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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就是生活,每天早上起床都是政治所制定的政策影響我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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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相關】
🚩《4大類公共場所內用禁一次性塑膠吸管》
環保署推動限塑政策, 7 月 1 日起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 4 大類共 8000 多家業者,不能提供內用者「一次用塑膠吸管」,但取得「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及工廠出場附有吸管的商品,則不在管制範圍內。若業者違規會進行第一次勸導,如再犯將開罰 1200 元至 6000 元,預計上路後,推算 1 年可減少 1 億根塑膠吸管。
🚩《搭乘雙北公車上下車皆需刷卡》
雙北地區前一陣子已經預告,公車收費制度將統一改成「上下車皆需刷卡」,並分為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7月起開始,採鼓勵性質;第二階段則從明年 2 月起正式實施,若未完成上下車刷卡的民眾,將無法享有捷運、公車及 YouBike 轉乘優惠。
公運處表示,會依照乘客下車站自動辨識搭乘段數來扣款,上車刷卡顯示票卡餘額並扣新台幣 15 元,下車刷卡則分段別,有同段、二段、三段,並會顯示「扣 0 元」、「扣 15 元」、「扣 30 元」。
🚩《8家公股銀行不再延長營業》
全台 8 大公股行庫陸續公告,將原本延長營業分行的營業截止時間恢復至下午 3 時半。
(7 月 1 日起)
台灣中小企銀:南京東路分行、西屯分行
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北高雄分行
(7 月 15 日起)
兆豐銀行:城中分行、北台中分行
(7 月 18 日起)
合作金庫:西門分行、台中分行
(8 月 1 日起)
彰化銀行:建興分行、光隆分行
第一銀行:光復分行、基隆分行
台灣銀行:館前分行、三民分行
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中港分行
🚩《國軍申請4項補助可透過「戶政一站式服務」完成》
國軍人員或國軍人員遺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時,表明身分將可透過「戶政一站式服務」,由戶政事務所主動協助完成通報國防部,申請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及殮葬補助。
⚠️【交通相關】
🚩《酒駕罰則加重》
提高酒駕違規罰鍰:汽車初次酒駕罰鍰提高為3萬到12萬,機車維持1萬5000到9萬。累犯加重罰鍰:5年內第2次酒駕累犯即處以最高罰鍰,機車9萬、汽車12萬;第3次以上按次加罰9萬。酒駕拒測加重處罰:從9萬提高到18萬,5年內第2次後每次加重18萬元。
酒駕吊扣駕照:機車初犯吊扣駕照1年、汽車吊扣2年,車上如有未滿12歲兒童或者肇事致人受傷,吊扣駕照2到4年。酒駕者同車共責:新增乘客連坐罰,與酒駕者同車者,只要年滿18歲,可罰600元至3000元罰鍰。不過排除年紀太長、心智障礙,或搭乘計程車、公車等運輸業乘客之處罰。
🚩《未禮讓「視障者」罰鍰加倍》
駕駛開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如果遇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障者先行通過的話,罰鍰將從1200元~3600元提高到罰 2400 元~7200 元。
此外,未禮讓救護救災車而致人死傷者,處6000元至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北市車輛久占停車格30天未繳費可公告拍賣》
台北市停車格內的車輛,若停放超過30天且未繳清停車費,停管處將張貼通知請車主限時移車並繳費,如果仍不從將拖吊車輛,公告3個月後仍未領回的話就予以拍賣。
🚩《國道散落物清理超過30分鐘要收3000元》
7月1日起,在國道上散落物品的處理時間若超過30分鐘以上,當事人要負擔清理費用,單一車道將被收取3000元,雙車道則加倍,呼籲用路人在上路前務必確保貨物裝載綑紮牢固。
資料整理參考來源:民視新聞網報導
機車車主死亡過戶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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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參考來源:民視新聞網報導
機車車主死亡過戶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兒子闖禍,爸爸負責?>
昨天發生一起死亡車禍,
一個20歲小朋友跟父親一起騎重機在北海岸兜風,
小朋友超車不慎撞死一對姊妹,
自己也受了傷,
今天父親到靈堂上香道歉,
(果然不要期待小孩養你,只要他不闖禍,就算萬幸!)
問題來了,
小孩闖禍,父親要不要負責?
