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新手機iPhone 13將在台灣時間15日凌晨一點正式發表。不過新機附贈的配件卻不斷縮水,蘋果以環保為由,不再附贈有線耳機、充電頭、充電線等配件。消基會批評,蘋果單方面宣布取消附贈配件,根本就是多重剝削,完全不顧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表示,支持環保銷售方式,但蘋果多年來製造的電子垃圾,卻不曾主動回收,自相矛盾。
消基會日用品委員會委員蕭弘清表示:「我們家裡面充電頭跟充電線超過40條以上,看過哪個廠家說要主動回收?沒有,把責任丟給環保署,這不是個負責任的企業經營者的態度。」
律師指出,依照民法68條規定,手機與充電設備就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因為手機需充電配件才能使用,如果沒附贈配件,可依法申告維護自身權益。消基會也建議公平會調查是否違反商業規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60的網紅小鸚鵡:不動產經紀人X護理師(知識饗宴品味生活),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家好!!!我是你們的小鸚鵡學姊~!! 109不動產經紀人全自修國家考試合格~! 這次主題-蔡律師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實際自修讀法分享^ ^ 希望各位熱愛房地產知識的大大們會喜歡~!! 109不動產經紀人 上榜分享系列( 完全自修~0補習~沒有買任何課程沒看線上影片~非本科系) 💟完整部落格點此 ...
民法1017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由於被不停的不停的問,現在我們一次把夫妻財產制的相關問題做總整理,希望重複的問題,大家賣擱問啊啦~首先要特別說明,以下的問答都是以夫妻沒有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依法定財產制來計算財產的喔!
1.先生(或太太)把賺的錢都供自己花用,讓另一方獨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另一方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嗎?
A: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此,夫妻一方的確可以依雙方的經濟能力比例請求他方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喔!而且法律還肯定從事家事勞動的一方所做的貢獻,可以成為抵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呢!
2.我婚後賺的錢,是我自己的還是夫妻雙方共有的呢?
A: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依民法第1017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所有的。因此簡單的說,除了特殊的借名登記關係之外,一般來說,財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3.這麼說我想怎麼處置自己的財產,對方無法過問囉?
A:沒錯!依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4.那麼,我需要清償先生(或太太)個人婚前或婚後所積欠的債務嗎?
A:依照民法第1023條第1項的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萬一遇到配偶是個卡奴或是賭徒,另一方並不需要為他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喔!只有例外在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5.那麼如果是沒有登記的財產,算誰的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就推定是共有的。
6.可是我是家庭主婦怎麼辦?我的勞力都貢獻給家庭,離婚難道一毛錢都分不到嗎?
A:並不會喔!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特點就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的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婚後取得的財產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跟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譬如一方婚後財產剩300萬,另一方婚後財產剩100萬,那較少的一方就可以跟另一方請求差額200萬的一半,也就是100萬。
7.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就可以拿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嗎?
A:不是喔!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都不是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8.那如果,我的配偶婚前買的房子,都拿婚後賺的錢來付貸款,讓我來付生活費,對我來說不是很不划算嗎?
A:沒關係,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9.可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沒算那麼清楚,有的錢已經混在一起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了怎麼辦?
A: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中段的規定,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財產,就推定是婚後財產。建議想要保留著自己婚前收入的人,可以將婚前的收入,存入另外一個帳戶,就是自己的私房錢。
10.那麼如果婚前買的房子或買的股票,在婚後所收的房租或股息,算是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的規定,是要當作婚後財產計入分配的範圍的喔!
11.如果是完全是婚前財產買的房子,卻在婚後漲價,漲幅的部分需要拿出來分配嗎?
A:法條上沒有規定,但目前有法院判決是認為不需要。
12.如果我的配偶故意躲避剩餘財產分配,在離婚前先把財產過戶給別人呢?
