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邱于軒議員 公民無懼 妳好大
年假倒數第二天,收到 #邱于軒 夫妻致贈的兩份賀禮,一份是地檢署刑事傳票,另一份是民事庭通知與民事起訴狀。原想好好放空,待二月底再醒腦振作的我,昨晚無奈地打開議會頻道,反覆觀看邱于軒質詢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案達十多遍,身心俱疲的程度,我想,大多數的臉友都懂箇中滋味,無須詳解。
所謂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今天下午把影片放上來供大家一起賞析,相信,看過的臉友,應該能感同身受我昨日眼耳被轟炸的十二分之一。
曾任奧美、台新銀行公關的邱于軒,似乎對自己的中文程度頗為自豪,質詢時還詢問了在場官員有無大專學歷,按理,議場九成以上的官員學經歷和在校成績應該都不比邱于軒遜色,此一設問略顯多餘,邱這句話應該問的對象是張簡正偉,人都到地檢署告狀了,怎麼連被告的名字都會寫錯,竟把 #蓉 寫成 #容。
對比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的條理有序,邱于軒夫妻的起訴狀囫圇吞棗塞了一堆法條,指責我以張冠李戴的方式誤導讀者。我行文向來的風格就是附上查證的資料供參,既非無的放矢,所評者係屬公共利益與議題,更無指涉個人私德,討論的對象與事實均予具名,不曾逃避文責。
回顧整起事件,從去年9月30日發文,我要求邱于軒說明其夫婿投標時是否揭露關係人身分,邱的回應卻是含糊不清,不想誠實面對。進一步追查後發現,2019年1月4日初任且剛就任議員不到十天的邱于軒,發函向教育局索資,未達目的,便在4月15日教育部門業務質詢時找來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學列席,質問教育局長吳榕峯為何遲遲不肯給她資料,而書面質詢更清楚詳載: #索取林園高中營養午餐得標廠商資料。
身為民選議員,必須嚴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邱明知其夫是參與市府多校營養午餐標案的廠商,毫不避忌地索資,不知檢討反省,莫此為甚!
從始至終,我貼文監督的對象都是領人民公帑的邱于軒,而非張簡正偉。邱于軒過去最愛嘴因她身為民代,心疼家人受其所累等語,不過,對於訴訟這事,倒是口嫌體正直,推給夫婿提告。意欲夫妻本是同林鳥,訴訟來時各自飛?!抑或是,怕被外界說是大議員告小市民,拿大砲打小鳥?!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明明白白寫著,廠商投標時必須揭露關係人的身分,邱于軒身為地方立法監督機關的議員,卻未遵守法律規定,卻見邱的起訴書內容避重就輕,意圖混淆視聽。刻意不提違法事實,凸顯其惱羞成怒,憤而提告,想以興訟的方式箝制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必要基礎之一,容或偶有使人不快、震驚與困擾的情況,剝奪了這項權利,社會就無法多元、寬容與開放,民主社會基石將受侵蝕。
像邱于軒這樣的國民黨權貴之後,坐享民主果實的既得利益者,趁著韓流之勢當選民代,不好好履行民眾託付,還藉由提告意圖壓制 #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 #公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換意見的權利,這詭計絕不會在台灣,特別是在高雄順利得逞。我會繼續堅持,並強力監督可受公評之事,無論多麼艱困,力抗奮戰到底。
註:自邱于軒當選議員後,其夫婿所經營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兩年間從各校自辦或委辦營養午餐案共計得標金額2093萬2274元,其中自林園高中獲得15案總計378萬6486元。而這兩家公司至今並未中斷投標,也繼續得標。
由於昨日傍晚剛收到起訴狀,這是我首次撰寫答辯書,請聰慧的臉友們不吝指教,或給予寶貴高見,感謝大家!
邱于軒質詢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4045134405499199
#新年快樂
#開工順利
#漫畫還沒看完
#責任を持って果た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使命なのです
#決して忘れることなきように
民事抗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一張照片的邪惡】
最近越來越多人來詢問告狀俠「我用了別人的圖片被告了怎麼辦?」
好吧!既然這麼多人誠心誠意的發問了
那我們就幾個常見的問題來做QA吧
Q:我在網路上看很多人都用一樣的商品圖,沒有經過授權下載來用,請問會被告嗎?會被關嗎?
