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不懂議事規則的西區議員陳治雄
請搞清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優先發言
雅芳8月20日於議會審提案時,因在議場內之議員僅5位 (詳情點這 https://www.facebook.com/199046870903791/posts/814447222697083/?vh=e&d=n ),而主張清點人數,引發眾議員不滿,開始審理提案時,主席連續兩案,在僅有雅芳舉手要求發言卻被無視每一個議員基本的發言權。
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提出了「權宜問題」,主席原本搞不清楚狀況,還徵詢是否有議員附議,雅芳提出權宜問題依規「不需要附議」,為此主席還請法治解釋法條,法治明確指出權宜問題不需附議後,主席即裁定雅芳獲得發言權。
但在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卻舉手,但並無主張權宜問題等取得發言權,但主席卻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起來發言,陳治雄議員非但不懂議事規則外,又不認真聽剛議會法治已解釋得很清楚,還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
主席明知錯誤竟也附隨,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雅芳提的權宜問題,真是荒謬至極。
身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員更應熟讀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按照議事規則來審議在議會的每一個提案,才不失去議員監督市政的天職。
請大家一起tag陳治雄議員
----會議規範----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支持每一個議員要依法行政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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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不懂議事規則的西區議員陳治雄 請搞清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優先發言 雅芳8月20日於議會審提案時,因在議場內之議員僅5位 (詳情點這 https://www.facebook.com/199046870903791/posts/814447222...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不懂議事規則的西區議員陳治雄
請搞清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優先發言
雅芳8月20日於議會審提案時,因在議場內之議員僅5位 (詳情點這 https://www.facebook.com/199046870903791/posts/814447222697083/?vh=e&d=n ),而主張清點人數,引發眾議員不滿,開始審理提案時,主席連續兩案,在僅有雅芳舉手要求發言卻被無視每一個議員基本的發言權。
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提出了「權宜問題」,主席原本搞不清楚狀況,還徵詢是否有議員附議,雅芳提出權宜問題依規「不需要附議」,為此主席還請法治解釋法條,法治明確指出權宜問題不需附議後,主席即裁定雅芳獲得發言權。
但在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卻舉手,但並無主張權宜問題等取得發言權,但主席卻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起來發言,陳治雄議員非但不懂議事規則外,又不認真聽剛議會法治已解釋得很清楚,還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
主席明知錯誤竟也附隨,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雅芳提的權宜問題,真是荒謬至極。
身為地方立法機關的議員更應熟讀議事規則及相關法規,按照議事規則來審議在議會的每一個提案,才不失去議員監督市政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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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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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在 新北市議事效率促進會| 哇! 天氣真好 - Facebook 的必吃
2000元以內的經費支出,理事長可以自己決定不需要經過理監事審核通過! ... 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 <看更多>
權宜問題不需附議 在 議會法標準典範(第八章特權動議) - 看板CSMUSC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第八章 特權動議
第一節 權宜問題
◎目的
權宜問題之目的,在使會員對於會眾全體、其他會員、或會員個人
之舒適、便利、權利、或特權有關之問題能夠立即採取行動。
◎方式
1.權宜問題
提出者(不必取得發言地位):「我提權宜問題。」
主席(不待附議):「請說明所提權宜問題。」