民法是有未成年人(未滿20歲)對他人為侵權行為,
法定代理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
不過這個案子裡,如果小孩已經20足歲,
那就是成年人,是沒辦法用這樣的規定,讓父親負連帶責任的!
但是,
難道父親一點責任也沒有?
我認為是有的~
在刑事部分,有一個名詞叫做危險前行為,
就是當你前面創造了一個風險,
你就有義務要防止後面侵害的產生,
如果你沒有履行義務,或是怠於防止,
那還是會構成犯罪,
有一句話叫做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就是這樣,
即使人不是你殺的,你沒做什麼事情,
法律還是要你負擔刑事責任!
回到這個案子,
小朋友騎的重機,是掛在自己名下的,
我不曉得一個沒有重機執照的人怎麼可以變成重機所有人,
這裡面是出了甚麼問題?
不過經過查閱相關法規,
台灣法令似乎並沒有要求
車主必須先有重機駕照才能擁有重機的
那也沒關係,
反正爸爸有錢,要買給兒子法拉利,
只要不上路,大家也沒有甚麼好說的,
但是重點來了,
買重機給兒子是一回事,
但是帶兒子一起上路,又是另外一回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
要應考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有三個條件,
1.年滿20歲,
2.須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3.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
這個小朋友年紀如果是剛滿20歲,
應該是還來不及去上課應考,就出事了~
身為爸爸,特別是一個重機愛好者,
我推定爸爸自己有重機駕照,
那他不可能不知道考重機需要上面三個要件,
更不可能不知道
兒子才剛滿20歲,才剛有資格去上駕訓課,
而且以父子關係的親密,
不太可能不知道兒子還沒有去上過駕訓課,
在這樣的情況下,
父親又約兒子騎重機兜風,
這個行為,就會構成一個危險前行為,
有人可能會覺得前面買重機的行為就構成危險前行為,
我認為沒那麼早,買重機給兒子,那個立即危險還沒發生,
應該是邀約一起兜風的那一刻才算,
但是不管是哪一個時間點,
父親都有一個危險前行為,讓兒子變成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
因為有沒有錢買重機,是一回事,
只要爸爸有錢就可以買,
但是重機這種東西,是一個monster,
沒有一定技術,沒辦法駕馭的,
父親明知兒子不具備那樣的技術,
卻帶他一起上路,
兒子撞死人,固然是過失致死,
那父親先有一個危險前行為,
後面又怠於消彌風險,
甚至拉高了風險,促成了這個車禍的發生,
要不要一起負相同的刑事責任呢?
其實這個又涉及到一個法律上的問題,
就是過失共同正犯的爭議,
反對的說法是,
既然是過失犯,是不小心的,就沒有共同犯意,
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當然也有贊成的說法,
既然有爭議,
k寧可從嚴認定,認為爸爸不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那刑事沒辦法,民事可以嗎?
民法第184條是有一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樣態,
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有一個規定,
是禁止沒有駕照的人擅自上路的,
(關鍵字是第五款,
"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這樣的要求,甚至是連車主都一起要求,
就是你車主出借車輛,也要善盡查證義務,
查證甚麼?
就是借車的人有沒有駕照,不然也是要處罰的!
這個法律很明顯的,是一個保護他人的法律,
怕你沒駕照亂上路,波及其他用路人~
可是這個有兩個問題
一個是上面這個法律第二項是寫汽車車主,
那重機車主算不算?
我認為依照第1項的規定內容,
特別是第五款第六款,都是講機車,
那所謂的車主應該是包括機車車主在內~
法條解釋沒問題,還有另一個問題,
就是這個案子的(名義上)車主,就是小朋友自己,
那爸爸算不算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規定?
嚴格講不算,
因為他是將車子過戶給兒子名下,而不是出借,
那父親是否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保護他人法律?
也是一個問號,
所以勒?
結論就是爸爸很可能閃過民法第184條第2項的!
網友可能會說,
阿k你轉來轉去,結果還是不能請求,搞屁阿?
我只能說,不是每個故事都有美好結局,
這就是人生啊~
不過偷偷告訴你,
如果用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
父親跟小朋友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為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並不要求主觀上具備犯意聯絡,
只要小朋友有故意過失構成侵權行為,父親也有,
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向他們一起求償的!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
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同條第2項: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
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
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