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解釋來解釋去怎麼保障民眾權益]
日前在 張志銘委員協助地方農民陳情之下,辦公室跟農委會、勞發署、內政部和財政部一起開協調會,討論 「農業專業訓練課程之開設即認定疑義協調會」。
主要是目前國有耕地放租對象條件,包括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四、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五、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六、合作農場。
其中第五款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卻因為地方課程開課不足、或是受訓完才發現課程不被認證,而無法申請。
當天針對課程認定的過程、哪些是法條內所說的「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各部門都討論了非常久。如果規定連各部會都講不清楚,農民們要怎麼知道權益在哪裡?
最後根據大家溝通結果,決議:
單位非屬農委會及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農業產業團體、學術研究機關及農會,所辦理農業專業訓練課程經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
1. 與農委會及農委會所屬機關、直轄市政府農業局處、縣(市)政府農業局處合辦者。
2. 課程內容事先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二、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未來補助、委託辦理農業促進就業之相關計畫,盡量增納農會以外之單位團體參與。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在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部分規定 的相關結果
十、申租人依國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申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 ... ... <看更多>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在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26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 ... ... <看更多>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在 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者,申請承租時 的相關結果
一、租用建築基地,得以下列文件任繳一種: (一)申租人或他人於該地上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 (二)房屋稅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