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網路上有一個「房東設籍在出租處,房子卻被有心人轉賣」的新聞,讓不少房東心生恐慌~其操作手法,就是有心人看準房東為了貪圖未來轉賣時的稅負,而將自己的戶籍,設在出租地址。
之後,詐騙人士就偽造一個房東的高額本票,然後以房東本票跳票為由,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當然,由於房東不住在戶籍地,法院雖然有寄「雙掛號」給房東,還是由詐騙人士順利取走。最後,有心人就是依照法院的支付命令,將房東的房子拍賣,並過戶給善意第三人。
關於此一個案,曾任律師,現任北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劉北元表示,過去確實發生不少類似,有心人利用偽造房屋持有人本票,透過法院支付命令的方式,將房屋持有人出租的房子,轉賣給不知情第三者的情形。
他認為依照《土地法》第43條,以及《民法》第1002條上,「戶籍地為個人法律生活中心,法院也無法一一進行查證」等因素,被害人只能向詐騙一方提告,而無法向買房子的善意第三人提告。
至於有房子的房東,該如何預防此一事件的發生?劉北元建議有以下兩點:
首先,設戶籍的時候,應該要注意「自己能不能收到重要信件」?
其次,在出租物件上設一個抵押權,讓有心人過戶難度增加且易被發現。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2496778569/videos/2545249782234889/UzpfSTEwMDAwODc1NzI4MzQyMjoyMTgxMDYyNzYyMTk1NjEy/)
民法第1002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家庭法律小教室🔹
【⚠️注意⚠️結婚後,夫妻間共同生活上的關鍵要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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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結婚前,除了確認彼此相愛外,更重要的是將來共同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需要雙方自己應該遵守的各自負擔、義務等溝通清楚(也就是婚前協議),為此本文將介紹法律上所規定的注意事項,請準備要結婚的各位粉絲仔細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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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之普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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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稱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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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0條規定:
I.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II.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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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夫妻是保有本姓的,除非有書面的約定時,戶政機關才會幫你登記冠姓喔!冠配偶姓氏以有「婚姻關係存在」為前提,若是夫妻離婚而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冠性之一方應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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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之同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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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1條規定: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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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居」,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下之同居,非僅是場所上的意義。若是同住一屋而分房居住分別生活,就不是「同居」囉!
而所謂「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有1.不宜同居(如一方有傳染性疾病);2.事實上不能同居(如雙方不在同一國家工作);3.不堪同居(如一方有構成家庭暴力之行為,另一方與之同居恐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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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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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2條規定:
I.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II.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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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住所的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是不一樣的,住所是用來決定各項法律效力的中心地,非同居義務履行地的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然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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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文章我們除了會繼續介紹「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及家事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貞操義務」外,另有不藏私的「#婚前協議書」的範本分享喔!
民法第1002條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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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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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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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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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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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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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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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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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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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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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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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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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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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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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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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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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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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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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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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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