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8/210823tvbs.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T台原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1570999 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
樓梯間雜物公告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預警消防安檢 才能保安全
段其文/自由業(新北市)
消防安檢應採無預警方式,才能發現真正的問題所在。記者邱瑞杰/攝影
錢櫃KTV大火,造成重大傷亡,令人深感遺憾與痛心,讓我不得不在此悲痛的時刻,來談談多年以來我對大樓消防安檢的疑惑。
我所居住的社區大樓每年會舉行一次大規模的消防安檢。在消防單位來檢查前一、兩周,管委會總會在各電梯張貼公告,「貼心」的提醒住戶們趕緊將各戶門口、樓梯間的鞋櫃以及雜物收進屋子裡,以免未通過而受罰。因此,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我只有一至兩周得以享用乾淨又安全的梯間;待消防單位大張旗鼓的到社區初檢、複檢過後,住戶們又紛紛「物歸原處」,一切又回歸占用公共空間,卻造成潛藏危機的日常。
祈消防主管機關能實施不預警的消防安檢,發現真正的問題所在,有違規的情況發生時立即依法開罰,如此才能確保家家戶戶的消防安全。
樓梯間雜物公告 在 呱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距離台北市議會與市政府步行三分鐘左右的距離,有一個地方叫做「興隆整宅」。位於信義區精華地段,但是屋齡47年的它年久失修,是繁華中搶眼的對比。
興隆整宅的都更喊了25年,但一直沒有取得437戶居民的四分之三同意。基本的消防設備已經無法使用,走廊上擠滿洗衣機、熱水器,需要稍稍側身才能通過。斑駁年老的外牆可能對路過的行人造成危險,地下室更是雜物堆積、蚊蟲孳生。都更一直都是燙手山芋,開發或者保留都有合理的根據。
處理這個問題,不見得會獲得感謝,反而可能因為改變既有生活習慣而遭致反感。但是興隆整宅的公共安全問題已經隨著時間變得更加嚴峻,即便是燙手山芋,公權力也應該積極介入處理。
能達到立即改善的,就是原先設計為「防空避難室」的地下室。二十餘年來長期堆置的雜物使得異味瀰漫,再加上污水管鏽蝕、漏水滋生蚊媒,昏暗的環境無疑成為治安死角,去年底警方更在地下室發現外國籍遭通緝女子過夜留宿。難以想像這裡竟然距離市政府不過幾分鐘的步行。
在我們的強烈建議下,感謝更新處、環保局清潔隊吳興分隊、警察局信義分局的同仁協助,已經在上週完成了地下室所有廢棄物清運,更新處也將進行明確公告,確保走道暢通、安全無虞。此外,從今年二月開始,我們也與更新處、建管處、消防局、環保局同仁多次會勘且多次私下訪查,針對在共用走廊或樓梯間設置柵欄、堆置雜物者張貼告示,要求限期改善及依法續處。誠然,我們知道「興隆整宅」的居民不乏是障礙者、中低收入戶,也知道最後真的不得已時,會處以罰金;但是我們也不能因為這樣,就「就地合法」讓所有居民的安全面臨危險。
過去,政府對於老宅的態度往往是盡快都更,然而在汲汲營營取得住戶的同意之時,卻忽略了老宅居民的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質,這也是「興隆整宅」20多年來所面臨的困境。我也呼籲台北市政府各局處,對於待都更的老宅,無論是加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設、消防設施維護更新、無障礙規劃都應持續、積極進行,不論住在哪裡,每一位台北市民都應該享有最基本的安全生活。
樓梯間雜物公告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10823TVBS 樓梯口當「機車停車位」住戶貼權狀:是我土地
T台原影→https://youtu.be/Rit0vhtLb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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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住戶天天把機車停在公寓一樓樓梯旁,甚至貼出土地所有權狀,警告其他住戶是他的產權,讓鄰居傻眼,認為就算有土地權狀,範圍也只有1/4,但曾經檢舉過也沒用,房仲透露類似爭議非常多,但以法規來講已經違規,因為只要是公寓樓梯公用空間,包括一樓空間,都是公用地,不能佔地為王。
記者/黃瀞瑩、張肇華 採訪報導......↓
才剛到公寓大門,就看到電動車「卡位」,在樓梯口旁,空間已經夠窄,甚至天天停。 該公寓其他住戶:「我覺得他這樣有點鴨霸,就是長期停在那邊,然後人家要停,把他摩托車移出來,然後又惱羞,又在那邊說是他的『土地』。」
住戶不滿的,就是機車主人,在牆上貼的,這張土地權狀,儘管清楚記載,但土地所有權該住戶,範圍劃設1/4,甚至白紙黑字留言警告,強調是私人產權土地所有,別人都不能停,否則上鎖報警,提告竊占罪強制罪。
該公寓其他住戶:「他只有佔土地1/4而已,他沒有權利去停那個位置,我覺得他應該認為說,這房子是我買的,所以我有資格停這個,你們樓上租客是沒有資格,在這邊停的。」
就算檢舉過還是沒用,疑似車子被動過,車主還公告,要裝監視器來抓人,但有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公共空間,就能為所欲為。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共同持有)比如說公寓一層4戶,那大家各自持有1/4產權的話,那當然就不是這一樓的住戶,他說了算。」
房仲透露類似案例,確實爭議多,就算公寓門口1樓,100%範圍專有,還得翻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比對,還得讓法官心證,更別說法規,認定是公用地。
新北工務局:「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用部分,設置門障或是堆置雜物,如果說有違反這樣規定的話,一般來講我們會先限期改善。」
公寓一樓樓梯旁,法定不能堆放物品,就連停車也算,如果屢勸不聽,最高開罰20萬。
陳泰源YT→https://youtu.be/mI08ZAMQt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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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間雜物公告 在 法律新幹線- 走廊不是你家!當鄰居堆放雜物占用走廊、樓梯間 的必吃
如果碰到喜歡把大樓共用空間(例如走道、樓梯間)當自家儲藏室擺好擺滿的鄰居,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 . 公寓大廈樓梯間、走廊等處所,不得堆放雜物‼ . ... <看更多>
樓梯間雜物公告 在 [問題] 請問樓梯間鞋櫃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必吃
看到一篇舊聞感到疑惑 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
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
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
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
會考慮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
裁罰應該更嚴謹。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
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
數。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
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
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
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
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
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
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但是 內政部網站說 :
https://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
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
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
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
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
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
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經搞不清楚樓梯間到底能不能放鞋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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