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民政部門_民政局、各區公所》工作報告與詢答】
民政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的第三天,列席的是民政局與臺南市37區的區長。針對當日Ingay的詢答,簡要的在這邊向族人市民報告:
首先感謝民政局的資料提供,因為Ingay與團隊就任以來開始建制一套數據分析的系統,其中關於各類的人口資訊非常仰賴民政局公開的統計資料。但是我們從地方到中央的公開資訊中發現,太多資料因為已經過篩選而非基礎資訊,以致於在分析時「有資料等於無資料」。比方在人口統計上,目前的資訊是「級距年齡」而非「個別分齡」(比方是「0~5歲」的統計,而不是「0/1/2/3/4/5歲分齡統計」,這樣當我們需要做托嬰托育需求分析時,就無法查知分布的區里)。這部分很感謝民政局在理解基礎資訊的意義後,精進統計的作業,也感謝研考會支援,進一步的,我們也會向中央(內政部與政務委員)來反應。當然,這些資料都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密、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去識別化的來進行。
另外,針對在第一線戶政作業上,可能因為對法規或者程序的不夠熟悉,就算臺南市大推「復名作業多合一」的政策,但近年卻屢屢發生不便(甚至「怒不辦」)的情況。所以Ingay在上任後不斷與民政局溝通,希望能在原住民身份相關申辦作業上,能有研習訓練等精進的機會。這方面很謝謝局裡面採納,也積極跟中央原民會聯繫協調,促成了3月21日在歸仁戶政進行的「原住民身份法制」的研習會,由原民會派出兩位專業講師,臺南市37個區的戶政事務所各三員來進行(以便日後可以輪休)。Ingay當天也全程參與整天份的研習會,扎扎實實的課程訓練與討論,相信對日後的相關作業有正面的助益。
這部分非常感謝民政局(特別是戶政科張森穆科長全程協助協調)的付出。
電子輓聯的部分,因為在臨時會期中 沈震東 翻轉舊思想,城市新模Young議員邀了 林易瑩-時代力量台南市議員議員與我共同提案,希望在兼顧悼慰民俗與環保節約角度,針對臺南市府轄屬的殯葬場所能廣設電子輓聯系統。根據民政局的應答,確認南區殯儀館和平堂(守靈室)68廳室可以在六月底前建置完成;而新營福園(9面)、柳營祿園(12面)、鹽水壽園(24面)也可以在四個月內(也就是七月底)完成佈建。
另外關於南山公墓遷葬方面,引發地方與文史工作者的討論關心。針對目前市府(民政局)的作業方式所引發的質疑(在墓碑上噴漆、貼編號標籤),Ingay建議市府應整合相關的文化局、都發局與民政局,重新調整作業程序,畢竟這塊墓葬區背負臺南四百年開發史,在此安眠的先人是層疊而葬,有大量對臺南別具意義的人物,包含已被劃定為古蹟的「藩府二鄭公子墓」、「藩府曾蔡二姬墓」、「施瓊芳墓(臺南首位進士墓,也是全台唯一留存進士墓)」、「曾振暘墓(最古墓,西元1642年)」四座古蹟,另外還有巴克禮牧師(Thomas Barclay)墓、高長(高俊明牧師祖父,追隨醫療宣教師馬雅各Dr. James Laidlaw Maxwell宣教)墓與其妻高朱鶯(岩前部落之洪安雅族人)墓等對臺南文史重大意義的先人。別忘了:面對古蹟歷史,一旦動作就是不可逆了!
