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制性交?與未成年性交?】
又出現這種用聳動標題 斷章取義吸引讀者的新聞
身為法律從業人員看到這種新聞
再看到下面一群不明究理跟著罵的鄉民
真的覺得很無奈
文中一直強調本案是「法官認為梁男雖觸犯加重強制性交罪」但因為給害人吃糖所以輕判
講得好像加重強制性交給被害人吃糖就可以緩刑一樣
我去查了一下案號
(很簡單 去lawsnote網站打 13歲 性交 糖 就會出現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
判決理由是這麼寫
「#本案應僅該當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本院審理期間業已與甲女、#乙男達成調解,#並業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甲女、#乙男並均不同意追究被告刑責」
台中高分院認為這件並不是強制性交
而僅是「與未滿14性交」
意思就是女方並沒有被強暴脅迫
而是自願發生性關係
有的人會說小女生哪裡懂
對啊就是因為她不懂 所以在即使她同意的情形下
還是立法予以處罰
加重強制性交是刑法第222條 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而本案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 是第227條第1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度大大不同
有的人又會說那這樣對小女生一樣可惡啊
(然後跳針法官女兒最好也去被人家性交一下)
但法律上行為的態樣不同 惡性就不同 處罰的輕重自然不同
就像被騙根被搶跟被偷
你的錢都一樣不見了 可是行為不同 惡性不同 刑罰之輕重自然不同
本件的重點並不是給糖吃
而是雙方已經和解
通常這種雙方已和解 且已經表明不追究的案子
法官都會予以輕判甚至緩刑 緩起訴
多年前我寫過一篇也是記者說強制性交小女孩結果因為捐血被輕判
然後被部落客大肆批評
我去看了判決以後發現一樣也是與未滿16歲性交而非強制性交
過了這麼多年
記者還是不會分222條與227條的差別啊
希望大家以後看到這種新聞
不要急著跟著罵 就算你要罵
也去看一下判決看記者有沒有斷章取義
像這篇新聞很明顯他連法條都搞不清楚就亂寫一通啊
部落格舊文回味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9721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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