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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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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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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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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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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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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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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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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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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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究竟「有效自決」能否改變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解決台灣在國際社會面臨的困境?
1.「有效自決說」的主要內容
2.「有效自決說」在法理論述上的問題
3.「有效自決說」在實際應用上的問題
4.「有效自決說」對實現建國目標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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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自決說」的主要內容
1970年代陳隆志教授曾寫過的論文有探討的論述其實與我們法理建國論述差不多的,與我們差不多的地方在於他當時也主張台澎在二戰後主權歸屬未定,而他主張最終要是聯合國來協助台澎人民行使自決權,而我們主張的並不是要靠聯合國,聯合國是二戰成立的軍事政治同盟,當時中華民國仍舊在聯合國中擔任中國政府代表,還有聯合國成員現實上也是壁壘分明,所以要去期待聯合國可以協助台澎來處理台澎定位未定的問題可能性很低。比較有可能狀況,我們法理建國派主張台澎為原日本殖民地,從去殖民化的角度,台澎住民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來行使住民自決建國。
仔細看他當時持的立場是比較符合國際法上的主張。
後來他在海外支持著的台獨運動,被ROC政權列為黑名單。解嚴後才回到台灣。
當時民進黨創黨初期是有很濃厚的台獨色彩,但這路線在長期被洗腦的台灣人,對ROC的依戀太高,因此絕對不會想投民進黨,後來為了取得ROC政權的執政權無疑只能調整路線。
1996年ROC政權自由地區人民進行總統直選,民進黨推的彭明敏…KMT推李登輝,後來勝選是KMT李登輝。
為了在中華民國政權中取得執政權民進黨路線改往中間路線走,1999年5月8日台灣前途決議文就在這出現了,後來主張的說法是:台灣是主權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
與KMT主張的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正統中國就產生了些相似處,例如有中華民國,也有主權國家。
這時候陳隆志教授提出的論述就成為民進黨路線主張的依據,就是有效自決說。意即透過台灣人民因參與ROC政權的選舉來取得台澎領土主張,協助ROC政權民主程序,因此就讓ROC政權就變成台灣。台灣人透過參與選舉的過程確立台澎領土主權就屬於「ROC=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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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自決說」在法理論述上的問題
如果有看過我們問與答就會知道,一個國家是否是主權國家 (具有國家法人格)與 這國家各項屬性(體制、名稱、國旗樣子等等)是無關的。
而民主體制並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國際上仍舊有許多主權國家不是民主體制。再來,民主程度並沒具有客觀標準,無法成為判斷是否為主權國家的判斷標準。若A國會因為民主化變成B國,若假使之後民主倒退難道會變成A過嗎?如果只倒退一點點,會就變成C國嗎?
中華民國政權治理手段民主化,只是治理體制內的改革,仍舊沒有改變它是中國流亡政權的本質。因此,並不可能因為民主體制、民主選舉而成為主權國家,或者是讓ROC政權成為另一個主權國家。
也不可能去動ROC政權的憲法,就可以讓台灣成為主權國家,台澎現在是ROC政權憲法中指的自由地區,而ROC政權憲法中的大陸地區,就是目前PRC政權治下的地區。
所以去改憲法把自由地區寫成台澎金馬,就有辦法取得台澎領土主權嗎? 不可能的。
第一,憲法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
第二,憲法屬於內部自決權範疇,不具有國際法效力。意思是憲法隨你怎樣寫,也不可能因此取得領土主權。
再來,國際法上主權國家建國時一定是要公開主張正式建國,所以不可能偷偷摸摸的建國,或者回頭選一個年份來說台灣已建國。
事實上,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法理根據是:
中華民國政權依據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就是客觀史實。
依照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佔領無法移轉主權」,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口中的「台灣光復」不存在,這就是客觀史實。
中華民國政權1946年行憲後第一任總統蔣介石於1949年親筆寫下「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托管地之性質」告誡陳誠,白紙黑字有憑有據,這就是客觀史實。
因此,是不可能透過有效自決說的這種內部自決權,就以為可以取得佔領地台澎。
再來,也不可能透過台澎住民參與ROC政權體制內的選舉,來讓台澎領土變成ROC政權的。ROC體制內選舉,還有1949逃難來台的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參與,為何ROC就變成台灣?台灣人拿ROC身分證投票選ROC總統,為何ROC就變成台灣呢?
