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遺產難道不能只給我想給的人嗎?】
關於財產,小編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也就是說,前者是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2166 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採肯定說,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之可能。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比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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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韓國,正準備在9月修改民法賦予動物法律地位,再想想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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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韓國 #動物 #權利
民法154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不需要撲殺局!
2004年一印尼男子違規攜帶20多隻珍稀保育類鸚鵡來台,農委會在採集檢體之後,不等檢疫報告完成,便將這批一、二級保育類的珍稀鳥類全面撲殺。
民法上,動物仍然只是「物」的一種,對比其他先進國家已經將動物保護入憲,台灣應該比照。
蔡總統曾指示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洪申翰提案,時隔僅一年,動保入憲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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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4 在 民法154但書「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的意思- 考試板 的必吃
請問一下,我看了課本這部分,我的理解大致上是這樣(以買家甲跟賣家乙買了A屋為例):(1)要約之實質拘束力=買家甲一承諾,契約在兩人之間即成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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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4 在 Re: [問題] 店員標錯價格- 看板PttLifeLaw 的必吃
: 標題: Re: [問題] 店員標錯價格
: 時間: Wed Jan 25 21:52:46 2006
:
: ※ 引述《Temirkanov》之銘言:
: : 當時是看到錯誤的價格很訝異@@
: : 所以跟店員確認真的4690嗎?店員也口頭跟我說對
: : 接下來就是測機子檢查配備都沒有問題
: : 錢都掏出來了,這時候條碼一刷是5690才說價格標錯了
: : 可能因為我知道行情但裝死所以會認為我是傲客吧...(想貪小便宜)
: : 換成是沒做功課的人去買
: : 他可能馬上就會來Po XX店大黑店欺騙消費者八啦八啦...
: : 消費者貪小便宜固然不好
: : 但是店員對自己的產品不熟悉就沒錯嘛??
: : 如果下次碰到同樣的問題
: : 應該自認理虧?還是據理力爭才是?
:
: 咳~咳~你這個問題可以很學術性討論
:
: 小弟學術底子不好 所以僅能就所知道的法條 提供一點意見
:
: 買賣契約 民法345以下規定 摘錄345條如下
: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 重點在 你們之間對於 價金 這部分 有沒有達成合意?
: 亦即 對價金的「要約」意思表示 須與對價金「承諾」的意思表示有一致
:
: 你一定覺得很奇怪,店家要賣多少,這不就是「要約表示」了嗎?
: 這倒未必,因為,解釋意思表示必須「探求當事人真意」
: 所以,有時候 在某些個案不見得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註)
:
: 不過 不過 不過 在你的個案比較沒問題
: 4690是店家要約的價金價格 請看民法154條 摘錄如下
: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
: 也就是說,在你拿貨物到櫃臺表明要結帳時
: 就是你對這個貨物價金4690的要約 表示了"承諾"
: 換句話說 這個時候 買賣契約因為意思表示合致 而成立!
: 你有支付4690的義務 而店家有交付貨物的義務
:
: 結論是 你可以據理力爭!
: 以上謬見 請參考就好
:
: ------
: 註:如果是在要約引誘的情形(像是大賣場的價目表那種吧?)
^^^^^^^^^^^^^^^^^
: 你的表示就變成了"要約",店家則是"承諾" .....
^^^^^^^^^^^^^^^^^^^^^^^^^^^^^^^^^^^^^
:
: 講白話一點 就是店家有權作最後決定
^^^^^^^^^^^^^^^^^^
那可未必 大賣場公布的價目表也是有可能被認為是要約的
它不屬於153條二項 的寄送價目表 所以還得看實際狀況而定~~
: 要不要用價目表上價格賣你 應該是這樣
:
: Ps 一直很掙扎要不要寫這一段 怕非法律人看不懂
: 但是不解釋又怪怪的 總之 有興趣 可以去買教科書看看
: 或者還在唸書的 去輔系或雙修個法律吧 ^_____^
:
: --
: 或者 其他民法真強者來指導一下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9.71.149.206
: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71.149.206 (01/25 22:00)
: 推 warmlight:參閱93年訴3457號 01/25 22:07
^^^^^^^^^^^^^^^^^^
這是那個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的判決呢? 找不太到 若有地點比較好找~~
: → warmlight:請把88條 220條2項一併納入討論 01/25 22:08
: 推 warmlight:就原po的例子來看 我自己認為沒有什麼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15
: 推 weipo:我也覺得沒有信賴利益可言 01/25 22:44
1.有沒有信賴利益差嗎? 那不是考量重點
重點在於如果認定是要約 那原則上就得有拘束力 得處在任何人一承諾即生效的狀態
且基於形式拘束力一生效即不能撤回
2.就算信賴利益真的有差好了 我對該價格半信半疑不可以嗎?
3.若信賴利益指的是可以撤銷下需賠償的信賴利益
牽涉到要再能撤銷的前提下才能去談
錯誤的過失認定標準如何採取是重點之一
將有無過失的認定標準大致臚列如下
具體輕過失---與自己平常處理事務般一樣小心(與自己平常比較)
抽象輕過失---善良管理人 (與平常處事很小心的人(或以該事務為職業的人)比較)
重大過失----與社會平均的人比較
那該採取哪一個呢?220說 依事件的性質和有無予債務人利益
那那個事件的性質與有無給債務人利益如何區分勒?
在許多具體化的條文都給了我們答案---535條(委任),590條(受寄)432條(租賃)410(贈與)
可以大致歸納出一個傾向----在契約關係中 債務人係無償給付會偏向抽象輕過失 或重大
過失
有償的會偏向抽象輕過失
道理在於有收錢的當然注意義務要高些
而買賣契約係有償或無償----有償(意即不是免費贈送)
所以若在此觀點下作過失的認定考量
在此買賣契約的錯誤
注意義務應當較高偏向抽象輕過失(與社會小心的人比較)
另外 實務上法院採取的大致是介於具體輕過失至抽象輕過失間---較偏向具體輕過失
另外 就算採取的是"重大過失"好了
重大過失是與"一般正常人比較" 所以也沒有這麼困難構成
一般正常人在一般狀況下會不會貼錯標籤呢?
這也要再考慮
前提問題沒弄清
這麼快就跳到沒有信賴利益而無法確定能否真的撤銷似乎是快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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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18.77
※ 編輯: panda101 來自: 218.166.218.77 (01/2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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