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上週時代力量黨團從衛福部食藥署手上拿到2015年和2017年的5件進口豬肉邊境查驗查獲含萊克多巴胺的裁罰資料(4件含萊克多巴胺、1件殺蟲劑過量)。
令人詫異的是,衛福部食藥署竟然只處以「退運或銷毀」!
明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範了:違反第15條第1項第5款「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及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應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但是衛福部食藥署卻僅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規定,要求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
經過時代力量黨團三位立委王婉諭、邱顯智、立法委員 陳椒華本周輪番質詢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我們聽到許多讓人目瞪口呆的言論:
1️⃣廠商不會故意這樣做(在還在零檢出的時候,進口含萊克多巴胺豬肉)
2️⃣退運或銷毀對廠商是已經很嚴重的處罰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和《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有競合問題,會帶回去研究
4️⃣因為還沒有給輸入許可證,這些含萊豬肉在出海關進到台灣境內前就被查獲,要求退運或銷毀,所以還沒有「輸入」到國內,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適用。
5️⃣《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是對物的處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是對人的處罰
過程中,發現衛福部明顯採取兩套標準,母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跟子法《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對於「輸入」的定義,存在相當大的差異: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輸入」,指的是產品已經離開海關,進入台灣境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中提到的「輸入之產品」,指的是產品運達台灣,尚未取得許可證的產品,還未脫離海關邊境查驗
⚠️這根本是在玩文字遊戲,一個「輸入」,衛福部兩種表述。
再者,衛福部一直含糊其辭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所規定的是:國內外肉品,除有訂定容許標準之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部分。當邊境查驗到進口豬肉含有萊克多巴胺時,就已經違反這一項規定,跟是否離開海關進到台灣境內根本無關,但衛福部卻一再的閃躲,甚至以第15條整體應一體適用同一個標準作解釋。
今天,蘇貞昌院長率領行政院同仁,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5大措施,並表示檢驗不符規定最高重罰2億元。
這其實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本來就有的規定,但如果蘇院長及行政院仍秉持著衛福部這種沒有出海關就不是輸入的標準,那依舊在玩文字遊戲,並不是真心打算落實源頭管理,保障國人的食安。
附註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4條
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一、辦理退運或銷毀。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8條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抽批查驗:對申請查驗之產品,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經抽中者,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一)一般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二)加強抽批查驗: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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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萊豬邏輯
鄭惟厚/退休教授(新北市)
報載:「萊豬即將進口,行政院行文縣市政府,若有訂出違反零檢出即罰款的食安自治條例,與中央明年一月上路的新食安法牴觸,須檢討修改。」我百分之百看不懂。
根據衛福部預告,美豬各部位的萊克多巴胺最大殘留容許值,肌肉及脂(含皮)0.01ppm、肝臟0.04ppm、腎臟0.04ppm、其他可食部位(如胃、腸、心臟、肺臟、舌頭、肚、腦、血等部位)為0.01ppm。
經查食安法第十五條內容是: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而其中第五項為: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中央政府說「地方規定零檢出會與食安法牴觸」,不知根據什麼邏輯?我是學數學的,非常確定0ppm<0.01ppm,所以若地方政府規定零檢出,當然不會超過安全容許量,因此百分之百不會「牴觸食安法」。難道政府高官,連最最基本的邏輯素養都沒有嗎?想到他們在治理國家,真的叫我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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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果菜批發市場農產品稽查 6件蔬果不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2月5、6日前往北市第一及第二果菜批發市場周邊進行跨局處聯合稽查,稽查53攤,更加倍查驗高風險高違規之產品,共抽驗53件農產品(16件蔬菜、16件肉品、11件水果、10件水產品),檢驗311項殘留農藥、乙型受體素(7項)、硝基呋喃代謝物、氯黴素類抗生素(4項)、多重動物用藥(48項),檢驗結果6件蔬果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11.3%,經查歷年全國蔬果農藥殘留不合格率介於13-15%,本次抽驗不合格率尚在平均值內。
本次抽驗53件農產品,檢驗結果1件「絲瓜」檢出2項殘留農藥、「白花椰菜」、「網室木瓜」、「妹菜(A菜)」、「萵苣」、「茼蒿」各1件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規定。上述檢出之殘留農藥殺蟲劑加保扶、丁基加保扶、阿巴汀、亞滅培;殺菌劑貝芬替、滅普寧、亞托敏,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皆為合法登記並領有許可證之農藥,核准使用於限定類別農作物,惟其殘留農藥含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超過「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對於無法交代來源之業者,依違反同法第47條「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封存」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不符規定產品,衛生局已命抽驗地點下架不得販售,經追查產品來源均屬外縣市,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溯源處辦及農政單位輔導農民正確田間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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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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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