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需要的不是一個Like》陳心遙
刊登於2016年10月5日《信報》副刊《視線所及》專欄
剛在上月舉行的「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我十分抗拒「殘奧會」這名稱,香港傳媒應該帶頭棄用),簡稱「帕運會」;日本有一位截肢運動員中西麻耶,一張雙手叉腰、自信爆棚的照片在網絡瘋傳。香港網民都被這美麗而堅毅的氣質感染,紛紛按讚。
不過,殘疾人士或截肢者,可以發揮個人潛能的條件,首先條件是要在社會上得到公平的機會和待遇;最實際莫過於現金津貼。2012年 特首在選舉中曾經承諾:容許單肢殘疾人士申領傷殘津貼;但後來政府竟以「變相降低殘疾定義」為理由,拒絕修例。
先天也好、意外也好,截肢人士在生活上的不便程度,不能和單眼殘疾或單耳殘疾的人士來類比,其實是各有困難。負責任的政府應該可以按緩急輕重,逐一幫助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慢慢建立一個公義共融的社會,而不是把問題含糊地打成一塊,一概回絕處理;更何況這是政府首長選舉時的承諾?
此外,早前新聞透露,通訊事務管理局在2014年為免費電視續牌的時候,曾要求無綫在新聞報道中加入手語傳譯,但遭無綫以「不能確保內容準確為由」反對,而局方竟又輕易妥協。
沒有聽障的朋友,會想當然以為字幕已足以應付所求,不過已有聾人組織指出:有很多先天失聰,以手語為母語的聾人,因為文法及詞𢑥差異,未必能完全理解中文,我們其實長期漠視他們的需要。我曾經和聽障人士談過,他們對於政府資訊的掌握一向非常薄弱,甚至連切身的訊息,例如傳染病的警報、重要法例的修改都不甚了了,一切源於政府廣告及電視新聞缺乏手語的傳譯,無形中在他們和一般市民之間築起偏見和冷漠的高牆。
完全不是「能不能夠」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肯不肯做」的問題。政府只要拿出平時強行通過很多撥款或議案的衝勁,這些在社會上本來就強大道德感召的建議,應該不費吹灰之力就能辦到。
社會名流、KOL,經常向大眾呼喊一千一萬遍「夢想」、「正能量」,又或者什麼什麼團體,舉行很多講座,邀請傷殘運動員或再生英雄,分享又分享那些抗逆心得;倒不如團結在一起,做一些「實事」,為香港的殘障人士爭取公平的待遇。在一個相對富裕,動輒可拿出幾百億來起呢樣起嗰樣的香港,不可能長期漠視弱勢群體,拒絕建設一個讓他們公平地發展潛能的環境。這絕對不是社會恩賜他們的福利,而是歸還他們本該擁有的權利。
#帕運會 #殘疾人士 #聽障人士 #中西麻耶 #手語 #傷殘津貼 #截肢者 #再生勇士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 張超雄議員:葉建源議員所提的我們也很關心。我和葉議員在融合教育的小組委員會擔任正副主席。去年平機會發表了一個研究融合教育問題的報告,這個報告也有一連串建議,我們也請過平機會上來和我們討論這個報告。但很可惜,平機會的建議教育局並無全數接納,對好幾項的建議表明有保留,包括平機會建...
殘疾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張超雄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在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的「締造傷健共融社會」動議獲得通過:
議案內容:「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然而!在過了大半年時間,仍未見政府落實執行議案內容:12歲以下殘疾人士獲交通優惠這基本要求,竟一再研究仍未落實;傷殘津貼40年不變,檢討工作一拖再拖,還說要拖到2014年年底;殘疾人士融入社會仍然極度困難,無障礙設施尚有極大改善空間;很多本應是政府政策支援的殘疾人士服務卻推到關愛基金,然而關愛基金的審查制度將很多有需要的殘疾人士拒諸門外;融合教育的種種問題,政府不願正視,也不願全面檢討和就特殊教育法立法,致很多學生和家長面對很大困難。
殘疾人士要站出來,為我們應有的權利和社會尊重而發聲,也為民主和民生努力,七月一日,我將與過百位不同類別的殘疾人士參與七一遊行,歡迎加入我們的行列!
七月一日,下午兩點,維園見!
殘疾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
張超雄議員:葉建源議員所提的我們也很關心。我和葉議員在融合教育的小組委員會擔任正副主席。去年平機會發表了一個研究融合教育問題的報告,這個報告也有一連串建議,我們也請過平機會上來和我們討論這個報告。但很可惜,平機會的建議教育局並無全數接納,對好幾項的建議表明有保留,包括平機會建議在學校設一個新增的位置—特殊教育統籌員,獨立的職位去檢視在主流學校的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他們的需要如何被照顧得到。現在這些工作是被現有職級,包括主任或副校長兼任。我想問周一嶽主席,就這一方面,平機會會如何跟進;二是周主席提到及早識別、及早介入很重要,但現在的輪候情況很嚴重,有些到了5歲才得到這些服務。我們說在0至6歲的黃金時期給予他們適當的治療,他們日後的成長和發展就會好得多。如錯失機會,會影響他們一生。平機會在這方面會否積極一些?我有一點擔心的是,之前周一嶽醫生是局長身份,現在是平機會主席。如果你發覺這些政策或服務提供的足夠程度導致一些殘疾人士處於較差的位置,甚至可能觸犯平等機會的《殘疾人士條例》,你會否考慮用法律的途徑跟進呢?多謝主席。
周一嶽主席:我們關注到現時有多達6000多個小朋友在等這方面的服務,服務量已經飽和,而申請服務的人次越來越多。雖然衛生署做鑒別的工作做得好,但有太多人在等候。我們也認為過去這幾年出生率增加了,這方面的需求相信在未來幾年會持續增加。我們和教育局溝通,希望他們盡快落實這些措施,要求他們作更加切實的回應。我希望這些措施能幫助到許多小朋友,令他們接受到服務,進入主流學校,他們接受的教育會更加好,將來的出路也會更好。
張超雄議員:主席,我希望周一嶽主席在這方面更加具體一些,我想方向大家不會有爭議,問題是政府不作為的時候,平機會有什麼辦法去執法呢?以及有關殘疾的定義,最近負責殘疾津貼的扶貧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吹風說沒有辦法做。這方面我們覺得平機會是有特別的角色的。
周一嶽主席:主席,我剛才也解釋過可能會有些法律的行動來處理這些問題的,平機會在這方面是有權力。殘疾定義方面,我感覺到這問題在香港拖延了相當長的時間,亦影響很多康復服務,特別是殘疾津貼的批發。我希望我們能跟得上世界的發展,譬如殘疾方面用一個國際的,以功能來分組的方法,這樣會更加好。
日 期: 2013年6月17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2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
議程: http://legco.gov.hk/yr12-13/chinese/panels/ca/agenda/ca201306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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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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