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網友 Xiaoyi Lin 拍攝分享近30年前獲得的惠陽超市禮券,根據禮券背面說明,它適用於新東陽集團的新東陽門市、漢妮麵包、惠陽超市,如今後兩者都不存在了,只剩下新東陽門市仍有營運。
1987年,新東陽企業和日本 KASUMI 株式會社技術合作創立「KASUMI 惠陽超市」,以寬敞舒適的賣場空間提供專業處理的生鮮食品,是當時臺灣最大的生鮮食品連鎖超市。
1996年,日商撤資,KASUMI 惠陽超市遂更名為「KAYO 惠陽百貨超市」 。
2002年底,惠陽百貨超市被惠康百貨公司併購,納入其旗下的頂好超市。
下面是2003年4月11日《自由時報》一篇關於惠陽超市的報導:
惠陽被指積欠貨款 落跑中國
〔記者林恕暉、楊雅民╱台北報導〕惠陽百貨超市去(2002)年底傳出被惠康集團頂好超市併購後,統一、味全、黑橋牌等數十家供貨廠商,昨天集體指控惠陽積欠約1.7億元的貨款,不僅負責人、大股東避不見面,甚至還在中國成立「惠陽欣」集團投資事業,有「錢進中國、債留台灣」之嫌。
廠商在台北市議員陳惠敏、陳錦祥、陳永德、陳義洲等人協助下,也決定組成自救會,並希望調查單位介入查察,避免造成不良交易歪風蔓延擴大。
廠商指出,惠陽超市去(2002)年傳出與惠康頂好超市併購時,惠陽百貨董事長李龍章聲稱會善盡社會責任,但惠陽超市明知自身財務不良,儘管去(2002)年11月、12月貨款未付,卻希望廠商持續供貨至今(2003)年1月,直到1月間傳出跳票廠商恐慌時,惠陽才於1月25日通知廠商結帳,並告知將於3月底前清償貨款,事後卻積欠貨款、避不見面,也沒有將被併購的款項拿出來清償。
味全公司乳品飲料營業部經理黃德鑫表示,惠陽事後僅以律師函通知,只願意支付5%的現金,以新東陽未上市股票清償6成貨款,以商業本票抵扣3成5貨款,卻遲遲不願意召開債權會議,出面解決問題。
廠商巴川行李建中表示,惠陽負責人李龍章、大股東麥石來欠款不還,卻多次進出中國,甚至在中國成立「惠陽欣集團」,投資高爾夫球場等事業,根本是「錢進大陸、債留台灣」。
黑橋牌北區經理趙欣南要求政府拿出公權力協助,調查惠陽是否有惡意詐欺,擾亂商業交易秩序等情況。
市議員陳惠敏表示,他統計約有500家廠商受害,受害總金額約1.7億元,呼籲惠陽儘速召開債權人會議,說明經營權移轉過程,給廠商一個交代。
對於惠陽超市積欠供應商上億元貨款,合併惠陽超市的惠康百貨(頂好超市)表示,與惠陽簽訂「資產買賣合約書」時,只買下惠陽超市的不動產、固定資產與租賃契約,並未概括承受惠陽任何債務或股份,無法涉入清償惠陽積欠廠商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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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日前遇到了詐騙
對方開立其獨資公司的支票擔保向小弟借錢
對方告知他要購置不動產,不可能讓公司票跳票影響徵信
還提供購置不動產的買賣契約書佐證
小弟匯款時部份匯公司帳戶,部份匯其個人帳戶
後來支票跳票
小弟查詢之後發現對方開票的公司早在開票給我前幾天就變更了負責人
而原本的負責人依然簽發蓋著他自己小章的支票交付給我
拿到退票通知單才發現上面的負責人跟支票上負責人的小章不同
後來我有到警察局提告詐欺,對方的個人戶頭被凍結,但警方說公司戶頭無法凍結
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以這樣的狀況對方被起訴的機會大嗎?
另外如果對方個人被凍結的帳戶裡面有錢,小弟該怎麼從那個帳戶索償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85.29.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6416407.A.F84.html
交票給我的前幾天變更負責人,對方是前負責人,還在變更負責人之後親自簽發票給我。
該公司應該只是空殼公司而已,走民事求償要不到東西
負責人之前就給我票,那是沒問題的。但問題是對方明明知道負責人已經變更了,因其就
是原負責人,但還開舊的票給我,然後跳票。後來的負責人只是人頭而已
※ 編輯: sugimomomo (110.30.137.189 臺灣), 06/29/2022 08:48:49
對方是有預謀的做這件事情讓我求償無門。目前看起來走民事是沒有用的
小弟今天有約了律師去諮詢了.,因為看起來對方涉及詐欺..謝謝C大
※ 編輯: sugimomomo (219.85.29.211 臺灣), 06/29/2022 10:25:47
我現在主張的是負責人變更成人頭之後
原負責人依然持自己印鑑章發票任其跳票的不作為詐欺
因為對方的公司是獨資公司,變更負責人這件事情如此會影響公司債信之狀況應有告知義
務
何況變更負責人後原負責人是還持自己的印鑑發票
這應該不是單純沒錢付而已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2:49:41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3:05:50
一次可以稱是忘了,是疏忽
但兩次都忘了,而且都已變更負責人了公司支票卻長期仍由原負責人持有?這已經不合理
了吧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3:29:51
補充一下,因為是公司票,然後公司應該已經被掏空了。這段時間看到有銀行跟私人對該
公司申請支付命令的裁定出來了…所以走民事對該公司求償其實就等於花裁定費去買一張
沒有用的憑證
※ 編輯: sugimomomo (27.53.112.172 臺灣), 06/29/2022 14:13:57
但當然這事情並不是這麼單純
我只是就比較關鍵的幾個點提出來詢問
目前我也只能等到是否會收到偵查庭的開庭通知
其實我比較怕的是檢察官直接斷定是民事糾紛
※ 編輯: sugimomomo (27.240.201.119 臺灣), 06/29/2022 18:11:11
但是否也用一樣的手法不知道
※ 編輯: sugimomomo (27.240.201.119 臺灣), 06/29/2022 21:38:45
※ 編輯: sugimomomo (27.51.72.103 臺灣), 07/02/2022 13:25:34
謝謝q大,目前有查了些資料:
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
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
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
情形。
對方身為前負責人的身分應該足以構成「居於保證人地位」的條件。針對公司變更負責人
後支票上仍然是原負責人印鑑這件事情,原負責人交票時未告知應該可算是消極不作為。
另外身為獨資有限公司前負責人在變更負責人後仍以自己的印鑑章簽發公司票這個行為應
該可認定是其詐欺之「積極作為」
不知道我這樣的認定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另外這樣的行為在台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74號刑事判決中也被認定除詐欺外,尚
有偽造有價證券的罪行
其實我現在幾乎每天都在找資料
但因為本身不是法律背景的,所以懇請版上懂的大大能不能給小弟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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