假如ROC總統開放讓美國三億人口可以參與ROC體制內選舉投票,那今日美國領土是否會變成ROC的領土呢?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讓可以決定腳下土地未來的人參與選舉就能取得領土主權的作法,合理嗎?再來,中華民國政權選舉還有讓移民海外,同時擁有他國國籍的僑民可以回來投票,所以這些移民海外的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可以決定台澎領土的未來嗎?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住民具有的自決權,就是我們可以透過自決權決定台灣跟澎湖的未來、主權歸屬。這並不表示說台灣跟澎湖的主權現在是在住民手上。
再說一次,領土主權是國家才能夠主張的權利。它不是個人或一群人去主張的東西,譬如說像我一個人,我來主張:「我是台灣人,我主張說台澎的主權屬於台灣人民!」然後我跑去其他國家說我要主張台灣跟澎湖的主權,不會有人要理我。
還是需要有國際法法理程序,選三條路:1. 建國;2. 成為另主權國家的自由邦;3. 併入另主權國家的部分。
選建立一個主權國家,再用這個主權國家來主張行使台澎領土主權,雖然權利的根源必須是台澎住民來完成,但不能直接說台澎主權等於台灣人的。
舉例:
如果要開統一發票,必須要成立公司才可以。
假設統一發票等於台澎主權;公司行號等於國家;成立公司行號的人等於台澎住民。
所以台澎住民行使住民自決權建立一個國家,就好像我們成立一家公司來開統一發票。
我們都知道一個人不可以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居民沒辦法擁有台澎主權。
但一個人可以開設公司來開統一發票,換句話說,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才能行使對台澎土地的主權。
台灣人以前被ROC政權洗腦認為自己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後來台灣本土意識抬頭後,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就大幅上升。但台灣人對土地的認知並未達到一致,仍舊是有人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人,也有人認為自己同時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這就會讓這個「有效自決」產生分歧,這些認知不同的人透過ROC政權選舉要怎麼從台澎主權未定變成已定呢?
要如何讓台灣已定變成主權國家?而讓ROC政權本質就消失呢?
要如何讓台澎領土主權從未定變已定又變成主權國家?而讓ROC政權本質就消失呢?
有效自決說的論述主張沒辦法找到一個台灣主權已定的時間點。也找不到ROC政權等於台灣。
請問現在國慶日是幾號?現在是民國幾年?
有效自決說其實是為了政治目的提出來的論點,內容與國際法不符,也直接違背行使自決權的國際慣例:在行使自決權決定腳下土地未來時,住民必須很清楚知道自己正在決定土地未來,不可以將「根本與決定領土歸屬無關的行為」硬拗說是有自決效果。有效自決說的論點無法通過檢驗。
台澎住民被ROC政權長期洗腦下,根本不知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如果主張台澎人透過參與ROC政權選舉會讓台澎領土歸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而且還不能質疑,這不就是詐欺嗎?憑什麼要被害人接受?認定台澎人在被洗腦的情況下投出來的票具有自決效果,怎麼可能會是合理合法的呢?
台澎人若還是在被洗腦的情況下投出來的票怎麼可能會是合理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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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自決說」在實際應用上的問題
有效自決說實務面遇到的問題,給大家看看幾張圖片:
圖片出自ROC政權海軍陸戰隊臉書粉專
中華民國政權海軍陸戰隊的標誌,看到秋海棠加上小蕃薯了嗎?
很多人其實不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理由,就是依據中華民國政權為中國取得台澎主權,這個光復台灣的騙局,就是它的法理依據。
而「九二共識」中,中華民國政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有的「共識」就是「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沒有共識」的地方是這個「中國」是由哪個政權作為合法政府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了確保自己能坐穩「中國代表政府」的位子,當然會去追殺「在法律上」也能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華民國政權。
中華民國政權從 1949 年開始就逃到台澎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在打壓、緊縮中華民國政權國際空間的同時,若台澎人搞不清楚狀況,把台澎跟中華民國綁死在一起,而忽略《舊金山和約》台澎法理地位能切割中國與台澎最佳法理依據,那台澎被中華民國政權帶衰,陷入一中兩政權的泥沼而不自知,不就是台澎人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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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在2021年祝賀「臺宏建交」八十週年。請問回推建交年份1941年,台澎當時還是領土主權屬於日本的唷!台灣有可能跟宏都拉斯建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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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新聞在報導「2017年巴拿馬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政府」時,都會標題下成「臺巴斷交」,事實上,根本沒有所謂的與台灣建交,而中華民國外交部發布了一個聲明,說兩國邦誼超過一世紀,從1910年開始。請問1910年時台灣在哪裡? 這時候台灣是日本的領土!