所以建議市府在作業上應該先由文化局發動,自辦或委辦文史調查,依據文資法等規定標定文化敏感區,而後由都發局來做相關的地目設定,最後才是民政局來做遷葬(包含公示)作業。希望民政局把這個建議帶回市府討論,Ingay也會在日後對文化局的詢答中再次提醒。
Ingay也針對各區里活動中心的建置表達支持立場。在各相關的議員同事提案,只要有機會接觸到的,Ingay也一貫表達支持而連署。站在市議員的角度上,在財務規劃可行、使用效率可行、各區里市民需求的前提下,代表市民來表達支持是工作必然;在原住民籍市議員的角度上,除了族人專屬空間的思考外,如何拓展共用空間的可能也絕對要同時思考。畢竟在前述的可行評估,包含用地與經費(籌建與維護)的斟酌上,如果各區里都有完備的公共空間,那針對其中需求較高(人口分布)的區域,能協調出讓族人或者社團、公部門(比方社區大學、健康文化站、傳習班)可以利用的空間或時段,遠比一昧追求單一排他的專屬建物可行。還是老話一句:如何而可能。
另外,針對外界誤解的司法支持系統,甚至謠傳「法律扶助基金會不知道『原民專案』」的說法,多年與法扶總會到臺南分會合作的經驗,除了在當天會後立即致電向臺南分會查詢(並確認子虛烏有)外,Ingay也在詢答裡向在場的民政局與37區區長,詳細說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及所謂「原住民專案」的來龍去脈與經費來源(詳參: https://tinyurl.com/laf20190329 )。這部分Ingay日後會再加強宣導的力度,也會利用不同的機會來向相關單位推廣說明,如果有需要協助做教育訓練的,Ingay也非常樂意貢獻棉力。畢竟忝為法律人,我們實在無法接受任何未經查證的不實指控或污衊。並且,更令人憂心的,那樣輕漫散佈的錯誤資訊就像假新聞一樣,會造成太多傷害、嚴重影響市民公民的權益。
一如在自己從2001年入行迄今的法務職涯中,接觸到太多因為「問道於盲」、「不懂充內行」的耽擱,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訴訟上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失的案例。想起在校時甘添貴老師、邱聰智老師上課時的提醒:不要看報紙就以為自己懂法律。所以包含訴訟的諮詢也好,或者昨日(3/28)對勞工局詢答中提醒的「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資格把關也好,今天對民政局在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審查也好,真的要上緊發條,不要讓求助者伸出待援之手的第一步就踏錯。有很多真心且專業的先進、朋友,為了公平正義的實現與實踐奉獻犧牲,參與各類調解行列,共同為市民/公民權益來發聲出力。我們絕不容許只是為虛名而濫竽充數之流,阻礙了大家的權益與正義的清白。大家一起加油、共同監督!!!!
完整詢答影片:https://youtu.be/g5nbPHYbiaQ
民政部門詢答總集合:
第一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7 (人事處、法制處、秘書處、政風處、研考會、民委會)
第二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8 (勞工局、社會局)
第三天 http://tinyurl.com/ingay20190329 (民政局、各區區公所)
Youtube問政記錄頻道:https://tinyurl.com/ingay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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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有同感】
不要把律師的時間視為理所當然呀!
