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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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前幾天開完一個 #靈骨塔詐騙 案件,內心感觸萬分。
想想還真巧,這一年多來,最觸動我感受的洽好都是靈骨塔詐騙的案件。
我想向大家介紹《1》 #靈骨塔詐騙手法 並《2》分享這三個案件,如果你身邊有人想要或已經【投資】了靈骨塔,請務必讓他好好看看這篇文章!
靈骨塔詐騙的手法非常簡單:
首先,當你手上有靈骨塔位,而且不是要立即使用或數量超過家人人數時,你的資料就已經在詐騙集團手中流竄了,喔對了,不是一組詐騙集團,是所有靈骨塔詐騙集團都拿著你的資料在等著【洗】你。
第二步,詐騙集團會【主動】聯繫你,他們會跟你說:「你有沒有靈骨塔?我有買家耶!你要不要賣?」
有沒有人感覺怪了?對方怎麼會有人知道我手上有靈骨塔?怎麼會有我的聯絡資訊能主動聯繫呢?
可惜不是你。基本上只要持有超過一個靈骨塔的人,他們都是認為靈骨塔可以投資、可以賺錢的【投資標的】。
所以「我有買家,你要不要賣?」完全打中了他們的投資心態,願者上鉤,投資者以為自己終於等到了機會,他們沒有人會懷疑這些所謂的靈骨塔仲介怎麼平時路邊都找不到,他們只會說:「好啊!A墓園的我有OO個,你要買幾個?」
第三步,詐騙集團會說:「太好了!但我這邊是一個家族要遷葬(或者宮廟要設置),你這些可能不夠耶!」「還是我先幫你用優惠價加購其他靈骨塔?這樣才可以符合買家的需求量,多的就讓你賺!」
一定有聰明的讀者此時會心生警覺,既然明擺著有價差,你怎麼不自己買來賣,要白白讓我賺這筆?
可惜不是你。投資者打從心裡認為這就是投資標的,好比股票買賣,會有理專跟你說:「這支十塊的時候買,二十塊就可以賣掉獲利。」
你會以為這是你應該賺的,因為你是投資者,不會想到他自己可以賺。
第四步,當你加購完成,原定要向你收購靈骨塔的買家突然出狀況了!交易失敗的意外發生了!理由不外乎買家突然改變心意不買了,或是你加購太慢了,所以買家去跟別人買了等等。
這場交易就此取消,而你花了一大筆錢得到一堆你根本不想要的靈骨塔,甚至一筆債務,因為不少人為了賺那價差,還去抵押不動產借錢加購靈骨塔。
最後,在這串詐騙過程中,詐騙集團怎麼獲利的?
1.你買的產品
他們成功創造一個假的買方,讓你進行一場新的買賣,至少都付出了上百萬。
2.你借的錢
加購靈骨塔的錢,可能需要好幾百萬,你一時湊不出來,詐騙集團就會「好心」建議你抵押房子並介紹金主給你。
最難討回的獲利就是有金主的情形,金主會完全與詐騙集團切割,説金主不認識詐騙集團,你被騙是你的事,借的錢還是要還!
【我真的很希望不要再有人被騙了!】
這種案件越早提告越好。
買賣遇到一次買家取消交易還有點可能,但你這個所謂的【靈骨塔仲介】,每次交易都遇到買家取消交易,你當檢察官、法官是塑膠嗎?
但因為這類案件中所謂的仲介,都很免洗,沒【仲介】幾件就跑了,所以如果不一開始就告,把受害人串連在一起的難度就會增加。
前幾天的案件,就是因為當事人怕丟臉,隔了一年多才提告。
開庭後,檢察官很誠實地跟我們說,我們太慢提告了,這樣他很難串連受害者、很難起訴。
但讓人感動的是,檢察官也表明他不願直接放棄,因為這些詐騙集團居然囂張到當庭羞辱當事人貪心鬼!?
第二個案子已經勝訴,詐騙集團被判有罪,但遺憾的是,當事人是最難討錢的情況,他有另外跟金主借錢。因此在勝訴前已經為了保住房子而掏錢給金主,雖然告贏詐騙集團,但詐騙集團有沒有錢能還?是個大問號?
第三個案件,是我極度失落的案件,我差一點就可以讓金主踢到鐵板!
當事人同樣是向金主借錢,在金主來拍賣房子討債時,我方起訴主張金主跟詐騙集團是一夥的,這是假借貸。
民事一審法官認為這是真借貸,詐騙集團A介紹B,B再介紹金主C,C堅稱自己是單純放款,B也抽了介紹佣金幾十萬,一切正常。
但奇怪的是,借錢的契約上並沒有約定利息?反而約定了違約金!還針對違約金單獨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
從事放款幾十年的金主到底是什麼樣的佛心,可以不收利息,還願意讓人抽傭幾十萬?
從事放款幾十年的金主又有一雙多精準的鷹眼,能準確地猜測到當事人一定會違約呢?
就在二審法官起疑,刑事檢察官也同步要求金主説明、舉證時。
金主跳過我,直接跟我的當事人和解,而當事人也因為承受不住漫長的訴訟程序及一審的挫敗就與之和解。
這個故事,也就沒有後來了。
#民之所欲長在又新
#奶爸律師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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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一定要入獄嗎? 』
觸犯刑事法律理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但是否犯罪就一定得入獄坐牢?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或法官做出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又是什麼意思?
對此,犯某些微罪,立法者為使犯罪人能改過自新,便設計一些刑事政策,使其不一定須入監執行
法律分析:http://www.forever-wind.com.tw/
#緩起訴處分
如果觸犯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為合適,就可以給予「緩起訴處分」。也就是暫時不會起訴他,若經一段時間未再犯罪或有其他撤銷的情形,他原來所犯的罪就不再受到處罰。
通常檢察官的附加條件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緩刑
即是犯罪人已被法官判刑,但暫時不須執行,如果在這段緩刑期間經過後沒有被撤銷,就不用服刑了。
通常法官的附加條件也是 #向國庫繳納處分金 #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
#易科罰金
若符合某些條件(#輕罪)及在法律規定的刑度之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即可改成向國庫繳錢代替坐牢。
#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即是指若被宣判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可以做無酬勞的勞動服務,來代替之。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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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大理院認為,既然我們的民事訴訟並不是一定要請律師才可以進行,律師費用並沒有要敗訴方負擔的理由。 7年後,四川高等法院就訴訟費用問題,請最高法院解釋律師費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