啊1910年的時候中華民國在哪裡?還沒出世耶!所以這邊說超過一世紀,從1910年開始算,那中華民國政府到底是什麼角色?他覺得自己是台灣?還是中國?還是大清帝國?
來回顧一下中華民國政權建政的歷史脈絡。
//中華民國在 1912 年是建(立)政(府)而非建(立)國(家)。無論是孫文等人在 1912 年 1 月 1 日成立的「中華民國(南京府)臨時政府」還是袁世凱在同年 2 月 12 日成立的「中華民國(北京)臨時政府」,都只是「在法律上可以被承認是 China(中國)國家政府的中國政權」,並非建立有別於原本名為「Empire of China(大清帝國)」的「China(中國)」這個國家的另一個國家。所以,中華民國政權不應該說自己在 1912 年「建國」,而應該說自己在 1912 年「建政」,就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在 1949 年所做的事情一樣。而 1912 年建政的中華民國政權所代表的那個主權獨立國家,是原本名為「Empire of China(大清帝國)」的China(中國),而這個國家不是從 1912 年才成為主權獨立國家,而是在 1616 年就建國,當時的國號叫「後金」。//
所以主張說「台巴斷交」的人不對啊,真的跟台澎無關!那主張說「中巴斷交」也沒有真的斷交,巴拿馬只是換承認中國代表政府而已,中巴從未斷交。
中華民國本質不變,就是中國政權。
因此主張台灣早就透過直選總統建國的人,思考一下中華民國外交部說的邦誼一世紀是什麼歷史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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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瓜地馬拉官方網站上寫了與中華民國建交是1960.11.1,仔細看上面寫 China(Taiwan),這代表什麼意思?中華民國台灣?
1960年ROC政權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喔!國際社會是看不到台灣。所以瓜地馬拉建交的對象絕對不是台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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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例,梵蒂岡跟中國中華民國1942年建立邦交,台澎這時候在哪?是日本的。可以看到梵蒂岡網頁上在中華民國(政權)國旗旁寫的是 China.
歐洲唯一一個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是梵蒂岡,是1942年建交的。這時候台澎還是日本的領土,所以梵諦岡建交的對象絕對不是台灣。
所以中華民國等於台灣嗎?中國是台灣嗎?還是中國在台灣?
不要讓中華民國用台灣的名字在國際上招搖撞騙,真的想要台灣跟他國建交,麻煩透過國際法程序來完成建國法理獨立。千萬不要把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代表當做承認台灣。
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歸零會如何?不會怎樣的!這個身份仍舊存在。而盟佔代管身份也仍舊存在。
之前直播正好有談到關於所謂的「台灣邦交國」是否是真的?大家可以回顧一下👉🏻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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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從1991.5.1開始歷次修憲,第一句話都是「為因國家統一前之需要」。
仔細看看還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定義。
中華民國自始至終一直把對面當作自己的領土一直都沒有改變過。
咦~這時候就會有人說:所以要「國家正常化」呀!
那就是還不清楚中華民國只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喔!ROC政權是可以被承認為中國主權國家的合法政府代表,但它不是主權國家唷,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意即沒有任何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因此不存在「國家」可以來搞正常化。
所以,浪費時間改ROC政權的東西到底要幹嗎呢?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中國(包含ROC),這個事實才是真相。台澎住民要知道台澎不是主權國家,欠缺國家法人格,這需要依國際法程序建國才有。
如果以為台澎是主權國家了,如果以為ROC等於台澎,只需要國家正常化,而不知道根本還沒有國家。
就會一直是走在方向錯誤的路上。
只靠改ROC政權的東西為什麼沒用呢?大家可以看看這篇👉🏻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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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被捲入一中兩政權的困境,可以從中央法規中看出端倪: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公債」可以看到民國38年(1949年)6月以前公債法規,這些都還有效喔。1949年6月時台澎領土主權是誰的?日本的喔!而中華民國政權當時還在中國本土喔!
這些公債都是用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領土上的,各種借款蓋中國建設。
所以以上這些跟台澎有什麼關係?