鄭重聲明:陪偵不是兒戲,嚴禁放鳥律師
先說明,本文說的是被告在偵查中找律師陪同偵查,而與一般委任律師打官司狀況不同。
偵查中被告,有選擇律師在旁邊陪偵的權利,所以在警察局或是法院,訊問之前,都會對被告說明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而律師在場的費用怎麼算呢? 一般都是按小時計費,而且警察局作筆錄往往非常的久,所以依照按小時計費的話,通常兩萬到三萬甚至更高的費用是跑不掉。
也有一種計費方式是整個偵查程序委任律師,包含製作筆錄,那價錢就更高了,因為是包含整個程序委任,通常五萬到十萬都有可能,但是就不會再用時間計費。
偵查中的陪偵有時候狀況很臨時,除了被告受到通知到警局這種情況外,許多重罪被告要陪偵通常伴隨搜索及逮捕,憲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相關的程序的規定,偵查中檢警共用24小時,24小時內要訊問完將被告送到法院,法院要決定是否羈押,如果不羈押,通常會命提供擔保金,也就是交保,因此一旦被告受到逮捕,通常都很臨時,這個程序就會顯得急迫。
家屬通常就要開始籌交保金,並且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偵,被告是有權利等律師到場才製作筆錄的,等律師到場的時間也可以扣除在24小時外(但也不能等太久)。如果要委任律師,通常家屬會透過管道找認識的律師,然後「律師就要放下手邊的工作立即前往現場」。
也因為情況如此的緊急,因此律師接到確定要委任的訊息後,其實就和消防隊員救火一樣,必須要馬上整裝出發,將法袍、委任狀、六法以及其他必要的物品準備好,立即趕往被告所在的位置(可能在警局或是地檢署),立即與被告會面討論案情,並且掌握狀況,參與陪偵以及去法院幫被告答辯,請求交保。
話說,昨天晚上(週四)我收到一個許久未聯絡的朋友傳Line給我,說他親戚有需要陪偵,會再打電話給我,之後他親戚打給我,說家人因遭通緝被逮捕,人在警察局,要怎麼辦,當時我告知他相關的程序,並且請他籌措交保金,如果要委任律師也可以。他也詢問我律師的費用,我報價給他,其實也可以跟大家說啦,我陪偵出場費一小時五千元,其實沒很多啦,比酒店小姐便宜。
對方表示同意,我再次確認說如果要委任律師可以再跟我說,對方表示「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 請大家注意,這句話不要亂講,亂講真的很不好。如果不要委任就不要委任,我沒差,因為我本身事情也很多,不可能隨時待命。
當我聽到他說「應該就是確定要委任了」,我有跟她說,錢要見面時馬上先付,要先準備一萬多元等我到場時預付,對方也同意了。這時候一般來說律師馬上就要整裝出發了,但是對方說被告在警察局已經做完筆錄,要等移送地檢署,所以要我先待命等待。
我那時候其實已經有自己的行程安排,晚上和一個朋友有約吃飯,再晚一點和扶輪社兄弟們聚會,所以我整個晚上行程都是滿的,但是「工作重要」我相信大家都同意,所以我立即跟朋友說要取消飯局,因為臨時有工作,這絕對是違反我的風格的,因為我平常非常討厭被放鳥,我也從來不放鳥人的,所以為了去陪偵,在吃飯前一個小時放朋友的鳥,這根本不是我的作風,也違反我的原則。
在我放了我朋友鳥之後,我在家邊寫狀子邊待命等待消息,我準備被告一有消息被送到台北地檢我就馬上出發,但對方跟我說,被告要被送到桃園地檢,之後再送回台北,我聽了頗為驚訝,請他再確認。對方又打去問警局,說被告會先被送到桃園地檢,再被送到台北地檢,然後再去台北地院。而被告正要被送到桃園地檢,然後對方居然跟我說:「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聽了超級傻眼,甚麼叫做「有消息再通知你?!?!」我立即跟介紹人說,如果沒有要請律師,一開始就說不要就好,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沒關係,搞得甚麼狀況不清不處的。後來對方跟我說,要等回台北送到台北地院再通知我,我聽了更傻眼,阿不是要偵查中陪偵嗎? 怎麼會是到法院才通知我? 那檢察官面前不用律師嗎? 警局不用律師嗎?
