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胃癌住院開刀收到廠商致贈慰問金貳仟元,而被當成回扣先移送偵辦,慰問金貳仟元竟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
🆘承審法官依比例原則審酌,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台灣司法的腐敗~有錢判生 無錢判死
現在的檢察官、法官、律師你們的專業在那裡?你們的公平在何處?是否真的是用錢做事、用錢做人。發生的事情不是在你們自己的身上,就事不關己而亂推理、隨自己的意亂判斷而亂起訴,讓律師有利益可圖,看不到諸公的公平、清廉,只有體會到無能與腐敗。
事情發生在101年新北市板橋區里長胃癌開刀無意間有一個二千元的慰問金變成收回扣的案件,本人則是案件主角的親弟弟,容我轉述當時的狀況。
我的哥哥在案發前在6月份剛從台大醫院治療胃癌開刀切除手術餘1/3的胃,7月份因感染而再次住院治療,歷經鬼門關多次治療,從醫院回來休養,因辦公所需而在里內辦公室設一休息室,方便里民洽詢。當天有一位板橋區公所的承包商先致電要請款,便答應讓她至里辦公室,當下看到里長的身體狀況不是很好,問了里長身體情況便包給里長二千元慰問金,讓里長自行買補品吃,當下里長也不以為意。
然,在有一天廉政署的調查員前來里辦公室搜查,當下把一個剛開完胃癌手術的人捉提到案,期間冗長的訊問及隨意套上罪名,當下疲憊的身體讓單純無心思的里長無法表示出所扣上的二千元慰問金錯在哪裡?因而在檢察官手上先起訴在說,與法律扶助律師討論認為本應屬於病人住院致贈慰問金紅包二千元,一向是中國人的風俗民情無大礙,結果第一審被判三年八個月。為了傷病致贈慰問金二千元,第二審花了律師費八萬元請律師打官司才無罪判決,我的哥哥以為沒事了,結果檢察官又提起上訴,接下來的律師免費協助上訴,但也自認為中國人的風俗民情無礙,連答辯狀都省了,因而被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的法官未審判便引用檢察官上訴理由先判二年,緩刑五年,最後在上訴最高高法院被駁回,真是司法的悲哀。
一個連做了六屆的里長,長年的服務里民,105年還接受新北市及內政部表揚全國特優里長,受到里民的愛戴及肯定,平時只以服務里民為主,更沒有從事工程的事,發包清水溝的價格也絕對是合理的價位再請業者施作,但只是為了一個二千元的慰問金就要被判刑這是情何以堪,我是當事人的弟弟,問了多位立法委員的民意代表,竟然答覆哥哥的情況無解,自古以來的青天大老爺去哪裡了,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連這種人民的冤屈都沒有辦法幫忙,還期望你們能為人民做什麼?人民的納稅錢養出來的一群無法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真是可悲的台灣司法,可憐的台灣人民,當台灣沒有了人情義理,沒有了倫理,還有何期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檢察官上訴理由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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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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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上訴理由 在 [新聞] 隔離期間擅自外出照顧父母女子獲不起訴處分 的必吃
中央社
隔離期間擅自外出照顧父母 女子獲不起訴處分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
台北市張姓女子去年罹患COVID-19確診,須居家隔離,張女卻擅自外出遭警方查獲移送法
辦。檢察官認為張女是返回戶籍地照顧父母,態度良好,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張女於去年12月28日因罹患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確診,收到台北市
衛生局所傳送的「隔離通知書」簡訊,指示張女須於同年12月28日至今年1月2日間,在台
北市松山區住處內進行隔離。不料,張女卻在去年12月29日下午4時許,離開住處外出。
台北市松山警分局獲報後,派人前往張女住處查訪,發現張女擅自外出,依違反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張女到案後坦承不諱,表示自
己因為要前往戶籍地照顧父母,才擅自出門。
檢察官考量張女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的輕罪案件,且張女並無前科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離家是為了照顧父母等理由,將張女職權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檢察官針對刑訴法第37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微案件,可斟酌被告
平時品行、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等,如果認為被告
雖然涉犯犯罪,但已受到教訓,起訴反而耗費司法資源,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處分。(
編輯:方沛清)1120922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9220093.aspx
備註:恩恩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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