希望台澎人可以不要掉入這個陷阱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可以行使外部自決權來建國,才能真正切割一中兩政權的困境,建立以台澎為本的主權國家,台海安全直接提升,更可以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不能再拿中國內政當藉口打壓台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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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直播時間的關係,關於【4.「有效自決說」對實現建國目標的影響】,留待下週直播再來說明。
如果你很關心台澎法理地位的推廣進程,歡迎你加入推廣法理建國的行列,與我們同行:)
權利主體舉例 在 洪仲清臨床心理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無法控制情緒的孩子,會試圖控制別人。
小孩在成長過程中必須學著了解,即便自己的情感受到傷害,不代表別人有義務要為他改變。別人可以跟你意見不一或選擇不同。
他們必須知道,自己的情緒只能由自己負責,而且自己有能力承受不好的感覺。
取自《告別玻璃心的家長強心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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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早安:
「擁有各種情緒是很正常的。當有不好的事發生時,感到難過也沒關係。事實上,悲傷是療癒的一環。」
以上面這一段說法來看,大部分人面對難過、悲傷的行為剛好相反,常是試著壓抑、批判、逃避……。簡單來說,是不願去體驗,寧可忘卻。
在版面上常互動的朋友大概就能明白,難過、悲傷的背後,常能有愛、有疼惜。奮力麻痺難過與悲傷,幸福、快樂也常常同時被一起抹去。
這一段摘文超級長,重點超多,因為昨天幾位朋友都問到跟這篇摘文有關的問題。有空再慢慢看,慢慢體會、慢慢印證,文字傳達的概念才能入心。
看完之後,或許您能體會到:其實連大人的情緒教育,都需要重新學起!
祝願您,能接納他人的看法與我們不一樣,並且相信自己能承受不好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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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這本書在今天晚上9點半,會辦贈書直播,歡迎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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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艾美・莫林】
孩子要知道如何面對內心的情緒動盪
就像葛蕾絲這個案例一樣,如果孩子沒有學著為自己的情緒負責,他們很可能就會有情緒和行為問題。葛蕾絲的暴躁脾氣已經影響到她的交友關係,其他小孩在她哭泣或使喚人的時候,根本不想跟她玩。
因為爸媽總是在她生氣的時候迎合她,所以她從未有機會自行處理這些負面的感受。覺得失望、沮喪、生氣和傷心都是生活中的常態,但因為爸媽一直向她妥協,所以她才能逃避這些情緒。
每個家長都曾經試著轉換孩子的情緒,不過次數過多就會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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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情緒能力會遺害終身
你有沒有遇過因為芝麻蒜皮小事就大發雷霆的人?或者是,你有朋友每次遇到生活中的小小不順,就表現得好像發生了什麼重大悲劇一樣?這類人很可能就是從未學過如何有效管理情緒。
我們如果沒有學會這些技巧,就會有不當的行為,像是出現攻擊性或試圖控制他人,只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
賓州州立大學(Penn State)的研究人員針對年幼時就學習了利社會技巧和情緒能力的孩童,對照沒有習得這些技巧的孩童,研究兩組受試對象的同異之處。他們花了二十年的時間,追蹤這些孩子從幼稚園到二十五歲左右的變化,並發現幼稚園的社交技巧和成年前期的成功有所關聯。
在五歲就展現出如分享、好好與人相處等較多利社會技巧的孩童,完成大學學業的比例較高。而小朋友在幼稚園時的社會能力分數每高一分,他們獲得大學文憑的機率就增加一倍;此外,他們在二十五歲時擁有正職工作的比例也高出百分之四十六。但較無法合作、傾聽、化解衝突的孩童,完成高中和大學學業的比例則較低,通常也比較容易有法律問題和物質濫用問題。