提出者:「我請求關上會場北邊窗子,因為風太大了。」
主席:「你所提的權宜問題成立,請工友將北邊窗子關上。」
2.附有動議之權宜問題
提出者:「我提權宜問題,命警衛長儘速將擴音器裝於會場。」
◎說明
有很多時候,會員須要行使其權利,請求主席或大會立刻決定一個
與會眾,與自己,或與其他會員有關的方便,舒適或權利之問題。
權宜問題含有重要性或緊急性,所以准許其提出者間斷發言者之發
言。當權宜問題提出時,主席應立刻裁定其拒絕或准許。此種裁定,任
何會員可以對其提出申訴動議。
如果權宜問題間斷了發言者之發言,主席可以裁定該問題確係合乎
規則之權宜問題,但並非是非常緊急之權宜問題,不能繼續間斷發言者
之發言。主席可宣佈此權宜問題在發言者發言完畢後,予以處理
。如果主席裁定權宜問題正當而有緊急性,主席可立即予以處理。一俟
其處理完畢,被間斷之發言者,即重行恢復發言。
與某一會員有關之權宜問題,如眾所週知,係「個人權宜問題
(Personal Privilege)。」與全體會眾有關之權宜問題,亦如眾所週
知,係「會眾權宜問題(Privilege of the assembly)」。後者優先於
前者。權宜問題亦可以動議方式提出。
1.個人權宜問題 個人權宜問題係屬於有關大會會員個人權利的問
題,會員可以請求此權宜問題。個人權宜問題之範例是:請求大會允許
免除繼續參加代表會,以出席法庭作證。
2.會眾權宜問題 通常提出之會眾權宜問題之範例,即關於氣溫、
光線、空氣、會眾座次、報告、或文件之正確性,或職員、會員、工友
之行動,對騷擾或會員走動之控制,能否聽到發言,以及公開演說制度
之實施等。
附有動議之權宜問題 如有一個非常緊急的動議,必須立即提出
時,可用權宜問題之方式,將其提出。譬如,在會議中,如果公開討論
一個在性質上令人困惑之議案,而且該議案必須立即決定,主席可准許
會員提出權宜問題,動議任何無會員身份者,不得接近與會會員。
◎效力
如發言者為權宜問題所間斷,彼應坐下,一直到權宜問題裁定為
止。如果主席裁定權宜問題的確適當和緊急,應立即予以處理。
一俟權宜問題處理完畢,被間斷之發言者重行恢復發言。
◎權宜問題之規則
1.可以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為需要立即處理。
2.不需附議,因係一種請求,而非一種正式動議。
3.不能討論,因其由主席裁定。
4.不能修正。
5.不需表決,因其由主席裁定。
6.除散會動議和休息動議外,優先於其他所有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因為是一種請求。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皆不能對權宜問題提出。
如果權宜問題附帶提出動議時,在主席接述後,應按照主動議之規
則處理。
第二節 休息動議
◎目的
休息動議之目的,在使會眾於會議進行中有一休息時間,並設定一
明確的時間繼續開會。
◎方式
動議者:「我動議休息五分鐘」或「我動議,我們一直休息到明日
晚上。」
主席:「休息五分鐘的動議業已提出,並得附議,贊成休息的請答
應『贊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休息動議通過,我們現在開始
休息五分鐘。」
◎說明
1.休息係會議之間隔時間,而散會則係終止會議。關於休息之時間或持
續期間,可以修正。除非動議時有相反之特別說明,應立刻休息。休息
時間不能超過下次常會。
2.散會至某一時間再行開會之動議,實際上係休息動議,因為散會終止
了此次會議,而延會則是前次會之繼續。
3.如果休息動議,在無其他動議在場進行時提出,或者休息時間定於未
來時,則是主動議。依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4.休息動議係暫停會議,到較晚的時間續行召開;而無限制條件散會
(the unqualified motion to adjourn)則係終止會議。休息動議通過之
後,當重新開會之時,議案應從休息時間斷之點恢復進行;而散會動議
後重新開會,則屬於一全新的會議,而應按一般會議議程進行。
5.代表大會(convention)通常會利用數天處理其本身的事務。這段時間
的性質,應被定位為一個會議(meeting),在這個會議中,包括數個階段
(periods)。此時休息動議僅能提出「休息到下一階段」的形式。換句話
說,在各個階段之間所提出的應為休息動議。至於散會動議則僅能在代
表大會的最後方能提出。
◎效力
休息動議如獲通過,可以暫停會議,一直到重行開會時為止。當重
行開會時,議案應從休息時間斷之點恢復進行。
◎休息動議之規則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
2.需要附議。
3.可簡短討論時間長度是否適當,以及是否需要休息。
4.可以修正,但只能對休息之時間或持續期間,加以改變,因其形
式是可以改變的。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除散會動議外,優先於其他動議。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8.對休息動議,可以提出修正動議和收回動議。
第三節 散會動議
◎目的
散會動議在正式終止一會議之進行。
◎方式
無限制條件者
動議者:「我動議散會。」
主席:「散會動議業經提出,並得附議。贊成散會的請答應『贊
成』……反對的請答應『反對』。散會動議通過,本會散
會。」
有限制條件者
將來散會動議:
「我動議再過十分鐘散會。」或
「我動議下午四時散會。」
散會至某時再開:
「我動議本會延至星期五下午三時再開。」
有條件的散會
「我動議,若財務委員會十點前未能來報告,本會於十點散
會。」
◎說明
1.當散會動議在場時
散會動議優先於其他任何動議,有最高之順序。除不能間斷發言者
發言,及表決時不能提出外,任何時間均可指出。如用投票表決,在進
行計票時或計票前,可以散會。
法院認為,無論出席會員多少,即使是未構成法定人數,亦有權動
議散會。
2.有限制條件和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
散會動議有兩種形式。無限制條件者,即立刻散會不管將來是否開