A:其實在網路上看見很多人用一樣的商品照時要非常小心,這就跟你走在路上看到一群男生搭訕一個正妹一樣,通常不是他們的。
如果你也進去搭訕,而她老公(著作權人)很不巧的,在你不曉得的時候看到...,「燈愣!」,你跟那群人就可能因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提告。
不過如果是初犯,侵害情節不嚴重,這類型的案件在認罪的情況下,刑度通常會在可以易科罰金範圍內,不超過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甚至是拘役刑判決,也非少數。
Q:網拍商品圖片,和解金多少才算合理?
A:沒錯!這類型的問題的詢問次數,絕對能登上告狀俠熱搜寶座前三名,每個人考慮的點都不同,所以能接受的金額就是好金額。
不過如果只看錢的話,由於網拍商品圖不易證明損害,所以最常見的損害賠償法源依據是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定1萬至100萬元間之損害賠償額,情節嚴重得增加至500萬元以下,而侵害情節認定標準主要有:
侵害期間的長短、被侵害著作的查獲數量、著作被侵害的次數、被侵害著作的種類數、被侵害著作的價值、侵害人的注意義務、雙方資力等等。
在盜用『網拍商品照侵害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對於『一張照片』的攝影著作,法院所做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判決超過5萬的並不常見。
民眾可以綜合上一題的QA去計算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去計算自己案件的和解金額。
另外這類型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如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此點與商標法有所不同喔!
Q:我不是故意的,我用的圖片是上游廠商提供給我的,怎麼辦?
A:因盜用圖片所違反的著作權法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如果是經上游廠商同意下使用,您也不知道上游廠商沒有著作權,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話,確實有可能不會構成故意犯,但,如果上游廠商無法傳喚到案作證或訊問的情況,可能因此被認定屬於幽靈抗辯,而不被採信。
民事抗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間就是金錢,你該這麼想
最近有網友大大來信:
「告狀俠,我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不願和解,我6月的時候告了對方過失傷害,於106年1月起訴,107年8月二審判決確定,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結果卻因為時效過了敗訴怎麼辦?」
其實這類案件在法院實務上並不少見,許多民眾因為不知道時效的問題,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或是拖到二審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這種時候很容易因為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消滅,而給予對方時效抗辯的機會,我們將用幾個簡單的Q&A帶各位了解有關時效的問題。
Q: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時效怎麼計算?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白話點說就是當犯罪的行為結束後,你已經知道犯人是誰了,那你就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許多民眾會忘記這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在與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時間一滴一點的流逝,造成告訴權因時效而消滅的問題產生。
Q:民事請求權時效有哪些?
A:在民事上的一般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要注意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屬於短時效,如常見的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2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等。
例如讀者來信的問題,即屬於侵權行為的兩年短期時效。
Q: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侵權行為時效是從判決確定開始計算嗎?
A:刑事與民事兩者是互不相涉的,簡易點說即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他人損害的時候,民事的請求權時效就開始計算,如本次讀者來信的問題為侵權行為的問題,時效為兩年,「105年3月的時候發生車禍」,換句話說,自車禍發生時起,你已經知道你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時效已經開始起算了,所以網友大大至遲要在107年3月前就要向民事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這點也是許多民眾會誤解,以為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來求償也來得及的問題。
Q:民事的時效超過了,我是不是就不能向對方要錢?
A:不是的,我國法律關於消滅時效是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也就是權利的消滅時效屆滿後,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債務人請求支付,但債務人可以因為權利超過時效而主張「時效抗辯」。時效消減後,如果對方不提出時效抗辯,債權人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請求,當然,請求權超過法定時效,對於這筆債務,債務人常常只要一句超過時效了,就很可能使債權人面臨敗訴問題。
以上簡單有關時效的問題,希望能解答各位心中的疑惑,千萬不要大意失荊州,自己的權利還是要透過自己積極爭取,不然時間可是不會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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