孩童在幼稚園的社會能力分數每少一分,在成年前期遭到逮捕的機率就高出百分之六十七,在酗酒方面則高出百分之五十二,住在公共住宅(或列於等待名單中)的機率更高出百分之八十二。從這項研究的所有數據來看,我們投資這麼多時間和金錢在學業成績上,但卻對情緒和社交技巧漫不經心,是否值得深思?很顯然地,相較於我們從前認為與成功和幸福息息相關的其他能力,情緒能力可能更加重要。
如果你希望孩子成為優秀的籃球員,你不會把所有時間花在教他罰球,因為即便他是全世界最厲害的罰球手,只要他缺乏運球和防守等其他基本技巧,就不可能會成功。但我們卻用這種方式教育小孩,只重視他們的學業成績,不教他們其他重要技巧,然後期望他們在現實世界大放異彩。
如果家中的孩子是全世界最聰明的小孩,但無法忍受難過的感覺,他就不可能接受任何失敗或被拒絕的風險。或是他可能是天賦極高的運動員,卻無法控制自己的脾氣,那只要他覺得別隊沒有公平競爭,就無法專心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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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控制情緒的孩子會試圖控制別人
我在擔任大學兼任講師的第一個學期,只有一位學生被我當掉。他許多作業都沒交,學期報告也慘不忍睹,但只要他期末考考得不錯,是有機會不被當掉的。
可他還是被當掉了,因為期末考考太差,所以他該學期的最終成績連通過標準的邊都摸不到。
我把成績張貼至學校入口網站後,就收到他的電子郵件,要求我再檢查一次他的成績,因為他很確定他應該可以通過。我回信給他,向他保證他的學期報告成績、缺交的作業以及不太好的期末考成績,三者加在一起就是不及格。
四天後,我又收到他寫來的另一封電子郵件。這時聖誕假期已經開始了,他在信中說:「我真的沒辦法安心放寒假,想到這科被當掉心情就很糟,吃不好也睡不好,可以考慮給我一個會過的成績嗎?」這是我第一次見識到「乞求成績」(grade grubbing)的現象,也就是學生要求教授更改成績,但實際上提不出任何合理的理由。像我這個學生,居然希望我因為他心情很差就幫他改成績。
不用說,我當然沒幫他改成績,這麼做對其他學生來說並不公平,對他來說也沒有任何好處。他這堂課被當了,所以他理應覺得難過,但願這種情緒能讓他下次表現得更好。
悲哀的是,這種「我無法面對不舒服的感受,所以你要為我做些什麼」的心態,最近在美國的大學校園中愈來愈常見。大學生受到冒犯時,他們試著說服別人不要再來冒犯他們。他們不知道感到傷心、受傷或憤怒不是什麼壞事,反而試圖控制別人的行為。只因為他們不喜歡自己聽聞的事,就脫口而出「不要在新聞上刊那種文章」或「不要輕易放過我的教授」。
因此,學校一直難以清楚界定言論自由和政治正確之間的界線。耶魯的萬聖節事件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二○一五年,耶魯校方的行政人員寄了一封電子郵件叮囑大家,請避免穿著較為敏感的萬聖節裝扮。耶魯的駐校講師艾瑞卡.克里斯塔基斯(Erika Christakis)針對這個通知寫了一封信,其中寫道:「所以現在的小朋友或年輕人要是展現出稍稍無禮、不恰當、挑釁或者,好吧,就算是有點冒犯,大家對這樣的行為都完全沒有容忍餘地了嗎?」
耶魯的學生因為她的話語勃然大怒,不僅展開了抗議行動,還有數百人簽署了給她的公開信,說她在否定他們的感受。其中一個學生甚至拍了一部影片質問她,說她讓校園成了不安全的環境。當克里斯塔基斯不予苟同時,該學生更用不堪入耳的話來反擊。
該事件發生幾個月後,克里斯塔基斯辭去了她的教職,而她的丈夫尼可拉斯.克里斯塔基斯(Nicholas Christakis)也因此從耶魯西利曼學院(Silliman College)院長的職位請辭。
諷刺的是,學校行政單位原本訴求包容多元的美意,反而引發了更多爭議。這些聰明絕頂的學生來自於頂尖的常春藤盟校,卻對這個以小朋友為主體的節日可以穿什麼服裝有如此激動的反應,仔細想想不覺得有些可怕嗎?
然而,這並非單一事件。各地的大學都面臨類似的問題,愈來愈多學生主張「我覺得受到傷害,因此你們必須所有改變」,讓校方行政人員疲於找出解決之道。如果學校沒有作為,可能被視為缺乏同理心;但如果他們為了不傷害某些學生的感受而改變做法,則可能會扼殺言論自由。
我確定這些年輕人在成長過程中,大都認為如果自己覺得不舒服,一定是因為別人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我們在受害者心態一章也討論了這個現象,這類的人相信他們有責任要確保其他人都不會說出他們不想聽的話。
小孩在成長過程中必須學著了解,即便自己的情感受到傷害,不代表別人有義務要為他改變。別人可以跟你意見不一或選擇不同。你要教孩子把心力花在控制自己的感受,而不是別人的行為;他們必須知道,自己的情緒只能由自己負責,而且自己有能力承受不好的感覺。
如果孩子沒有學會「自己的情緒自己處理」,她就會想要控制別人。雖然頤指氣使、粗魯無禮、蠻橫難搞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讓她得償所願,但終究不會使她受人喜愛。而最後她可能會變成動不動就在指責別人沒同理心或政治不正確的人,只因為她自己無法面對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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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了解自己的情緒