一般來說,陪偵最正常的做法是,律師接到通知之後立即出發,不管被告在哪,程序做到哪個階段,律師都先想辦法先與被告會面之後,討論案情,如果要作筆錄,律師就會在旁邊陪同,如果被告移動,律師也會立即移動跟隨被告,一直到法院開羈押庭完,如果是交保,律師還是會繼續陪在場通知家屬籌措交保金,一直到被告順利交保,律師的任務才告終結,而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隨時掌握狀況,並且聯繫家屬,告訴家屬被告的情況,還有要注意的狀況。這就是完整的陪偵程序,其實真的很像救火隊,有時候晚上可能跟朋友吃飯,或是晚上已經要睡了,或是任何時間點,只要一通電話確認委任律師陪偵,律師馬上必須整裝待命用最快的速度前往現場與被告會面。
所以,昨晚的狀況,對方很顯然搞不清楚甚麼叫作陪偵,並且放鳥律師。 當時我跟對方說,我晚一點還有事情,這樣不確定我到時候無法馬上出發,對方居然回答「那沒關係你先忙你的,有消息再通知你。」
我要跟各位說,今天我是文明人,所以不講髒話,但是我已經整個攬趴火!!!!!!!!!!!!!!!!!!!!!!!!!!!!!!!!!!!!!!!!!!!!!!!!!!
你是在跟我搞曖昧嗎? 你是要追求我嗎? 請律師還要曖曖昧妹是甚麼狀況,要就要,不要就不要,講清楚好嗎? 後來我就出門和優秀的扶輪社兄弟們吃飯喝酒了,我還準備了一張委任狀和筆,但是用屁股想也知道,對方就沒有打電話給我了。
在此我要跟大家鄭重聲明,如果是一般的委任律師打官司或是寫狀,你當然都可以盡量考慮(其實陪偵也可以考慮啦,只是考慮的時間相對短很多),但是如果要我陪偵,因為通常狀況緊急且臨時,請 百分之百確定 要我出動,再跟我說確定好嗎?當然要打電話問我問題,或是報價之類的都歡迎,以前也有很多朋友會來電詢問這都OK,但是一旦你提到的狀況是「陪偵」,我馬上腎上腺素會激烈分泌,因為我知道有可能要立即放下手邊的事情前往救火,所以請不要亂拉火災警報,要確定要我出馬,再跟我說確定,不要隨便唬爛放我鳥,不然我會很不爽。
還有,如果要律師陪偵,你至少身邊要有個三萬元現金準備好,因為依時間計費的結果價錢大多兩萬起跳,甚至可能更貴,而且我只接受「事前預先付款」,找我去陪偵的當下見面馬上就要給我錢,我不接受事後付款或是分期付款。要有這個認知,再來找我陪偵。
也許你會說「阿給你賺錢還不好?」 我會回答「如果你要我陪偵,但是有百分之一以上的可能性會放我鳥,那林北不想賺你錢,OK?因為林北隨時都很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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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策法律事務所也說明:其實這是一個憲法上規定,在憲法上就規定人民被逮捕、拘提24小時應該就要送給法院去做審查,再細節就是規定到刑事訴訟法裡頭,也 ... ... <看更多>
檢警共用24小時規定 在 [請益] 關於檢察官夜間訊問- 看板Examination 的必吃
依小弟認知:
在逮補被告/犯嫌後,檢警應是共用24小時解送時間
偵察輔助機關因第100-3規定不得於夜間(日出日落)詢問
而第93條第四項第五項,的禁止深夜(23~08)訊問的規定,應是針對法院。
那麼有關檢察官禁止深夜訊問應該要依據哪一條?
如果依第93-1條第1項第3款適用100-3僅規定夜間,且又有檢察官同意的例外。
要直接拿98條疲勞訊問好像又太直接果斷了一點?
不曉得是哪個法條漏看了,小弟檢查很久沒找出來
想請問各位大大:
1.檢察官深夜(23-08)訊問禁止應該依據哪一條?
2.是否檢察官有權於夜間(日出日沒)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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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經過大家討論後小弟的初步見解
1.所謂夜間(日出日沒),應已包括深夜(23-08)時段
2.檢察官有權於夜間(日出日沒)訊問被告
3.深夜的情況,法未明文又未達疲勞訊問的情況(如題目說被告是夜貓子)則難謂違法
4.補充立法建議
大概是這個方向,如果有缺漏之處,再請各位不吝賜教
PS.第93條法院深夜詢問,似乎未達禁止之地步,法院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繼續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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