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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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從2010年2月創刊,歷經十年的蛻變,剛好滿100期了,謝謝本刊所有讀者的支持,讓這個刊物可以不斷成長。誠如當代德國法學大師Karl Larenz教授所說的:「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以一種特有的方式交互關聯,法學具有實踐司法的使命」,裁判時報一本初心,經過一百期的開展,今後仍然將持續秉持作為法學理論與司法實務對話平台之創刊理念,實現法學與司法相互協力的任務!
🎯本期月旦講堂,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王澤鑑大法官 特別專文賜稿,針對最高法院大法庭最近作成備受矚目的108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所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之統一見解,從請求權基礎之法律思維、比較法理論繼受之法學方法等角度,深入剖析該裁判在法人侵權責任規範體系重構上之重大意義!學說理論引導法院裁判,實務個案驗證法學釋義,恰恰為本刊一百期以來架構司律平台的理想,作了最好的印證與勉勵。
🎯本期也特別刊登最高法院 #吳燦院長、司法院法官學院 #周占春院長、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蔡碧玉院長 等司法前輩,給新一期受訓之新進法官的重要建言與期許,希望讀者在本刊的司律平台上也能體會資深法律人對司法志業的使命與熱情。藉此,亦將預告本刊自第101期開始,規劃加入「法苑‧法觀」新專欄,刊登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撰寫的短篇知性文章,也請本刊讀者期待與指教。
🎯一百期的裁判時報特別規劃了「程序與實體」專題,邀請公法、民法與刑法之學者,綜合程序法與實體法之角度撰稿,希望可以藉此展現出十餘年來臺灣部門法之法學發展,已經呈現出結合程序與實體的融貫性角度進行理論探究與案例分析之思維特色。感謝 #陳清秀教授、#吳信華教授 及 #楊子慧教授 針對憲法解釋及行政訴訟之實務問題、#許政賢教授 針對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民事裁判、#林鈺雄教授 針對沒收新制之刑事司法等,撰寫鴻文為百期的裁判時報誌慶。
🎯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 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 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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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1)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外交委員會質詢駐日本代表沈斯淳。沈代表在答詢中表示,兩岸不存在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政府處理釣魚台的爭議絕對不與中國大陸聯手一起處理。但林佳龍指出,有關釣魚台議題,實際上從2010年九月就開始(見附表),雖然沒有同時出現,但卻呈現台灣與中國先後對日本施壓的呼應態勢,「這是偶然嗎?...
權利保護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0年樹木。百年樹人🌲
‼歡慶裁判時報出刊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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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欄位部分,陳忠五教授撰文評析綜覽最高法院有關民法上社團總會決議涉及最低出席人數問題之基礎性難題;刑法部分,蔡聖偉教授繼續針對2019年刑法修訂中有關傷害罪章之規定進行重要評釋,都屬司法實務上具現時社會意義之研究成果,增益本刊讀者,也值得逐篇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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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保護要件 在 林楚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提行政救濟,程序先搞懂❗️
韓國瑜市長上週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聲請,要求「要求停止中選會停止罷韓處分執行」,今天遭法院裁定駁回。
👉我來帶大家看看為什麼:
法院認為,韓國瑜缺乏「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
法院說法是不是霧煞煞,讓我來解釋給大家聽!
韓市長一方面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且申請「停止執行」,一方面馬上又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法院認為,這樣的申請沒有道理,而且多此一舉,因為:
🔺️既然已經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韓市長權利已經可以受到充足的保障。
🔺️更何況韓市長向訴願機關申請才一週左右,機關根本還沒做出「拒絕決定」,也沒有無故拖延,實在沒有必要跳過訴願機關的程序,急著性法院聲請的「急迫性」。
這樣的基本觀念,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28號裁定,就有說明過,認為同時向「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提出申請,就是對於行政救濟程序的濫用喔。
知道要韓市長接納民意的結果很難,但是就算要掙扎,也要照著程序慢慢來喔!
權利保護要件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1)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外交委員會質詢駐日本代表沈斯淳。沈代表在答詢中表示,兩岸不存在釣魚台主權的爭議,政府處理釣魚台的爭議絕對不與中國大陸聯手一起處理。但林佳龍指出,有關釣魚台議題,實際上從2010年九月就開始(見附表),雖然沒有同時出現,但卻呈現台灣與中國先後對日本施壓的呼應態勢,「這是偶然嗎?」這一但有聯合行動,對外交的後果非常嚴重。中國魚政船、海監船都登堂入室頻繁出現在台灣釣魚台的海域,「他來我們就跑嗎」現在有這樣對待嗎?漁業署表示,現在還沒有,林佳龍要求用對待日本的方式,如以水柱、LED燈等方式同等對待中國。漁業署表示,絕對會採不衝突、不迴避、不挑釁,當然也會如此同等對待。
林佳龍拿出今天的報紙,報載外交部發言人夏季昌表示,我方要求日本先承認釣魚台主權存在爭議,日方必須明確表達誠意與善意,我方也要確定能在漁業談判中獲得實質利益,雙方才能就漁業談判的日期與地點進行磋商。林佳龍質詢審代表,若以上述三要件作為前提我方才能進行漁業談判,「日本政府可能吸承認釣魚台主權存在爭議嗎? 」他質問說,這個作為談判籌碼可以講,但昨為前提,「這個前提會實現嗎?」林佳龍認為,當這些前提不成立,台灣漁權就不能展開漁業談判、進行磋商,外交部發言人的言論「這不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傷害國家利益嗎?
林佳龍質詢漁業署沙志一署長,漁民的權利如果沒有上談判桌,就很難伸張,要談判漁權,「漁業署準備好了沒有?」是不是隨時可以上場? 沙署長表示,隨時都準備好了,漁民在傳統水域上不要受到干擾是我們的基本立場。
林佳龍指出,亞太有共同的戰略利害關係,台灣跟美國有臺灣關係法,美國跟日本是有日美安保協定,台灣應善用在爭議當中的角色。林佳龍對沈代表被召回、電回是一個大動作,憂心身代表回去後會不會被冷凍?沈代表表示,回去時間點考量過去兩個禮拜情勢的發展及未來對日本的期待,回去日本後將廣泛接觸日本各界多做說明。
附表
2010. 9.7,日中出現釣魚台爭議,
2010. 9.24當日本將中國籍船長釋回時,台灣派遣12艘海巡署船隻到釣魚台對日本抗議
2011. 6.29 台灣保釣團體搭乘漁船大發268號前往釣魚台,海巡署隨後派5船要突破日船包圍以保護該保釣船
2011. 7.3 中國魚政船201號就在釣魚台海域出現
2012. 7.4 海巡署保護保釣船赴釣魚台與日本對峙,保釣團體拋出五星旗
2012. 9. 22 中方派遣四艘海監船與五艘漁政船到釣魚台海域
2012. 9.25 75艘台灣漁船在十艘海巡署船隻護衛下進入釣魚台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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