雀兒喜帶她十一歲的兒子麥克斯來我的治療室時,她看到我的第一句話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要來這裡,但他的醫生說,他們在麥克斯身上找不出任何問題,所以我們只好來看你。」麥克斯因為胃痛和頭痛缺了很多課。他的醫生為他從頭到腳做了許多檢查和檢驗,但找不出任何問題,所以表示可能是心理健康方面的問題。出乎媽媽的意料之外,醫生居然說對了。
我聽完他的症狀和遇到的問題後,麥克斯很明顯是壓力過大了。他一直處於焦慮又緊張的狀態,什麼事情都能讓他掛心,從他的成績到奶奶的健康都是。但他不夠了解自己的感受,所以沒辦法把它化成語言或文字表現出來。
我相信麥克斯身體上的疼痛都是真的,因為我們的心靈跟身體有強烈的連結。壓力會觸發身體的生理反應,進而引發胃痛和頭痛。小朋友如果不具備情緒控管技巧,就容易出現身體問題。范德比爾特大學(Vanderbilt University)二○○八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發現,腹部反覆出現疼痛的孩童中,有百分之六十七的小朋友有焦慮症。患有憂鬱症的兒童和青少年也通常會有身體上的疾病。
雖然制酸劑和止痛藥可以暫時蓋過疼痛,但麥克斯如果不處理潛在的情緒問題,他就不會有所好轉。在我們著手解決他的情緒問題後,他的身體健康問題也減少了。如果他希望身體更健康,就必須學著如何溝通自己的感受,以及如何用健康的方式處理情緒。
教你的孩子認識情緒與管理自己的感受,讓他更能夠辨別自己是不是壓力過大或心情特別糟。及早發現可以避免日後產生更多問題,並能幫助孩子盡快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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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變做法
當葛蕾絲的爸媽開始把自己視為教練後,他們在幫助她學習管控情緒方面發揮了極大作用。透過他們從旁指導,她更能有效應用在療程中學到的技巧。在她生氣的時候,爸爸媽媽會提供她迫切需要的提醒和提示,讓她知道如何撫平自己的情緒。
他們接下來慢慢減少從旁提供的協助,讓葛蕾絲可以對她自己和她的情緒負起全責。整個療程完成時,她已完全相信自己的心智足夠堅強,不論她的感受有多強烈或不悅,她都能好好控制它們。
學習控管情緒和忍受不悅感受是可以習得的技巧,但就像任何其他技能一樣,小孩需要不間斷地指導與練習。
■ 教孩子說明感受
如果孩子不能辨別自己的情緒,她就無法主宰這些感受。沒辦法直接說「我很生氣」的孩子,通常會用行為來傳達憤怒。發脾氣、尖叫、攻擊別人經常是源自於小孩無法說出自己的感受。
如果你跟一般人差不多,在日常對話中大概不太會聽到與感受有關的字眼。相較於「我很生氣」,大家通常傾向於說「他是個渾蛋」。而且,就算真的提及自己的感受,英文裡也會用「我的胃都糾結成一團了」或「我的喉嚨好像被什麼東西哽住了」這類的常見比喻帶過。也就是說,除非你特意教孩子使用與感受有關的話語,否則她不太可能擁有大量的情緒語彙。
教孩子使用感受詞彙,像是在她跺腳的時候說「看來你現在很生氣」,或是在她跑去拿鞋子的時候說「要去公園你真的很興奮對吧」。隨著孩子對情緒的認識漸長,你可以使用更加複雜的感受詞彙,例如「緊張」、「失望」、「慶幸」和「沮喪」等。
以下是教小朋友認識情緒的不同方式:
•在日常對話中分享自己的感受。在和孩子說話的時候,大量使用情緒詞彙,像是說「今天奶奶身體不舒服,我很難過」,或是「遊樂場那個小男孩把小女孩推下秋千的時候,我真的好生氣」。
•問問孩子:「你今天過得如何?」養成習慣,每天問孩子過得如何。你可以固定一個時間,像是吃晚飯或準備上床睡覺前,問他今天心情如何,然後看看孩子能不能說明為什麼今天的心情是這樣。
•在孩子說故事的時候,探索孩子的情緒。孩子跟你說今天發生的事時,你可以問他「你在球場上得分的時候感覺如何?」或「老師說你下課不准出去玩時,你的心情怎麼樣?」這類問題。如果孩子沒辦法講出某個特定感受,你不妨試著說:「如果發生在我身上,我想我會很生氣!」
■ 認可孩子的感受
急忙想要為孩子解決問題時,表示你把他的情緒視為己任。認可則是代表你明白他的感受,但還是由他自己決定要如何調適心情。重點在於,不要無視孩子的感受。「你因為我們不能去看電影而心情不好,真是可惜」這類的話缺乏同理心。
你應該提出更詳細的解釋,告訴孩子你全心接受他的情緒,像是說:「如果很想做某件事但不能做,一定很令人失望,所以我了解你為什麼因為我們不能去看電影而心情不好。」表達認可能夠讓孩子知道,心情不好也沒關係。
以下提供一些範例,告訴你如何對孩子的情緒表示認同:
•「我知道你因為我不准你去朋友家玩非常生氣。我也明白,你對於自己必須待在這裡感到非常沮喪。」
•「比賽輸了很痛苦,是我也會很傷心。」
•「我了解你實在太生氣了,才會想說些傷人的話。」
•「我想很多小朋友第一天上學都會緊張,嘗試新事物確實很可怕。」
即使你不了解孩子的情緒,或是他們的反應看似太誇張,你還是要接納他們的感受。孩子需要知道他們可以表達情緒,即使想法不同,你也會尊重他們的感受。
■ 糾正行為而非情緒
有時孩子並不清楚想法、感受和行為三者間的差異。以下是示範情境:
家長:你朋友說你不能和他們一起玩的時候,你感覺如何?