A:如果是無償贈與的行為,而會妨礙剩餘財產分配,可以聲請法院撤銷喔!不過例外在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像孝敬父母的零用金,就不可以請求撤銷。至於有償行為,如果行為時明知有害於剩餘財產分配,而受利益的第三人也明知還配合,譬如故意賤賣房子,也是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以上情形通常發生在婚姻亮紅燈時,雙方耍的心機。
13.上面說的這個撤銷權是有時效的嗎?
A:有的,自配偶知情開始6個月後,或脫產行為超過一年而消滅。此外,當時如果未行使撤銷權,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5年故意脫產的財產,一樣要加計回來做剩餘財產分配,但同樣的,履行道德義務的相當贈與不能計算在內。甚至對明知而配合脫產的第三人還可以就其所受利益,請求返還自己分配不足額的部分,但以對價顯不相當為限。這裏的返還請求權,於已知的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的5年內未請求,也會罹於消滅時效。
14.以上所說的財產分配計算,財產的價值是以什麼時間點做計算?畢竟不動產的漲跌幅度太大了。
A:通常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但如果是判決離婚則是以起訴時為準,不過前一項說到應追加計算的財產則是以對方故意脫產時的價值為準。
15.如果不想選擇法定財產制有其他選擇嗎?
A:其他財產制還有分別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分開,連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沒有)或共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完全共有,處分應得他方同意,債務共同承擔)不管是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用書面契約來選擇財產制,但必須要去法院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者。
16.我和配偶是法定財產制,但是我的配偶都不讓我知道他的財產狀況,怎麼辦?
A:民法第1022條規定,夫妻對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太陽底下無新鮮事,實務上真的有人向法院請求對方報告婚後財產狀況。
17.婚後財產要拿出來分配,可是萬一對方婚後都不負責任,靠我一個人養家,這樣還要把我賺的錢拿出來分配,不是很不公平嗎?
A: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18.我已經離婚了,現在還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嗎?
A: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的規定,從法定財產制消滅(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起算,已知的財產差額是兩年內,不知的財產差額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19.他方不同意,即使尚未離婚,我可以單方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來保護自己嗎?
A: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夫妻一方財產不足清償負債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可能妨礙剩餘財產分配或夫妻因難以維持同居而分居6個月以上時,的確可以單方聲請改為分別財產制,但記得此時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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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鸚鵡經紀人自修是自己一個人備考💟
親臨過無數個孤寂白晝與夜
歷經過考古題持平無法進步的撕心裂肺
也曾自己一個偷偷哭泣~傷心~難過
靠著不斷堅持跟任性終於考到不動產經紀人
也許小鸚鵡學姊不是那麼專業
可是小鸚鵡學姊願意陪你一起走過這樣難得可貴的過程
願你~
能享受努力珍貴耕耘的生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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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上榜秘訣:
讀第1到3次看會想睡覺
第3-5次看大約知道哪些字會湊在一起
第6次看會知道那些字跟哪些字是一個家族的
活讀 勝於 死記
考試就是考誰(能用出來的多)
不一定是記的多的人可以上榜
記的多,考場上用不出來也是枉然
讀的多,考題看不懂也可以用直覺推斷來寫對拿分(這就是擁有融會貫通的能力)
建議一開始以(多讀幾次)為主
看不懂繼續看
死背會比較容易忘記(死背會讓記憶出現盲點!這句很重要)
多讀幾次(就算你不懂字句的意思)也能掌握住答題技巧
培養融會貫通能力
至於要不要抄寫
抄寫的方法小鸚鵡也試過
但是覺得效果還是覺得活讀比較好
抄寫工法適合讀深、範圍小考科(估價概要、不動產經紀法規)
抄寫分析:針對準備時間有限的考生(民法、土地法)不建議抄寫、抄寫一次好幾小時,一個章節都可以讀很多了
一定要在有限的時間拿到最好的分數
國家考試民法、土地法範圍大又廣
建議大家多看幾次
結論:各科讀法分析
估價概要:讀深(多看、抄寫)
不動產經紀法規:讀深(多看、抄寫)
民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土地法:讀廣(多看、整理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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