會,此乃最為優先之特權動議。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是主動議,應遵
照所有主動議之規則。因此,可以討論,可以修正,而且任何其他附屬
動議均可以對其提出,其順序最低。
3.散會時間之確定
散會時間如由議事程序,規則或以前動議所確定,當時間屆至,主
席應中斷發言者之發言,或中斷任何進行中之議案,提醒會眾注意散會
時間已到。會員應立即動議散會,或停止散會動議之規則。後者需要合
法參加表決之三分之二通過。
4.散會至一定時日再行開會
散會至一定時日再行開會是一種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故可討論
及修正。此種動議沒有確定之方式。惟須在稍後時日繼續開會,因此下
次繼續開會之時間與地點,一定要清晰說明。除非規則或附法有特別規
定,下次開會時間與地點,不必再予通知。
兩次會議中間之間隔時間,實際上是一段休息,而下次開會,正是
上次會議之一部份。
5.解散團體之散會
散會動議的規則有一個重要例外:一般的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是
特權動議。如章程、細則、議事規則、議事計劃,未規定下次會議時
間,而提出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此散會動議,實際等於提出解散團
體之動議,其性質屬於主動議。主席應提醒會眾注意此一情況;否則團
體可能解散,因為下次會議時間未予決定之故。由於此種影響,故此散
會動議,可充分討論與修正。因此當未決定下次會議時間時,提出等於
解散團體之無條件散會動議,應按照主動議之規則處理。此種規則之發
展,即為防備在疏忽中置團體於解散。
有一位議會法作者,為了防止疏忽中,未規定下次會議時間,即行
散會,所以將此動議定名為「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To fix the time
to which to adjourn)」,並給予最高的順序。他忽略一個事實,當未
規定下次會議時間時,無條件之散會動議,實際上是解散團體之動議,
與主動議一樣,可以討論與修正。「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是從國會
特別規則中抄襲而來。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由於並無必要,以及「因
為此動議之技巧,可作為拖延戰術,」故不為普遍採用,甚至在國會
中,亦像特權動議般,不久即被廢棄不用。
有解散團體或結束會議效力之終局散會動議一詞,定名為「無期散
會(Adjournment sine die or adjournment without day)。」
6.散會前必須完成之事項
無論何時,散會動議如果提出,主席應注意,有無重要議案,在散
會動議表決前被忽略。即使是無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已經提出,主席應
喚醒會眾注意下列事項:
1.未規定下次會議時間,或決定下次會議重行召開時間之必要。
2.有何重要議案必須在散會前決定。
若主席沒有提醒會員應注意的事項時,任何一位會員均可以提醒在
場的會員,以免重要的事項被忽略。
當主席喚醒會眾注意,某些問題必須在散會前決定時,通常即請求
散會動議之動議者,在議案未處理完畢前,收回其散會動議。若動議者
拒絕收回,而在在場的會員們亦忽略主席的警告,會員仍可以表決散
會。
7.散會動議之表決
散會動議一詞通常有很多混淆。主席應特別注意,以確定動議者欲
提出何種類型之散會動議,如有必要,重新修飾其散會動議之辭句,使
其確定明瞭。譬如,會員說:「我動議散會,一直到星期五下午三點
鐘。」如果下次常會也預定同一時間,會員只不過僅僅喚醒下次常會召
開時間而已,並沒有提出散會定期再開之散會動議。主席應如此接述:
「散會動議業已提出,並得附議。」在宣佈表決結果時,應再補充一
句:「現在我們起立散會,一直到星期五下午三時,舉行下次常會。」
在表決附條件之散會動議時,主席應說明是否決定散會時間,是否
散會定期再開(在此情況,最好說明下次會議召開之時間與地點),或
者是否是無期散會,解散團體。
有一個很好的慣例,即主席在宣佈散會時,應說明下次會議之時間
與地點。
散會表決之後,直到主席宣佈表決結果及散會,此時會議才真正結
束。是否散會的決定權在大會,主席不能隨意的宣佈散會。但法定人數
不足時,主席可以逕行宣佈散會。表決散會可以視情況不採用正式的表
決而用無異議的方式通過。
若所提的散會,是有限制條件的散會動議時,則主席應提醒會員該
動議的類型為那一種,因此該動議可以主動議的方式加以討論修正。
◎效力
無條件之散會動議,在主席宣佈散會時,會議即行終了。
對尚未處理完峻的議案,產生如下之效力:
1.散會時,被中斷之議案,作為未了議案,在下次會議首先處理(若
每月有定期的會議時)。
2.因散會而結束的代表會,其未了議案即被打銷,但在下次會議,
可以新動議提出。但若是一動議以延期或付委的方式延至下次代表
會時,或一委員會被訓令到下次代表會中報告,則為例外。
◎散會動議之規則(無限制條件的散會)
1.不能間斷發言者之發言,因其不須立刻處理。
2.需要附議。
3.不能討論,因係簡單之程序動議,特別是因其有最高之優先順
序,不適於討論。
4.不能修正,因係不可變形之動議。
5.需要合法參加表決之多數通過。
6.有高於任何動議之優先順序。
7.不能對任何動議提出。
8.除收回動議外,任何動議均不能對散會動議提出。
如係有限制條件之散會動議,或者等於解散團體之散會動議,屬於
主動議,應按主動議之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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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ˍ◣ iamalfred is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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