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0日,是國際兒童人權日,也是台灣首次進行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重要日子。很榮幸受到衛福部邀請,參與這場國際審查會議。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成員之一,但在承擔國際人權義務上的努力並不落人後。近年來台灣以立法的方式將各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並採取主動審查的獨特模式,邀請國際專家審查國家報告,就人權公約的落實、國內整體人權情形提出改善建議。台灣自2009年舉辦首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起,迄今已經進行兩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審查、兩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今年10月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首次審查,從今天11月20日起也將進行為期五天的「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這些公約所揭示的權利以及要求國家肩負起保障及落實的義務,對於政府部門、立法委員思考爭議問題、制定法律及推動政策,提供嶄新的基礎與視野。
1989年聯合國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當時我國礙於政治因素無法成為締約國,但是在歷次制定、修正「兒童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與兒少相關的法律時,已經逐漸地將公約所規範的權利與精神納入法規之中。2014年立法院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期以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為準則,修正、調整政府涉及兒少權益的施政措施、法律規範,並引進國際意見,以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之發展及人權保障體系。
首先我想要強調,兒童權利公約核心思維是以兒童為權利主體,重視兒童最佳利益、兒童表意與參與的權利,以及兒童的生存發展。在此精神下,國家的兒少政策不能再將兒少只視為需要幫助、保護的「客體」,而是應進一步轉向透過相關機制協助及培養兒少發展行使權利的能力。台灣過去根深蒂固的家父長制、由大人保護、決定兒童一切事務的思維都必須翻轉。
但是從這次審查,非政府組織提供的報告指出,政府部門還有不少待努力之處,以兒少長時間接觸的校園生活為例,仍可以看到有一成以上的國小、國中、高中學生表示曾被霸凌;四分之一以上的國小、國中的學生有被體罰的經驗;迄今尚有學校還保留箝制言論自由的校規,這些現象也表示了校園工作者乃至於社會大眾的思維必須改變-教育的本質不應是上對下的管教,而是培力兒少長出自己的聲音與力量、給予青少年展示自我的平台。
當然,國家也必須肩負起實現人權的義務-提供措施、服務與設施促進權利的實現。現今許多國家,諸如紐西蘭、澳洲等都已經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促進權利實現的重要機制,其功能包含調查人權侵犯案件;協調、提供諮詢以及建議修正國內法規;規劃國家未來的人權政策;以及推動社會人權意識的提升與深化。在民間團體持續不斷的倡議下,目前立法院已經有我及前立法委員顧立雄所提出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草案,去年人權日蔡英文總統也承諾將會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健全台灣的人權保障。
最後,感謝五位審查委員不辭辛勞地遠道來台,進行長達五天的審查工作,委員們所提供改善建議更是協助台灣完善人權保障體系的重要基石。將來在立法院的工作中,我也會善用這些寶貴的建議,透過立法、監督等方式,讓台灣兒少的人權保障繼續向前邁進。也邀請跟我一樣關注兒少權利的朋友們,這幾天一起關心台灣首次的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直播網址:http://crcreview.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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