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應如何判斷?-最高院106台上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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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民法/誠信原則
✔關鍵字:#權利之行使、#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原則
在權利人除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之目的,因此造成他人及國家社會極大之損害,而違背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與社會倫理外,尚難遽指其為權利濫用。又除權利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一再不為行使,且已達相當之期間,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相對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一切因素,認為權利人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相對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始得認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而應受限制。
民法誠信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權利失效
作者:林宜璇律師
權利失效原則是由我國最高法院在解釋運用民法誠信原則時所衍生之概念。依最高法院之闡釋,權利失效原則是指權利人在相當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權利人已不欲行使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義務時,如經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權義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後,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權利人此時再為行使其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權利失效原則可謂是源於誠信原則之特殊救濟型態,用以制衡權利濫用。例如先前長榮航空空服員於遭資遣九年後始提出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九年間之薪資一案,最高法院即援引權利失效原則將高等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廢棄發回,並要求高等法院重新審視該案有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即為適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