件,而且 #我們分公司無管轄權,
我當然移轉管轄,並在簽呈裡明明白白寫該案前經移轉管轄,還附上前科表 (前科表裡白紙黑字寫移轉A地檢和B地檢)等資料。
結果高檢署退回來,說「無從判斷是否為同一案件」.......
#請問老檢你是精神分裂還是不識字?
所以我上簽再移轉一次,並在說明欄第三點裡面附敘明:
{本件前經職股簽請移轉管轄,奉核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A地檢署偵辦,就被告●●●涉犯●●罪嫌部分核轉B地檢署偵辦;然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本件與該他案是否同一案件仍有待釐清」為由退回本署補正。惟查,本件告訴人書狀之標題為「刑事告訴理由補充暨告發狀」,顯然為補充告訴之意旨,且前案因本署無管轄權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准予移轉管轄,此有該署函文影本可憑,該署 #僅需簡單查詢該署公文退稿即可查明,然捨此不為而大費周章函退補正,導致延遲A地檢署、B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取得本件補充理由書狀之時間,附此敘明。」
這位高檢署檢察官,你身為一個堂堂正正的檢察官,竟然連最基本的調卷與調公文的調查能力都沒有,不丟臉?不可恥?
罵你不識字,可能都還侮辱了文盲!
類似的更扯故事還有很多,各位慢慢 #等我小說出版 啦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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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民提案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將提高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等罰則,從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招募、引誘、容留、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從原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也從100萬元以下提高到300萬元以下。
本案今年5月經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記得當天會議也有討論林奕含事件,同時,宜民也再次質詢納入美國梅根法案的精神(Megans Law);唯一遺憾的是,現在本條已經三讀通過了,但我國的性侵害防治法加重修法還在半空中,我國的性侵害防治法當初仿效美國梅根法案,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資料庫,並規定當局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前科犯的個人資料公開於網路上,讓每一位民眾都能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本月美國政府甚至進一步加強司法部追蹤前科犯的能力,全面換發兒童性侵犯者的護照,護照內頁加註前科紀錄。
但很遺憾的是,我國對這個與美國相同的法案只有抄半套,並過於放大加害者的人權,忽略被害者與家人的感受,根據研究顯示,性侵者多半都是慣犯,若不公布實在難以預防,希望法務部未來修法方向能納入美國梅根法案的精神,主動公布性侵害累犯者個人特徵與出沒地、住址等,讓民眾能預先防範,讓憾事不再發生,宜民未來也會朝著這個方向,繼續努力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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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時候一般人的性命安全才會被人權團體和法務部看見呢?還是台灣犯罪者的人權永遠高於被害者和奉公守法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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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的這個連續砍人犯果然就是有性侵前科的傢伙。
如果前年我們推動的梅根法案過了,讓這些性侵前科犯必須每九十天固定向轄區分局報到,登錄所居住的處所,上網公布讓人可以查詢,並且讓當地居民知道自己居住區有沒有這類高危安的犯罪者,這類的犯罪是不是就可以被遏止了?
但你也知道,這修法又被法務部和人權團體給阻擋了。
美國加州的聖地牙哥都已經做到會用電子郵件自動通知當地居民這些性侵前科犯的遷入和遷出了,台灣還在那邊聽人權團體的話,保護加害者和罪犯。
到底什麼時候一般人的性命安全才會被人權團體和法務部看見呢?還是台灣犯罪者的人權永遠高於被害者和奉公守法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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