小孩:我覺得他不想當我朋友了。
家長:聽起來是你的想法,而不是你的感受。你以為他不想跟你做朋友了。那你感覺怎麼樣?
小孩:覺得難過。
家長:原來是覺得難過啊,這是當然的。那你怎麼反應?
小孩:我對他發脾氣。
家長:所以你還生氣了,這也是情緒的一種。是我也會很生氣。你生氣的時候做了什麼?
小孩:我一邊走掉一邊說,我要去找新朋友玩。
家長:生氣的時候離開現場是很好的選擇。
和孩子解釋,想法是他腦海中的字句和圖像,感受則是形容他的心情,像是開心或悲傷,而行為則是他身體採取的行動。
孩子了解這三者的不同之處後,就會更清楚自己的選擇。舉例來說,他會明白生氣沒關係,但打人就不行了。同理可證,難過也沒問題,但大聲尖叫與大發脾氣是不能接受的行為。
告訴孩子,他不會因為自己的感受或想法而惹上麻煩。但你要針對他的行為制定規範。
建立清楚明瞭的家規,明白表示可以用哪些方式來表達情緒。寫下應遵守的規矩並貼在家裡。如果你說「不許吼叫」,那你也要能夠遵守這個規定。如果你提高音量講話,那孩子也會隨之仿效,這項規定就會失去效力。
以下是幾個簡單的規範,可以幫助孩子開始掌控自己的感受:
•尊重他人的身體空間與所有物。不可以打人或傷害別人的身體,也不可以破壞他人的物品。
•好好和人說話。不可以罵人或侮辱人。
•使用室內說話的音量。不可以大吼大叫。
雖然甩門對某些家庭來說不是什麼大事,但有些父母絕不允許此事。因此,請列出家中所有人都能遵守的規範清單。記得,你可以視需要變更與修改這些規範,但務必確保孩子了解你的期望。
■ 放手讓孩子感受負面情緒
你的工作不是讓孩子笑口常開,而是要協助他學著自己面對不舒服的情緒。
以下是孩子必須體會的不適感受:
•憤怒:孩子必須學著在生氣的時候讓自己平靜下來。
•緊張:你一定要讓孩子知道,會感到緊張不代表他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
•愧疚:當孩子說他很抱歉或心裡難受時,不要急著說「沒關係」。讓他體驗一下愧疚感,他才會有動機改變自己的行為。
•悲傷:不要因為孩子難過就想逗他開心,他要練習安慰自己。
•失望:當事情的發展不如孩子預期時,不要不自覺地想要補償他,讓他偶爾體驗一下失望的感受。
•無聊:孩子抱怨無聊不代表你有義務要娛樂他。他在生命中會有很多時刻必須忍耐無聊。
•沮喪:當孩子想辦法要完成一項困難的任務時,難免會受挫,但這不表示你需要出手幫他或替他解決問題。
你要放手讓孩子經歷各式各樣的情緒,不要出手干預。你可以從旁提供建議,但不要幫他脫身,他會漸漸開始相信自己有能力成功排解自己的情緒。
…………
如何教孩子對自己的情緒負責
雖然有些孩子比較敏感,但葛蕾絲的爸媽卻把這個標籤當作藉口,任由她不去面對不適的感受。在他們開始教她對自己的情緒負責前,必須先相信她可以應付這些感受。如果你把小孩當成脆弱物品在保護,她就會認為自己無法面對任何困難,但如果你協助她看見自己有足夠的力量來面對不適感受,她就會覺得自己能夠克服萬難。
■ 幫孩子找出振作妙招
孩子必須知道,擁有各種情緒是很正常的。當有不好的事發生時,感到難過也沒關係。事實上,悲傷是療癒的一環。
但這不表示孩子要陷入糟糕的情緒中,他可以主導自己的感受。如果他有起床氣或今天在學校過得不好,他可以決定要如何提振自己的心情。
行為很容易被感受牽著鼻子走。如果心情不好,你可能會想一個人待在家裡,但這麼做只會讓自己深陷其中。採取與自己的感覺截然不同的行動,是轉換情緒的方法。也就是說,和朋友出門或許能讓你開心點,或是出去走走也可以讓你振作起來。
關鍵在於幫孩子找出處理情緒的健康方式。如果你沒這麼做,孩子可能會透過某些比較不健康的方式來讓自己好受點。心情不好的孩子可能會依賴食物來安慰自己,或是覺得孤單的青少年可能會尋求網路戀情來獲得關注。
你要主動教導孩子以健康的方式安慰自己,使心情平靜下來,鼓勵自己振作起來。切記,沒有什麼激勵辦法是一體適用的。在外頭玩幾分鐘可以讓這個孩子冷靜,但畫著色畫對另一個孩子來說可能才是最有效的辦法。
你可以運用以下的示範情境,與孩子一起找出最能幫他提振心情的工具:
家長:我們一起來列一張你在開心的時候喜歡做的事吧。告訴我,你心情很棒的時候,喜歡做什麼?
