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刑事個案 不能以「院際調解權」脫罪】
不少法界人士支持台北地檢署對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上訴,並認為台北地院援引憲法「院際調解權」判馬無罪,「不但有爭議、也很奇怪」,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指出,馬涉及洩密只是刑事個案,不能以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來解釋脫罪。
律師公會全聯會前任監事林振煌律師表示,北院以前總統馬英九具有憲法「院際調解權」為由,判馬洩密無罪很奇怪,因為本案涉及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是否向檢方高層關說,此案關鍵應是王有無涉及司法黃牛的問題,與立法權和檢方所屬的行政權沒有關係,不須總統出面調解。
無關院與院間問題 不須總統調解
陳志龍也表示,北院判決已認定馬英九的行為達到洩密和教唆洩密的構成要件,判決結果卻引用憲法「院際調解權」,做為阻卻違法事由,具有爭議。
陳志龍解釋,總統確實有協調五院的權力,但五院即使有問題,也不該由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出面告訴總統馬英九,且本案屬於人與人之間爭議,無關院與院之間的問題,因此引用「院際調解權」來解釋,本身的主體已不對。
陳志龍說,不能因法務部及檢察署隸屬於行政院之下,就認為檢察署屬於行政權,檢察權是獨立行使的;因此,此案應屬單純的刑事個案,馬英九不能以「院際調解權」來脫罪。
前中興大學校長、刑事訴訟法專家黃東熊律師贊同北檢上訴理由,他認為北院擴張解釋憲法第四十四條所指「院與院之間的爭執」,包含「潛在」、「可能發生爭議」等,但細究案情,根本沒有所謂「院與院之間的爭執」,北院以此做為阻卻違法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36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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