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的責任以及自我要求?
昨天去參加一個公會大會的活動,裡面有位朋友和淑慧陳情:現在許多公務人員執法粗糙、亂開單,把申訴舉證的負擔丟給民眾,讓大家都苦不堪言。
他說他支持執法嚴謹,但如果公務員亂開單,民眾舉證申訴成功以後,這位公務員是否也應該受到懲處?
淑慧聽了以後,回家開始查閱相關的資料,發現這個民怨出現在各種行政裁罰上。
例如,現在許多民眾用影像、照片向交通大隊檢舉交通違規,而執法人員有時未經調查,就逕行開單,受罰民眾若有異議,#必須自己負擔申訴舉證責任,導致現在交通違規罰單爭議訴訟案件頻傳。
我認為行政機關不能只顧著開罰單,卻將舉證責任丟給被開單的民眾,這種作法嚴重違反憲法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苦心設置的諸多法制程序,勢必導致民怨沸騰。
當然,第一線執法人員最辛苦,必須要最抗壓,但你們也是與人民權利義務最接近的,因此審慎執法、自我精進、以人民立場考量,還是公務員的天職。
#我建議市政府也必須訂定內規,當某執法人員的裁罰被申訴成功件數過高時,該執法人員也必須接受行政檢討與行政責任。
#公務員專業才能獲得信賴
#檢察官濫訴也應該獲得懲處
昨天身心俱疲,晚上9點入睡,結果早上五點就眼睛發亮,意外收獲選後復胖的2公斤,又離開了!
願神保守未來的四年,給我智慧、給我熱情、給我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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