小孩:我喜歡去海灘玩,也喜歡去公園玩。
家長:哇,這些都是很好玩的事。那在家裡呢?假設你放學回家後心情很好,你可能會想做什麼?
小孩:我會和貓玩、和朋友聊天。
家長:這些事會讓你開心嗎?
小孩:對啊,做這些事的時候我都笑得很開心,覺得很好玩。
家長:太棒了。那我們再來想想你開心的時候還會做其他什麼事。
小孩:我喜歡出去散散步,或是打電話給爺爺,跟他說我在笑話集上讀到的笑話。
家長:沒錯!你真的很喜歡做這兩件事。
把小孩說他在心情好時喜歡做的事情全部寫下來,然後在他心情不好的時候,請他從清單中挑選想做的事。跟他說,在難過或孤單的時候,做這些事可以讓他心情變好。
你也可以打造一個快樂工具箱。拿一個小箱子,在裡面裝滿一些小東西,提醒小孩他在開心的時候會想做的事,像是他的笑話本和美術用品。你也可以放一些會讓他發笑的東西,像是爺爺的好笑照片。透過不斷地練習,他會知道哪些活動對他最有幫助,並會開始自發地去做這些事。
■ 幫孩子找出安撫活動
就跟孩子需要知道如何在心情低落的時候鼓舞自己一樣,他也要學著在生氣的時候安撫自己。不管孩子是因為一道數學題而感到受挫,或是因為玩桌遊輸了而生氣,他必須知道如何在心情不好的情況下繼續朝目標邁進。控制憤怒和沮喪的關鍵要素是自覺。
教導孩子辨別自己即將生氣的警訊。聊聊當他的情緒要爆發時,身體會出現哪些警告訊息?他的心跳可能會變快,或是臉會燙燙的。如果他學會辨識這些警訊,就可以在「爆發」前讓自己冷靜下來。
問問孩子:「你心情平靜的時候喜歡做什麼事?」著色、玩黏土或聽聽平靜的音樂都可以是幫助身體和大腦冷靜下來的活動。
就像快樂工具箱一樣,你也可以準備一個「平靜工具箱」,放一些能讓心情平靜的小東西在裡面。當孩子緊張不安、過度興奮或脾氣不好的時候,你可以跟他說:「讓我們來看看你的平靜工具箱。」然後他就能自己選擇要用哪個工具來控制情緒。
■ 提升孩子的情緒控管技巧
用健康的方式處理不適的情緒,是你能教給孩子最重要的技巧,但光是告訴孩子如何管理自己的情緒效用不大,他還需要反覆練習,需要你從旁引導。即使年紀漸長,開始面對新的挑戰、更加艱困的處境,他仍然會需要你的指引與支持。
你要像個好教練,給予大量的正向讚美與強化。明確指出孩子的努力和付出,像是說:「你今天很棒,在生氣的時候就跑回房間冷靜一下。」
貫徹執行你定下的規範與後果,讓孩子知道你決意幫他從錯誤中記取教訓。此外,你可以定期與孩子聊聊之後要怎麼做得更好,像是問他:「除了打妹妹之外,下次你可以採取什麼不一樣的做法?」幫孩子找出新的策略,以後他如果又經歷同樣的強烈情緒,就能做出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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