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訂重大瑕疵要件、建立汽車瑕疵鑑定制度,才能真正解決檸檬車問題」
新的一年,繼續來探討2020處理的重要議題。
2018年10月起,馬自達自救會爆出Mazda 6及 CX-5新車卻無預警降速,車主自費檢驗瑕疵車輛,發現引擎墊片、鍊條、感知器等材料都有缺陷,導致引擎泡水,汽車在行進中突然降速。
依據交通部路政司提供的資料,2016年至今因為安全疑慮收到通報的問題車輛,包括SKODA OCTAVIA 1.6 TDI、MITSUBISHI COLTPLUS、SUZUKI SX4 CROSSOVER、KYMCO RACING S150、VOLKSWAGEN TOURAN、NISSAN SENTRA及TOYOTA CAMRY等加總起來數千輛。
其實,檸檬車問題牽涉到三個面向,定型化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只是其中之一,安全性召回機制和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是解決檸檬車問題必要的條件。這三個機制要能夠發揮該有的作用,最基本的就是明訂「車輛重大瑕疵」的相關定義。
只有清楚界定重大瑕疵,才能啟動瑕疵車輛鑑定和安全性召回機制,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才有意義;否則安全性召回啟動的要件不明,即使有瑕疵車輛鑑定機制,也沒有鑑定標的,契約中的瑕疵擔保事項更是形同具文。
一、定型化契約增訂瑕疵擔保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在201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瑕疵擔保事項。然而,這份修正案在預告後便石沉大海。
今年9月,我邀集經濟部商業司、交通部路政司、行政院消保處等相關單位,諮詢瑕疵車輛鑑定方案的可能性,以及2018年7月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何時能夠實施。
行政院消保處在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的作業中可以說是盡心盡力,在今年11月9日完成最後一次草案研商會議後,12月2日便做出結論,現在草案已經在經濟部商業司準備辦理公告及預告作業。
但是檸檬車問題顯然不是透過修改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就能夠解決,因為這還涉及兩個重要的問題:第一個是安全性召回制度實施至今,召回標準仍然不明不白;第二個是瑕疵車輛鑑定的機制始終沒有建立,導致車商和車主遇到檸檬車只能法院解決。這些都和交通部推託怕事的態度有直接的關係。
二、缺乏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相關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的前身,也就是過去交通部和經濟部、消保會共同發布的「車輛重大安全瑕疵申訴暨處理要點」草案,以及交通部與消保處在2002年共同發布的「使用中車輛安全瑕疵暨召回處理要點」草案,皆有具體界定重大安全瑕疵的範疇。
包括行駛中煞車失靈、轉向系統或其他關鍵性零組件故障致車輛失控、燃料系統故障致燃料洩漏、車輛熄火或起火、油門斷裂或卡死、排檔系統失控、配線不當致車輛起火或大燈熄滅等情事,在這兩份草案中,都被認定為重大安全瑕疵。
儘管這兩份草案中針對車輛的重大安全瑕疵定義相對清楚,但是交通部頒布〈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時,取而代之的是該辦法第二條「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何謂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交通部始終說不清楚。
三、儘管瑕疵車輛鑑定能量不足,交通部仍可以透過跨部會平台處理重大瑕疵鑑定業務。
在瑕疵車輛各種諮商會議中,該是交通部主責的召回改正機制、瑕疵車輛鑑定機制,都委託給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研議辦理。2019年消保處召開「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會議,要求交通部研商汽車品質瑕疵鑑定機制事宜,研議到現在什麼都沒有,因為車安中心早自承並無汽車瑕疵鑑定之設備及技術人才,真正具備鑑定能力的,是車輛研究測驗中心、工業研究院和金屬工業發展中心。
交通部聲稱這些財團法人既然登記在經濟部下,車輛瑕疵鑑定就應該由經濟部主責,身為道路安全及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做出這樣的表態實在令人啼笑皆非。實際上,2019年消保處就建議交通部,參考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的做法,這個會報由衛福部、農委會與環保署輪流主政召開會議,並由三部會副首長共同主持,交通部再怎麼推諉,跨部會的做法已有前例可循,問題只在願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而已。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能夠增訂瑕疵擔保事項,固然是檸檬車議題的一大進展。但是缺乏車輛重大瑕疵定義,導致安全性召回要件不明,又遲遲沒有建立瑕疵車輛鑑定機制,導致道路安全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威脅,交通部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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